2010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1]
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9元/年
2、农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142元/年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7548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99元/年
6、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城镇24309×20=486180元,农村202340元
7、丧葬费:47299元/年÷12×6个月=23649.5元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可以主张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3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评定的不予认可)。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2010年全国人伤赔偿标准

广西 15451 3980 10352 3231 28302
宁夏 14025 4048 10280 3348 34082
甘肃 11929.78 2980.1 8890.79 2766.45 27177
云南 14424 3369 10202 2925 26992
省市 项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 5、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山西 13997 4244 9355 3305 28559
贵州 12862.53 3005.41 9048.29 2421.95 -
青海 12691.85 3346.15 8786.52 3243.55 33561
西藏 12482 3176 8324 2149 47280
汕头 12542.12 6399.8 10764.95 4873 27698
河南
14371.56 4806.95 9566.99 3388.47 24816
新疆 12257.52 4005 9327.55 2950.63 25748
吉林 14006.27 5266 10914.44 3902.9 26230
辽宁 15761 5958 12325 4256 31104
黑龙江 12566 5208.6 9630 4241.3 23046
珠海 20949.48 6399.8 16516.77 4873 58359
身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
26738 11986 17893 9141 48444
天津
21430 10675 14801 4926 42983
湖南
13821.2 4512.5 9946 3805 23082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010年全国各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广东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21574.72 6906.93 16857.51 5019.81
一、四川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12633 4121 9679 3128 24725
一、吉林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湖南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13821.2 4512.5 9946 3805 1923.5
一、陕西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标准
5
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一、山东省2010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 17811 6119 12013 4417 29678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职工平均工资:21000元/年,即1750元/月,58.33元/日;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元/年,1072.16元/月,35.73元/日;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7元/年,389.9元/月,12.99元/日;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17.4元/年,726.45元/月;五、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年具体计算公式:一、医疗费。
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日58.33元)计算。
三、住院护理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景德镇每日30-50元)四、伙食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旧知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每日10元)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每日10元)。
六、交通费。
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元。
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8年为24816元/年,2009年数据尚未公布)六.2008年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统计数据尚未公布)1、农、林、牧、渔业为13631元/年。
2、采矿业为37735元/年。
3、制造业为21181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31503元/年。
5、建筑业为19983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27046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28093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7192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6722元/年。
10、金融业为39748元/年。
11、房地产业为22304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21737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29105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20792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17232元/年。
16、教育为26614元/年。
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2572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23427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25662元/年。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请参见《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焦作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注:以上数据根据《河南省统计年鉴2009》整理根据2009年2月27日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发布的《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根据河南省高院2009年5月22日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8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的通知》提供。
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赣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1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调整时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标准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2、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3、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2.96元——49.44元(中间值)——65.91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级(3000—5000元),~~~1级或死亡(30000—50000元)
注:误工时间按医院出具的证明(即住院或者门诊天数加诊疗证明确定的休息天数,或计算至评残日的前一天)
被扶养人生活费:交肇1-5、工伤1-4级或死亡按20年,未成年人算至18周岁。
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市
农村
人均可支配收入
24611元
10007元
死亡、残疾赔偿金
一级伤残或死亡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为5年,2-10级伤残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误工费(未成年人或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不享受)
68.36元(已扣除双休日)*实际天数
38.34元*实际天数
护理费
55元(一般为1人,丧失劳费
不超过每年16683元
每年7375元
丧葬费
18697.5元(按省平均年工资37395元算,3116.25*6个月)
伙食费
20元(金华),30元(省内),50元(省外)
交通费
每天10元【凭票】
住宿费
120元(金华),150元(省内),200元(省外)【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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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69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2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4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02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7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02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7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02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7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
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
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4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532.6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24696元÷12个月×6个月= 12348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022元×20年=28044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75元×20年=10150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02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7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022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75元×5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6、交通费17、住宿费18、误工损失19、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