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达标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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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苏劳社[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8〕76号2008年10月1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普遍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征缴和支付合二为一的结算方式,在改革试点初期,简化了经办程序,方便了参保单位。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形势不断发展,特别当参保单位遇到经济困难时,往往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领取,“差额结算”的弊端凸显出来。

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规范”的总体要求,我省不少地区主动开展了结算方式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省实行“全额缴拨”的参保单位数占全部参保单位数的比例已达到48%以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人数占全部离退休人数已达到32.7%以上。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改革,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坚持改革创新,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办法,推进和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差改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以来,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能够按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手续,但有个别单位至今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未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缴费行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规定如下:一、根据规定,应当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尚未参保,或参保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应补缴养老保险费。

应缴费未缴费的时间不作为参保职工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计算。

二、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

1、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2、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18•【字号】苏人社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1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当奉献、奋发作为,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精神,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通知如下:一、奖励范围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执行国家和我省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包括:各级事业单位派驻到经济薄弱村帮扶的工作人员和集体(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和集体);承担经济薄弱地区教育、科技、低保、就业、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文化、卫生等重大脱贫攻坚行动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程序与权限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精神,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评选和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分别产生嘉奖、记功、记大功人员和集体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苏人社函〔20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管理职责。

各参保单位要密切关注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情况,对退休人员状况变动、银行卡注销变更、养老保险待遇未发放到位等情况,应及时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待遇发放工作正常进行。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发放银行卡信息出现错误,或因相关信息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多次发放失败的,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变更前,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代为发放。

三、参保人员去世后因注销银行卡等导致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发放的,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的继承人。

四、参保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再支付去世人员的丧葬抚恤费。

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28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苏劳社险管[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2]42号2002年12月30日)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部署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当前要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我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省劳动保障厅从2003年起将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检查和评估,有关评估内容见附件。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十二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推动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加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力争在2003年底前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入社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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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
管理达标考核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机管[2004]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06-14
【实施时间】2004-06-1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保证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费记录完整,根据《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4年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达标考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

二、考核方式
业务档案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实行分别考核,达标考核采取“申报-推荐-认定”相结合的办法,县(市、区)级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照《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达标考核评定表》(附件2),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达标考核申报表》(附件
1),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出申报的单位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市级经办机构符合达标条件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报。

三、考核认定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市推荐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现场考核,达到标准的予以认定。

四、组织领导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保证档案管理工作必需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完善有关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附件: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达标考核申报表
2、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达标考核评定表(略)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档案管理达标考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申报日期:
申报考核内容自评得分
申报理由: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经办机构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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