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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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

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

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

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

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

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

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

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名录登记”)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附1);(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附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或中国电子口岸IC卡网上联审辅助系统受理单;(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上述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填写并打印出来。

其中,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所在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辅导期时限,监测系统按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进行计算。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具体报告制作流程请参照本《指南》第三步备注所附内容)。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当企业监测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由于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告方式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等义务性和主动性事项,企业应倒推查询之前的2个月。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才能办理。

(一)需登记业务范围: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首先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1. 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2. 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 (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3.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4.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5.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二)申请材料1. 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企业联系人及电话、结算方式、指定经办银行名称等。

属于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还应注明资本项目外汇账号;属于进出口退汇的,还应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的同时是否有发生货物退运);2.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7)。

注意事项: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 个月。

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可分次使用。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三)办理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外汇局当场受理并为企业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并在受理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外汇局当场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附件7:B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C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当前国际贸易的背景下,以及全球市场的开放程度持续提升之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银行在这一领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特别是对于b类企业来说,银行的支持和服务对于开展跨国贸易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重要性、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重要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b类企业进行跨国贸易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跨国贸易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货币和支付体系,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正是实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和结算。

对于b类企业来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其国际业务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贸易成本。

银行的支持和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2. 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中的作用银行在b类企业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作为货币和资金的中介,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渠道和结算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货款收取和支付。

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协助企业进行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和汇率风险管理。

银行还能够提供外汇政策解读和相关沟通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外汇管制政策和风险,规避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3.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流程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b类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企业需要与银行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发票和清关单据等资料,以便银行进行核查和备案。

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银行提交外汇支付申请,并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银行完成相关核查和操作后,便可实现外汇收支的结算和交割,进而完成整个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程序。

4. 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正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对b类企业至关重要一样,银行在办理这一业务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相关的事项和风险防范。

银行需要对企业的资质和商业信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合规合法的交易条件。

银行需要加强对汇率风险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治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治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产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质料到外汇局治理变动登记手续到外汇局治理变动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治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名录登记所需质料1.《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治理存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质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报存眷册登记证书》;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品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治理确认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二)名录信息产生变动所需质料1.名录变动申请书;2.信息变动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分企业营业执照变动证明、商务部分批件等);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质料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治理部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分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对付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规矩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治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治理所需质料1.凭据差别结算方法除提供相应单证;2.《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质料。

(二)“C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治理所需质料1.按《进口货品报关单“贸易方法”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

汇发[2012]38号_附件1-5

汇发[2012]38号_附件1-5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 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 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 及延期付款;
(二)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 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 管理。企业应当向外汇局定期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 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 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
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 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 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 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 定范围的; (二) 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 例的; (三) 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 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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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业务操作指南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事项名称: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条件及业务流程: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
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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