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八条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经批准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代理企业办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管理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
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
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图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
进口付汇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方式。
以“预付货款”为例:
一、打开“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输入企业代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四、输入“合同号”、“签约时间”、“币种”、“合同金额”、“预计付汇日期”、“币种”、“预计货款金额”等,点击“添加”,生成一个合同序列号,记下该。
五、点击“预付货款付汇登记”,输入上述“合同登记序列号”,输入“收款人”、“收款人地区国别”、“币种”、“付汇日期”等,点击“确定”,生成一个“付汇登记号”,记下该。
此操作完成1天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六、点击“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输入上述“付汇登记序列号”,输入“付汇登记日期”。
一般,当天就付汇,去银行取回付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剩余的货款同货到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货到付汇分为保税区付款和国外付汇,
保税区付汇流程如下:
①报关单正本
②合同、形式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提供,公司填写)
③到银行柜台办理付汇,取回付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保税区付款流程如下:
①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正本
②物权证明(物流公司开的)、外汇登记证、仓储协议(与货代公司签订的)
③到银行,填写境付款申请书,拿单回来做账。
收款人为保税库,如海洋。
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操作手册(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操作手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1.2 操作手册1.3 合同当事人1.4 货物1.5 服务1.6 费用1.7 货币1.8 期限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进出口公司的资质与义务2.2 出口商的资质与义务2.3 进口商的资质与义务2.4 代理人的资质与义务第三条进出口流程3.1 货物申报3.2 货物检验3.3 关税计算与缴纳3.4 货物运输3.5 货物保险3.6 货物清关3.7 货物交付第四条操作手册的内容与使用4.1 操作手册的构成4.2 操作手册的修订与更新4.3 操作手册的传递与保管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5.1 进出口公司的履行义务5.2 出口商的履行义务5.3 进口商的履行义务5.4 代理人的履行义务5.5 各方的监督权与异议处理第六条费用与支付6.1 货物价格6.2 运费6.3 保险费6.4 其他费用6.5 支付方式6.6 支付时间第七条风险与责任7.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时间7.2 各方的责任与豁免7.3 保险责任7.4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3 仲裁语言与适用法律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变更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履行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10.4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修改条件12.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三条通知与通信13.1 通知的方式与时间13.2 通信的语言与格式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翻译版本14.3 合同的签署地点与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国际市场进出口业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的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汇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汇发[200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
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下列情况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
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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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一楼大厅8号柜台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目录业务种类页码一、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P2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 P3三、进口付汇登记业务 P4-P5四、进口付汇逐笔报告业务 p6-P7五、进口付汇现场核查业务 P8-P11六、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货物信息变更业务 P12七、附件 P13-P28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注:1.虚线内容为银行、海关业务操作部分,椭圆形内容(黄色部分)并非所有企业都要办理,是为极少数特殊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
2.A(正常)、B(关注)、C(风险)类企业:企业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本企业的等级。
3.总量核查指标:企业可通过核查系统进行查询,分为定期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80%-120%),收汇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90%-110%),正常区间之外均属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4.辅导期:指企业列入名录后自发生第一笔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一、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变更的具体事项,如由××变更为××)。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商务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2.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二、进口付汇登记业务(不在名录企业、C类企业需办理)(一)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不在名录”进口付汇登记(1)申请书(2)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3)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托收通知书。
(4)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5)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见附件3)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6)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
2.“C类进口单位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登记(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2)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3)要求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资料2.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见附件4)三、进口付汇逐笔报告业务办理(辅导期企业1、B类企业、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的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需要办理)(一)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 核查系统打印并盖章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
2. 银行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按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可分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等)。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属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3)要求提交相应凭证)。
1辅导期:指企业列入名录后自发生第一笔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4. 银行收汇凭证(属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的需提供)。
5. 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总付汇与实际总到货或总收汇之间的差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差额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进出口双方签订的退汇协议(属进口项下退汇的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企业付汇后,在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三十日内,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
(初次登陆系统请先按P9流程进行操作员设置,具体系统操作可查询核查系统网站“系统公告”——“用户手册”)2. 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进行网上逐笔报告。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报告表,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报告的付汇单证的申报号码及对应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或对应收汇单证申报号码,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或进口项下收汇信息。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
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
3.从核查系统内打印《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应申请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审核手续。
4. 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
四、进口付汇现场核查业务(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需要办理)(一)“进口单位报告”方式所需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书面报告(范文见附件10),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核查期内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汇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等。
2.根据异常情况产生原因的不同,视下列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贸易融资:包括海外代付、进口押汇等业务,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延期付款、预付货款:提交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3)规定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进口合同规定不需对外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进口货物用于出口抵扣无需对外付汇的:提交经外汇局出口核销部门核注的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对应的出口报关单。
(5)人民币结算进口货款的:深加工结转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交经外汇局核注的进口报关单和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与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海关估价:提交关税证明、进口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7)最迟装运日期申报错误: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8)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申报错误:提交已经银行修正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9)按规定不应参与总量核查的收入/支出:提交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10)使用贸易出口存放境外收人支付进口货款:提交《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11)核查期内付汇对应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12)核查期内收汇对应的收汇凭证(13)核查期内进口货物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14)核查付汇/到货/收汇数据明细报告表(详见附件7、附件8、附件9)(1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亲自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三)“现场调查”方式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四)办理流程1. 外汇局通过核查系统或现场向企业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6)。
2.企业设置业务操作员(首次登陆操作)。
具体方法: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进入“业务操作员维护”,增加本企业的业务操作员,填写相应信息,选择“贸易收付汇核查企业业务操作员”至“已分配的角色列表”中,保存后退出系统,重新用刚增加的业务操作员代码、密码登陆系统,按系统提示修改密码。
3. 企业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查询”,链接“核查通知书编号”,查询核查通知书。
4. 企业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签收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进入“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报告”,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填写反馈信息”,录入企业传真、企业编码、企业电话、企业联系人、企业签收人、企业地址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录入“现场核查通知书已于××年X×月X×日收悉”——保存,保存后点击“报送”,向外汇局反馈签收信息。
5.通过核查系统查询对应的总量核查指标情况、核查数据明细等(如企业自身无法通过系统甄别数据明细,可到外汇局进行查询),按数据类型分别填写核查付汇/到货/收汇数据明细报告表(详见附件7、附件8、附件9),并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式,按上述要求准备、报送相关材料。
6.外汇局审核确定现场核查结论,将企业确定为现场核查风险企业或现场核查正常企业,并将核查结论通过核查系统告知企业。
注意事项:企业可于每季度后一个月末自行登陆系统查询本企业上季度的总量核查指标是否异常。
具体方法:企业操作员登陆系统,选择“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总量核查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输入核查起止日期,查询相应季度的总量核查指标(定期总量核查率的正常值为80%-120%,转口贸易核查率及境外工程核查率的正常值为90%-110%,正常值之外均属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对于企业因下列情况造成总量核查指标异常的,进口单位可持情况说明、核查付汇/到货/收汇数据明细报告表,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指标异常情况,外汇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可撤销对进口单位实施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