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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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渡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渡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渡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船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渡船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五条渡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渡船驾驶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七条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加强渡船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渡口,确保渡运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遵守渡船票价规定,严格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做好渡船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渡船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加强渡船调度,确保渡运秩序正常。

第四章渡船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渡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渡船运营的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渡船运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渡船票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95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inland river ferry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运输安全,防范和减少渡船事故的发生,维护渡船乘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负有渡船安全管理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渡船具备良好的船舶结构和航行性能,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同时,应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渡船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绳索、救生艇、救生圈等。

各类安全设备必须完善,运行正常,经常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

第六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船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渡口管理要求第七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合理的渡船航线和渡口区域,确保渡船的安全航行。

同时,应加强对渡口附近水域和渡口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维护清晰的渡口标志和相关告示牌,包括但不限于渡口位置、注意事项、严禁行为等,有效地提醒乘客和船员遵守渡口规则。

第九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运行日志和渡口事故记录,定期进行渡口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渡口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渡船乘客安全保障要求第十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渡口和渡船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明确指导乘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渡船上的通道、甲板、栏杆等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固性,确保乘客的安全出入和活动。

第十二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客疏散逃生预案,定期进行乘客疏散逃生演练,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第五章渡船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要求第十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渡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渡船的安全隐患。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是指用于管理内河渡口渡船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渡船运营的安全性。

以下是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规定和措施:1. 渡船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渡船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的结构、设备以及各项安全装置的正常运行。

3. 渡船运营单位应经过许可并获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渡船运营活动,同时要求渡船驾驶人员持有相应的渡船驾驶证。

4. 渡船运营单位应建立渡船安全技术档案和渡船驾驶员档案,随时掌握渡船和驾驶员的运行情况。

5. 渡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6. 渡船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

7. 渡船运营单位应定期培训渡船驾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渡船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处理渡船安全隐患,并记录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9. 渡船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渡船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渡船的安全管理措施。

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渡船运营的安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渡船运营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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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
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四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建立完善隐患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第十八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能力测试和岗位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明确渡口渡船遇险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渡船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检修记录和档案,并及时处理渡船的故障和损坏。

第二十一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的运营档案和安全管理台帐,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和备份。

第五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执法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查处和处罚,确保渡船的安全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三十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业务秘密。

第三十五条渡口渡船的乘客可以举报渡船的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运营、责令停靠或者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

第四十一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评估和检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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