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监护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监护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监护人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护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护人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条监护人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障人身、保护物品、守好门户、严明规章的原则。
第五条监护单位应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监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做到守法守纪,自觉维护监护单位的声誉。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监护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入职培训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监护单位要加强对监护人的选拔任用工作,对其进行资格审核、背景调查等,确保监护人的身份合法。
第十条监护单位要定期对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监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监护人的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工作态度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监护单位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监控系统,加强安全巡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监护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意识教育第十四条监护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五条监护单位应组织监护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其安全技能和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监护单位应加强对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营造安全文化,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监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监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监护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等进行归档管理,提供查询和追溯服务。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基本要求范本(二篇)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基本要求范本一、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基本要求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是为了保护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危险作业的顺利进行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的基本要求。
1. 安全监护人员的资质要求1)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的证书。
2)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快速而准确地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2. 危险作业现场的风险评估1)在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分析,确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2)风险评估应考虑作业的特殊性,包括作业的内容、作业环境、作业装备和人员素质等,确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安全监护方案的制定和执行1)根据危险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监护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和具体的监护措施。
2)安全监护方案应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作业后的安全总结和记录等。
3)安全监护方案必须得到相关人员的知晓和执行,监护人员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监护,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4. 现场安全巡查和监控1)安全监护人员要定期巡查危险作业现场,检查作业装备的完好性和操作人员的合理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监护人员要确保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安全监护人员要留意作业现场的环境变化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5. 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处置1)安全监护人员要做好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事故防范、事故报警和事故救援等。
2)安全监护人员要学习掌握急救技术和应急处理步骤,能够快速而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
3)安全监护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性和有效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最新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模版(3篇)

最新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模版重症监护室(ICU)是医院内关注和监护危重病患的特殊部门,确保患者获得高水平的医疗护理和治疗。
为了提高重症监护室的管理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以下是一个最新的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模版,供参考。
第一部分:概述1.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重症监护室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重症监护室,包括病房内的设备、用品和人员管理等方面。
1.3 相关法律法规重症监护室在运行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管理条例》、《重症监护室运行标准》等。
1.4 术语定义本管理制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重症监护室:专门用于抢救和监护危重病患的医疗部门。
- 重症监护室护士:负责重症监护室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 重症医师:负责重症监护室医疗工作的医生。
- 患者: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和监护的病患。
第二部分:重症监护室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2.1 组织结构重症监护室设主任负责人、护理组长、医疗组长等职位,其中主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其他职位根据需求和管理能力进行分配。
2.2 人员配置根据患者数量和重症程度,合理配置重症监护室护士和医疗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具体的人员配置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重症监护室的设备和用品管理3.1 设备管理3.1.1 重症监护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每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1.2 重症监护室设备使用时必须培训操作人员,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1.3 设备的维修记录和使用记录必须完整和准确,记录必须保存一段时间并及时汇总分析。
3.2 用品管理3.2.1 重症监护室的用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证用品的无菌和质量。
3.2.2 用品的存储和采购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用品的及时供应和消耗。
检修作业监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检修作业监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检修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伤亡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检修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
三、监护安全管理责任1.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检修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检修作业的安全进行,及时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措施。
2.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监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和评估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检修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安排检修作业,并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4.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维护自身的安全,不得违反安全规定和程序。
五、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检修作业前的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安全风险点、作业流程等。
2.确定检修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3.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提高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1.现场安全控制措施(1)施工区域必须划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2)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警示标识,标识清晰明确。
(3)对危险源必须进行有效封堵或隔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个人防护措施(1)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2)根据具体作业环境,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如防滑鞋、防护手套等。
3.工具设备使用措施(1)工具设备必须经过检修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2)工具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使用或擅自改变设计用途。
4.安全周知措施(1)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2)制定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检修作业人员。
(3)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检修作业事故的处理及责任追究1.一旦发生检修作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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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一
监理人员安全监理须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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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一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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