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法的效力层级中,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的效力大于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大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分类法人应具备的5个条件。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非企业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4个法律特征。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如招标代理)。
法定代理,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如未成年人无监护人,由法院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是解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欠缺问题的代理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法基本知识

建设工程法基本知识一、概述建设工程法是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和相关责任,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规。
二、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建设工程的合同主体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2.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3. 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施工方的责任1. 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 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进度。
3. 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现场人员的安全。
四、监理单位的职责1. 监理全程: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
2. 质量监控: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 进度管理:监理单位应进行工程进度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期延误的问题。
4. 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按照合同执行。
五、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监督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按时完工。
2. 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协助,遵守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工程造价管理1. 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单位应控制工程造价,防止超出合同约定的造价范围。
2. 变更管理:如遇到工程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各方。
七、工程质量保证1.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 保修期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保修,确保在保修期内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3. 质量责任: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相应责任人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八、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引言建设工程是指为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对于生产、生活和环境等方面需要而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法律知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了解建设工程的基本法律知识,对于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概念在讨论建设工程的法律知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法律的范围:建设工程法律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建设工程法律的性质:建设工程法律属于公法范畴,其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建设工程法律具有严格性、专门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指导。
建设工程法律的法律主体在建设工程法律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具有法律地位和作用的各方。
建设工程法律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业主:建设工程业主是建设工程的权利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设计规划,并为施工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进行施工。
5.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
6.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机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机构包括法院、仲裁机构等,负责对工程纠纷进行解决。
建设工程法律中的主要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法律包含了丰富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2.2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 《民法典》对有关行为和责任的详细规定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3)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 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 认的除外。 (4)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 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 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2.6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 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_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_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引言二、建筑工程的主要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工程领域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 招标投标法:用于规范建筑工程招标和投标的活动,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3. 建筑法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规范文件等,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具体操作过程。
4. 工程造价管理法规:用于规范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包括工程量清单、造价计算、审计等方面的内容。
5. 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三、建筑工程中的法律义务在参与建筑工程过程中,相关各方有一定的法律义务需要遵守。
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施工的安全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编制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
5.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地点进行勘察,提供准确的勘察报告,为工程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四、建筑工程中的法律责任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相关各方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
1. 违法责任:若建筑工程相关各方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诉讼的责任。
2. 合同责任:建筑工程相关各方在签订合需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若违反合同约定,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和索赔责任。
3. 施工质量责任:若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质量,可能会面临返工、赔偿等责任。
4.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相关各方有责任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五、建筑工程中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在建筑工程中,若遇到法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的效力层级(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VS 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代理的主要形式)法宁代理(如监护人)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书面/口头(法律规定书面的应书面)(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转托他人代理(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筑法规》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精品PPT课件

效力 层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
目录
1.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 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国家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 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目录
1.3.1 代理的含义和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授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 有关机关的指定 而产生
目录
1.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
2
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目录
1.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目录
1.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 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4.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 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目录
目录
1.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
法律关系
目录
1.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
1.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有法人资格 • 建设单位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有时没有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

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一、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像宪法是根本大法,它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像民法典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就在这个范畴呢。
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就与行政法有关。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建设工程里对工程造价等方面有相关规定。
社会法主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工程中的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就属于社会法范畴。
刑法则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要是在建设工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比如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等就会涉及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等。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
而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
而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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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5.一般职务作品(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可以优先使用2年。
6.著作权的保护期(关注50年即可)(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50年;(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如果涉及到自然人,为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如果是单位,首次发表后的50年,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
8.保证期限当事人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9.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颁发条件之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标准为: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4.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5.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6.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7.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9.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10.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11.年龄超过65周岁的建造师不予注册。
12.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3.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情况之一: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9.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0.关于试用期【注意】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11.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三者的逻辑关系是,1和2是或的关系,1、2和3是并且的关系。
1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6.对于经济性裁员来说,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8.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19.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0.女职工保护之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1.女职工保护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21.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23.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率的,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5.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支付租金期限。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