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城管〔2003〕91号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评标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或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评标办法附后。
其它分包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三十四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3.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青岛市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管理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建设工程。
2.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公示。
4. 投标者资格审核投标者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招标单位需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核工作。
5. 招标保证金管理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招标保证金,招标单位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招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
四、投标管理1.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单位。
2. 开标工作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工作。
3. 投标评审投标文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者的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指标进行评审。
4.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五、监管和处罚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惩罚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招标单位必须遵守,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投标者认真执行该办法,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好秩序。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青城管〔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37号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业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
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六区范围内,按规定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使用方式维修资金使用分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采用常规表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
(一)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青价房[2007]1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1.14【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4日青价房[2007]13号)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其中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以下的市政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招投标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招投标方案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第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推动市区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并注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投标人,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要求。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投标的合规性。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价格、资质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5. 投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姓名、中标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维护公开透明的原则。
6. 中标通知和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担保要求,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7. 施工管理和监督:招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视,并要求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四、招标措施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2. 资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应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投标和中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投标人信誉评价:招标人应建立投标人的信誉评价制度,鼓励优秀企业参与招标。
5. 投标限价措施:对于市政工程、公共事业建设等有着特殊社会效益要求的工程,可采取投标限价措施,确保工程的成本控制和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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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青城管〔2003〕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观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提倡物业管理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人是指:(一)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二)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下同)已经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三)物业管理项目属于单一业主的,该业主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象征主观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成立招标组织,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组织和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合成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审查资格,审定标底,提出评议、定标办法等。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行政主观部门:(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提前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五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客观、工整,并广泛听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送达地点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以下称截止日)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定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截止日至少15日前,已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二)在确定中标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三)以虚假的招标的方式获取他人的物业管理方案,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3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响应物业管理自制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已管理物业情况,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情况等;(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投标报价;(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在截止日前,将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全权委托人签名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在开标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止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三)以任何方式排斥其它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四)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五)已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变相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以上所述的方式中标的,所签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截止日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
经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当中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投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算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名册,并对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实质内容。
第三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除了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招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中标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密封的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的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办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拒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报文件资料且未再变动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七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期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在7日内向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