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案例
塔吊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一台塔吊进行吊装作业。
由于塔吊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吊臂断裂,砸中下方工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塔吊出租公司和塔吊制造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受害者家属要求建筑公司、塔吊出租公司和塔吊制造厂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被告答辩(1)建筑公司答辩称:塔吊租赁给塔吊出租公司,塔吊出租公司负责塔吊的安装、拆卸、维护和操作,事故发生与建筑公司无关。
(2)塔吊出租公司答辩称:塔吊租赁给建筑公司,塔吊的安装、拆卸、维护和操作均由建筑公司负责,事故发生与塔吊出租公司无关。
(3)塔吊制造厂家答辩称:塔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事故发生是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与塔吊制造厂家无关。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建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能。
塔吊出租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塔吊存在安全隐患,塔吊出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塔吊制造厂家作为生产者,其产品存在缺陷,塔吊制造厂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塔吊出租公司和塔吊制造厂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塔吊事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塔吊事故的法律责任涉及用人单位责任、租赁合同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工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租赁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能;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近年来交通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酒驾致人死亡案2019年10月,河南省某市发生一起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王某因酒驾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超速行驶案2020年5月,浙江省某市发生一起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以120公里的时速行驶,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例三:疲劳驾驶案2021年6月,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连续驾驶12小时后,仍继续驾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陈某疲劳驾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四、案例四:逆行案2022年3月,江苏省某市发生一起逆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单行道上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法律法规宣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秩序。
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XX市依法开展了“净网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本文将以XX市“净网行动”中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处理过程,旨在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XX市某知名博主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揭秘XX市某企业黑幕》的文章,文中对某企业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称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对该企业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博主在未取得企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名誉权的文章,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处理过程(一)立案调查接到企业投诉后,XX市网信办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博主发布的文章内容不实,且未经企业授权,构成侵权。
(二)行政处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市网信办对涉案博主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暂停其微博账号发布功能、罚款等。
(三)司法诉讼企业认为行政处罚力度不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博主及微博平台赔偿企业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后续处理判决生效后,该博主及微博平台依法履行了赔偿责任。
同时,XX市网信办联合相关部门,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四、案例启示(一)提高法律意识此案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著作权等。
(二)加强网络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侵权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
安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化工产品。
该工厂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扩建,已成为当地较大的化工生产企业。
然而,在2015年5月,该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经过2015年5月10日,某化工厂在装运一车化工原料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化工原料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
在装运过程中,操作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对泄漏的化工原料进行处理。
当天下午,当化工原料泄漏达到一定程度时,遇到明火,引发爆炸。
爆炸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淡薄:某化工厂管理层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
在事故发生前,工厂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违规操作。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某化工厂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化工原料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例如,化工原料的储存仓库未设置防爆设施,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3. 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某化工厂的设备老化严重,且维护不到位。
在事故发生前,工厂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4. 违规操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规操作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对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工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件真实安全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小区居民。
2018年5月15日,张某在自家阳台晾晒衣物时,因不慎将一件重约20公斤的衣物从高空坠落,击中下方正在散步的邻居李某,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高空坠物这一安全隐患。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8年5月15日下午,张某在家中进行日常家务。
由于天气晴朗,张某决定将一件重约20公斤的衣物晾晒在阳台外的晾衣架上。
在晾晒过程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衣物从晾衣架上脱落,从高空坠落。
2. 事故后果衣物坠落时,正巧击中下方正在散步的李某。
李某被击中后,当场倒地,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悲剧的发生,让整个小区为之震惊。
3.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确认张某为肇事者。
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证实了衣物是从张某家阳台坠落的事实。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张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晾晒衣物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衣物坠落,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件启示1. 高空坠物危害巨大高空坠物是近年来频发的安全事故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案例中,张某的一时疏忽,导致了李某的死亡,令人痛心。
2. 加强安全意识居民在生活中要时刻注意安全,尤其是在高空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空坠物等安全隐患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提高法治观念居民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高空抛物,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结语张某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事故,警示我们要时刻关注生活中的安全隐患。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用场景和作用。
1. 张某的前男友李某对其进行了多次骚扰和威胁,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接近她或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2. 王某的邻居刘某因为琐事经常对其进行人身威胁,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远离自己,并不得接近或骚扰自己。
3. 张某的丈夫杨某对其进行了多次家暴,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杨某立即停止家暴行为,并禁止接近自己。
4. 李某的前同事陈某因为个人恩怨对其进行了多次威胁和诽谤,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诽谤。
5. 王某的前女友刘某在分手后一直纠缠不休,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扰,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
6. 张某的邻居王某在酗酒后经常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
7. 李某的前雇主陈某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8. 王某的前配偶刘某在离婚后一直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9. 张某的同事李某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10. 王某的亲戚陈某因为利益纠纷对其进行了多次人身威胁和恶意侵害,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并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以上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广泛应用场景和重要作用。
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个人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校园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给广大师生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起校园暴力事件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在放学后,李某纠集其他同学,对王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王某的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学校认为此事属于学生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拒绝赔偿。
王某的家长遂将李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本案中,李某的家长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李某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纠集其他同学对王某进行殴打,属于结伙斗殴的行为,且造成王某受伤,情节严重,李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3. 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其设施的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安全生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钢铁厂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集炼钢、轧钢、钢材深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钢铁企业。
该厂占地面积约500亩,员工人数约20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钢铁行业的快速发展,该厂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安全生产意识相对薄弱,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019年6月15日,某钢铁厂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严肃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生产线设备老化: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涉及爆炸的生产线设备已使用超过15年,设备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该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3. 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前,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故障。
4. 应急预案不完善:该厂应急预案不完善,缺乏针对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件处理结果1. 行政处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某钢铁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名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向某钢铁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某钢铁厂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数百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某钢铁厂因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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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分析1案例一花炮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案【案情】某县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还有1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
事故的经过是,2000年初,属于乡镇企业的某县花爆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
因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业主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
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
且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
【评析】引发这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从花爆厂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该厂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大规格烟花产品;其次,是配药工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在:(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业主重效益、轻安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为赶任务,完成订单,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组织其在危险厂房内冒险生产。
(3)该厂生产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
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产生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花爆厂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特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皮包厂投资人不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案【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
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
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评析】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含剧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
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
案例三工艺制品厂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案情】某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84人,伤40多人。
事故经过情况是:该工艺制品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一楼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成,库内堆放海绵等可燃物高达二米,通过库房顶部并伸出库房,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套管绝缘,总电闸的保险丝改用两根钢丝代替。
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事,厕所改作厨房,放有两瓶液化气。
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仓库的可燃物所致。
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
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
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
二、三楼300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
【评析】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该工艺制品厂电工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即上岗作业,违章安装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没有使用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电线没有绝缘套管,并在电源线下堆放大量可燃物,致使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喷溅到下方的货堆上,引燃可燃物,导致事故。
从中可以看出该厂雇用无证电工,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要求,是引发事故的导火索。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必须严格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职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如果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建筑公司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
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
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评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
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
在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做的影响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了一个机构和几个人,而是给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形成一种误导,即发展经济过程中,安全生产不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可有可无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
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事故案例2案例一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案情】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
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
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
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
采矿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
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
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