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产前筛查管理方案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标1.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通过对孕妇进行全面综合的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和风险评估,以尽早发现孕妇存在的潜在疾病或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降低胎儿发生异常的风险。
2.提高分娩的安全性和成功率。
产前筛查可以帮助医生评估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产前并发症和胎儿异常,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的分娩方案,降低分娩风险,并增加分娩成功的机会。
3.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和资源浪费。
通过产前筛查可以尽早发现孕妇的疾病或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避免疾病的进一步发展,减少医疗费用和资源的浪费。
二、制度内容1.孕妇健康档案的建立。
医疗机构应当对每位孕妇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包括孕妇的个人基本资料、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妊娠情况等,以便医生能够全面了解孕妇的健康状况。
2.孕妇的全面体格检查。
孕妇在孕期初、中、晚阶段应接受相应的体格检查,包括测量血压、体重、腹围、宫高等指标,以了解孕妇的一般情况和妊娠进展。
3.孕妇的疾病筛查与监测。
孕妇应进行一系列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肝肾功能、血液凝血等,以筛查孕妇的疾病风险,并进行定期监测以了解其病情和治疗效果。
4.胎儿的异常筛查与监测。
通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唐氏综合征筛查、羊水穿刺等方法,了解胎儿的发育情况和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遗传疾病等风险。
5.产前干预与治疗。
根据孕妇和胎儿的筛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治疗方案,包括保健指导、药物治疗、手术干预等,以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三、实施方法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产前筛查管理部门或工作组,负责制定产前筛查方案、组织实施、监测效果等工作。
2.对于正常孕妇,应在孕前3个月左右进行首次产前筛查,包括健康档案的建立、全面体格检查和疾病筛查等;孕期应进行定期产前筛查,筛查内容根据孕妇的年龄、既往病史和家族遗传史等进行相应调整。
3.对于孕妇存在高风险因素或病情异常的情况,应提供个性化的产前筛查和干预方案,如加强对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管理,定期超声检查等。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提高产前筛查质量,严格组织管理,规范筛查流程。
2、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产前筛查中心,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转诊),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3、详细告知筛查技术局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选择、孕妇自愿。
4、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遗传咨询人员解释筛查结果,并向其介绍进一步检查或诊断的方法,阳性结果的处理由孕妇或家属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先天缺陷儿的出生。
5、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宜≥80%,采血机构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
对高风险病例,在未进行产前诊断前,不能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6、采血机构负责产前筛查高风险病例的转诊,产前诊断机构对孕22周内进行筛查高风险病例的后续诊断。
7、采血机构确保对象产前筛查资料的完整性,做好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记录,尊重孕妇的隐私权,对实施产前筛查的所有病例均应予以保密。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前言产前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一)医疗机构1、提供符合要求的筛查场地、设备和设施。
2、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筛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产前筛查科室1、负责制定和执行产前筛查工作计划和流程。
2、对参与筛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医生1、按照规范要求为孕妇提供产前筛查咨询和服务。
2、准确填写筛查申请单和相关医疗记录。
(四)检验人员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筛查检验。
2、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信息管理人员1、妥善保管产前筛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2、及时上报筛查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筛查对象(一)所有妊娠 15 20 +6 周的孕妇(不含试管婴儿及双胎妊娠)。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不作为产前筛查对象:1、预产期年龄≥ 35 岁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的孕妇。
5、孕妇可能为 X 连锁隐性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6、曾有不明原因的自然流产史、畸胎史、死胎或死产史的孕妇。
7、本次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孕妇。
8、超声检查发现胎儿异常的孕妇。
五、筛查项目(一)血清学筛查1、甲胎蛋白(AFP)、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 HCG)、游离雌三醇(uE3)等。
(二)超声筛查1、测量胎儿颈项透明层厚度(NT)。
2、胎儿结构畸形筛查。
六、筛查流程(一)孕妇咨询与知情同意1、医生向孕妇介绍产前筛查的目的、方法、局限性和风险。
2、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标本采集1、按照操作规程采集孕妇外周血。
2、准确记录孕妇基本信息和采血时间。
(三)标本运输与保存1、标本应在规定时间内运输至检验科室。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产前筛查管理制度是指在妇女怀孕期间,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对孕妇进行全面筛查和健康管理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发现孕妇存在的高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减少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和损伤风险,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质量。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2.意义(1)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通过产前筛查和健康管理,及时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疾病和异常情况,可以为妇女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残疾率。
(2)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
通过产前筛查,可以及早发现胎儿存在的问题,如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为胎儿提供早期干预和治疗机会,减少出生缺陷和儿童疾病的发生率。
(3)明确医护责任和义务。
通过制定具体的产前筛查管理制度,明确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筛查内容和方法1.筛查内容产前筛查的内容包括:遗传疾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结构性异常筛查、妊娠并发症筛查等。
具体包括进行羊水混合法、羊水穿刺、生化标志物检测、B超检查等手段,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2.筛查方法(1)临床询问法:通过询问孕妇自身和亲属的疾病史、遗传疾病史等,了解任何可能影响胎儿健康的因素。
(2)体格检查法:通过体格检查孕妇,观察是否有异常体征。
(3)实验室检查法:通过抽取孕妇的血液或其他生理样本,进行生化标志物检测,以检测出可能存在的明确高风险因素。
(4)影像学检查法:如超声波检查、羊水穿刺等,可以观察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器官结构异常等。
三、筛查结果与处理1.筛查结果根据筛查方法进行评估,针对每一项产前筛查指标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符合和不符合筛查标准的孕妇。
2.处理措施(1)符合筛查标准的孕妇:对于筛查结果正常的孕妇,保持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常规孕产期管理,定时进行产检和产科疾病筛查,并监测胎儿生长和发育情况。
四、产前筛查管理流程1.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对产前筛查的支持和指导政策,保障筛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规章制度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保护,提高产前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母婴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过程中。
第三条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以及对胎儿进行遗传病风险评估的技术。
第四条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产前筛查技术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设备,开展产前筛查技术。
第六条孕妇应当在怀孕早期进行产前筛查,包括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详细的遗传病史询问,包括家族遗传史、个人遗传史等。
第八条孕妇应当接受由专业医师进行的产前超声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异常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指标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遗传病风险评估,对有遗传病风险的孕妇进行明确告知和建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前筛查技术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控管,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孕妇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孕妇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产前筛查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法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用孕妇血清特异性标志物进行筛查(以下称“孕妇血清学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及其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
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资质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在省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省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规划设置1-3所,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四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产前筛查质量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质量管理制度一、制度建立的依据和目标1.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2.医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指南;3.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1.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误诊和漏诊的风险;2.提高筛查结果的解读和干预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手术和药物干预;3.优化医疗资源的利用,提高经济效益;4.提高孕妇和家庭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1.筛查对象的确定和入组标准制定明确的筛查对象的范围和入组标准,包括孕妇的年龄、孕周、妊娠类型等因素。
同时,还要对高危孕妇进行特殊处理和管理。
2.筛查项目和检测方法的选择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指南,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筛查项目和检测方法。
常见的筛查项目包括血液学指标、超声检查、羊水检查等。
3.筛查结果的解读和干预措施4.筛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同时,定期进行筛查质量的评估,及时发现和改善不足之处。
5.信息管理和知情同意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同时,在进行筛查前,要向孕妇和家属充分解释筛查的目的、方法、风险和获益,取得知情同意。
三、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医务人员、孕妇和家属。
同时,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筛查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为保障筛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建立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网络,与其他相关科室和专家进行密切合作。
总之,产前筛查质量管理制度是提高筛查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需要依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筛查对象的确定、筛查项目和检测方法的选择、筛查结果的解读和干预措施、质量控制和评估、信息管理和知情同意等。
制度的实施需要宣传和培训,并建立监督机制。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1.产前筛查门诊医师应严格依据筛查要求,确定本县筛查对象,告知免费内容、筛查意义及局限性,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原则,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填写“产前筛查申请书”,进行筛查。
2.对于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报告单应由专人负责,及时送达,并建立登记制度。
3.产前筛查门诊医师对筛查结果进行解释和给予相应的医学建议,对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血清学筛查高风险或产期超声筛查发现异常者或对无法排除畸形风险孕妇,应及时告知、转介产前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
4.筛查机构要对所有高风险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直至胎儿出生。
对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血清学筛查高风险者填写《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随访登记卡》,归档保存。
对超声检查有异常情况的孕妇纳入高危管理,按照规范落实随访工作。
5.产前筛查门诊及化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统计工作,每月定期统计上报信息。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1.各助产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每位分娩产妇及家属进行项目政策及筛查意义的宣传告知,筛查前应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签订知情同意书。
2.新生儿出生后3-7天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妥善保管,并递送至筛查检测机构。
3.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漏筛、复筛者42天内完成筛查。
4.新生儿出生后6-72小时内严格按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服务规范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并填写登记表。
5.因特殊情况未按期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者,各助产机构应及时预约或追踪筛查完成情况。
6.各助产机构应协助追访机构对可疑阳性病例进行追访,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县妇幼保健院对发现的阳性患儿应建立阳性患儿随访登记册,定期进行随访。
7.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争取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给予康复救助,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转介至残联贫困儿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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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产前筛查管理方案
为推动和规范我县产前筛查工作,提高全县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对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妊娠15-20+6周的孕妇。
二、筛查项目:21-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18-三体综合征。
三、筛查方法:母血清标志物三联法:抽取孕妇静脉血,制成血清标本,交筛查单位筛查胎儿罹患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风险。
四、筛查机构
产前筛查机构:织金县人民医院、织金县妇幼保健院。
五、筛查程序
(一)告知
在实施产前筛查前,各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应当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孕妇,孕妇签署《产前筛查告知书》。
告知书一式二份,孕妇和采血点各保存一份。
以下情况书面告知孕妇直接进行相关产前诊断:预产期日年龄≥35周岁;生育过染色体异常胎儿;夫妻双方之一为染色体异常的平衡易位携带者;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孕妇为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生育过神经管缺陷患儿等的孕妇。
(二)签署知情同意书
具有资质的医师对同意产前筛查孕妇告知:产前筛查先天性疾病能达到的检出率、有可能出现假阴性、与产前诊断相比的局限性。
孕妇知情理解后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
(三)资料收集
医师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准确填写孕妇各项资料、超声测定结果及超声检查时间。
孕妇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采血、贮存和运输
按照无菌操作常规,取孕妇静脉血2 ml -3ml 收集于真空干燥采血管中。
采血管标签上注明姓名、编号、采血日期。
采用唯一编号,与申请单及采血登记本上的编号一致。
采血后2小时内尽快分离血清(0.5-1.0ml),加塞密封冰冻保存(血清标本注明姓名、编号、采血日期)。
采集后5日内连同知情同意书送到签署合作协议的筛查单位,标本运送过程保持4-8℃(可用冰袋或冷藏箱)。
(五)不合格标本及产前筛查机构出具书面报告领取
对产前筛查机构接收标本时核定的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由送检人员带回,通知采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产前筛查机构出具检测书面报告由送检人员带回,各医疗机构在送标本时签字领回。
(六)追踪、确诊和跟踪随访
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孕妇,由筛查单位负责登记在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登记本上,同时电话通知采血点妇幼人员转妇产科医生;
妇产科医生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并及时转诊进行产前诊断,同时对该孕妇进行追踪随访并登记随访结果在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登记本上。
因地址不详或拒绝确诊等原因而失访者,采血点及筛查单位应当注明原因。
六、结果应用
(一)唐氏综合征筛查结果采用1/250为阳性切割值(临界值),即筛查结果风险率≥1/250者为高风险妊娠。
(二)18三体综合征筛查结果采用1/350为阳性切割值,筛查结果风险率≥1/350者为高风险妊娠。
(三)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以母血清AFP≥2.5MOM为阳性切割值,筛查结果AFP≥2.5MOM者为高风险妊娠。
以上三项检测结果其中一项为高风险者纳入追踪管理,并进行产前诊断。
七、项目工作小组
组长:过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家英(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李祥(县人民医院院长)
成员:梁萍(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周荣菊(县中医院妇产科主任)
黄德秀(县妇幼保健院副院)
王晓芬(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主任)
赵继芬(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李晓云(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
八、信息管理
检验科每月将数据报保健科。
九、实施步骤
1、2014年10月:开展产前筛查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学习。
2、2014年10月_12月: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工作。
我院筛查采血率达到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