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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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云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云环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13〕151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的调整,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云环发〔2010〕155号)同时废止。

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31日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及冶炼,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风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2.涉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或者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涉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3.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4.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5.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项目;6.不跨境、不跨省(市、区)的500千伏交流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在原有变电站内扩建主变项目除外);7.除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电视发射、1000千瓦以上广播台(站)外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的无线通讯项目;8.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前言1.1 项目由来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对畜牧业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把畜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以草食畜为主的商业型、外向型、常绿草地畜牧业,突出四个重点,实施八大工程,落实十大政策措施”的发展思路。

玉溪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畜牧业生产发展,把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致富的一大产业来抓,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业产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优良品种开发,带动扶持畜牧业发展,把畜牧业建成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

此外畜牧业是易门县农村的基础产业之一,广大农村具有较好的从事养殖的传统和基础,绝大部分农民把养鸡作为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全县生鸡存栏年均在150万羽以上。

云南易门昊天食品于2014年入驻易门县工业园区曾所片区,同时委托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年屠宰肉鸡102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6月23日易门县环保局对其进行了批复(易环审[2014]37号)(详见附件7),厂区占地面积6666.66m2(10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720.20m2,总建筑面积共3275.93m2,绿化面积1045.33m2。

项目于2014年底建设完成,项目的实施,可直接带动扶持生鸡养殖户2000户,间接带动玉溪市八县一区50多个乡镇约2000户贫困农户。

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原因,项目仅建成了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的生产线,现有职工仅为70人,与原环评不符。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85号)的规定和要求:云南易门昊天食品《年屠宰肉鸡102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实际规模仅为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属于“批建不符”的项目,且建设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内,应进行环境现状评估。

受云南易门昊天食品的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现状评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理州及九个州(市)解除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理州及九个州(市)解除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理州及九个州(市)解除建设项目环
评区域限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4]17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8.22
【实施日期】201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理州及九个州(市)解除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有关问题的通

(云环通〔2014〕176号)
大理州、昭通市、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环境保护局:
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大理州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云环通〔2014〕136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九州(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云环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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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年八月五日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运行)申请和竣:正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以及发电、制浆、水电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五)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和I、Ⅱ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源,建设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广播电视通信类无线电信号台站,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等性质特殊的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环境保护部委托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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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云环发〔2010〕155号
各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经批准,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请各级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

抄送:省环保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各有关环评单位。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10年本)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等项目,以及有色金属选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风电、光伏发电、其他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性质特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县(市、区)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四、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五、实行备案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的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投资规模确定。

其中:
1、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2、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5亿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六、社会区域、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注:本表格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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