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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豫环文[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7]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pdf附件2 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3 xx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自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4 xx市县超标排放企业整改情况台帐.doc2017年4月21日附件1略附件2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201X年XX月)总论包括评估的目的意义、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工作过程等。

评估对象:2017年5月底前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2017年6月至11月为有色、玻璃、化工、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毛皮制革等7个省级重点行业,2018年1月至9月为其余行业。

区域概况包括该市(县)地理位置、自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等。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包括该市(县)2016年大气、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及变化趋势,主要污染因子变化情况等。

填报附表1和附表2.区域工业企业概况(只针对评估对象分析)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工业企业整体情况,包括每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各行业工业总产值及占该市(县)工业总产值的比例。

通过收集2016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等相关资料,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各行业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产生量、排放量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市(县)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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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环文[2013]17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环文[2013]17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豫环文〔2013〕1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环境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义
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
成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焦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随群、刘梅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

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义
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
成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焦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随群、刘梅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

三、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义
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
成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焦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随群、刘梅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

2013年8月21日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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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环保局: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

建设产业集聚区,是创造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中原崛起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依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指导
提前公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工作流程,及时掌握入区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服务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入区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

建立健全入区项目环境管理台帐,对入区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保障环境容量
全面实施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区域减排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分配给产业集聚区。

按照“有限容量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产业集聚区内省重点项目由省统筹协调排污总量指标,当地不足部分通过
全省统一调剂、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解决。

三、下放审批权限
对产业集聚区内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

视具体情况,将产业集聚区内核技术应用项目委托给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

四、减少审批程序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对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

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估,直接进行审批。

五、简化环评内容
对主导产业无三类重污染项目的产业集聚区,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环文〔2009〕184号)要求,简化其规划环评内容。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9〕96号)要求,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重点加强项目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六、降低收费标准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咨询收费,环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的80%执行;畜禽养殖、屠宰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的50%执行。

七、给予资金支持
环保资金向产业集聚区倾斜,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列入环保规划内的重点项目。

争取的国家和省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资金、生态创建、环境补偿等各类环保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提高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广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等。

向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征收的排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集聚区内企业治污和环保设施建设。

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

八、提高工作效率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一半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其他环保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核定时限,从原来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

对于全省经济重大战略支撑项目、民生工程、医卫文教、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符合中央投资要求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对区内需要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协调汇报,争取早日通过审批。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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