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讲义)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培训.

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印有“本区 域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字样的提示牌。 •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 众监督。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和贮存条件分类设置,并区分散 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的,应 在食品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加贴的标签不得覆盖包 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 期的,必须在其包装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
• • •
(2)散(裸)装食品条线自律标准
散(裸)装食品经营者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标牌 公示”制度同时,要保持散(裸)装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凭证和公示 标牌“一条线”,做到以下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据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完 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证、食品购销凭据中送货人 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 凭据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 购销凭据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对散(裸)装食品进行标牌公示,食品来源、成份、生产日 期、保质期等食品数据要与食品合格证完全一致。 6、食品购销凭据、公示标牌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 漏写、误写、简写。 7、防蝇防尘设施有效,从业人员服装整洁。
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 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并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和监管部门。
( ) 退 市 制 度 3
跟踪监管问题食品。发现问题食品,责令停止经营, 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通报相关地监管部门,或有 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讲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许可机关网 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 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 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一、食品流通相关主题基本概念
1、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 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 食杂店、网店、自动售货机等。
一、食品流通相关主题基本概念
2、食品市场开办者
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 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 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 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 集中交易场所。
(一)定义
食品经营许可是《食品安全 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有关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 依法提出的在流通环节开展食 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作出批准 与否的特定行为。
1.依法原则 2.公开原则 3. 公平原则
4. 公正原则 5. 便民原则 6. 高效原则
(三)申请受理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 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与其食品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 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统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 七 ) 许 可 流 程
自查 申请单位(个人)对照许可条件பைடு நூலகம்展自查
申请 申请单位(个人)自查合格后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受理部门收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课件.ppt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毒果汁:鲜榨果汁系 添加剂勾兑,过多饮 用可致癌
毒雪糕:重庆查获26 吨用于生产雪糕的三 氯氰胺毒奶粉。
疫情控制
农业投入
环境 污染
农田 农产品生产/流通 食品加工
流通/市场
餐桌/餐饮
生物性危害
化学性危害
物理性危害
核
污
染
等
细
真
病
寄
生
菌
菌
毒
生
物
性
性
性
虫
毒
危
危
危
危
素
害
害
害
害
天
农
药
激
重
添
包
其
新
然
金加
装
他
技
毒 素 及
药
物
素
属
剂
超使
材 料 容
化 学
术 新 食
过
残
残
残
标
用
器
性
品
敏
设
危
资
源
留
留
留
备
害
源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影响因素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面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常常引起 公众的消费恐慌,人们不禁要问:
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
哪一样不是科技产物? 哪一样不是科学家发明的?
科技是双刃剑, 还是先弄清原因吧!
食品安全与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食品安全与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添加剂超标: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用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致使食品中的添加剂超过规定标准。
2.农药残留超标:农田中使用的农药可能会残留在食品中,并且超过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3.食品质量问题: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导致食品的质量下降。
4.食品伪劣问题:市场上存在一些冒充名牌产品的伪劣食品,让消费者难以辨别。
二、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必要性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环节,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1.采购环节监管: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等,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审核,确保其合规合法。
2.生产环节监管: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操作规范等,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运输环节监管:在食品运输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冷链保鲜、防止交叉污染等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4.销售环节监管:对于食品销售渠道以及销售场所,需要加强监管,防止伪劣食品流入市场。
三、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挑战与解决方案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监管力量不足、信息共享不畅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量:增加相关部门的人员配备,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建立食品信息共享平台: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一个食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即时传递和交互。
3.加强企业自律:食品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的品质保障体系,主动接受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与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食品安全与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被视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和监管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1.1 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人们的生命健康,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如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食品伪劣行为的频发等。
1.2 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农药、添加剂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食品质量追溯体系不完善等。
同时,食品流通环节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流通环节的重要性2.1 食品流通环节的定义食品流通环节是指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流程,包括生产、运输、储存、经销、零售等环节。
2.2 食品流通环节的特点食品流通环节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环节繁杂、环境复杂、涉及范围广泛。
在整个流通环节中,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要素不断流动,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效协调和监管。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体系3.1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国家层面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该机构负责制定、修订并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综合监管。
3.2 行业层面的监管机构各行业也设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如餐饮行业有餐饮服务协会、食品生产行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协会等。
这些监管机构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食品流通环节的规范程度。
3.3 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地方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本地区的监管力度。
四、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4.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不断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执行力度。
4.2 建立追溯体系食品流通环节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流通过程的可追溯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培训

3、绿色食品标志
•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 安全、优质营养等 食品的通常。
• 绿色食品必须符合 农业部制定的绿色 食品生态环境标准 和绿色食品生产操 作规程,产品必须 符合农业部制定的 绿色食品质量和卫 生标准。
• 绿色食品的级别比 “无公害农产品”高。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培训
4、有机食品标志
• 有机食品包括粮食、 蔬菜、水果、奶制品、 水产品、禽畜产品、 调料等。这类食品在 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 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 农药和添加剂。对生 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 要求非常严格,是更 高标准的安全食品。 在我国产量还非常少。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
材料不全 退回补正
审核人审 核材料
材料齐全 予以受理
审核人审核
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
领取 《食品流通许可证》
发证人 发放证书
审核人决定 准予许可
2020/9/17
流通环此节处食添品加安公全司监 信管息培训
16
四、食品流通许食可品流现通许可场现场核核查表查标准和规范
原来整包在出售时拆包散开使食品呈现以最 小单位进行的包装,或零星出售不加包装的食品。
散装食品的市场份额占全部食品的半数以上, 如粮食、干果、水产流通品环节、食品安肉全监类管培、训 酒类、调味品等。
第二节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 与风险防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培训
一、流通环节的范围包括哪些?
• 流通环节主要是指销售环节,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场 所和各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消费场所以及通 过网络、邮购、直销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活动。 • 各类食品交易场所,包括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集贸市场、经销点等各类食品交易场所。不包括食 品生产场所和前店后场销售自产食品的情形。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讲义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及监管体制。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
(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三)、地方法规,如湖北省305号令《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呈现八大亮点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八个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力图从根本上打造中国食品安全。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04年起,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
然而,在实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
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此,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与技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与技巧(2011.6)第一讲食品安全检查知识与技巧一、市场检查概述(一)定义新华字典对“检查”的定义是:检查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
巡查是到各处去,来回走动查看。
我个人倾向于“市场检查”,因为这更直接反应我们监管实际。
检查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关注点:一是用心查看,心里要有东西;(包括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商品知识有哪些;不同市场主体的常见的违法问题是什么;不同市场主体、不同食品检查的内容是什么,应检查到什么程度等);二是心要到。
眼到、手到,监管效果才能到。
总结:市场检查是指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采取查验手续、检查外观、抽样送检等方式,依法对管辖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以及商品质量等进行规范的活动。
(二)市场检查特点具体体现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性。
“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葡萄酒、休闲食品、调味品、进口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食品为重点目标。
”重点是什么?就是针对性。
另外,针对性要注意计划性、及时性(时令性)。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分类监管。
这是解决食品安全“点多面广”有效手段。
二是规律性。
规律是什么?哲学上说:“规律是指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
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因此,任何事物都有规律,包括我们的市场检查。
把握规律性最根本的落脚点是抓住事物关键点,把繁杂事情简单了,有条不紊予以克服和解决。
食品是商品一部分。
食品存在不确定性,但有其规律性。
譬如:食品制定标准的规律性(主要是:卫生指标、理化指标以及标签规定)和食品违法行为的规律性。
食品违法行为的规律性。
归纳《食品安全法》十章104条,总共规制了54种违法行为,食品案件的主要类型就是三大类:第一类是主体资格类案件:(1)申请领取证照;(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3)许可证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监管视频讲课提纲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制定下发了两个规章和八项制度。
现结合工商系统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任务,我就《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两个规章和几项制度的内容谈几点体会。
一、《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下面我着重就《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十大基本法律制度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二、四、五、六条)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
2010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1)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
(2)研究提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3)分析全国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4)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食用农产品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在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有关安全信息时仍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现在四个方面:(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2)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4)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1)明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服从当地政府;(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作为特殊的品种,原则上适用《食品安全法》,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保健食品实行不同于一般食品分段监管的管理模式,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监管,这个问题我在下面还会具体讲到;(3)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的管理办法授权地方人大,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4)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2、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
《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第十一、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度。
(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也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
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五十三、七十二、七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第七十九条);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第五十三、七十二条)。
5、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管理制度。
(第十三、二十八、三十八、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一千八百多种,二十二个大类,食品生产经营中对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源头问题。
食品安全法从两方面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一是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二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第二十八、三十八、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
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的物质,也是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二是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六条);三是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十八条)。
6、保健食品监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明确确立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监管的原则,保健食品不属于我们许可和监管的范围。
7、食品检验制度。
(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七十七条)食品检验是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原料、成分、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用一章来规定食品检验。
明确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的权利(2008年出台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赋予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检验明确规定:一、食品检验机构要有资质(第五十七条)。
二、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第五十八条)。
三、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第五十九条)。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第六十条)。
五、食品安全实行抽样检验制度(第七十七条)。
8、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第八十二、八十三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还有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立的须统一公布的信息(第八十二条)。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影响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第八十二条)。
三是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管信息(第八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上要注意三点要求: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第八十二条)。
二是重要的信息要实行报告制度,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这个制度的突破与“三鹿事件”有很大关系。
三是信息实行通报制度(第八十三条),也就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相互通报信息。
要实行无缝监管,相互通报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涉及到部门间的配合问题。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