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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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是指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进行的法律诉讼。

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知识产权诉讼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专利纠纷诉讼专利纠纷诉讼是指有关专利权的侵权、无效宣告、辅助确认或申请等纠纷的诉讼。

专利纠纷诉讼通常涉及专利权的发明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问题。

2-商标纠纷诉讼商标纠纷诉讼是指有关商标权的侵权、撤销、变更申请等纠纷的诉讼。

商标纠纷诉讼通常涉及商标权的注册有效性、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类似度等问题。

3-著作权纠纷诉讼著作权纠纷诉讼是指有关著作权的侵权、权属确认、作者署名权等纠纷的诉讼。

著作权纠纷诉讼通常涉及作品的原创性、保护范围、著作权转让等问题。

4-网络侵权纠纷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重要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网络侵权纠纷诉讼主要涉及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传播、网络诽谤等问题。

5-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是指有关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的泄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

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通常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机密的非法获取等问题。

6-侵犯企业名称、域名纠纷诉讼侵犯企业名称、域名纠纷诉讼是指有关企业名称、域名的侵权、争议或纠纷的诉讼。

这类诉讼通常涉及企业名称、域名的权利归属、侵权行为的损害等问题。

以上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一些常见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争端点。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和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本文档没有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法律授予个人或组织对其发明的独立权利,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发明。

2-商标权:指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著作权:指法律确保著作的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4-网络侵权:指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盗版、侵权传播等。

5-不正当竞争: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欺骗、混淆或其他不公平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专利案例

专利案例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 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 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 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 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 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 解释。
案例:原告A研究所;被告B公司 被告股东之一C曾经在原告的研究员D处读研究生, 毕业一年后又参与D主持研究的火炬课题组 2004年12月6日,被告申请了 “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 焚烧火炬” 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 垃圾填埋气燃烧装置,包括同轴布置的多个圆环管,每个 圆环管上设置一定数目的单元燃烧器,构成单元燃烧器组, 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圆环管通过和各自相通的U形管与 对应的填埋气分支管管相连,所述填埋气分支管汇集成填 埋气总管;所述U形管顶端间距和相应圆环管的公称直径 相等,U形管垂直剖面和圆环管水平剖面垂直,且填埋气 分支管和U形管垂直连接,所述多个圆环管不在同一平面 内;还包括电打火的点火火炬。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高振幅、 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 法,其特征在于补充冲击碾压的连续作业 采用25KJ冲击压实机。4、根据权利要求说 明书1或2所述的采用高振幅、低频率的冲击 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 于补充冲击碾压的连续作业采用三边形冲 击压实机。

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本发明的采用高 振幅、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法,2年 来在国内不同地区与不同石填路基的试验工程实践中进行 了试验。比如,在北京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湖南 湘潭至耒阳高速公路、福建省福州至泉州高速公路、河北 省张家口地区大同至宣化高速公路的湿陷性黄土地基等, 均采用了5KJ型的高振幅、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经实践 表明,采用25KJ三边冲击压实机的冲击能量较振动压实机 增加10倍,压实影响深度达5m,有效压实厚度由振动压实 的0.20~0.30m,增加为1.00~1.50m,并且该冲击压实机的 碾压速度较振动压实机提高了两倍。

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3篇)

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案由。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纠纷案由1.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款、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2.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修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因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承揽标的、质量、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 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因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

5.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方面的问题。

6. 金融服务合同纠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金融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证券、基金等方面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由1. 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引发的争议。

2. 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引发的争议。

3. 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所引发的争议。

4.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他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商业秘密所引发的争议。

四、公司、证券纠纷案由1.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资格、出资、章程、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问题。

2.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因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登记等方面的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起诉法院解决纠纷的案件。

民事案件包含多个种类,根据案件的案由可以对其进行分类。

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进行详细介绍。

1.合同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履行、解释、变更、终止合同等引起的争议。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2.所有权纠纷:指财产所有权的权益归属问题引起的纠纷。

例如房屋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车辆所有权纠纷等。

3.不当竞争纠纷:指市场主体之间因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导致的争议。

例如商业诋毁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商业贿赂纠纷等。

4.侵权责任纠纷: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的赔偿责任争议。

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名誉权纠纷等。

5.婚姻家庭纠纷:指夫妻以及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争议。

例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等。

6.继承纠纷:指因继承人对遗产的权益归属问题引起的争议。

例如遗嘱继承纠纷、继承份额争议、遗产执行纠纷等。

7.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劳动保障待遇纠纷等。

8.不动产登记纠纷:指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属登记问题引起的争议。

例如不动产登记权属纠纷、不动产交易纠纷等。

9.债权债务纠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争议。

例如金融借款纠纷、担保责任纠纷、追索权纠纷等。

10.知识产权纠纷:指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

例如侵犯著作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商标权纠纷等。

此外,还有个人隐私权纠纷、合伙事务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海事纠纷等多个类型的民事案件。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种类,实际的民事案件种类非常丰富,还有一些特殊领域或专业领域的案由分类。

因此,民事案件的种类是非常广泛和细分的。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第三章专利保护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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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

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该权利为署名权。

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

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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