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土地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模板】

附件2土地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备案2019年7月—71 ——75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5 ——75 —目录一、总说明 (77)二、报表目录 (79)三、调查表式 (80)土地利用状况 (80)续表 (81)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83)耕地质量等别情况 (84)耕地占补平衡及国家统筹情况 (8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86)土地征收情况 (87)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8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执行情况 (89)用地预审批准情况 (90)农用地转用情况 (9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 (92)批而未供土地及处置情况 (94)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 (9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96)重点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97)土地抵押登记情况 (98)政府储备土地情况 (99)土地综合整治情况 (10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 (101)四、主要指标解释 (102)五、附录 (114)—75 ——75 —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全国土地资源状况,掌握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调查制度。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正文:----------------------------------------------------------------------------------------------------------------------------------------------------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统计第五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统一规范成果共享应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数据(集、库)、图件、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基础数据,是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三)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负责全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成果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保障成果管理经费,明确调查监测成果保管单位并保持相对稳定。
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担成果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五)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调查监测成果的安全。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依照《自然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林业和草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二、汇交和保管(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实施、谁汇交,谁组织、谁接收”的原则,自调查监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组织调查监测工作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调查监测组织部门”)。
(七)调查监测组织部门组织成果保管单位会同相关技术单位,对汇交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必要的技术核验。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统计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统计制度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于如何准确地核算和统计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制定一个完整的制度非常必要和紧急。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统计制度的重要性、基础要素、制定和应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个制度来推动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重要性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统计制度的建立对于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个制度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自然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统计制度能够帮助企业更准确地把握和管理自己的自然资源资产,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最后,对于公众来说,自然资源是大家的共同财富,建立这个制度能够更好地把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纳入到资源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增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基础要素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基础要素包括资产评估方法、资产分类和计量单位等。
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是衡量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关键,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这三种评估方法有各自的优缺点,需要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评估目的来选择和应用。
市场价值法是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通过询价或交易等方式来确定自然资源的价格,适用于自然资源市场透明度高、交易活跃的情况。
收益法是通过分析自然资源对应的利益收益情况来评估其价值,适用于自然资源产业链透明度高、利润稳定的情况。
成本法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的生产成本进行计算,来衡量其价值,适用于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比较清晰的情况。
资产分类自然资源资产一般可以分为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几大类型,根据资源的不同特点和用途来分类,有助于更加精细化地管理自然资源。
计量单位对于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需要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来进行核算和统计。
例如,对于土地资源,可以使用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对于水资源,可以使用流量和质量等作为计量单位。
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调查工作是指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价和信息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调查工作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内容第五条自然资源调查内容包括:(一)土地资源调查,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城市和工矿区等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二)矿产资源调查,包括矿产资源的种类、分布、储量、品质、开发利用状况等;(三)森林资源调查,包括森林面积、蓄积、树种、林分结构、森林健康状况等;(四)草原资源调查,包括草原面积、植被盖度、草种、草原健康状况等;(五)水资源调查,包括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质量、水生态状况等;(六)其他自然资源调查,包括湿地、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
三、自然资源调查程序第六条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明确调查任务、目标、内容、方法、周期等;(二)开展遥感监测,获取自然资源基础数据;(三)进行现场调查和核验,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四)统计分析调查数据,形成调查评价成果;(五)成果汇总和上报,及时发布调查信息。
四、自然资源调查组织实施第七条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应当组织实施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调查工作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和任务;(二)加强自然资源调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三)配置先进调查监测设备和软件,提高调查工作水平;(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调查监测数据质量;(五)建立健全调查成果共享和应用机制,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17•【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统计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适应自然资源部组建和新职能要求,建立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指标体系,在系统梳理、整合原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有关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部制定了“1+8”的“综合+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即《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以及《土地统计调查制度》《矿产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地质勘查及地质灾害统计调查制度》《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等8套专业统计调查制度。
经部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其中8套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自然资源重要统计指标和复合指标,数据主要从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中抽取。
由部综合司牵头组织实施,各司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汇交数据。
部信息中心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8套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包括不同资源门类和管理的业务指标,由国家林草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按照相应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全国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
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对口处室,承担相应专业统计调查任务,在统计数据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同时报送同级综合统计部门,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级统计数据的汇交、审核、管理和发布。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资源调查和监测中的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资源调查和监测中的工作流程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是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工作。
本文将讨论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资源调查和监测中的工作流程,具体包括流程的概述、工作内容以及流程中的注意事项。
概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工作流程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
整个流程包括: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制定调查方案、野外调查和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报告编制和数据共享。
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要求,需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工作内容1. 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在进行资源调查和监测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这包括确定调查的对象是哪些自然资源,以及调查的地点和时间等。
工作人员需要搜集相关的背景信息,了解当地的环境状况和资源特点,以便更好地制定调查方案。
2. 制定调查方案在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后,工作人员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需要包括调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步骤等。
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调查目的,可以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如实地勘查、遥感技术和数据分析等。
制定调查方案时,还需要考虑调查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和预算等因素。
3. 野外调查和样品采集根据调查方案,工作人员需要前往调查地点进行野外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
野外调查包括实地观察、测量和记录等。
工作人员需要收集各种数据和样品,如土壤样品、水样品和植物样品等,以便后续的实验室分析。
4. 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采集回来的样品需要进行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
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可以进行不同的分析方法,如化验、测量和统计等。
工作人员需要准确地进行实验室操作,并将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以得出准确的调查结果。
5. 报告编制和数据共享根据分析结果,工作人员需要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数据共享。
调查报告需要包括调查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以便后续的资源管理和决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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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备案2019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361)二、报表目录 (365)三、调查表式 (367)(一)自然资源信访情况(GB10) (367)(二)用地用海审批收件情况(GB11) (369)(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情况(GF10) (369)(四)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情况(GF11) (372)(五)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GF12) (374)(六)不动产登记发证情况(GD10) (376)(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情况(GD11) (377)(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GQ10) (377)(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GK10) (381)(十)城乡规划许可情况(GY10) (385)(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及人员基本情况(GK20) (385)(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GY21) (387)(十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10) (387)(十四)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11) (388)(十五)矿产违法案件查处(GZ20) (389)(十六)矿产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21) (392)(十七)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30) (393)(十八)测绘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31) (394)(十九)自然资源科技人才情况(GK10) (396)(二十)自然资源科技研发情况(GK11) (396)(二十一)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情况(GK12) (397)(二十二)自然资源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情况(GK13) (399)(二十三)信息化建设情况(GX10) (400)(二十四)涉外海洋科研项目情况(GG10) (402)(二十五)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人员情况(GR10) (402)(二十六)自然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及学历教育情况(GR11) (403)(二十七)自然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员和党组织情况(GJ10) (404)四、主要指标解释 (405)五、附录 (418)(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418)(二)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418)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工作情况,掌握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制度调查对象为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统计范围为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三)调查内容自然资源管理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情况,用地用海审批收件情况,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及诉讼情况,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不动产登记发证情况,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情况,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城乡规划许可情况,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及处罚情况,科技人才、研发及成果情况,自然资源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涉外海洋科研项目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及干部培训学历教育情况,自然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员和党组织情况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制度包含月报、季报和年报。
其中年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年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指标为年末数据;季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季度数据,季报的统计报告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一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二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三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季度、快速年报),时点指标为季末数据;月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月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到每月最后一日,时点指标为月末数据。
(五)调查方法本制度通过全面调查和行政记录等方法收集资料。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除不动产登记情况资料来源于不动产登记工作行政记录,其余表格全部由各部、省(区、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统计数据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或报盘系统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网上直报数据或报盘数据的进行审核、验收。
(七)报送要求采用分级统计、逐级上报的形式报送统计数据。
年报的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部机关司局和有关单位向部综合司汇交年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5月31日;一季度、二季度和三季度季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季后五日前,四季度季报,即快速年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月报汇交截止时间为月后五日前。
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
(八)质量控制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查。
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设定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同时通过数据逐级汇总进行审核。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统计资料将于次年以公报、年鉴等方式公布,此外也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
(十)统计资料共享取得的统计数据可以依据相关法规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共享, 共享内容为发布公报、年鉴中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共享资料责任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共享资料责任人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统计主要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本制度使用的是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自然资源信访情况表号:自然资统GB10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9〕257号行政区划代码:□□_□□_□□有效期至:2024年7月说明:1. 统计范围是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逻辑关系:代码02≥05 代码03≥06 代码04≥07用地用海审批收件情况表号:自然资统GB11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9〕257号行政区划代码:□□_□□_□□有效期至:2024年7月说明:统计范围是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表号:自然资统GF10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9〕257号行政区划代码:□□_□□_□□有效期至:2024年7月说明:1.统计范围是市级及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全部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2.行政管理类别包括规划、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和其他几类,其中:规划类别中包括规划编制、一书三证和其他,其中规划编制是指与规划文本编制相关的行政行为;一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是指城乡规划资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区域用海(用岛)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等其他行政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
土地类别中包括征收、供应、预审和其他,征收是指土地征收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供应是指土地供应行为及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预审是指土地预审行为及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其他包括土地整治、土地调查、土地储备等其他土地管理行为及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
矿产类别中包括勘查、开采和其他,勘查是指探矿权审批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开采是指采矿权审批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其他是指划定矿区范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
海洋类别中包括海域海岛和其他,海域海岛使用是指海域、海岛使用审批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
其他指除海域、海岛适用审批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
其他类别是指测绘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及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
3.逻辑关系:代码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代码01+02=29+39 代码30=31+32+33+34+35+36+37+38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表号:自然资统GF11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9〕257号行政区划代码:□□_□□_□□有效期至:2024年7月续表说明:1.统计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全部行政应诉事项。
2.行政管理类别包括规划、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和其他几类,其中:规划类别中包括规划编制、一书三证和其他,其中规划编制是指与规划文本编制相关的行政行为;一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是指城乡规划资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区域用海(用岛)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等其他行政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
土地类别中包括征收、供应、预审和其他,征收是指土地征收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供应是指土地供应行为及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预审是指土地预审行为及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其他包括土地整治、土地调查、土地储备等其他土地管理行为及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
矿产类别中包括勘查、开采和其他,勘查是指探矿权审批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开采是指采矿权审批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其他是指划定矿区范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
海洋类别中包括海域海岛和其他,海域海岛使用是指海域、海岛使用审批行为及该行政程序中行程的资料。
其他指除海域、海岛适用审批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
其他类别是指测绘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及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资料。
3.逻辑关系:代码01+02=24+30+34代码02=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表号:自然资统GF12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9〕257号行政区划代码:□□_□□_□□有效期至:2024年7月续表说明:1.统计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全部诉前检察建议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