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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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烟气排放标准

电动汽车烟气排放标准

电动汽车烟气排放标准
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其烟气排放标准通常比传统燃油汽车更为严格。

电动汽车的烟气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排放限值:电动汽车由于不使用传统的燃油发动机,因此在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尾气排放。

但是,电动汽车在生产过程中(如电池制造)和电池报废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物,这些环节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环保标准。

2. 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的安全性能也是制定标准的重要方面。

例如,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都对电动汽车的安全性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3. 环保信息公开:对于非纯电动的混合动力汽车,其环保信息公开型式检验项目也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

4. 测量方法: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也有相应的标准,如《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等,这些标准规定了如何测量和评估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5. 更新替代: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相关的排放标准也会不断更新。

例如,GB 18285-2018代替了之前的
GB18285-2005,对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了修订和实施。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2020年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粉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

燃气锅炉会排放有害气体,根据国家标准要求,燃气锅炉排放气体有一定的标准要求:
1、在用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已经在用的燃气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不高于30mg/m³,二氧化硫不高于100mg/m³,氮氧化物不高于400mg/m³,烟气黑度不高于1级。

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不高于20mg/m³,二氧化硫不高于50mg/m³,氮氧化物不高于200mg/m³,烟气黑度不高于1级。

1。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是指在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超低排放标准。

锅炉烟气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在不经过处理的情况下,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锅炉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很高,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导致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排放标准,推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通常包括对于氮氧化物、硫 dioxide、颗粒物、一氧化碳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要求。

其中,氮氧化物是锅炉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影响。

目前,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对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要求一般为50毫克/立方米或更低。

硫 dioxide是燃煤锅炉烟气中的重要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呼吸系统有害。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对硫 dioxide的排放浓度要求一般为35毫克/立方米或更低。

颗粒物是锅炉烟气中悬浮颗粒的总称,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会污染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对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要求一般为5毫克/立方米或更低。

一氧化碳是锅炉烟气中的有毒气体,对人体呼吸系统和血液循环系统有害,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对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要求一般为100毫克/立方米或更低。

为了实现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需要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技术手段。

首先,要选择高效清洁燃料,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较高的燃料品质可保证燃烧过程中产生较少的污染物。

其次,要优化燃烧过程,调整燃料和空气的配比,确保燃烧效率和燃烧温度的适宜。

此外,锅炉烟气超低排放还可采用烟气再循环、低氮燃烧技术、除尘除硫等设施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处理,降低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烟气排放标准数值

烟气排放标准数值

烟气排放标准数值
烟气排放标准数值是指国家对于空气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通过对排放物质进行控制和监管,以保证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根据国家的环保法规,烟气排放标准数值分为不同的级别,例如一般工业企业、大型火电厂、钢铁企业等。

一般工业企业的烟气排放标准数值可以通过控制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来达到国家要求。

如污染物PM10的排放标准为:≤50 mg/m³;SO2 的排放标准为:≤200 mg/m³;NOx 的排放标准为:≤100 mg/m³。

同时,在国家法规中还要求对于部分特定行业的污染物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

大型火电厂的烟气排放标准数值通常更为严格,其控制范围包括污染物SO2、NOx、颗粒物、二氧化碳等。

其中,SO2 的排放标准为:≤50 mg/m³;NOx 的排放标准为:≤100 mg/m³;颗粒物的排放标准为:≤10 mg/m³。

钢铁企业是污染物排放严重的行业之一,其排放标准数值也较高。

如CO 的排放标准为:≤100 mg/m³;SO2 的排放标准为:≤200 mg/m³;NOx 的排放标准为:≤100 mg/m³。

为了保证钢铁企业的环保要求,国家还规定了一系列的限产措施,以降低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烟气排放标准数值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法规,对各行各业的排放物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标准数值,为实现可持续
发展做出贡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一、烟气排放标准1、针对低温焚烧乙醇、乙醚燃料锅炉和汽油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如下:(1)二氧化硫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200mg/m3;(2)氮氧化物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100mg/m3;(3)悬浮颗粒物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50mg/m3;(4)可燃性气体(CO)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100ppm。

2、针对中、高温焚烧燃料锅炉,及柴油、汽油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如下:(1)二氧化硫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100mg/m3;(2)氮氧化物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153mg/m3;(3)悬浮颗粒物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50mg/m3;(4)可燃性气体(CO)排放最大值不得超过200ppm。

二、排放检测1、燃烧器烟气排放检测,应按照技术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检测》执行,烟气排放检测方法使用简单抽样法,采样机使用(中/高)温燃烧器;2、每月抽样1次,抽样次数不少于6次;3、抽样时应将锅炉焚烧烟气经消除水分的柱排出后再进行采样;4、抽样机的参数应满足:采样管安装在与锅炉烟道口垂直的排放中,并且明确采样口距离锅炉烟道口的位置;5、排放检测误差不得大于±10%,若误差大于±10%,应补充检测。

三、烟气排放检测计划1、烟气排放检测应按照技术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检测》,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检测结果;2、按检测计划,每自然季度做一次烟气排放检测;3、检测分析结果应与标准值相比,出现超标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加强排放控制措施,继续观察,并及时上报排放监测结果;4、对于未能满足烟气排放标准的锅炉,应及时采取技术改造措施,达到烟气排放标准要求;5、锅炉排放检测结果应在每期报表中及时上报;6、如发现可燃气体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检测结果。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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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排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关于上海老港。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本工程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以及欧盟
EU2000/76/EEC标准,部分指标严于欧盟EU2000/76/EEC标准。

最终确定的烟气排放标准含量11%计)。

如下表(以干基、O
2
表1.1-10 烟气排放标准
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
2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3)GB18485-2001中HCl、SOx、NOx、CO为小时均值,其余污染物均为测定均值;
4)欧盟2000/76/EC中Hg、Cd+Tl、Pb+Cr等其他重金属、二恶英类为测定均值。

欧盟2000(气)
(a)在燃烧气中不应超过以下一氧化碳(CO)浓度排放限额(除启动和关闭阶段)------燃烧气体中的浓度50mg/m3为日平均值
------在至少95%的测量中,燃烧气体中的浓度150 mg/m3为10分钟平均值,或者所有测量中,燃烧气体中的浓度100 mg/m3为24小时期间内记录的半小时平均值。

(b)必须在最短6小时和最长8小时的样品期间内测量这些平均值。

排放限额提到根据附件Ⅰ利用毒性等值概念计算的二恶英和呋喃总浓度。

(c)在最短30分钟和最长8小时的样品期间内的所有平均值
钒及其化合物,以钒表示(V)
(*)直到2007年1月1日,在1996年12月31日前获得运营许可证,并且只焚烧有害垃圾的现有厂房的平均值。

这些平均值包括了气态和液态形式的相关重金属排放,也包括他们的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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