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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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有车辆冲洗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照明设备,污水不得外溢,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

第六条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证发放,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发放前必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车辆和驾驶员应证照齐全有效,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时,必须由运输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申请,以明确相关的各自职责。

外地号牌车辆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前,必须经过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并核发号牌标志。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资源化利用
02
03
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建 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提高资 源利用率。
对于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 ,应采用无害化处理方法,避免 对环境造成污染。
PART 05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REPORTING
政府部门职责与监管措施
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政策和 标准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政策和标准 ,明确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要求和指 标。
处置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02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倾倒、堆放、
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和反馈。
03
推动公众参与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和管理,通过
志愿者活动、社区共建等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的分类、回
来源
城市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建筑工地、拆迁现场以及装修房屋 产生的废料等。
产生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大量建筑和拆 迁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同时,居民装修房屋时也会 产生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
对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对土壤、水 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完善
加大财政投入
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购置、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拓 宽资金来源渠道。
建立收费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

第四条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采取审批制,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自规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同意。

区内建筑垃圾原则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广义建筑垃圾,按处置情况,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

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

第六条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装修垃圾指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园林垃圾是指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作园林垃圾处置。

第七条生活中常见的窗帘、布料、衣物、包装袋、油漆桶、电池、灯管以及建材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不属于广义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进行处置。

家具类大件生活废弃物,简单处理后可按建筑垃圾处置的,经同意后可进入建筑垃圾中转站初步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区、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第九条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牵头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管理内容含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运输路线审批、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垃圾、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推广绿色节能、促进源头减量;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货车)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并做好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置技术指导。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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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实行属地化建设和管理。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储运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储运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储运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储运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进行运输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储运消纳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进行运输的单位应当将储运消纳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四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终端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高效处置。

第十七条居民住宅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由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垃圾△处置△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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