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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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的通知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3.01.25•【文号】•【施行日期】1983.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农牧渔业部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一、凡经口岸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报检人或货主须按应施检疫范围和收费办法交纳检疫费;按现行工作暂由动植物检疫所(站)进行消毒项目,交纳消毒费;动物在隔离留检期间须交付场地使用费。

截留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病原材料、生物制品等须交保管费;免疫接种要交费。

二、检疫费应由外国人支付的收取外汇,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检疫收费标准是按照人力、药品、器械等检疫消耗多少拟定的。

四、收取检疫费应按报检单为结算单位,一个批次一个报检单。

动物按一个合同、协定、协议一次到货为一批。

动物产品按唛头标记分批。

个人所带动物或动物产品随货主同时进出一次为一批次。

五、报检人申请检疫后先交付50%检疫费。

因故撤销检疫申请,以书面申请日期止,未作检疫准备的不收取检疫费;已做检疫准备的或已做了部分检疫的货物(包括动物),收取检疫费的二分之一;检疫工作量已超过半数者,收取全部检疫费。

货物(包括动物)不能按期抵达口岸,超过预定到货时间十天后入境的要重新报检。

六、贸易性的动物或其产品一批检疫费额不足十元者,按十元结算收取费用。

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毁,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实际耗费支付费用。

八、船舶、飞机、车辆消毒,按消毒货仓、车箱实际情况收取费用。

九、进出口动物或其产品虽有产地检疫证明书(包括输出国检疫证书)到达口岸时,按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必须检疫、签证,并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十、签发检疫证书需要付本的按份数收取证书费。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一、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未经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植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经过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处理方式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植物种子,按照每份或每袋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种子种类和数量而定。

二、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活体动物,按照每只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动物制品,按照每份或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制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动物产品,按照每份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三、入境检疫收费的缴纳方式。

入境旅客在携带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时,应主动向检疫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检疫费用。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以当地检疫部门规定为准。

四、入境检疫收费的用途。

入境检疫收费主要用于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动植物检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检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研项目、检疫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通过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保障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五、入境检疫收费的重要性。

入境检疫收费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给予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有的检疫服务的必要途径。

合理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促进入境旅客的自觉申报和合规携带,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防范疫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六、入境检疫收费的合规性。

入境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农业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等收费标准、范围及收费依据

农业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等收费标准、范围及收费依据

农业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等收费标准、范围及收费依据
根据巴府发[2003]10号文件规定,我市生猪生产、经营环节的税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税收:对收购和经营生猪的个人,在流通环节由国税部门每头收取增值税20元,地税部门每头收取个人所得税5元;对收购和经营生猪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防疫费:按国家规定,畜牧部门依法对生猪的口蹄疫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等规定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和佩戴耳标后,按每头每份次1.5元标准由动物防疫部门收取。

检疫费:畜牧部门在生猪因出售或迁移而离开饲养地时,依法实施检疫,填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按每头2元标准收取。

上市交易的仔猪产地检疫费按每头1元收取。

畜牧部门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依法实施验证查物和全过程检疫后,按每头3元的标准收取屠宰检疫费。

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实施检疫后只收产地检疫费2元,免收屠宰检疫费3元。

清毒费:畜牧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场、台案及运输工具实施消毒后,按车、船每平方米0.5元,屠宰、加工场、台案、规模养殖场每平方米0.4元,农村圈舍每平方米0.2元,皮张每张0.5元的标准由动物防疫部门收取消毒费。

(以上标准均含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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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第2页
附件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大家畜 中家畜
单位(次)
产地检疫收 屠宰检疫收 费标准 费标准
备注
头(匹) 3元
6元
指牛马驴骡驼等
头(只) 2元
4元
指猪等
羊 犬 禽、兔、鸟类 雏禽 蜜蜂 大型野生动物 中型野生动物 小型野生动物 其他动物
只 只 羽(只) 羽(只) 箱 头(匹) 头(只) 只 0.5元 15元 10元 5元 1元
2元 0.1元
10日龄以内
指象狮虎等 指狼等 指野兔等 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零散脏器类
公斤
跨省引进的乳用、 头(只)
种用动物
头(只)
精液

胚胎

种蛋

车(次)
商品水产种苗
车(次)
车(次)

尾 亲本水产种苗


0.4元
30元 15元 1元 10元 0.1元 20元 30元 50元 0.1元 2元 0.5元 2元
0.05元
含头、蹄、血 指牛等 指猪羊等 指0.25ml冷冻管
仅限于跨省调运的 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 指1(含)—3吨运输车辆 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指常规养殖类 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指虾类 指蟹、贝、鳖、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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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 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 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 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 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 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 行为。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 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 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消毒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项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附件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收费标准》:
2、收费项目:检疫消毒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附件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收费标准》:
3、收费项目:生猪屠宰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收费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规定,畜牧部门生猪屠宰检疫收费,由农村8-10元/头.次(宰前、宰后检疫)、城市10-12元/头.次(宰前、宰后检疫)不分城市和农村均降低为5元/头.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和有害生物入侵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一、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1. 动物检疫费用按照动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

常见家畜、家禽等动物的检疫费用根据动物的体重、数量等因素进行计费,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动物检疫费用还包括检疫证书的费用。

动物检疫合格后,需要颁发检疫证书,证明动物符合检疫要求,可以进行出入境或者交易。

检疫证书的费用也是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

3. 对于进口动物的检疫费用,根据进口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国家等因素进行计费。

进口动物的检疫费用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需要对进口动物进行更加严格的检疫和监管。

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1. 动物产品检疫费用主要包括对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管费用。

动物产品包括肉类、乳制品、蛋类、皮毛制品等,这些产品需要进行检疫,确保不携带有害生物或者病原体。

2. 动物产品检疫费用也是根据产品种类、数量以及来源国家等因素进行计费。

对于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费用相对较高,因为需要对进口动物产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疫和监管。

3. 动物产品检疫费用还包括检疫证书的费用。

对于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产品,需要颁发检疫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检疫要求,可以进行出入境或者交易。

检疫证书的费用也是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和有害生物的入侵。

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激励检疫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兼顾公平性和可行性,既要确保检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避免对相关行业和个人造成过大的负担。

总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

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
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

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

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附件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依据及标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5号文
二、收费标准
注: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5号文规定:
为了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1、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60%征收。

2、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40%征收。

3、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已于2005年开始,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分级,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一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30%征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50%征收;三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60%征收。

定点屠宰企业的等级评定以商务部门确定的为准,今后若新建或新评的等级厂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按此标准执行。

4、其它动物如果实行定点屠宰并实行分级管理的话,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分级标准执行,不另行文明确。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动物产品检疫是保障国家畜牧业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而检疫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不仅可以维持检疫工作的正常运转,还可以促进兽医服务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保障兽医服务质量,制定了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以下是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范围。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鉴定、消毒、检疫证书的发放等服务项目。

对于不同种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将根据检疫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来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疫检验费,根据检疫对象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检疫检验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 鉴定费,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动物产品,将根据鉴定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鉴定费用。

3. 消毒费,对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动物产品,将根据消毒的方式和范围确定相应的消毒费用。

4. 检疫证书费,对于颁发检疫证书的服务,将根据证书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三、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执行。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执行将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收费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同时,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调整。

随着兽医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变化,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意义。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可以保障兽医服务质量,还可以促进兽医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可以为国家畜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国家畜牧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总之,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畜牧业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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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

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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