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监察制度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对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启示摘要:在中国,官僚主义,腐败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性问题,如何提高政府绩效与官员的廉洁程度,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西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不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社会问题如此突出的今天,中国政府应该对西方的成果加以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制度听证制度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近年来,在中国各级政府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政府绩效低下,官僚主义,腐败问题严重。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加强监管,借鉴西方行政监察的经验,完善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一、西方的行政监察制度西方国家历来重视政府的效能,它们大都拥有一套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和法律体系来监督政府的运作,其经验和手段都十分成熟。
在这里,仅以新加坡和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为例。
(一)、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的任务被分散在各个部门分别执行,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
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提出“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
美国重视政府效能的评估和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并且已经形成套完整的评估体系。
公职人员受到议会、法院、民众和舆论各方面强有力的监督,因而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等情况较少,工作效率较高。
(1)、政府绩效法案制度美国《1993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指出“联邦项目中的浪费与无效破坏了美国人民对于政府的信心,也削弱了联邦政府充分满足重要公共需求的能力。
由于缺乏充分的项目目标可操作性和关于项目绩效的信息,联邦管理者已严重无力于提高项目的效率和效力。
对项目绩效与结果的不充分关注,严重障碍了国会的政策制定、支出决定和项目审定。
”(2)、行政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美国是行政听证制度规定最完善、使用最多的国家。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度 ,但 保 留 司 法 总 监 一职 ( 由 国王 任 仍 命 ) 同时 , 会 认 为 由 司 法 总 监 对 行 政 。 议
些 监 察 专 员 ,则 以 一 种 团体 的方 式 进 行
制度 的国家之外 ,大多数 国家 都建 立 了
这一制度。
工作 , 如非洲苏丹 的人 民议会 。此外 , 大 多数监 察专 员是 根据法 令任 命产 生的 ,
责。这位 监察专 员没有政治权力 , 其职责
是确 保 法 律 与 法 规 得 以遵 从 ,保 证 政 府 官 员恪 尽 职 守 和 秉 公 行 事 , 以及 受 理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申诉 案 件 。如 果 监 察 专 员 发现 官 员 失 职 ,他 有 权 对 失 职 行 为进
地 方 行 政 委 员有 三 名 地 方 专 员 ;还 有 一
行起 诉 。一直到 1 1 7 9年为止 , 这一职位
通 常 由 司法 总长 来 担 任 。 1 1 查 尔斯 78年 _ 二十= 1 }去世 后 , 瑞 典 长 久 陷 入 国王 与 议 = } 会 之 间 的权 力 争 斗 漩 涡 。 8 9年 , 典议 10 瑞
后来逐渐演变为通过 抵制行政 官员滥用
职 权 以保护 公 民之 权 利 。 10 7 9年 ,瑞 典在 与沙 皇俄 国 的 波 尔
塔瓦战争 中惨败 ,国王查尔斯十二 世逃
到 土 耳 其 并 滞 留 多 年 。 由于 国王 长 期 缺 位 , 典 骚 乱 四起 , 权 陷 入 混 乱 , 怨 瑞 政 民
如 英 国 16 9 7年 颁 布 的 《 会 专 员法 》 法 议 、 国 的 《3 6 法 》 澳 大 利 亚 1 7 颁 布 7— 号 、 9 6年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篇一:近年来各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借鉴意义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监察制度在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方面日趋完善,监察主体更加独立,监察内容更加丰富,监察程序更加公开和方便。
国外监察制度的新趋势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察主体的独立性,吸收借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人权监察专员制度和监审合一制度,增加对不良行政和行政公开的监督,完善行政监察程序。
关键词行政监察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完善the recent perfecting 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its use for reference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
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
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
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
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
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
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
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
[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 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 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
[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
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
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
西方行政监督比较

西方行政监督比较西方行政监督比较在西方国家,行政监督是确保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机制。
不同的西方国家有不同的行政监督体系和实践,但它们都试图通过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
首先,从机构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分为多个类型。
其中,独立机构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例如,英国的议会管理机构(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澳大利亚的公民监察员(Commonwealth Ombudsman)和加拿大的加拿大及尤庞布莱尔公民投诉审查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Ombudsman for British Columbia andthe Public Health Officials Council)等,都被认为是在行政监督方面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构。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由联邦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监察机关,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例如,德国的联邦行政法院(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就是一个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参与的监察机构。
其次,从职能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构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首先,它们负责接受和调查来自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投诉,对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
其次,它们负责对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进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它们负责向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以改进他们的行政行为。
第四,它们负责与其他行政监督机构和法律机构合作,共同保护公众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从效果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构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它们通过对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自由。
同时,它们还通过提供建议和意见,帮助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改进他们的行政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通过比较对完善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有着重要作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完善就是一个国家廉政建设得重要保障,使得行政权利得行使更加公正、合法,也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得建设,提高政府行政体系得整体效率与功能。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比较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在我国,对公共行政权利得监督被约定俗成得称作行政监督,就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得行政行为所实施得监察与督导。
严格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遵纪守法、认真执法与履行公务,做到确实保证行政管理得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西方学者对于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与中国学者得理解也存在一定得分歧,西方学者主要从三权分立得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与资本主义得发展,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得“三权分立”理论来组建国家得管理机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特点比较由于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历史背景与含义都有所不同,其主要内容与分类也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也体现了中西方国家不同得社会制度下其行政监督体制得差异性。
为了更好地行使一个国家得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就需要适应一个国家得国情,只有适应本国国情才能使行政监督体制发挥最大得效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行政监督体制作为现代过国家政治制度得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全民性。
行政监督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全民性,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得途径反映自己得要求并对政府得工作及政府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公民拥有对政府得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广泛性。
行政监督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行政机关得各项决定及日常事务得处理,对每一个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做到有政府行为就有监督。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8年第3期虽然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中国,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值得借鉴。
多国建立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外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
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
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
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
另外,丹麦、新西兰、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等地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督体系。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合法性源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权利救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司法化的手段,有人称它为“第四权力机构”。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根据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进行调查监督,保护和推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自由。
监察专员有权进行调查、批评、建议和公布结果,但是不能直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目的主要是运用一些非正式的程序、救济手段来弥补议会监督、行政监督等的缺陷。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通过比较对完善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有着重要作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完善就是一个国家廉政建设得重要保障,使得行政权利得行使更加公正、合法,也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得建设,提高政府行政体系得整体效率与功能。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比较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在我国,对公共行政权利得监督被约定俗成得称作行政监督,就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得行政行为所实施得监察与督导。
严格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遵纪守法、认真执法与履行公务,做到确实保证行政管理得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西方学者对于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与中国学者得理解也存在一定得分歧,西方学者主要从三权分立得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与资本主义得发展,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得“三权分立”理论来组建国家得管理机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特点比较由于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历史背景与含义都有所不同,其主要内容与分类也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也体现了中西方国家不同得社会制度下其行政监督体制得差异性。
为了更好地行使一个国家得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就需要适应一个国家得国情,只有适应本国国情才能使行政监督体制发挥最大得效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行政监督体制作为现代过国家政治制度得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全民性。
行政监督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全民性,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得途径反映自己得要求并对政府得工作及政府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公民拥有对政府得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广泛性。
行政监督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行政机关得各项决定及日常事务得处理,对每一个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做到有政府行为就有监督。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05期西方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独立性强,保证了监察权的自主行使;法制体系完善,公职人员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政务活动公开透明,监察效果显著。
这些特点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富有深刻的启示:我国要发挥优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律相结合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突出重点,加快公务员从政道德及财产申报的立法进程;提高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及政治生活的透明度。
经过二百多年发展,西方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监察经验并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该制度对于制衡行政权力防止其被滥用,对于遏制腐败,建立廉洁、高效政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研究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探求西方各国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启西方国家的行政监察制度概述西方国家的行政监察制度蕴涵着一个基本的人性假设。
这个人性假设就是,行使权力的人有一种自私、邪恶的自然本性和犯罪的潜在危险。
正如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所言,”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成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从总体看,”主权在民“的政治理论构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监督的理论依据,”权力制衡“理论形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察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概念。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政府高效运作,它的职能是对那些非贪利性腐败,如效率不高、程序繁琐、办事拖沓行为给予监察,督促和针对行政弊端提出改善建议等等。
国外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效能监察职能,一般不具有肃贪即反贪污贿赂的职能。
如美国的监察长制度主要负责揭露政府机构的浪费、欺诈以及滥用现象,同时也负责帮助行政人员消除这些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05期西方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独立性强,保证了监察权的自主行使;法制体系完善,公职人员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政务活动公开透明,监察效果显著。
这些特点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富有深刻的启示:我国要发挥优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律相结合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突出重点,加快公务员从政道德及财产申报的立法进程;提高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及政治生活的透明度。
经过二百多年发展,西方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监察经验并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该制度对于制衡行政权力防止其被滥用,对于遏制腐败,建立廉洁、高效政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研究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探求西方各国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启西方国家的行政监察制度概述西方国家的行政监察制度蕴涵着一个基本的人性假设。
这个人性假设就是,行使权力的人有一种自私、邪恶的自然本性和犯罪的潜在危险。
正如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所言,”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成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从总体看,”主权在民“的政治理论构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监督的理论依据,”权力制衡“理论形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察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概念。
西方行政监察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政府高效运作,它的职能是对那些非贪利性腐败,如效率不高、程序繁琐、办事拖沓行为给予监察,督促和针对行政弊端提出改善建议等等。
国外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效能监察职能,一般不具有肃贪即反贪污贿赂的职能。
如美国的监察长制度主要负责揭露政府机构的浪费、欺诈以及滥用现象,同时也负责帮助行政人员消除这些问题。
监察长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监察制约机制,在提高政府生产力的三种创新类型(战略测量的兴起,总监察长的联邦经验,全面质量管理)中,总监察长发挥着评估联邦财政绩效的作用。
美国在政府再造放松规制改革中,提出拓宽总监察长办公室工作重点,从主要以”防止错误、欺诈和滥用权力“为主到以帮助行政部门提高绩效为主。
综上所述,国外发达国家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实践领域的绩效管理理论和学术主张,技术、理念、方法,极大地拓宽了笔者视野,使我们了解国外政府绩效管理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它所传导的重塑政府管理的国际化民本理念、法治理念、责任理念、效能理念、信息化理念,这些无疑对本论文的撰写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强制政府去控制自己“、”分权制衡“、”权力的接受者必须对权力的来源负责“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加强政府监督的理念基础国外行政监察在绩效管理中通过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利监督权力,以及以制度约束权力来加强权力监督的成功经验,对论文中论述行政效能监察的改进与提高,提供了有益地思考和帮助,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转轨时期,在积极探索政府绩效管理改进过程中,一方面必须破除一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阻碍高效行政的旧制度、旧规章,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一个”去官僚制“的过程;另一方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体制,我们需要依据韦伯一威尔逊范式为指导的”立官僚制“过程。
代写硕士论文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建立公务员制度,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并已初步推行,但还需要在推行中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尤其需要建立新的规章制度及法律体系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这种规范要求政府的管理行为在程序、内容、结果及管理者意识上都以法律为准则。
法制化、制度化是我们现阶段公共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标,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在政府绩效改进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开展的一项长期重点工作,就我国现实需要而言,更多地应该是”立“而不是”破“,因而西方政府绩效管理在改革繁文褥节的做法中提出的”规则缓冲“、”放松规制“显然不适应我国国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政府的行政效率问题。
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就尖锐地指出了官僚主义所带来的机构臃肿、办事拖拉、不讲效率等弊端。
在行政效率和政府绩效的理论研究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学恢复建立以来,行政学就始终把行政效率作为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由于长以来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仍带有明显的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特点,1982年以后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一直没有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把政府机构改革看成是机构和人员数量的增加减少),”合并—分开—再合并—再分开“(把政府机构改革看成是机构的重组和分合),”上收—下放—再上收—再下放“(把政府财政权力的上下移动来推动组织机构的变动)这三个”循环圈“,行政效率始终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因此,在行政效率的理论研究方面,效率追求的导向更多地关注如预算、人员编制等行政资源的投入,最终结果的好坏很少受到关注。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等也成为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
西方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独立性强,保证了监察权的自主行使;法制体系完善,公职人员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政务活动公开透明,监察效果显著.这些特点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富有深刻的启示:我国要发挥优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律相结合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突出重点,加快公务员从政道德及财产申报的立法进程;提高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及政治生活的透明度.正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英国地方许多州、县、市以瑞典和英国监察专员制度为模式,纷纷设立行政监察专员。
其中,美国的俄勒岗州、夏威夷、内布拉斯加州率先设立了州行政监察专员。
一些县、市也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
美国地方行政监察专员的设立和发展,反映了美国及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监察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行政效能监察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先进国家和地区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做法(一)美国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的任务被分散在各个部门分别执行,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
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提出“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
美国重视政府效能的评估和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并且已经形成套完整的评估体系。
美国对行政效能的监察,虽然没有专门机构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却称得上是“多管齐下”,政府绩效法案制度、行政公开制度、预算监督制度、道德规范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
公职人员受到议会、法院、民众和舆论各方面强有力的监督,因而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等情况较少,工作效率较高。
1、政府绩效法案制度美国《1993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指出“联邦项目中的浪费与无效破坏了美国人民对于政府的信心,也削弱了联邦政府充分满足重要公共需求的能力。
由于缺乏充分的项目目标可操作性和关于项目绩效的信息,联邦管理者已严重无力于提高项目的效率和效力。
对项目绩效与结果的不充分关注,严重障碍了国会的政策制定、支出决定和项目审定。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机构向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和国会提交战略规划,包括下列内容:1、该机构的主要职责2、该机构的总目标与分目标3、对操作过程、操作技巧与技术以及为满足达成目标所需要的人力、资金、信息和其他资源等作出说明4、对关键因素作出申述5、项目评估的说明。
战略规划对于提高政府的工作绩效意义重大,为政府机构制定了为期5年的行动指南。
另外所有政府机构,还必须每年年初制定更加具体和操作性更强的年度绩效计划,年终必须上年度报绩效报告。
《1993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作为推动政府再造的纲领性文件,为提高政府绩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政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美国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阳光法案》,是美国行政公开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政府必须向公众公开决策的过程以及相关的文件。
行政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官僚主义。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
美国是行政听证制度规定最完善、使用最多的国家。
美国的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听证。
美国《联邦行政听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称为“行政法官”,行政机关无权自任命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在主持听证过程中,有“主持宣誓、记录证言或授权记录证言、掌握听证的进程、依法做出决定和建议决定”等九项权力,有力保障了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关于行政听证的参加人范围方面,只要不影响公共事务有条不紊地进行,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参加听证。
完善的听证制度,保证了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使得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从而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3、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在美国,对行政成本进行监督是由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负责的,它虽不直接掌管财政资金,但它掌握了关键的财政预算程序和环节;只有得到该办公室的认可,财政部才可以给各部门拨款;它虽无直接的决策权,但它是总统的重要参谋,是总统协调和控制政府各部门的得力助手,是总统与国会联系的合法渠道,对推动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发挥着其他机构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
美国政府的行政成本效能监察是与行政预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控制、监督整个政府机关的行政支出和行政行为: 1. 协助政府编制年度预算; 2. 对各部门、各机构的管理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评; 3. 对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及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政府的施政纲领进行监察; 4. 对政府部门的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监察。
以上的预算和开支均包括人头费的开支。
这样,一方面,其人员编制受到联邦预算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即使整个预算不成问题,也不能随意扩大人头费开支, 因为精简人员是历任总统的一贯要求, 否则可被视为不符合总统的政治目的而否决。
4、道德监督制度美国在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的同时,还注重从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的意识,从而从内在的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效率。
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是1978年根据《政府道德法》而设立的独立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地位比较独立,它是美国政府道德管理制度化的产物,标志着美国道德监督机制的强化。
美国联邦政府的道德规范项目往往更多依赖于预防,如制定官员的行为规范和实行财产公开制度,较少依赖于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