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个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职责和权利,但是因为监察法适用范围限制在公职人员领域内,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置历来是一项棘手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置法,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责。
二、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需要改善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机构,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次要改进检察机构的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管理,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是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标准和方法,依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并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其次,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
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是提高监督效能和监督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网上公开报告制度,将行政违法行为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总而言之,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既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有利于促进政治清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有许多参考文献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经验。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文献,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思考这个主题。
1. 《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转型与建设》(陈竞秀)这本书系统地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转型的历程和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改革和完善的路径和思路。
2. 《中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研究》(金勇)金勇教授在这本书中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和路径选择,深入剖析了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方法,为我们理解和推进行政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思考。
3. 《中国行政监察法律研究》(赵春明)赵春明教授在这本书中对中国行政监察法律进行了系统研究,详细解读了我国行政监察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并对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和思考,对于我们加深对行政监察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4. 《行政监督与反腐败体系》(胡远航)这本书从行政监督与反腐败的关系出发,探讨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为我们理解和推进行政监督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5. 《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研究》(王华宁)王华宁教授在这本书中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趋势,对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行政监察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些参考文献在不同的方面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和借鉴这些文献,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思考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问题和路径,为推进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做出更有价值的贡献。
在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与完善方面,我个人认为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监督的基本框架和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行政监督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监督的公正和效力。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 、转变政府职能、 提
高 公 务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发 挥 了不 可 或 缺 的 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国 我 的行 政监 督机 制 还 不 够 健 全 和 完 善 , 政 行 管 理 中 凸 显 出来 的政令 不 畅 、 构 庞杂 、 机 决 策失 误 、 于事 , 行政 人员 寻租腐 败 、 人浮 以及
竺篁 固
论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的 完 善
口 朱 娜
( 州科技学院 , 南 郑 河 郑州 406) 50 4
摘
要: 行政监督是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依 法治国, 行政法治的根本保证。 目前 , 我国 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
政监督体 系, 发挥 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 功能。 但还存 在一 系列明显的缺 陷, 漏监 ” “ “ 、虚监” “ 、难监” 比比皆是 。 为此 , 必须进一步改革 和完善我 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 努力转换薄弱环节, 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 阶段 的实践 中, 政监督机 制的创新与尝试 已初见成效, 行 这 将成 为我 国行政监督发展 和完善 的基础 。 关键 词: 行政监督 法治 完善 民团体 ( 、 妇等) 群 众组织 、 事业 工 青、 、 企 单位 、 民个人 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 公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的监 督。 内部监 督可 以划 分为专 门监督和 非
审计监督、 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 行政监督。 内部 非 专 门监 督 , 括 : 下 层 包 上
级监督, 即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主 管 按 行 政 隶属 关系 自上而 下或 自下 而上进行 直线 监督 ; 平行 部门监督 , 即政府 职 能部门就 其所辖事务, 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 内对 在 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 二 , 政 监 督 的对 象 是 与 行 政 主 体 行 及其活动相应 的一个综合体系, 涵盖 了政 府行政活动的各个 方面 。从 结构 上看 , 容 纳 了整个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 人员 :从功能上看,涉 及政 府的政治、 经 济 、 会 和 文 化 职 能 的 各 个 领 域 ; 过 程 社 从 上 看 , 括 信 息 情 报 、 策 抉 择 、 划 规 包 政 计 划、 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 指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 上 , 难发 现 , 阶段 我 国 行政 监 督 具有 面 不 现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探讨:一、明确监督范围和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
其次,要确定监督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
同时,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
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明确执法步骤、时限和责任主体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是控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完善的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
同时,要对裁量基准进行公示和解释,确保公众对裁量基准的知晓和认可。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
具体而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主体、处理方式等,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资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要将案卷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第一篇: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从实际情况看,行政执法虽然比过去有很大进步,但仍不适应客观要求,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薄弱环节。
而加强和改善这一薄弱环节的关键在于要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经济与社会发展。
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而且近年来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这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
这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特别突出,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等。
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之后,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亦属此类问题。
3、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的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
从现实情况看,在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中此类问题特别突出。
此外还存在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含义模糊和有争议的规章条款拒绝履行职责加以解释,致使相对人无所适从的现象。
4、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
此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
例如,发生在四川省某县的曾轰动全国的彩虹驱蚊药片包装盒打假案就因执法程序问题而发生很大争执。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完善监督制度体系的措施:
1.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监督。
2.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3. 完善监督法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提高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4. 推进监督方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建立智慧监督体系,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5. 落实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完善监督制度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规制度、推进方式创新、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前提好的行政监察环境可以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可以有利于行政监察措施的落实,可以极大的推动行政监察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反之,则会阻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1),行政监察的经济环境。
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中,行政监察部门接受双重领导,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种领导模式让行政监察机构置于行政组织内部,行政监察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本级地方政府,这就严重影响了监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政府和公务人员,但是由于监察机构经济的非独立性严重阻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2),行政监察的政治环境。
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
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
同时,对于纵向领导来说,由于下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控制力不强,这更从侧面加深了横向领导的消极作用。
(3),行政监察的社会环境我国非政府组织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
社会团体和个人是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而,行政行为的对象的信息提供和积极参与是行政工作的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但是我们现在的群众的参与热情不高,同时由于现行的公共信息主要在政府内部流转,这也给群众和社会参与带来难度,导致监察黑洞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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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制度完善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
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
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
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
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
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
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
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
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
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
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
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
监察专员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报告工作,任期也由议会决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能被解职,除非个人提出辞职,或不能再胜任工作,或犯有严重错误。
监察专员必须以欧洲整体利益和公民利益为重,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寻求或听从任何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不得担任其他政治或行政上的职务。
监察专员犯有严重错误时,经议会要求,由欧洲法院将其罢免。
3在国际上还有已建立的类似制度,这类行政监察官制度有: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欧共体统计局高级专员,波罗的海地区高级专员等等。
还有一种重要的行政监察官就是国内人权行政监察官。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存有大量社会紧张状况的国家,人权行政监察官是提倡并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八十年代末期,拉丁美洲就建立了人权行政监察官制度。
在九十年代,行政监察官制度在东欧几个前共产党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也相继建立。
在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人权行政监察官的设立在宪法辩论中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南非现已建立了名为“公众保护人”的行政监察官制度。
4目前国际上通行着四五种监察模式,监审合一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很多国家的监察机构都被赋予监察和审计两种职能,波兰最高监察院最具有代表性。
最高监察院以合法性、经济性以及效益、廉政为标准,对国家的预算、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和运作情况,实施全面监察、检查。
其中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评价被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情况,特别是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职情况,发现存有的行政违规和腐败现象。
波兰最高监察院认为,消除腐败现象,首先要管住钱和权,防止资金滥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
为此他们增强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审计监察,颁布了从政道德规范、财产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并且加大了廉政监察的力度。
近年来,还制定了《防止腐败法》、《政党法》、《议员道德法》,重点展开反腐败斗争。
5根据韩国宪法规定,监查院的主要任务是审计国家决算及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以及揭露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无论新成立的监察机构的各国还是原来就有监察机构的国家都把廉政和反对腐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前者尤其注重。
2002年1月,韩国制定的《反腐败法》正式出台,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与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腐败行为方面都很有成就。
民主与宪政的体制是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得以发挥和完善的社会基础。
波兰在1957年通过议会立法成立了最高监察院。
但是它的职能经过几度变更:开始时归议会领导,后来——为了有效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在归兼任政治局委员的政府总理的监督下,为议会、国务委员和部长会议服务。
直到1980年,一场新的危机(团结工会的兴起)发生时,波兰议会在同年10月8日对宪法作出修改,并颁布实施了《最高监察院法》,将最高监察院重新划归议会领导,并向议会负责。
1989年波兰制度发生巨变后,这种隶属关系一直未变。
1994年修改宪法时对监察院的职能和地位重新作了法律规定。
根据波兰的经验,如果最高监察院属于总理监督,它的监督职能肯定不能很好发挥。
一个简单明了的原因是:监察院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总理领导的政府各部门,所以“自己不可能对自己实行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的工作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对国家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的目的。
这也是当时在波兰国家政权中出现特权阶层的原因之一。
6在韩国,反腐败问题之所以成为朴正熙政权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朴正熙希望能通过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清除腐败。
朴正熙被刺后,继任的两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都继续把反腐败作为最重要的行政目标之一。
他们分别发起了“社会净化”运动和“新秩序、新生活”运动。
但众所周知,这两位总统本身后来都被指控贪污并获重罪。
1992年,韩国历史上第一个民选政权金泳三政权出现了。
金泳三把清除腐败宣布为执政第一任务,作为第一个民选总统,金泳三的反腐措施一开始就显示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那就是大力推进制度反腐。
早在1960年,韩国政府就曾提出过财产登记法案,但是议会通过后不久又被议会否决。
1981年,全斗焕政权制定的《公务人员伦理法》则明确把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作为主要内容,全斗焕政权没有勇气真正实施这一政策,而是对财产登记实施了非公开原则。
金泳三于1993年5月20日向临时国会提交并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
此法于同年7月11日生效。
金泳三推行的第二项制度性反腐措施是推行金融实名制。
与财产公示制度一样,金融实名制也早就在韩国开始了尝试,最后却都因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反对不了了之。
正是因为金融实名制的实施,才使得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巨额秘密资金被揭露出来。
继任的金大中则继续推进反腐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韩国政府在反腐之路上走得一直坚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强大的民意压力。
7这说明,政治反对势力的存有,民主和宪政条件下的反腐制度是对腐败是一种有力的制约,同样如此,监察机关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
台湾的监察制度承继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监察体制,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早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颁布了《监察组织法》成立了监察院。
1928年开始的“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成立五院制政府。
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它接受国民党的监督、指导和国民政府的命令。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对监察院的性质、地位、成员的产生、监察的对象和职权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监察院仍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但同时依大法官会议第七十六号解释,监察院构成国会的一部分。
监察院除仍拥有弹劾、审计、纠举、调查等法律性职权外,又取得了二项政治性职权,即纠正权和(人事)同意权。
监察院从一个准司法机关变为中央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
但是,1948年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1949年公布的“台湾省戒严令”,使监察院仅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而不是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
直到1986年国民党决定推行“政治革新”,开放党禁,解除戒严,“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增强“议会政治”的运作,全面推行“民主宪政”,废除“极权专政”。
民选委员尤其是民进党委员进入监察院,使监察院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
1992年5月,台湾增修“宪法”,监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发生相对应的变化。
监察委员、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总统”对监察院的控制增强,监察院不再享有同意权。
8民国时期和台湾当今的监察院都受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西方民主制度的双重影响,在一定水准上也体现了孙中山的政治思想。
从其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政治制度背景对其作用的发挥却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阿尔内·弗利弗莱特说:“行政监察官制度就需要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如在宪法中有其位置,并得到广泛的政治支持。
否则,如果这个国家的政权有变,就会导致对行政监察官职权的损害。
因此,一个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官职能的基本前提就是有一个完好的民主机制。
不然的话,行政监察官就会被当成一个政治工具,有使当政的政府或总统合法化的危险。
”4事实的确如此。
二、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也走向完善,行政监察的对象又有所扩大。
如一些国家将人事管理也纳入监察事项范围,公务员对任职、待遇不服,可以投诉监察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以下职责:……(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另外,如前所述,很多国家实行监审合一,增强反腐监察,也是行政监察对象发展的一个侧面的表现。
除此之外,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因为信息公开化和公民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国家的监察机关的又被赋予了一项新的职责。
1994年,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开始根据获得公务信息良好行政服务规范的要求,促进那些依该规范的要求应当为公众所取得的公务信息的公开。
个人对于信息不公开的不满可以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提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按照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1998年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和2000年信息自由法,还设立了信息行政专员。
9(p638,528)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家也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推行政务公开,授权监察专员受理那些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案件。
日本的监察机关还可以进行政策监察。
日本现行的监察机关是行政评价局,是由行政监察局改制而来的。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渎职腐败案件持续出现。
为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将原总务厅行政监察局改为总务省行政评价局。
这是日本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行政监察制度。
工作内容除了原有的行政评价和行政相谈以外,增加了政策评价,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实现工作目标的监督。
政策评价是行政评价局主要工作之一,指评价局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省(中央政府各部)府(地方政府)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统一、综合地评价。
主要评价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及优先性,即评价工作计划和目标是否符合国民和社会的需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获得了最大效益,是否公平负担了费用,公平享受了成果,是否需要优先实施等。
政策评价计划和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评价局的评价意见要交给内阁总理大臣,评价情况则要向国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