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

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工作,涉及露天石子矿山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露天石子矿山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矿山规模、开采方式、石子品质等情况,将矿山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露天石子矿山的开采和利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规划和石子资源综合利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矿山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设立,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成立矿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矿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矿山开采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开展矿山勘查和开发工作,保障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三)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四)监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矿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矿山的安全、环境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矿山开采管理第九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规划和开发计划进行,采取科学有效的开采技术和方法,保证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矿山安全规定,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布局矿山设施,减轻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矿山水土保护和水源保护,及时处理矿山废水和废渣,减少污染。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结束后,应进行矿山复垦,恢复矿山原貌,避免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露天石矿管理制度

露天石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石矿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露天石矿管理工作。
第三条露天石矿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积极推进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对露天石矿管理涉及的主体责任、管理权限、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确保管理工作有序、高效。
第五条本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露天石矿的开发利用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露天石矿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露天石矿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资源保护、环境规划等职责。
第九条露天石矿的开发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露天石矿的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露天石矿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十二条露天石矿的管理权限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制定露天石矿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并对资源开发进行合理规划。
第十四条露天石矿的开发单位必须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证,并按照核发的采矿权证进行开采。
第十五条露天石矿的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采矿权证的要求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开采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露天石矿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露天石矿的经营单位在申请采矿权证前必须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县自然资源局的审查。
第十八条露天石矿的开发单位在获得采矿权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始开采,否则将被取消采矿权。
第十九条露天石矿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环保报告,并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露天石矿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是指在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服务(含工程设计、勘查、监理、技术咨询、物流、环卫绿化、保洁、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设备和原辅材料供货及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管理企业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相关方、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相关方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相关方、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相关方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相关方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相关方、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主要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22]212号);(四)《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客观公正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相关名词的定义:(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
(三)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四)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五)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
(六)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主要责任者:主要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者。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章制度,做到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从事工作时都有章可循。
第三条本矿应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第四条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造生产作业环境,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监督检查、有考核及总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值班主任、煤炭加工部部长、煤炭加工部副部长、安环科副科长、机电科科长、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副主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成员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仲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争议。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露天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安全,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第五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矿工权益。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人员安排、设备管理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煤矿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重视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制度,规范作业程序,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性。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找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矿区清洁治理和垃圾处理工作,保持矿区环境卫生。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矿山可持续发展。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伞檐清理的管理,防止伞檐掉落的现象,影响生产作业、人员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章伞檐清理
第三条伞檐指台阶突出大于O.5m的部分,伞檐处理后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o
第四条出现伞檐时,责任单位应及时在台阶顶和底同时修筑安全挡墙隔离危险区域,防止设备及人员进入,并立即安排专人指挥设备对伞檐进行处理。
第五条因爆破原因产生伞檐时,爆破单位必须及时用免爆机处理,保证采剥工作安全进行。
第六条在采剥工作中产生的伞檐由采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同时负责清理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伞檐必须由挖掘机或者免爆机在专人指挥下清理,夜班禁止清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避免出现伞檐。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根据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办法负责督促施工、检查、验收,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条安全环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露天煤矿管理制度3篇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露天煤矿管理制度3篇露天煤矿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机构与职责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某某]23号、《领导带班入坑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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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
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五)电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电力供应和日常供电安全监督检查。
(六)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工程的相关审查和施工监管工作。
(七)水务局负责露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八)监察局负责监督露天工程中行政行为的依法合规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九)财政局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筹措和拨付盟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审计局负责露天工程资金和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十一)发改、人社、安监和工商部门协助做好露天工程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五条露天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须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设计规模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露天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露天工程初步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
水源供给工程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详查勘查资料,确保露天工程施工作业的防尘水源供给可靠。
第七条露天工程设计应采取分段采掘施工、逐步内排回填的方式,按照煤层走向分段设置采区或治理区,明确开采及恢复治理顺序,尽可能减少排土场占用自然草场。
第八条排土场设计应通过现场勘查,首选内排土。
确需外排时,应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天然河道行洪的要求,不应设在主要工业厂区、居住区及交通干线1000m范围内和村镇生活水源的上游,排土场设计必须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
第九条露天工程初步设计中洒水车的配备数量必须严格依照工程施工范围、储煤场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矿区蒸发量和其他用水量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后计算确定,确保满足矿区环保和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十条露天工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盟行署审查,盟行署按管理权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或其他露天工程应编制以下资料并通过评审取得批复文件:一、露天煤矿:(一)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三)开发利用方案(四)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程初步设计(六)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八)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九)矿区总体规划(十)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十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十二)土地复垦方案二、其它露天工程:(一)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二)工程初步设计(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八)土地复垦方案第四章开工管理第十二条露天工程实施企业将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批复文件报盟、旗煤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三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条件下生产安全事故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等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在露天工程开工前,由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盟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无矿权的或有矿权无施工资质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
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露天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招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及中标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投标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露天工程施工单位须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各项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缴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的费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计算出的保证金缴存数额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缴存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分期缴存。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标准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小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中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3.大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露天煤矿规模划分标准其它煤矿露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以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直接转为本企业露天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按照要求进行补交。
(三)履约保证金无矿权的露天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约定或设计投资金额的10%。
第十六条露天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
(一)露天煤矿由项目建设单位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二)其它露天工程由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中标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三)监理单位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七条露天工程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或专项设计等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首采区及拉沟位置、排土场、开采工艺及露天矿总布置方案等主要技术方案。
确需对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和重大调整的,应由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后,经旗(区)主管部门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露天工程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由矿长(项目经理)、安全副矿长(项目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矿长(项目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机电设备副矿长(项目机电设备副经理)等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交叉兼职。
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露天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露天工程须按照分段剥挖和内排回填的原则施工,严禁大范围一次性开挖施工和生产,一个工作面具备倒坑复垦条件时,必须实行内排。
一个露天工程一次只准开掘一个工作面,在第一个工作面剥挖工程结束前一个月,由施工单位向旗(区)主管部门申请并获验收批准后,方可开掘第二个工作面,将第一个工作面的剥挖坑作为第二个工作面的外排土场,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露天工程对矿区总平面布置、采掘场、排土场、道路运输系统、输配电系统、防排水系统等进行定期测绘,并绘制图纸报旗(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一)按月绘制1:1000或1:2000采剥工程平面图,1:500或1:1000的横剖面图和1:2000的纵剖面图,剖面图间距根据开采条件确定,宜为100m、150m或200m;按月绘制1:2000的排土场平面图和1:1000或1:2000的剖面图。
(二)按季度绘制运输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三)开工前或输配电系统发生变更后,须绘制输配电系统图。
(四)每年雨季前及防排水系统和设备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填绘、修改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五)开工前,须绘制井工采空区、塌陷区与露天工程平面对照图。
(六)开工前及开工后每半年,须绘制一次矿区总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二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做好大雨、大雾、大风、大雪、雷电、高温、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演练,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露天工程项目采掘场、排土场或地面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必须设置防洪工程。
第二十四条露天工程存在采空区、塌陷区以及高温异常区的,应制定采空区、塌陷区及高温异常区作业专项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须对露天工程范围内的采空区、塌陷区和高温异常区进行勘察、设立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监测,对可疑地点加强检查和勘测。
在生产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撤出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健全边坡安全防治管理机构及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记录观测数据,按月做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治。
第二十六条露天工程须在剥离施工范围外5—10米处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或者设置不低于1米的防护土堤,并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说明。
应加强对排土场边坡防护管理,设置拦截沟或挡墙,防止滚石对周围人员及车辆造成损伤,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未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转让露天工程施工资格。
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工程应委托有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露天煤矿因经营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须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盟行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