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律性文件审核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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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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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文件的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文件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文件的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合同协议、报告公文等。

第三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审慎、细致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规范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第五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严格保密,审查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文件内容,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六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申请文件审查的单位应当填写审批表,注明文件类型、审查要求、审查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审批表应当由申请单位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提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

第十条审查报告或意见应当详细说明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和参考价值。

第三章审查要求第十一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重文书规范和逻辑清晰,确保表述准确、流畅。

第十二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核实文件内容与表述是否符合事实、逻辑是否合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确保文件格式规范、排版清晰,避免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重审查细节,确保文件内容完整、无遗漏。

第四章审查标准第十五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遵循公司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文件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根据文件类型和级别确定审查标准,不同文件应有不同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意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确保审查结果不泄露外泄。

第十八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有明确的审查范围和要求,不能随意变更或延期审查工作。

第五章审查结果第十九条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实施,第28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均须通过合法性审核;其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完整版)三体系(全条款)内部审核

(完整版)三体系(全条款)内部审核
8.3不合格品控制
4.5.3不符合, 纠正与 预防措施
4.5.2事故、事件、 不符合、纠正和 预防措施
1、如何进行不合格品 的处置2、对不合格品 的让步处理是否符合 规定
1、查原料不合格品、过程不合格品、成品不合格 的标识及处置;2、查产品质量报告单、 分析报告 单、不合格品通知单;查对不合格品的《纠正 和预防措施》 和验证情况;3、现场查看不合格品 隔离和记录,对返工的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记 录和再次抽样检验。
7.4采购
4.4.6运行控制
4.4.6运行控制
1、供方的选择、评价、 控制;2、产品的验收。
1、查组织如何选择和评价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跟 踪措施是否予以记录?供应商评定记录、合格供 方目录、供应商定期评估报告、供方供货情况记 录。2、查3-5类主要材料的采购计划,合同或订 单,查采购产品的验收记录;3、供方档案, 是否 得到及时更新;
◆是否按程序文件规定实施标书、合同订单评审;◆评审的结果及后续的跟踪措施是否记录? ◆顾客投诉中有无因产品要求评审不当而造成的问题?◆产品要求生产生变更时,是否由授权人员执行修订工作?◆修订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评审,并通知了有关部门?◆修订记录是否完整。
后与顾客进行沟通的◆是否对沟通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是否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源配备是 否合适。是否有效果进行?◆怎样向顾客提供产品信息? ◆如何处理顾客的询问、订单以及顾客的投诉? ◆是否建立用户档案,是否向有关部门及时传递顾客对服务要求的信息
8.4数据分析
4.5.1监 视 和 测
4.5.1
1、有无对数据进行收
1、查公司目标指标统计分析情况2、各类质量周
量4.5.2合规性评价
绩效测量和监视
集与分析的规定?是 否采用了统计技 术?2、数据收集与分 析的实施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固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为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规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9日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制度

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制度

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件等级审批管理,规范文件审核制度,提升文件处理效率,保障文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包括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本单位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文件、流程、岗位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条本单位文件等级审批管理应当加强对文件的保密管理,确保文件的机密、秘密和机密等级的严格保护。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文件的种类和等级第八条本单位的文件主要分为一般文件和重要文件两类。

一般文件包括通知、公告、会议纪要、通告等,不属于机密、秘密和机密等级的文件。

重要文件包括决策文件、规划文件、政策文件、涉密文件等,属于机密、秘密和机密等级的文件。

第九条文件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等级,对文件的涉密程度进行划分。

第十条绝密文件:对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重要机密信息的文件,必须采取绝密措施,严格控制查阅和传播。

机密文件:对国家秘密、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政策、重要计划和重要会议的文件,必须采取机密措施,限制查阅和传播。

秘密文件:对国家秘密、经济建设中的一般政策、计划、重要会议的文件,必须采取秘密措施,限制查阅和传播。

一般文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经济建设的一般性文件,不需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对文件的具体等级和涉密程度,由文件的起草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评估,确定文件的等级。

第十二条对重要文件的审批权限,根据文件的等级确定具体的审批人员和程序,确保合理、合法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对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签发和印章使用,应当加强管理,严格限制和控制使用权限,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毕府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审议和公布第五章备案和监督第六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第七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第八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决定、办法、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细则、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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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
一、定义:
1、所谓【法律性文件】,指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区域公司对外所签署的设定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表单、通知、函件等;公司内部的各种重要之规章制度、流程规范等,由制定该规章或规范的部门上级主管确定是否属法律性文件的范畴。

2、为方便起见,以上法律性文件概括称之为【合同】。

二、合同审核权限及会签:
1、初审:合同的初审应由该文件的经办人负责。

经办人应对文件中的基本内容,如:合同中的当事人主体信息是否准确,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是否按约定填列准确,等;以确保合同中内容的填列与实际状况相符。

2、复审:由该文件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负责。

分管领导重点应把握合同中大的方向与原则,以确保该合同不会与公司的正常经营相抵触或与签订该合同的初衷相违背。

3、法律审核:由业控中心法务部负责。

法务部重点审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并对合同的整体内容进行全面性审核,以确保该合同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及对公司利益的保障性。

4、其他审核:特殊合同的审核权限依实际状况而定。

5、会签:合同审核依上述流程各相关人员在审核完毕后依次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

三、合同审核相关事项:
1、时限:合同审核时限,自经办人填写《合同会签单》至最后审定,原则上应控制在1-3个工作日内;特殊复杂的合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用印:合同用印必须在审核流程全部完毕,并且相关人员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未经业控中心法务部审核会签之合同,不得用印。

3、合同审核流程中相关审核权限人员不在岗,应通过内部系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能力审核之代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完毕若无法自行在《会签单》上签字,则委托他人签字,代签人员需写明缘由并由审核人员事后补签。

四、合同的保管
1、合同的签订原则上至少一式三份原件,确保公司至少留存二份原件。

一份由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另一份交由业控中心法务部保管。

2、业控中心法务部及经办部门应建立专门档案,对公司各种法律性文件予以存档保管,并方便公司高层及各部门相关人员查阅。

3、经办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法律性文件的保管工作,业控中心会对各部门的法律性文件档案进行不定期检查,若档案保管不当或者遗失,公司将追究个人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由业控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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