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2.法律方法的特征⑴专业性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⑴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⑴实践性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⑴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⑴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三)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2.法律论证的特点⑴社会性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⑴说理性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⑴言辞性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⑴论争性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分类(一)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⑴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⑴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二)合理性原则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三)整体性原则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⑴属于必然性推理⑴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⑴特点: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②案件事实(小前提)③判决(结论)⑴条件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2.归纳推理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⑴属于或然性推理⑴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⑴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3.类比推理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⑴属于或然性推理⑴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第四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形式(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⑴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⑴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⑴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⑴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⑴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一)内容融贯性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二)程序合理性(三)逻辑有效性(四)结论可接受性。
自己整理的法理学重点

法的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的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范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产生方式上的区别。
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内部结构上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直接调整对象:人们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同遵循的法律效力。
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这个特征是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为前提的。
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区别。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不意味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威慑力。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首先,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其次,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最后,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所以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国家意志性: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来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但是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甚至个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当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办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一、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该原则认为,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权威性或更具体适用性的规范。
例如,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常被视为具有更高权威性的规范,因此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这种解决办法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混乱,但也可能导致某些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改革法律制度另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是通过改革法律制度来消除冲突。
这种办法通常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改革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修改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等。
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可以使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得到解决,并建立起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协商和合同协商和合同是一种灵活和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并解决冲突。
例如,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各方可以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商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解决办法依赖于各方的协商能力和合作意愿,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权衡利益权衡利益是一种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这种解决办法需要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权益,确保冲突的解决方案可以尽可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然而,权衡利益的过程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争议性,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公正的决策机制。
五、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是解决跨国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途径。
法律效力的冲突解决(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效力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层级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和冲突现象。
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类型1. 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是指法律条文中存在相互矛盾、重复或者不协调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2.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在内容上相互矛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规定在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冲突。
3. 法律层级冲突法律层级冲突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冲突。
例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三、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1. 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
(2)体系解释: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其含义。
(3)目的解释:从立法目的出发,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2. 衔接方法(1)优先适用:在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时,优先适用法律效力较高的规定。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法律层级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3. 限制适用在法律效力冲突无法通过解释和衔接方法解决时,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限制适用,以消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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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
一般而言,有领导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领导关系的只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