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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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南海争端解决南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的方面非常复杂。

解决南海争端需要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洋法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并分析其可行的解决途径。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是指各国根据公认和接受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约定所建立的,管理海洋事务和解决海洋争端的国际法律体系。

其中涉及到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尊重领土完整、遵循领海边界等。

二、国际海洋法在南海争端中的作用1. 治理原则国际海洋法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治理原则,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指导。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在南海享有的权益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来行使,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 和平解决争端机制根据国际海洋法,各国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例如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避免使用武力或采取其他具有军事性质的行动。

国际海洋法为争端解决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框架。

3. 国际承认国际海洋法具有普适性和国际承认性,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认可。

以国际海洋法为基础解决南海争端,可以使各方都能接受解决方案,减少冲突和矛盾。

三、可行的解决途径1. 强化对话与合作南海争端的解决需要各国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对话和合作,各方可以共同制定规则和管理机制,推动合作开发南海资源,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2. 尊重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对争端进行公正、客观裁决的方式。

各方应该尊重国际仲裁的决定,并认真履行仲裁结果。

这将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一个合法、公正的途径。

3. 深化区域合作南海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是各方的共同关切。

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各国可以共同维护南海的稳定与安全,并共同解决南海争端。

结论国际海洋法在解决南海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基本原则和规则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指导,并为各方提供了公平、公正、合法的解决框架。

通过强化对话与合作、尊重国际仲裁和深化区域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致力于解决南海争端,实现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近年来,南海地区一直存在着复杂的争议和紧张的局势。

各国对南海的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问题意见不一,导致南海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地区和平稳定,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首先,南海各方应坚持和平解决争议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争端应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

南海各国应充分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制度,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争端,以确保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的得出。

其次,各国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通过定期召开南海问题的高级别会议,各方可以就敏感问题进行坦诚深入的交流。

此外,可以推动南海各国海上搜救、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合作,增加互信,减少误解和误判,为解决争议奠定基础。

第三,需要建立有效的冲突预防机制。

南海地区存在着多个主权声索国,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防止潜在的冲突升级。

这可以通过建立热线通信渠道、签署军事透明协议以及开展军事演练等方式实现。

同时,各国应确保在争议水域保持克制,并采取措施减少军事活动或军事部署,以避免进一步引发紧张局势。

第四,南海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区域合作。

南海周边国家可以通过现有的多边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外长会等,加强互信,探讨共同的合作机制,为争端解决提供平台。

同时,需要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寻求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合作,推动形成更多的共同利益,从而为解决南海问题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第五,国际社会的参与是解决南海问题的重要因素。

国际社会应积极提供建设性的支持和帮助。

各国应重视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问题,通过发表声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方式,为解决争端和减少紧张局势作出努力。

综上所述,南海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坚持和平、协商、合作的原则。

通过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冲突预防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以及国际社会的支持,才能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各国应摒弃冲突和对抗,以合作与互信为基础,解决分歧,共同维护好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繁荣。

南海仲裁案:中国狠煽了国际法庭一记耳光

南海仲裁案:中国狠煽了国际法庭一记耳光

南海仲裁案:中国狠煽了国际法庭一记耳光菲律宾向海牙国际法庭提交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宣判在即,中国的反击也正在逐步展开。

从4月份开始,中国外交部门频繁发力,在国际范围内,争取世界各国表态,对南海仲裁案中的中国立场予以支持。

中国的这番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止到目前,已经有40个国家表态,对中国立场予以理解和支持,这里面既有具备相当国际影响力的俄罗斯、印度,也有与菲律宾同属东盟体系老挝、柬埔寨、文莱,还有传统友好的巴基斯坦、孟加拉以及原苏东国家,而最近阿拉伯22国的集体表态,更是为中国立场增加了一块重量级砝码。

中国为什么要这么做?在云石君看来,主要有两层用意:最直接的,当然是对国际法庭的判决本身施加影响。

虽然黄岩岛等南海诸岛之于中国的政治归属毋庸置疑,中国也已经明确表态,不参与,更不会接受国际法庭的任何判决结果。

但海外国际法庭作为一个具备有一定公信力的国际组织,其判决结果对中国的负面影响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虽然这种负面影响,不可能对中国在南海的具体行动构成直接冲击,但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丑化中国国际形象,恶化中国崛起的软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虽然出于维护主权,绝不能参与国际法庭的所谓仲裁,更不会对仲裁结果予以认可,但从侧面对法庭的判决结果施加影响,还是有必要的。

当然,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国,在南海这种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美国这个世界霸主尚不能让中国低头,国际法庭这样区区一个国际组织,想让中国苦苦哀求,来换取其之高抬贵手,那更是痴人说梦。

所以中国的出手,其立场和姿态也必然是强硬的。

拉寻求各国对南海仲裁案中国立场的支持,便是中国强硬姿态的体现。

说白了,国际法庭不过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已,它的裁决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直接强制力。

它之所以能影响世界,主要靠的是自己作为国际组织的公信力。

换句话说,就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主要国家对它的认可,这才是这个法庭的权威的最大来源。

中国本身就是世界第二大国,现在又拉了一大票诸如俄罗斯、印度乃至阿拉伯联盟这样极具分量的国家给自己站队。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作者:智赢论文网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一、引言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

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

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所消灭。

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 年5 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

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 月在黄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

评论: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并无管辖权

评论: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并无管辖权

评论: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并无管辖权2014年06月06日 15:17:30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桂涛王建华任沁沁)在菲律宾提交要求判决中国南海领土范围及海洋权利无效的“起诉状”两个月后,设在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本周要求中国最迟在12月15日提交“应诉状”。

此前,中国已经多次表明拒绝菲律宾就双方南海领土争端提起的国际仲裁诉讼。

故而,中国也不会应国际仲裁法庭要求提交所谓的“应诉状”。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并非中国对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藐视。

恰恰相反,这正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准则的严格恪守和对国际仲裁适用的高度尊重。

无论其如何包装粉饰,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国际仲裁诉讼实质上就是岛礁归属、海域划界以及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的争端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这个仲裁法庭,按规定对中菲南海争端并无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98条特别规定,缔约国可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该类争端。

而中国已于2006年依据此条规定,正式作出了上述排除性声明。

中国以外的许多国际法专家也均认为,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德国波恩大学国际法教授斯特凡·塔尔蒙就曾分析指出,仲裁法庭通过程序审议会发现,菲律宾所提的诉讼并不在其仲裁范围之内,它应该宣布不予受理。

其实,菲方对此心知肚明,但是为了实现它的私利野心,必须将自己的政治表演精心包装成国际法律的角色,在国际舞台上渲染造势。

它一再辩称其诉求不要求仲裁庭就南海岛礁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作出裁定,以规避中国的排除性声明。

但是明眼人一看便知,诉状中的“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岛礁法律地位”等等诉由,无一不涉及与中国的南海领土争端。

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菲律宾请求国际仲裁法庭裁决中国基于“九段线”所作的海洋权利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显然于法理和历史均不相符。

在法理上,领土主权问题并不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南海争端源于多个国家对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主权争议,其中涉及的主要国家有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为了维护南海权益,下面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在解决南海争端时,应以国际法为准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基于互相尊重领土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一国两制的原则来解决争端。

因此,各方应采取对话协商的方式,充分利用协议、联合声明和谈判等渠道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使用武力或一切可能升级争端的行动。

同时,各国应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的区域秩序,维护南海的和平与安全。

其次,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南海是世界上重要的航运通道之一,海域内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

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分享这些资源,共同开展合作开发,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同时,各国也应共同保护南海的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和非法捕捞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加强地区国家间的信任建设。

南海争端的发生往往与地区国家间的互信度不高有关。

各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增加互信,通过对话与对抗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起相互尊重、积极互动的关系。

此外,地区国家还可以通过组织联合军演、科研合作、文化交流等方式增进了解,增进友谊,减少误解和误判。

第四,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南海问题的关注和监测。

南海地区的动态变化牵动着国际社会的目光,各国应加强对南海地区的监测和观察,及时了解南海局势的发展变化,以便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国际社会还应加强在南海问题上的调解工作,发挥中立的作用,推动各方争议以和平方式解决。

最后,中国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维护南海权益。

作为南海争议中的一方,中国可以通过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来增加地区国家的福利,增强地区国家对于和平稳定的需求。

例如,中国可以积极推动和参与南海地区的经济合作,提供金融支持、技术援助等,帮助地区国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地区和平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维护南海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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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导语【环球时报综合报道】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举动出现新的进展。

菲律宾外交部2013年3月25日宣称,由于中国拒绝回应菲律宾提交的仲裁,ITLOS现任庭长柳井俊二上周已经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

同时,德国籍法官、前ITLOS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

接下来30天内,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

“中国接下来如何应对比较为难”,中国学者邢广梅25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

“菲律宾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状告中国案取得巨大进展”,菲律宾GMA新闻网报道称,菲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25日在记者会上说,应菲律宾的要求,柳井俊二已任命帕夫拉克为中国方面仲裁代表。

下一步,在收到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书面申请后,ITLOS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

报道称,如无异议,仲裁团最后3个席位应从当事国菲律宾和中国以外的国家公民中选出。

菲律宾Rappler新闻网称,帕夫拉克和沃尔夫鲁姆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高级法官,其中沃尔夫鲁姆1996年10月起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5年至2008年曾任庭长,也是菲律宾1月22日提交的仲裁声明中主动指定的仲裁员。

菲律宾《太阳星报》25日介绍称,帕夫拉克2005年开始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他拥有华沙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曾任波兰驻联合国代表、波兰总统顾问、华沙大学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教授。

国际海洋法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1996年10月成立。

2011年10月,柳井俊二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期3年,也是首个出任这一职位的日本人。

他的出任曾引起中韩等同日本有海洋领土争端国家的集体担忧。

今年1月,菲律宾开始叫嚣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上反对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并于21日提出仲裁申请,还要求中国配合。

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将菲律宾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的通知予以退回。

而菲律宾外交部则强调,无论中国是否参与,菲律宾依然会敦促国际海洋法法庭组建五方仲裁团。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广梅26日对《环球时报》表示,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

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

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据邢广梅介绍,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颇有经验的德国籍仲裁员,中方此前表明立场,认定菲此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所以放弃指定,于是出现由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

仲裁小组的另外3人应由争端双方协议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3人也将由联合国指派。

邢广梅认为,靠外界指点,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上展现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准,中国应对起来比较为难。

接下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邢广梅说,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

【环球时报驻德国特约记者青木环球时报记者刘畅】不过,中国一直对菲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拒绝回应,也没有参与仲裁程序。

这就使不少人产生疑问,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何可以绕开中方仲裁南海争端?这样的仲裁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01首先厘清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虽然性质类似,但相差甚远在地位上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和附件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设立的。

所以,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常设性司法机关,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体制内的常设性专业机构。

管辖权上看,《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国际海洋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

对于属事管辖,《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一切案件;而《国际海洋法庭规约》规定的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一切争端和申请。

可见,国际法院的管辖事项是多于甚至包含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事项的。

(部分内容参考自金永明《海洋问题专论》)总结起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地位上不如国际法院重要,管辖权上也要小的多。

但在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法官必须是海洋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海洋和岛屿等相关问题的时候,专业性会更强。

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的门槛也比国际法院低。

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海洋法法庭不但可以受理国与国之间的案件,还可以受理国与政治体甚至个人之间的案件。

且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存争议虽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的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更强,但它也有不少争议。

特别是它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许多现行和遗留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美国不签署”和“西兰公国的存在”。

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和菲律宾都是缔约国,美国却不是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早期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认为这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

基于此因,美国当时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

不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即便如此该公约迄今仍未被美国批准。

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且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缺席,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效力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西兰公国的存在,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西兰公国是一个由私人宣称建立而未被国际承认的私人国家,位于英吉利海峡的废弃人造建筑怒涛塔(Roughs Tower)是该国仅有的领土,它约距英国英格兰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

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

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只有550平方米。

争议之处在于,当派迪·罗伊·贝茨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

因此,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

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海里的领海规定(之前为3海里),实际上西兰公国的领海主权甚至已经延伸到了英国本土,且英国具备了对该地的主权。

所以英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西兰公国如何适用这一问题也一直不置可否。

西兰公国(蓝线)和英国(黑线)领海示意图,虚线表示3海里的领海范围,实线表示12海里的领海范围02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强制仲裁,合法吗?根据相关法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没有问题抛开前文提到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问题。

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并不参与的情况下,接受了菲律宾单方面申请,就准备对中菲南海争端进行仲裁是否合法?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会为缺席方指派合适的代表以保证缺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还需补充一点,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柳井俊二是日本籍,但国内一些人将此次仲裁解读为日本政府反制中国的措施实在有些荒谬。

一则此次仲裁符合程序;二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们都是选举产生,法官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声望都有足够保证;最后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21名各国法官中也有中国籍法官(高之国,2011年当选),并不存在柳井俊二一人操控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可能性。

【延伸阅读】国际法院不是日本的后花园03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真做出仲裁,意味着什么?多数时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联合国承认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私法机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之一。

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它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等途径解决争端,其中调解、特别仲裁庭、特别分庭和海底分庭的管辖都是强制性的。

所以如果仲裁庭真的对有关中国的问题进行了仲裁,这种裁决是有强制性的,理论上,中国作为缔约国是必须遵守的。

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不一定适用于南海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的强制性是否对中菲南海争端适用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说法。

一个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

缔约国有权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说明,表明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

也就说,中国如果回应,其实是有权终止的此次仲裁的。

另一个说法来自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

他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争端的解决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这一问题是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的。

而当时中国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所以中国虽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些问题上,国际海洋法庭其实对中国并没有强制管辖权。

最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能保证仲裁结果被执行在管辖权层面存在变数,在执行层面更是如此,特别是针对这类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即判决虽然在法理上和法律效应都在,但并不能直接左右当事国的行为。

这种执行难,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创建时间短,承接相关案件少,例子还不多。

但国际法院遭遇的执行难却有不少,由于两者在执行规定上的类似,所以类比起来也并无不妥。

2012年11月19日,哥伦比亚总统桑托斯出席新闻发布会拒绝国际法庭的部分裁决最近的案例,发生在2012年11月19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拉丁美洲的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之间的岛屿主权争议作出最终判决,但是裁决一经作出就遭到哥伦比亚政府的反对,而国际法院审理此案花费了11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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