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合规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关联交易的典型案例

上市公司合规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关联交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合规已成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在上市公司运营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是关联交易的管理,其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已被广泛认可。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上市公司合规中实质认定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公司A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某大型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在实际经营中,公司A频繁与该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购买其产品和服务,并支付了较高的费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与实际控制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要符合市场价格,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然而,在该案例中,公司A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存在以下问题: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尽管公司A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形式上符合相关规定,但从实质上看,却违反了公平和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案例二:公司B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B是一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其主要产品为汽车零部件。
由于市场对该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司B迅速扩大了生产规模。
然而,公司B在扩大生产的过程中与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关联交易,购买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向其提供了大额贷款。
虽然这些关联交易的形式上合规,但实质上,公司B与关联方形成了过度依赖的关系,导致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增加。
当市场需求下降时,公司B将难以避免与关联方的亏损共担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显示了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关联交易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一方面需要依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实质,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合规实质重于形式的意义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关联交易的目标是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上市公司合规中,合规的实质是更重要的方面,仅仅通过形式合规的运作,可能无法得到实质合规的效果。
首先,合规实质重于形式可以预防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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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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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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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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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实体的不同部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种交易的特点是参与方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财务关系或权益关系。
关联交易可以包括销售、采购、租赁、资金借贷、技术转让等各种形式的交易。
以下是几个关联交易的典型案例:1. 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销售交易:公司A是生产计算机配件的供应商,而公司B是一家计算机制造商。
公司A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公司B销售配件。
这样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目的是帮助公司B在财务报表上减少成本,从而提高公司B的利润。
2. 公司A向其关联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公司A是一家不动产运营商,而其关联公司是一家零售商。
公司A向关联公司提供零售店铺的租赁服务,并以相对较低的租金收取费用。
这种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目的是支持关联公司的运营,并通过租金减少关联公司的成本。
3. 公司A与其主要股东的借贷交易:公司A的主要股东是一家金融机构,该机构向公司A提供资金借贷。
这种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目的是为公司A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帮助主要股东实现资金回报。
以上案例是关联交易的典型样本,它们展示了在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潜在问题。
在这些案例中,关键是确定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和准则。
例如,在销售交易的案例中,重要的是评估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值,交易是否形成了利益输送,就相关方是否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
对于租赁交易的案例,重要的是评估租金是否与市场价值相符,以及关联方是否正当地获得了租赁服务。
对于借贷交易的案例,关键是评估利率、还款条件和其他相关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并确保主要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总的来说,关联交易需要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相关的法规和准则也要求企业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审查和审计。
这样可以防止滥用关联交易,维护各方的权益,以及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近年来,关联交易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形式在商业领域中并不罕见,但是如果不加以监管和规范,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关联交易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关联交易案例:公司A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而公司B是A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在A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B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建筑材料,并以高价向A公司销售。
虽然这种交易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潜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A公司对B公司有控制权,B公司可能会通过提高建筑材料的价格获取更高的利润,从而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其次,这种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其他建筑材料供应商很难与B公司竞争,从而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关联交易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
假设银行A是一家大型国有银行,而公司B是A银行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信贷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可能会将大量的贷款业务委托给B公司处理,而B公司则可能会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收取高额的手续费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种关联交易不仅可能损害借款人的利益,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商业和金融领域,关联交易在政府部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以政府采购为例,如果政府部门与某个企业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在采购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例如,政府部门可能会将采购合同委托给与其关联的企业,而不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这种关联交易不仅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引发腐败问题。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针对关联交易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规范。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并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关联交易案例的分析,探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监管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
具体交易如下:1. A公司以1亿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C公司100%股权。
2.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无息贷款,共计5亿元。
3.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购买原材料,交易金额为1亿元。
在上述交易中,A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审议,也未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三、案例分析(一)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1. 利益输送:本案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至自身,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财务信息失真:由于关联交易未充分披露,导致A公司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
3.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2. 加强关联交易审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严格审查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3.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反映了关联交易在实践中的风险及监管问题。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关联交易法律监管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审批程序等,为关联交易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关联方交易案例

关联方交易案例关联方交易是指在一笔交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可能是家族关系、股权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
关联方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并不罕见,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监管,就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联方交易的案例。
某公司A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该公司的董事长B先生同时也是一家供应商C公司的大股东。
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公司A选择了C公司作为唯一的供应商,并且在采购价格上给予了C公司一定的优惠。
经过调查发现,C公司的产品质量并不是最优的,而且市场上还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提供更优质的产品。
但是由于董事长B先生的关系,公司A仍然选择了C公司作为唯一的供应商。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与C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联关系,而且这种关联关系对公司A的采购决策产生了影响。
首先,公司A给予C公司的采购价格优惠并不是基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而是基于董事长B先生的利益考虑。
其次,公司A选择了质量并不最优的产品,这显然不符合公司A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由于公司A与C公司的关联关系,可能会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关联方交易可能会导致的一些问题。
首先,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即一方通过关联关系获取了不合理的利益。
其次,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即一方在交易中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最后,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竞争,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
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其次,公司应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最后,公司应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培养,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关联方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必须加以规范和监管,避免出现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问题。
非法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你了解么?(内附案例)

非法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你了解么?(内附案例)小编导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内部结构逐渐复杂,特别是在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这一现象十分常见。
法律并不禁止所有关联交易,只是禁止不公平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关联交易”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
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为此,各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基金关联交易 司法案例

基金关联交易司法案例基金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投资标的或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关联的交易行为。
这类交易可能存在着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操纵市场等潜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的法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基金关联交易的案例,对于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及裁决,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案例一: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案2017年,某基金公司利用自身关联的私募基金进行了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通过内幕信息和市场交易操纵手段,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人为抬高,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监管部门介入并展开了调查,最终对该基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公司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例揭示了基金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市场操纵风险,也表明了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坚决打击立场。
二、案例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案某公募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基金关联交易的便利,通过多次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并借助关联交易将损失转嫁至基金投资者。
该案例中,基金经理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触碰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底线,也对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
该案例反映了基金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也引发了对于基金管理人行为监管的深入探讨。
以上案例显示了基金关联交易领域的监管挑战和司法裁决的必要性。
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加强制度设置和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基金关联交易行为,防范潜在风险。
基金管理人也应增强风险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通过对基金关联交易司法案例的深入研究和总结,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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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作者: ————————————————————————————————日期:ﻩ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ﻩ(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ﻩ2(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2)(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一)总体要求 (6)(二)程序合法 (7)(三)定价公允 ................................................................................................................ 8(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8(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ﻩ(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ﻩ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ﻩ(一)总体分析10ﻩ(二)案例分析 (11)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ﻩ13(一)总体分析13ﻩ(二)案例分析ﻩ14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ﻬ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
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投资业务中,还需要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判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法人示意图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陈朝晖:《股票上市规则解读》,/main/images/2010/09/07 /20100907165839169.pdf。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示意图22原图摘自:/forum.php?mod=vi ewthread&tid=15208&extra=,经过一定技术处理。
图中黄色方框为关联自然人。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与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则有一定区别,我们简要地进行对比。
第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准则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是拟上市公司在IPO时披露关联方相关信息的标准,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股票的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因此,拟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时,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关联方;在此后的申请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需要遵守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披露范围不同。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内容上的区别包括:(1)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
因此,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7、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6,除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与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应重点披露与不属于并表范围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2)明确将潜在关联人纳入关联方范围。
证监会及交易所重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一)总体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
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程序合法《公司法》通过关联交易回避等制度来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平,包括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1、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关联交易还应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定价公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3影响独立性与影响持续盈利能力难以分割,因此本文将其合并为一个原因。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该规定隐含着募投项目不应导致关联交易增加的含义。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一)总体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推定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的,企业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来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因此,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也成了判断关联交易合法与否的核心问题4。
4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
例如,下文涉及的成飞集成就将“关联交易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影响的分析”列为一个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证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需要由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律师分别发表意见。
5上述各方的意见必须建立在详细说理的基础上。
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以及律师判断关联交易公允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具体包括比较市场价格、历史成本、预期未来收益以及产品利润率等。
第三,由管理层、独立董事及发行人股东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