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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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手册】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相关知识整理

【执法手册】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相关知识整理

【执法手册】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相关知识整理一.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对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为其提供翻译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翻译。

(三)必须委托我国律所的执业律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四)外交官员探视、近亲属会见、通信权保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公安机关批准探视、会见、通信,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5―05条第3款规定执行。

(五)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不准出境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不准出境,但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一)外国人犯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罪名的的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外国人犯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管辖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

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

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百五十四条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外犯

国外犯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刑法针对这几种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很多人都好奇,对于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外国人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民事方面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行政方面1、外国人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我国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我国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外合同中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有哪些情形

涉外合同中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有哪些情形

涉外合同中必须适⽤中国法律有哪些情形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是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或者外国⼈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产⽣的纠纷是⽐较多的,⽽法律适⽤问题是解决纠纷的先决条件,那么涉外合同中必须适⽤中国法律的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涉外合同中必须适⽤中国法律有哪些情形1、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在中国境内,(⼀)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四百六⼗七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规定的合同,适⽤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空间效⼒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进⾏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百六⼗六条专属管辖因在中华⼈民共和国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涉外合同中必须适⽤中国法律有哪些情形”问题进⾏的解答,涉外合同中必须适⽤中国法律的情形包括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国法律不予适⽤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外国人的适用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外国人的适用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外国人的适用规则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这其中也涉及对外国人的管理和处罚。

在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外国人同样适用,但是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外国人的适用规则进行探讨,以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行为。

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公民类似的基本权利,但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无论是居住在中国,还是短期逗留,外国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如违反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二、特殊规定和程序1. 注册制度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中国后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包括临时住宿登记和长期居留登记。

没有进行合法登记的外国人将被视为非法居留,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 证件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和签证。

如果外国人未能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处罚。

3. 语言要求中国的治安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通常使用中国语言,外国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合作。

如果外国人无法理解和遵守指令,有可能面临处罚。

三、常见违法行为和处罚1. 涉及违法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同样不能从事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销售假冒产品、非法滞留等。

这些行为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制裁。

2. 处罚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方式,如罚款、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等。

具体的处罚方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处罚决定通常由相关执法机关作出。

四、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治安管理处罚对外国人实施时,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外国人享有辩护权,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外国人在接受调查和处罚时,应当受到合理对待,尊重其人权和尊严。

五、加强对外国人法律教育和宣传为了让外国人更好地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外国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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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
一、《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只要外国人有犯罪嫌疑且不享有豁免权,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条都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联合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对外交人员的范围及有关特权与豁免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人均为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
(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
(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
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

四、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
我国签署了《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自然应信守上述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即参加公约国如逮捕或羁押了外国人,根据被羁押人的要求,要及时通知外国驻这个国家的领事馆,并允许探视、通信。

对此,依据我国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刑诉法规定除有碍侦查的,逮捕人犯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这条规定与通知领事馆基本一致。

至于探视、通信,我国刑诉法原则上不允许,对此则应遵守我国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会见在押犯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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