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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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产生的条件: ➢ 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 ➢ 政治条件: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 (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2.8-
1950.1.8
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 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 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 史上。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 含的信息的人们,在这里比在世界上的 任何地方都能清醒的预感到震撼世界的 惊雷!
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宏;观(三调)控民族法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 犯罪和刑罚;(五)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 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 民事基本制 度;(九)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 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 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家与公民
主体
政府与市场 中央与地方
《价格法》 第3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
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 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26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 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 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予以实现。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法律解析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法律解析
参考文献 [ 1] 张骏. 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研 究 以 宏观 调控法 为视角 , 载 江南 大学学报 ( 人文社科版 ) 2008年 10 月第 7卷第 5期. [ 2] 刘大洪主编. 经济法学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126页. [ 3] 参见刘大洪主编. 经济法学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25 页. [ 4] 前引 1张守文. 宏观调控的法律解析 . [ 5] 参见罗豪才. 公法视角下和谐社会 的构建 , 载 中国发展 , 2005年第 1期 . [ 6] 张守文. 宏 观调 控 的法 律解 析 , 载 北 京大 学学 报 ( 哲 学社 会 科学 版 ) 2001 年第 3期. [ 7] 刑会强. 宏观调控运行的法律问题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 13 页. [ 8] 卢炯星. 宏观经济法 ,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62页. 126
的权力。 宏观调控监督 权则指的是宏观调控监督 机关对 宏观调 控的决 策权、 执行权的行使、 执 行过程 及结 果进行 审议、 评 价和 监督 的权 力。宏观调控监督 包括两 方面 的内 容 : 程 序上 的监 督是 指对 指对 调控主体是否依法 定条件、 方法、 程序制定并 执行宏 观调控 决策所 进行的监督 ; 实体上 的监督 是指 对调控 主体 制定 及执行 宏观 调控 决策是否符合客观 经济规律 , 是否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是 否实现 预期的效果 , 并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所进行的监督。 ( 二 ) 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宏观调控权作 为一项综合 性的国家 公权力 , 除具有国家 公权 力的 一 般特 征 专属 性、 法定 性、 社会 公共性等 , 它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特征 : 第一 ,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经济调节 权的一 种 , 是 区别于 传统国 家权力 立法权 、 行政权、 司法权的一 种新型 国家权 力。虽然宏 观调控权与行政 权存 在交叉 , 特 别是宏 观调 控执 行权在 权力 性质 上与行政权相似 , 但宏观经济调控权 与传统行 政权在 产生的 基础、 权力的性质、 权力的主 体、 行使 的方 式、 运行 的作 用、 作用 的领 域、 保护的法益等方面 都不尽相同 , 不能 混为一谈 , 否则 将会影 响学科 理论之间的逻辑严 密性。 第二 , 宏观调控权具有宏观经 济性 , 区别于 市场规 制权。宏观 调控权作为国家 的一 项特定 的经 济职权 , 其 作用 的领域 为宏 观经 济领域 , 其行使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 长 , 增加就业 , 稳 定物价 , 保持 国际收支平衡。而很少关注 微观的、 个体的经济主体的具体运行。 第三 , 宏观调控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一级的 国家机 关 , 具 有中央 集权性 , 区别于 地方经济调控权 。既是 宏观 , 则应当是一国范 围内的 宏观 , 而 一国范围内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地 方经济调 控权 , 是不能够称之 为宏 观经济 调控 权的 , 它只 是一 种具有 落实 宏观调控措施 义务的权力 , 并不能够等同于宏观调控权的本身。 第四 , 宏观调控权所保护的法益 是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是维 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 , 而宏观调控权作为经济法上的重要权力 , 理应 体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譬如, 在宏观调控法中, 为了维护社 会整体利益, 政府综合运用 计划、 财政、 税收、 金融、 产业政策和价格 指导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调控国 民经济运行 , 以 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 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 保证社会经济的全面、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 宏观调控权配置之反思 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 , 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 , 使各类宏观 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 , 职责明确 ,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 进行宏观调控。 因此 ,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指宏观调控权按照 一定的配置原则在调 控主体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 题, 即宏观调控 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 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应如何分配。具体而言 , 包括两方面 : 其一是 横向的配置, 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 ; 其二是纵向 的配置 , 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 基于此 , 笔者认为在构建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 ) 合法性原则 。 即调 控 权法 定 原 则 , 调 控主 体 的权 限、 手 段、 相关责任和调控 活动 必须 由法律 做出 规定。这 是权 力配 置的 33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部分城市房价涨幅过快,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XX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对购房资格、限购政策、限贷政策、土地供应、房屋租赁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XX市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李某了解到《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李某为方便购房,向开发商提供了伪造的社保缴纳证明。

同年4月,李某顺利办理了购房手续。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相关部门发现李某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存在伪造嫌疑。

随后,李某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补缴相关税费。

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1. 《条例》的合法性:李某认为,《条例》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其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2. 李某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李某认为,其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是为了满足购房条件,并非恶意违法行为。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李某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四、法院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条例》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调控政策。

XX市房地产市场存在过热现象,出台《条例》旨在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因此,《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李某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行为:李某为了购房,伪造了社保缴纳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经济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一种具备法定效力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济法的法律效果: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国家经济良好运行。

3.经济法的司法保护: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司法机关提供保障,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经济法的整合作用:在宏观调控中,经济法起到整合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市场监管: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垄断、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资本市场调控:经济法对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规范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3.金融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4.价格调控:经济法对价格进行调控,防止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外商投资保护:经济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保护,建立健全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6.劳动法保障:经济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制定劳动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与问题1.法律滞后性: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2.执行难度:经济法需要依靠执行力度和手段,但执行难度较大,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3.利益关系复杂:宏观调控涉及各方利益,经济法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存在挑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监管缺位:在某些领域,经济法的监管存在盲区或不足,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滋生。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财政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财政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并非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少,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如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手段,刺激经济复苏。

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抑制经济过热。

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首先,法律规制能够保障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政府在进行调控决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政策目标、调控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定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其次,法律规制有助于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公平性。

在财政宏观调控过程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不同的群体和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加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负担,而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可能会使某些地区受益更多。

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明确规定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量减少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不公平待遇,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者,法律规制能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透明度。

财政宏观调控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不断攀升,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本案例以XX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律实践为切入点,探讨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XX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城市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房价持续上涨。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价上涨压力,但房地产市场仍存在一定风险。

2018年,XX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新措施。

本案例将以XX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律实践为主线,分析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案例内容1. 限购政策为遏制炒房行为,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限购政策。

该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二套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三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 限贷政策为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XX市政府对购房贷款实施限贷政策。

该政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同时,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限售政策为防止投机炒房,XX市政府实施限售政策。

该政策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存量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4. 土地供应政策为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调整土地供应政策。

一方面,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严格审批土地用途,防止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

5. 房地产企业监管XX市政府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XX市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法律的作用。

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刍议

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刍议
具 有 从属 性 。 具 体 到 宏 观 调 控行 为法 律 责任 上 , 也 具 有 这 些 特 征 。 观 调控 它 宏
行 为法律 责任 也应 当具有独立 性和从属性 。应 当指 明的是独立性是 其“ 实然” 应 然” 和“ 的统一 , 而从属性是其“ 实然” 的一面并不能很绝对 的说这就 是其“ 应然” 的一面 这是应为经 济法作为一 门新兴的学科 ,
比甲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当议梁峰摘何认定以及如何实现是宏观调控法责任理论中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宏观调拉法律行为责任的形态面对宏观调控法律责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关健词宏观调拉行为规原则责任实现中圈分类号口刀文献标识码要宏观调拉行为法律责任属于经济法责任的范畴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宏观调控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如归责原则和实现三个方文章编号旧仍以为艰刁刁一对宏观调控行为法律班任性质的认识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实施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贵任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将某种负担加到行为人身上为例外经济法贵任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属性模式但是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一直无法达成统一的认识于经济法贵任性质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首先我们应当在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前提下来探讨这个问题其贵任理论犹如建造空中梭阁没有现实基础部门法律责任就应当具有独立的形态如经济法中就有一些自己独有的责任形态惩罚性的责任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责任的一个前提经济法责任在模式上虽然与一般的责任模式并无不同之处但是其性质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性质任形态例如刑法资任而且还有与之匹配的程序法来保障责任的实现规之中济诉讼法的出台这就有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在具有独立性的同时又具有从属性补偿或接以及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一种是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另以前一种为一般后一种都是主体一行为一贵任这是由

宏观调控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宏观调控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已 由 工业 经 济 转 向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特 别 是 当我 国 加 入 W TO 后 ,不 仅 具 有 先 进 管 理手 段 的 两方 大公 司要 进 来 .而 且 . 国
( )增 强 内部 审计 的独 立 性 三 从 以下 方 面 增 强 独 立 性 : 一 是 机 构 独 立 。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上 要 保 证 审 计 机 构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分 离 ,尽 量 避 免 行 政 管 理 或 业 务 上 的 往 来 。 同时 ,审 计 部 门 的 直 接 领 导 者 应 该 具 有 把 审 计 结 论 或 决 定 付 诸 实 施 的 能 力 。 二 是 人 员 独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W “ 世 ” 以 后 的 经 济 环 境 要 求 内 TO. 人
( )加 强 企 业 内部 审 计 的 制 度 建 设 二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 使 内部 审 计 工 作 逐 步 走 向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的 道 路 ,使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减 少 工 作 中 的 随 意 性 、主 观 性 ,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 一 是 由政 府 着 手 研 究 制 订 内部 审 计 法 规 。这 是 加 强 内 审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的 最 高 目标 。 二 是 内部 审 计 师 协 会 组 织 拟 定 内 部 审 计 职 业 规 范 , 内部 审 计 职 业 规 范 应 包 括 内部 审 计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三 是 由企 业 根 据 国 家 和协 会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的 统 一 规 范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建立 健 全 本 企业 内 部 审计 的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 )制 订 本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办 法 。 ( ) 制 订 企 业 内部 审 计 机 1 2 构 和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和 办 法 。 ( 3)制 定 企 业 内部 审 计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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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顾璟2012-10-27 10:09:26 来源:中国法学网【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独立性;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作者简介】顾璟:社科法硕【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体系,政府的宏观调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极为必要。

要想实现宏观调控法律责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认清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完善其构成要件,理顺其归责原则。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政府的角色被定位为"守夜人",即只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萧条之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主义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人们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

"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1]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手段,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范围大、程度深,而缺乏约束的政府权力容易被滥用,所以对宏观调控做出法律上的规范是必要的。

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重大,如果出现失误将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因而出现宏观调控中违法或者失职、失误、失效无人负责的现象。

[2]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极为重要。

本文拟就该问题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及其形式、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实现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国家宏观调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

[3]目前世界各主要经济大国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都有程序性规范,比如德国的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以及法国的计划制定程序等等,此外,宏观调控决策主体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例如德国《稳定法》第2条规定:"联邦政府在每年的1月应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4]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有关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来说,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调控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是调控主体在违反这些义务之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本文中所涉及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是从第二个层面上来说的,即行使宏观调控权违法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说明该问题。

(一)宏观调控牵涉广大社会主体的利益宏观调控虽然不具体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一人群,但它往往与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正因为如此,国家就可以利用这样的利益杠杆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5]例如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经济收入,因而征收起点的升高或降低都会激起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应。

此外,国家也可以采取许多其它调控措施间接地影响到普通大众,例如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会造成房价的变动,从而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宏观调控在当代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果宏观调控失效,整个国民经济都将受到影响。

所谓宏观调控失效,即达不到调控目标的标准值或通过过高的成本达到标准值。

[6]在理想的状况下,调控主体应该做出正确调控决策,并有效地加以执行,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调控失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历史上著名的调控失效案例有很多,例如上个世纪日本在与美国鉴定"广场协议"之后日元大幅升值,引发九十年代初的房地产泡沫破裂,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至今都未完全摆脱其影响。

宏观调控影响如此巨大,所以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二)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当今时代的潮流之一,我国已将"建设法治社会"写进了宪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重大领域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可或缺。

在宏观调控中,要确立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用责任去规制权力,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自古以来,人们对权力与责任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笔者赞同权力与责任共存的观点,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对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责任与权力的共存原则,是法治的根本原则,法治的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建立和完善权责统一的机制和以责任制约权力的制度。

[7]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8](三)被调控主体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由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组成,被调控主体除了积极执行和配合实施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决定之外,还享受各种正当权利,主要包括自主选择权、决策参与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或请愿权、监督权以及对自己的损失请求政府予以补偿的权利等等。

如果不设置法律责任,被调控者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9](四)实现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致力于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领域自然也遵循这样原则,它要求调控主体的所作所为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轴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并非如此,调控主体往往假借"追求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私人利益,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现象比比皆是。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调控主体同样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政府行为首先是以决策和执行者个人及其所属的集团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次才考虑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当宏观调控决策和执行官员从个人利益最大的目标出发做出侵害民众的宏观调控行为时,应允许对该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宏观调控法正逐步取代反垄断法而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基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各国正在大力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及其立法。

[11]中国加入WTO已经超过十年,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国际市场经济、国际调节和国际经济法出现和发达以后,各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践需要越来越多地考虑这些国际因素,各国宏观调控的立法和实施应当同国际通行做法协调和接轨。

"[12]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营造更加良好的商业氛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十分重要,对于维护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及其形式(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目前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待宏观调控行为,得出了宏观调控决策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的结论。

[13]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就是传统各部门法律责任的综合并以行政责任为主。

[14]还有的学者认为宏观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宪法责任。

[15]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否认了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排除了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经济责任机制"[16]存在的可能性。

在此笔者着重对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进行区别。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常常被弄混淆,我们可以从责任的主体对它们进行区别,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调控主体,不包括被调控主体,[17]而行政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行政相对人。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也不相同,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政治责任则不可能完全精确地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种政治行为,可能并不违法,但却要承担政治责任。

[18]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还可以通过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得以体现。

宏观调控行为首先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不能以违约或侵权来定性),更不是犯罪行为,而是有别于这三者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等特点。

(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经济法责任的形式有四大类,"主要包括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

"[19]由于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所以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该在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范围内,但这四类经济法责任并不都能适用到宏观调控当中。

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强调责任人应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除商业银行等少数调控主体之外,其他大多数调控主体无法以国家财产或个人资金承担该类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强调应对责任人的经济行为做出某种限制,这类责任主要针对被调控主体,但被调控主体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以责任人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作为代价,该类责任也只适用于诸如商业银行等调控主体;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表现为限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管理行为,这项责任主要针对调控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以"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为主,以"财产和其它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和"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为辅。

[20]三、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关于宏观调控的构成要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1.适格的责任主体关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目前学界大都认为不包括被宏观调控主体,但对于是否包括宏观调控监督主体还存在一定分歧。

一些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主体只包括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21],另一些学者认为还包括宏观调控监督主体。

[22]笔者以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是针对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而言的,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只有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并不包含监督主体,所以监督主体不应成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

监督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应由其他形式的责任来加以规制,例如作为宏观调控监督机构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即使有责任其承担的也是政治责任。

[23]宏观调控主体分为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

199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经济调控权,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简易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

"这一规定对宏观调控决策主体进行了极大的限缩,具体说来,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包括两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有关部委,[24]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宏观调控监督主体也是决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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