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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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风险评审制度、风险监管体系和法律保障制度,提高资产与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平稳健康运行,坚持以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为基本原则,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资产、业务和管理风险识别、防范、控制、转化等工作.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应突出成员的学识水平、知识的专业性、知识结构的复合性和实际的业务经历.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充分论证、独立表决的审议决策原则;追求科学缜密决策,确保业务质量,有效识别防控风险,实现预期效益的决策目标.第二章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在担保业务、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审监督;并具体审定以下公司业务:1.担保类业务;2.委托贷款等资产类业务;3.项目融资类业务;4.短期资金拆借类业务;5.信息咨询、顾问、理财等中间业务;6.其它业务.二尽职评估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地投票表决;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掌握业界动态,研究银行政策,关注担保企业风险状况.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审定公司业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第七条涉及业务核销、以物抵债、抵债物变现与报损等不良资产处置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八条超过董事会授权权限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上报董事会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定.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常务委员7人,包括以下方面人员:一公司总经办公室2人,总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副总经理任第一副主任;二市场业务部门3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三风险管理部门1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分发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计工作等.会议秘书由风险管理部门派专职人员或派员兼职.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设候补委员1-3人.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与第一副主任由公司董事担任.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若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由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任或第一副主任请假.主任第一副主任应及时指定候补委员出席会议.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待审议事项情况由委员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安排增、减会议次数.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召集.第四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业务审议程序第十六条拟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业务部进行实地调研,评审后出具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风险报告书.第十七条会议程序: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秘书应提前将拟审议项目的调查报告和风险管理部的审查报告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业务项目过程包括以下环节:1.由项目主审人员具体陈述、介绍项目;2.风控意见.包括审查人员意见和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具体意见包括:叙做理由、设定条件、风险防范方案与化解风险途径等;若不同意叙做的业务,说明否决的理由;3.集体讨论.与会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提出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审查人员或市场业务部门人员接受会议提问并解答问题;不详之处可由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业务部门经理补充.4.独立表决.各委员在项目陈述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各自的分析和判断,独立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注明理由.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效表决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五分之四,每个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五分之四以上含参加会议委员的相同表决意见确定为会议综合决策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综合决策意见进行否决.第十九条审议项目表决后,由会议秘书汇总形成综合意见.汇总意见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审签后,交公司总经理签批.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审阅、签署审批意见并下达执行.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批意见一般应包括:是否同意叙做、叙做条件、操作规定、检查与监管要求指定人员、形式、时间、频率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与会委员对所审议的项目不得弃权;不得因考虑承担责任而签署消极意见;不得签署与客观现实条件相去甚远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在不能按时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对个别时间要求紧迫的业务,可以采取“汇签”方式决策.“汇签”方式决策业务除会议形式外,其它过程均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过程相同.第五章复议第二十三条对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否决的项目原则上只能复议一次;对申请第二次复议的项目,须经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议的项目,市场部门须对上次会议提出的问题做出详实、合理的解释,补充新的材料内容,提出新的意见与操作方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兴业银行管理规章制度

兴业银行管理规章制度

兴业银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经营安全稳健,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兴业银行全体员工,在兴业银行的所有机构和业务中均应遵守执行。

第三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稳健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安全稳健、诚信守约。

第四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满意。

第五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商业道德,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九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兴业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强调团队合作,鼓励创新和进步,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兴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总行和分支机构,总行设立办公厅、各部门,分支机构设立支行、营业部等。

第十三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实行合理的权力分工和监督制约。

第十四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各级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控制各类风险,确保银行的安全稳健。

第十六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的合规运作,确保各项业务符合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产品推广、客户服务等工作,促进业务的发展和壮大。

第十八条兴业银行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事务,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内控体系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为外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设副组长1-2名,由分管财务、审计或风险法务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财务、审计及风险法务部门负责人任工作组成员。

工作组负责有关资料、工作报告的准备,以及内控、风控、法治、合规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体系工作;(六)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七)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八)指导内部审计、风险法务部门的有效运作;(九)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十)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法治工作报告、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机构。

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作机制。

二、组成1. 委员会成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选派的委员组成,包括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2. 主席:董事会主席担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3. 秘书: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秘书担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文件管理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三、职责1. 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提出完善建议,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制定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和标准,对公司的主要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 风险监控与报告: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定期监测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报告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

4. 风险管理培训: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5. 风险管理审计:定期进行风险管理工作的内部审计,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运作机制1. 定期会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表召开定期会议,讨论和决策相关事项,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和计划。

2. 暂时会议:当需要紧急处理风险事件或者重大风险事项时,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召开暂时会议,及时研究并采取应对措施。

3. 文件管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文件的准备、整理和归档,确保会议记要和决策文件的保存和传递。

4. 信息通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及时通报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和决策结果。

五、工作成果1. 风险管理报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风险管理措施和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一、引言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文旨在制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实施细则,明确其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以确保公司在面对各类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应对,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定义和范围1.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风险。

2. 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策略、评估和监测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等。

三、委员会成员和任职要求1. 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

2.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主席担任,负责组织和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3.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业务和行业特点,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决策能力。

四、委员会职责和权限1.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策略,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2. 评估和监测公司的风险状况,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

3. 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司在面对各类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4. 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培养。

5.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6. 监督和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委员会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记录由秘书撰写。

2.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

3.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和报告。

4. 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由主席签署,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5. 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文件。

2. 对于本细则中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全面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本行资产风险,规范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本行经营层领导下的负责本行合规与全面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合规与全面风险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行内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8名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常务委员由监事长、总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综合管理部、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业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部门职能和人员的变动而调整。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视情况指定有关人员作为专家委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度文件、贯彻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组织和安排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它有关事项。

办公室负责人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并设秘书一人。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战略,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审议批准全行风险管理相关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二)审议批准建立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程序和措施;(三)审议批准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程序;(四)审议批准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五)定期听取风险管理报告,评估风险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缺陷的改进;(六)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七)审议批准全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建设方案,协调全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八)审批重大不良及潜在风险贷款处置方案;(九)审批全行贷款风险分类(五级分类)结果;(十)审议决定行内重大违规人员处罚以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责事项;(十一)经营层认为其他需要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对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协调、指导、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负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从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予以解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成员;(三)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一)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同时,审核其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三)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五)督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向董事会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建议;(六)审核公司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重大风险应对建议;审核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八)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督促企业建立畅通的投诉与举报途径;(九)与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十)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天津长虹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天津长虹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法治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 1 -第四条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三)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四)与出资人监督部门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拟定、审查公司各类风险相关的制度、管理政策、架构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定期听取经营层的风险管理报告,监控关键风险指标,对重大风险事项提出缓释的意见建议;(七)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有关审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公司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其他职责;(八)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成员中的外部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1名熟悉财务、审计的外- 2 -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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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名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制订银行的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二)审议批准银行的年度风险容忍度指标,跟踪落实有关执行情况;
(三)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四)对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阅全行风险状况报告,了解本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有效性,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五)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
(六)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审核呆账核销事项和年度损失准备金提取总额;
(七)审核单个项目金额大于2000万元的呆帐项目核销,按章程规定的权限相应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确保本行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九)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与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

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第十六条 必要时,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承担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会务协调和决议督办、跟踪反馈等工作,本行相关职能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大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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