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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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建议对于老项目分立出的公司,运营时应基于“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分立后公司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对于新老项目的判定,一直存在着疑惑,我们今天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一、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有:(一)老项目出租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工程计税方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
而对于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同样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第36号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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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房地产老带新的实战技巧

那些江湖上流传的老带新经典案例:
NO.1 邮政系统员工的老带新
所属行业:通信 置业顾问:谢骄傲 拓客经历:经领导引荐一同去拜访邮政领导,多次沟通后,邮政系统组织团购
三层公寓;此后带动 邮政局员工、邮储银行、邮政信函员工及各科 室员工,甚至邮局领导的领导都购买了住宅、公寓。 老带新成果:公寓113套(含三个整层)、商铺1套、住宅3套。 心得体会:一次带客户看工地,恰至午饭时间,主动请客户吃饭,并喝了一点 酒,之后客户当天中午返回售楼处刷卡,购买二套公寓。
除了重塑信心、做好基本功,我们别无选择!
如此艰难困惑的现实情况下
2014年xx项目累计成交1264套 平均每月成交105套 平均每天成交3.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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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俱乐部的头一起参加万达活动,平常也通过经理帮忙一起维护 该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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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晴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老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信息梳理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基础信息, 包含: 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署协议、工程进度情况等, 掌握现在在施项目整体情况, 为选择什么样计价方法,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业主信息, 包含: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搜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扫描件和复印件, 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经过此次全方面梳理, 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协议信息, 包含:协议编号、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时间等, 形成一套完整老项目协议信息表, 为判定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标界定“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署协议, 估计在“营改增”后完工工程项目或“营改增”前未签署协议, 但已经实际开工工程项目。
依据政策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协议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以上老项目标界定, 集团企业存在老项目依据工程进度划分关键有四类: 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然将按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4月30日前全部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工程承包协议中开工日期进行梳理, 确定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 应立即和业主签署明确开工日期补充协议, 并注意补充协议签署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被认定老项目, 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 假如根据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赔偿, 将可能造成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部分成本费用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取得抵扣, 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6)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6)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6)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8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8)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10)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10)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10)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0)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11)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11)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12)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12)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12)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13)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13)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14)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15)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15)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6)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16)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16)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17)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8)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18)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18)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19)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20)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20)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21)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1)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22)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3)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23)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23)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24)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24)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24)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4)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26)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26)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6)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7)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7)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7)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7)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28)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8)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28)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9)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9)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1)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6)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8)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0)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7)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9)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3)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6)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8)附件2举例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74)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74)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74)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4)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74)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75)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75)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75)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5)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6)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76)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76)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76)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77)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78)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

【每日益答】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纳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有一个老项目,其中有两栋楼是2016年4月30号以后拿到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现在业主要求开具房屋销售发票,请教一下我是按老项目开发票?还是按新项目开发票?按11%?10%还新税率9%开?土增税怎么办?是不是也要分开核算?专家回复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房地产新、老项目的时间界定标准为: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则以注明开工日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后是新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为新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采用一般方法计税方法按10%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按照10%开具增值税发票。
采用一般计税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新项目按9%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如果贵公司是分期开发,分别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项目分别核算,但各个地方在执行上口径也不一致,建议以当地执行口径为标准。
政策分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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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河南国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安徽国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宁夏国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湖北国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内蒙古国税
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
1.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2.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
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
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1.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2.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东国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江苏国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海南国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吉林国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北京国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四川国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