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研究
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与演进

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与演进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与演进始于国家成立时期。
在18世纪后期,美国农民面临着许多困境,如土地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农业政策。
早期的农业政策主要集中于土地政策。
美国政府鼓励西部开发,通过土地法案向公众销售廉价土地,并鼓励人们在新开发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
这些政策帮助了数以万计的人在西部定居,并鼓励了大规模的农业生产。
19世纪中期,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保护农业市场。
该时期美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农业和工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政府在1862年通过了莫里尔土地法案(Morrill Land-Grant Act),为农业大学提供了联邦拨款,以便培训农业科学家和改良农业技术。
政府还实施了关税保护政策,限制了进口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使美国农产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
到了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一系列的农业危机,如大萧条期间的农产品价格下跌和黑色暴风雪对大平原农场的破坏。
为了抵御这些问题,罗斯福总统领导的新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农业援助计划。
1933年,美国通过了《农业调整法》(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通过提供农民价格补贴和限制生产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这些政策帮助农民度过了危机,带来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增长。
20世纪后期,美国农业政策逐渐从保护农民的角度转向保护环境和食品安全的角度。
1985年通过的农业法案(Farm Bill)将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联系起来。
农民必须遵守一定的环境规定才能获得补贴。
1996年通过的农业改革和发展法案(Freedom to Farm Act)取消了许多农业补贴和市场干预,鼓励农民更加自由地决定种植什么作物和如何管理土地。
如今,美国的农业政策继续演变。
最新的农业法案在2018年通过,该法案为农民提供了种植险种补贴、农业保险、环保项目和食品援助等多种支持机会。
政府还推动创新农业和可持续农业的发展,以应对人口增长和环境挑战。
农业保险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一、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演进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始于1938年,实施初期参保农民数量很少。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首次规定联邦政府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
当产量保障水平为55%或65%时,保费补贴率为30%;当产量保障水平为75%时,保费补贴率为17%(见表2)。
此举使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结束了该计划长达42年的试验。
1994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大幅度提升了保障水平和保费补贴比例。
巨灾保障保(简称CAT)提供最基础的风险保障,其产量保障水平为50%,赔偿价格为市场预期价格的55%(称为“50/55保障”),保费完全由联邦政府补贴;额外保障保(itionalCoverage)的保障水平高于CAT,其补贴比率随着保障水平的提升而降低,范围为38%-80%(见表2)。
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再次提升了额外保障保险的保费补贴率。
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规定,农民投保联邦农作物保险时,必须按保险单位选择保障水平。
与之前的保费补贴率相比,该法案没有改变单个保单的补贴率,但对于以企业单位或全农场单位为保险单位的保单,考虑到这两种保险单位能够提升风险分散效率,因而大幅度提升了其补贴率。
因此,同一保障水平下,全农场单位的保费补贴率最高,企业单位次之,基本单位和选择单位最低(见表3)。
2012年,新的美国农业法案《农业改革、食品与就业法》对保险单位3个层次的保费补贴率保持不变,但新设了区域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率(见表4)。
总体上看美国农业保险按照保障水平的可分为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
其中巨灾保险的保障水平为产量的50%和价格的60%。
也就是在遭受的重大灾难时,产量损失超过一半以上或者市场价格低于投保的60%,农户才可获得赔偿。
巨灾保险提供了最基础的风险保障。
扩大保障保险的保障水平在50%以上,最高可达到90%,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资金实力选择保障水平。
最新-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特点与经验借鉴 精品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特点与经验借鉴1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基本经验1.1政府为主导的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具有全球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
美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历了从私营到国营再到现在的公私合营双轨制的模式演进。
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农业保险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其农业保险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1.1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双轨制经营模式美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以作为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美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运作分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农险查勘核损人三个层次。
农业保险业务由经政府审批的商业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不做直保业务,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对私营公司的稽核与监督,提供再保险等。
美国经营农业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只有15家,占总数的1.5,平均每个州不超过两家。
这样的市场格局和商业保险高度的竞争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具有充足的资本和良好的信誉,并且都有丰富的农业保险业务经验,技术强大,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拓展的需求。
农作物直保业务主要是通过代理人销售。
农险核损人需要经过农业部风险管理局专业培训两年,取得从业资格。
核损查勘人可以供职某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也可做独立查勘定损人。
美国农业保险采取自愿原则,但带有强制色彩。
联邦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实质上是在自愿保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强制性的因素。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避免逆选择。
对于一般的农作物损失保险,农户可以自愿选择。
1.1.2政府制定与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公私合营双轨制阶段,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于1994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明确了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运营组织机构等,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与演进

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与演进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国家的农业发展对国家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政府开始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农业政策,以促进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的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农业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逐步形成了现代的农业政策体系。
本文将从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和演进两方面来介绍美国农业政策的发展轨迹。
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1. 农业政策的萌芽期(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农业发展对国家的重要性。
17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项农业法案《再定居法》(Resettlement Act)。
这项法案为西部拓荒者提供了低廉的土地和贷款,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农业开发。
美国政府还积极推动农业技术和科学的进步,鼓励农民采用新的种植方法和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在19世纪中期,美国农业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由于美国西部的土地资源充足,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导致农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开始介入农业经济,通过一系列政策来保护农民的利益。
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土地管理法》(Homestead Act),向西部拓荒者免费发放土地,鼓励人们前往西部开垦土地。
美国政府还颁布了《关税法》和《铁路补助法》,通过提高进口农产品关税和向铁路公司发放补贴等措施来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促进国内农业的发展。
3. 农业政策的全面发展期(20世纪20年代-70年代)20世纪20年代至70年代,是美国农业政策全面发展的阶段。
在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对农业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调整,推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农业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是《农业调整法案》(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和《粮食与农业法案》(Food and Agriculture Act)。
这些法案确定了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包括对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业补贴和农业技术的支持等内容。
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运作.doc

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运作一、完善健全阶段通过一定时期发展,美国农业保险法律逐渐趋于完善与健全,农业保险对农作物的扶持作用越来越明显,农作物抵御风险能力越来越强。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以来,至1980年已经连续修改了12次之多。
1994年,针对农作物连年赔付率过高问题,克林顿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对新时期农业保险赔付与制度进行了完善,从而使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得以完善与巩固。
收入保险成为美国农村地区最受欢迎的险种,《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主要是以农民收入为赔偿依据,通过对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与经济水平进行充分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与市场价格,从而有效支持美国农业发展。
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障法》,切实保障农民应对风险能力,提高其生产的积极性。
截至2013年年末,美国农作物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82亿美元,是2007年的2.67倍,参保面积达到2.73亿英亩(1英亩≈0.405hm2),约占耕地面积66%。
二、美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美国农业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完善,在政策研究、立法组织与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在发展上主要有3个运作层次。
(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RMA)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又称农作物风险管理局,是农业保险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制定全国农业保险险种条款,对保险产品审核并进行评估,建立农作物保险单、保险费收入及灾害损失等农业保险数据库,提高农作物抵御风险能力。
建立农作物风险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强化对农作物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使农业保险可以按照其预定轨道进行,同时便于立法机关对农业保险进行合理协调与沟通。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全国分为10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负责3个或4个州的农业保险业务。
每个办事处根据其职责进行划分,通过对每个州农作物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农作物风险存在的影响因素,对其风险管理办法进行充分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农业保险计划责任额并进行分配,确保农业保险能够更好地支持农作物发展(图1)。
美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演变趋势分析

美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演变趋势分析二十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根本采取自由放任不干预的政策,但通过对农业根底设施的投资,促进了农业的开展。
自3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正式通过农业补贴政策,直接干预农产品市场。
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大多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
1933年大危机期间,为拯救农业,美国出台了第一部系统的农业法。
此后,随着农业开展要求、市场行情、甚至政治因素的变动,美国又对农业法进行了屡次修订。
可以说,美国政府的农业补贴政策是在不断调整中开展和完善起来的,自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以后,经过70多年的调整和充实,开展成了一个相当完整而又复杂的政策体系。
不同的农业法中农业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因此每一部新农业法的出台都意味着美国的农业补贴在作相应的调整。
专家认为,总体看来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33~1995年,可以称为价格补贴政策阶段。
农业补贴政策以限制农产品播种面积、政府建立农产品储藏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扩大农产品出口为主要特征,农业补贴直接与市场价格相挂钩;第二个阶段是1996~2001年,可以称为收入补贴政策阶段。
补贴与当年市场价格脱钩,直接计入农民收入;第三阶段是2002年以后,可以称为收入价格补贴政策阶段。
既保存了收入补贴,又保存和创造了一些价格补贴手段。
一.1933~1995年美国农业补贴政策类型(一)直接补贴1.灾害补贴。
灾害补贴,是联邦政府向遭受干旱、洪水、冰雹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农场主提供财政援助,即对农业灾害给予直接的补贴和本钱补贴。
2.目标价格与价格差额补贴。
目标价格,是美国政府实施农产品价格干预时采取的一种支持性价格,它的上下由生产本钱和生产者利润来决定。
它与市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销售量的积,即是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主要提供给与政府签订休耕方案和销售合同的农场主,在合同面积之内生产的农产品可以获得价格支持。
享受差额补贴的农产品,主要是占收获面积绝大局部的小麦、玉米、花生、棉花及乳制品等根本商品。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随着全球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已经成为保障农民利益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农业大国,其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共同点和不同之处。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背景和优势比较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完善。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农业保险在农民中推广进程较为缓慢。
然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推广,通过政府补贴、合作社保险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不断提升保险的覆盖面和效益。
中国农业保险强调对农民利益的关注,通过保障农民的收入和生计,帮助他们降低风险,增加农业生产的持续性。
农业保险成为中国农民的“安全网”,有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历史较长且较为完善。
美国的农业保险系统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导,并与政府合作,共同管理和监管保险市场。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强调市场化运作,农民可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风险评估获得保险赔付。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灵活,兼顾了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比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以政府引导和推动为主导,通过政府补贴和风险分担等方式,降低农民参与保险的成本。
中国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引入保险公司等多元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此外,中国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评估和损失调查,在农业保险赔付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准确、及时地向农民提供赔偿。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美国农业保险市场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导,在政府的规范和监管下进行运营。
美国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美国农业法案演变与分析

农业劳动力还占全国劳动力的41%。 一部美国历史也是美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也是美国农业经济发展历史
美国农业法案历史回顾-- 前农业法案时期
政策目标:增加农产主收入,促进生产发展 主要政策:鼓励扩张耕地面积,包括: —1862年《宅地法》5年/10美元/160acre
美国农业法案历史回顾 –市场化农业法案时期
1996年的《联邦农业促进和改革法案》标志美国现代农业法案的开始。
将实现“农产品计划”和“环境保育计划”计划的政策手段转向完善农 业生产的市场导向、减轻政府农业支持政策财政预算压力、促进农产品 出口贸易等方面,因而被认为是市场化特征明显的农业法案。 主要的变革有三条:
一是降低农产品计划中的“贷款率”(或“保护价”)。 二是采取与产量逐步脱钩、预先确定项目的“直接补贴”。由于补贴与 生产和市场脱钩,所以对市场干预不大。即便这样,反对者还是认为, 实际上这是“双保险”,即在市场价格很高的情况下,当政府无须给农 场主支付“销售贷款补贴”时,农场主还能够得到预先定好的“直接补 贴”。 三是取消小麦、稻米、饲料和棉花的休耕面积计划。
美国农业法案历史回顾– 市场化农业法案时期
2008年美国出台了《食物、环境保护与能源法》 政策目标:该法案在“农产品计划”方面基本保持了2002年农业法案的支持框架。
“直接补贴”水平和“反周期补贴”基本保持不变;“销售贷款补贴”仅对部 分计划内农作物(小麦、大麦和棉花)的“贷款率”或目标价格作了微调;把 受“销售贷款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的农作物扩大到豆类作物。 2008年农业法案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启动一个农民可以自愿参加的称为“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这个项 目规定,当农民从计划内项目农作物获得的总产值低于过去几年单产和价格乘 积的平均数后,就可以获得“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的补贴。但如果参加了 “平均作物收益选择”项目,农民就失去了“反周期补贴”,同时“固定直接 补贴”减少20%,“销售贷款补贴”也减少30%。它是给农民提供一种新的安 全保障的补贴选择。 第二,把过去临时性的灾害援助变为永久性的计划,政策包括农业保险补贴和 灾害援助。 第三,新法案给单一生产者规定了“直接补贴”(4万美元)和“反周期补贴” (4.5万美元)的上限。该法案“农产品计划”在2008—2012年执行期间的支 出预算为720亿—740亿美元,年均145亿美元,稍低于2002年农业法案的年 均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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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研究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农业保险历史较长并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之一,其发达的农业保险制度为美国的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生活的稳定乃至美国总体经济的
发展与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政府单独经营农业保险的阶段、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险的发展阶段、政府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进一步发展阶段,具有非常丰富的制度变迁的内涵。
本文采用按照时间序列并纵向分析的方法,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与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与评价,总结并分析了美
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的基本特征与演进的基本逻辑。
本论文着眼于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的考察。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从最初的建立到之后的发展乃至进一步的发展首先都有
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导向的原因。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以政府单独经营的模式在1938年拉开序幕的,罗斯福政府以法律
形式正式确立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但由于本阶段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农业保险
的业绩并不令人乐观,农业保险计划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两个问题:农户的低参保率和与保费相比过高的赔偿。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在1980年结束了长达42年的政府单独经营农业保险的阶段,从而步入了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险的发展阶段。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从试办阶段迈入发展阶段采取了大量的发展举措,包括:立法措施、税收优惠、再保险措施、保费补贴、对私人保险公司的财政支持、紧急贷款计划、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尝试、新的农险计划、新的经营战略等等。
本阶段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方面联邦作物保险计划得到了迅速的扩大,另一方面实现了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援助项目成为农业保险的
补充。
但是联邦作物保险计划的较高的费用支出与居高难下的损失率表明了作物保险计划的良好表现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1996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迈入了政府
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美国政府在制度的设计与制度的供给当中再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原有的发展举措基础之上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虽然政府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仍需大量的投入资金,但是美国农业保险
业务规模呈现了继续扩大的良好态势,联邦作物保险计划的损失率基本控制在了“1”以下,保险精算的稳定性大大地提高了。
本论文提出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一,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体现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第二,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体现的是以福利为取向的演进过程:第三,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具有对强制性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
论文提出并分析了国家效用最大化构成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的基本逻辑。
本论文在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研究过程中融入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属性对政府介入农业保险提出了要求,而农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对政府的加入而且对私人保险公司的加入提出了要求。
在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中加入经济学的分析,可以从经济学角度揭示美国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制的演变。
论文立足于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