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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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保险

美国农业保险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及经验2014-07-28今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新农业法案,取消对农业直接补贴,迈向农业保险时代美国农业总产值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虽不足2%,美国农户也只有200万,但美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本国农业发展却可以说是不遗余力。

在美国政府所采取的各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

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保险业务,美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出现较晚,发展也是比较缓慢的。

回头看看,美国农业保险实际上是经历了起初由政府大包大揽到最终让私营保险企业唱主角的漫长过程。

近些年来,由于政府的大力扶植支持和私营保险企业的积极参与,美国农业保险体系正在不断得到充实,农业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在持续改善。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美国自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以来,至今已有66年的历史。

总的看来,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改革调整,在经营体制上大致可以分为政府成立保险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单轨制”、政府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双轨制”以及政府提供补贴并完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单轨制”三大阶段。

一、政府独家经营持续时间较长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曾经有一些私人商业保险公司试办过农业保险业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私营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失败了,有的甚至还破了产。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和稳定农业生产的重任自然就落到了政府身上。

193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揭开了联邦政府机构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序幕。

1939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在试验的基础上实施农作物保险计划,最初只承保小麦一种作物的保险,后来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保险责任为多种风险,经营办法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43美国农业保险模式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张兆义1 郑适2 韩雪2(1.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与市场化经营之间的矛盾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对比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总结政府补贴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中国应通过加强政府的财政支持、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及风险基金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补助;保险模式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8)05-0043-05由于市场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滞后,因此,需要分析先进国家的农业发展历史并吸取其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一些私人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农业保险的经营。

农业保险具有承保风险大的特点,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在较大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分散风险。

私人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有限、风险分散程度低、保险统计数据不足、险种设置不当等诸多原因,均先后失败。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维护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性,保持农业发展及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充分利用,美国财政部于1922年成立了农业灾害保险部及专门委员会,对农业灾害保险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在研究农作物歉收的保险保障问题后认为,通过预测农场主农作物生产的自然风险费用,并将其作为农作物保险费,建立共同保险准备基金,可以对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减轻农民继续投资生产的顾虑与负担。

1939年美国颁布了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The F edera l Crop In surance A ct),并依法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作物保险,对主要农作物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给予保险,作为对农作物生产价值的基本保障;由国有保险机构经营,农作物生产者自愿参加;政府对一般保费部分不给予补贴,只负担农作物保险附加费部分。

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发展及启示

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发展及启示

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发展及启示【摘要】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是美国农业领域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促进农业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了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的历史、演变、实施、影响和问题,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分析美国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挑战,可以为我国的农业政策提供借鉴和启示。

未来,我国应该加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注重市场化和国际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发展、历史、演变、实施、影响、问题、启示、对我国农业政策的启示、展望未来。

1. 引言1.1 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的意义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的意义在于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向农民提供价格补贴和补贴政策,可以使农产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减轻农民的生产成本压力,增加农民收入,激励农业生产。

价格补贴政策还可以帮助农业企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升级和现代化。

通过保障农产品价格,价格补贴政策也可以保障农产品市场供给,确保农业生产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

农业价格补贴政策也可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资源向效益较好的产业集中,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1.2 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的历史美国农业价格补贴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期。

在这段时间里,美国农业面临着种种挑战,包括产量下降、价格波动、农民生活困难等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的农业稳定和农民的生计,政府开始介入农业领域,并实施了一系列价格支持政策。

1920年代,美国政府首次推出价格支持计划,通过向农民提供补贴来增加农产品价格。

这些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经济大萧条的到来更加加剧了农业危机。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陆续推出了更多的价格补贴政策,包括1970年代的农业法案和1996年的农业改革及发展法案等。

WTO规则下美国农业保险的启示

WTO规则下美国农业保险的启示

WTO规则下美国农业保险的启示农业保险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应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2015年保费总额达到58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为世界第二,约是2007年的20倍。

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除了有巨大的潜在需求外,也得益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

“十三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仍将较快发展,势必导致补贴的大幅增加。

未来我国农业保险应该怎么发展,采取什么方式补贴,美国做法值得借鉴。

一、准确把握WTO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归箱”规则《农业协定》根据贸易扭曲作用大小,将农业国内支持措施分为绿箱、黄箱、蓝箱和发展箱四种类型,其中“黄箱”措施必须削减,其他措施可以免除。

由于短期内把“黄箱”支持削减到很低水平不现实,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对农产品进行少量支持,即微量许可。

发达国家的微量许可为5%,发展中国家为10%,我国为8.5%。

农业保险补贴作为一种支持措施,《农业协定》在附件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符合“绿箱”的农业保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措施:收入损失超过前三年平均收入的30%以上;且保险赔付额不超过当前收入损失的70%;且不能与生产品种、价格、或其他生产要素挂钩,应为农民普遍可获得。

或者第二,自然灾害保险:政府确认的自然灾害中,产量损失超过前三年平均损失的30%;且赔付不能超过损失总额,不能与生产品种、产量等要素挂钩;且同期享受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项目的生产者,收入保险赔付款与自然灾害赔付款总额不超过生产者的损失总额。

严格地讲,凡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农业保险均属于“黄箱”保险,补贴要受到限制。

二、深刻认识美国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与通报方法农业保险是美国最重要的支持项目,2012年,农业保险补贴就占其“黄箱”补贴总额的2/3以上,未来还将继续增加。

美国农业保险具有如下特点:(一)收入保险是美国最主要的农业保险产品美国是世界上农业保险体系最发达、农业保险产品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其农业保险产品的类型主要包括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利润保险和其他五大类,每个大类中按照不同的计算单位又可以分为9小类。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kdh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kdh

计会中国乡镇企业一、国外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一)美国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营模式。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从1938年开始至今经过60多年的改革与创新,基本完成了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性转变。

经历了从政府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直接业务全部由有实力、信誉好、管理和技术力量比较强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转变。

(1)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健全。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

到1980年该法经过了12次修订,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

1994年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了提高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为了防止逆选择,新推出了区域风险保险计划。

1996年又推出《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办收入保险,这种引起农民极大兴趣的保险产品既可以分散农作物产量风险,又可以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

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的补贴比例。

美国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

(2)政府补贴力度大。

一方面,投保农民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获得保费补贴。

从1980年起,以作物平均产量的75%为保障水平的投保农民,政府补贴保费的16.9%;1994年政府补贴保费的23.5%;2000年,补贴比例提高到55%。

另一方面,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在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也可到FCIC获得管理费和保费补贴。

(3)农作物保险组织体系科学合理。

经过长期发展和改革,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的设计开发,到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定损(专职人员)、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因此 ,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 济补偿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 战略 目标 , 促进农村商品生产 的发展 , 起着保
驾护航 的重要作用 。 中共 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 , 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 , 广大农 民开始走上脱贫 致富的道路 。 为了配合农村 深化 改革和星火计 划的实施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从 18 9 2年起 首先 从畜禽保险开 始,重新试办 已经停办达 1 4年之久 的农业保 险。1 8 92年至 1 8 9 6年为农业保险的试办阶段 ,9 7年至 19 18 90年是农业保 险的调整阶段 ,9 0年至今是农业保险改革经营 19 管理体制 的实践阶段 。 在这过程 中, 国家及各级政 府都很重视农业保险 , 全国有 10 0 0多个县区开办 了 4 0多种养殖业 和农作 物保险 , 对农业的保 险保障进 行了有益 的探 索 , 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农业 保险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掏 的调 整 , 支持 了农业技术 的改革 , 有利于农作物和畜禽 生产 的合理布局 , 保证 了农业 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 也安定了农 民生括。农业保险被誉为农 民致 富的保护神。 但令人遗憾的是 , 中国农业保 险 目前 的发展还 比较落后 , 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 的需要。在 目前 2 0多家 中外商业性保 险公司中, 除了中国人 民保险公 司外 , 没有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涉足农业保 险。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在得不到政府 强有 而 力的财政 支持的条件下经营农业保险,其结果只能是业务量无可挽 回地萎缩。19 92年其农险业务保费收人曾达到 8 1 7亿 元 , 19 但 99年 只剩下 4 1 亿元 ,00年还在进一步减少。而且 , 8 20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效果极差 , 成了谁干谁赔 . 形 普遍 亏损

心得体会:美国联邦作物保险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及启示(最新)

心得体会:美国联邦作物保险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及启示(最新)

心得体会:美国联邦作物保险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及启示(最新)农业保险通过与补贴内在结合,能够在维持农业支持力度不削弱的同时,促进农业补贴隐形化、绿色化。

目前,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已经部分取代了传统的直接补贴措施,成为美国农业安全网的主体。

美国农业保险的设计思路值得肯定,但也要注意到其发展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很多问题。

比较突出的包括参保率过去长期低迷、排斥小型农场、赔付缺乏明确上限导致成本居高不下等。

分析这些问题,对优化我国重要农产品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设计有重要意义。

艰难“拔高”参保率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作物保险法案,正式将处在试点阶段的农业保险项目“转正”。

项目执行之初,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平均为25%,最高达到30%,但参保率一直较低。

运行八年以后,1988年全国参加作物保险的耕地面积也仅占有资格参保土地面积的25%。

1988年和1989年美国连发干旱,国会设置了临时灾害援助项目,要求参加项目的农场必须购买作物保险。

这一措施才使参保率进一步上升,到1990年提高到40%。

同年布什政府提出取消作物保险制度,原因在于作物保险并未达到预期中降低财政成本的目的,但该提案未被采纳。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作物保险改革法案。

这项改革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个是要求参加某些农业项目的农场必须参加灾害覆盖项目,二是提高作物保险保费补贴额度,吸引农场投保赔偿标准更高的项目。

在新的补贴标准之下,覆盖率为55%的保险项目保费补贴从1980年法案规定的30%提高到46.1%,覆盖率为65%的保险项目保费补贴从30%提高到41.7%,覆盖率为75%的保险项目保费补贴从16.9%提高到23.5%,覆盖率为85%的保险项目从没有补贴到提供13%的补贴。

在高补贴推动下,参保率进一步提高。

然而1996年灾害覆盖项目的强制参保要求终止,有学者发现作物保险的参保面积从1995年的1.15亿英亩下降到1996年的8800万英亩,降低了近24%。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摘要:农业保险在经过200多年的探索发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考察其发展演进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文章将以若干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作出比较和基本评价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示一、研究综述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

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

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原因。

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了共识,并将其原因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

比如,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主张农业保险是介(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

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的不断认识,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美国的农业保险。

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历史较长且实施最好的国家之一。

其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1)试办阶段(20世纪30年代—70年代),此阶段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根据此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由国营保险机构经营。

(2)加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1994年)。

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参与农作物保险,并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销售、服务并承担一部分农作物保险的风险。

(3)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阶段“1994—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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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与启示【摘要】美国经济在世界发展有目共睹,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典范。

本文介绍了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制度结构和成功经验,并进一步总结出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农业保险经验启示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从不同程度上开办了农业或农作物保险,因为经济、政治背景不同,每个国家都有独有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模式。

其中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演进,形成了比较先进的技术系统和发展模式,积累了完整的风险损失数据和其他信息,使得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得以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为世界各个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一、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1、简要历程早在1922年,美国议会通过一项由参议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农业保险问题的决议,其后因为美国遭遇农业经济情况危机而被搁置下来,一直到1936年罗斯福执政,才再一次把农业保险发展提上议事日程。

随后,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下,在农业部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

鉴于五年经营的不成功,1943年国会决定取消农作物保险,停止有关农业拨款,主要因为农作物保险的高额赔付率和投保范围太小。

1944年下半年国会通过修改的《农业调整法》,恢复农作物保险,并增加亚麻这一保险标的。

随后又开办玉米保险、烟叶保险。

1945年对新开展的农作物保险内容也进行了多出改正。

一直到1980年,农作物保险试验成效及影响不是很大,不需要联邦财政补贴的农作物保险保障范围非常小。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确定农作物保险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范围,理论上在美国生产任何农产品的风险个体都可以到FCIC投保农作物保险。

鉴于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后出现的很多问题,1994年国会经过激烈的辩论,终于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也就是《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颁布了《农业风险保障法》,根据该法提高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到了2001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提出未来十年间将耗资76亿美元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2、制度结构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制度结构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又称风险管理局,负责提供农作物保险的再保险和向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私人公司和农户提供管理费和保费补贴;第二层次是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它直接面向农户,开展形式各样的农作物保险,收取保费、支付保险赔偿金;第三层次是各个农户,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农作物保险,接受FCIC的保费补贴。

3、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小麦、稻子、玉米、大豆、大麦等粮食作物;棉花、亚麻、花生等经济作物;柑橘、苹果、桃、梅子等果树。

(2)保险责任:干旱、洪水、冰雹、大风、冻灾、雷电、龙卷风、病虫害和其他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障项目,例如妨碍种植、野兽毁损、树木毁坏和病害、虫害等保障风险。

(3)承保方式:产量保险和成本保险。

产量保险是按照农作物平均收获量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

成本保险是按农作物全生育期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4)保费补贴: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不断进行调整,以满足投保农户的需求,例如,选择55%产量保障水平的保单,保费补贴由1994年的4601%提高到2000年的64.1%,85%的保障水平由13.0%提高到38%。

(5)险种创新:为了提高广大农户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积极性,FCIC想尽了各种办法,其中险种创新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原有基本保障层面的保险基础上,美国通过保险法的调整试办既能对付农作物成本、产量损失,又能对付农产品因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损失。

二、基本经验1、如何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整在美国农作物保险发展中除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不可忽视的宏观调控作用外,通过美国农作物保险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来解决农作物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是重要措施之一。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进一步解决了农作物保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两年后,美国国会继续修订《1996年农场法》,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又签署《农业风险保障法》。

2、如何解决投保率低的问题投保农户数量少、投保率低一直是制约美国农作物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无法使农作物风险得到更广泛的分散。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一,不断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对原有险种进行创新,除了提供保障直接损失的产量保险和成本保险外,还推出了保障农作物间接损失(农户因农产品价格波动而受到的损失)的保险;其二,通过《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取消与农作物保险具有替代作用的“巨大灾害救助计划”,灾害救助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不收取保费的农作物保险,1990年美国对于农业灾害补偿支出的比例中,灾害补偿计划所占比例高达42.9%,而农作物保险补偿所占比例只有19.4%,剩下37.3%来自紧急贷款;其三,在《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实施之后,同时推出了农作物保险与福利政策的挂钩,进一步提高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使农户的保险参与率从38%提高到85%。

3、如何解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一直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鉴于农业保险的一些特殊性,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

(1)通过调整保险期限来消除逆选择。

1964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推出为期三年的小麦保险和棉花保险,三年保险期限的农作物保险单最起码减少了农户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逆选择的问题,从而也减少了销售保单的费用。

(2)取消灾害频繁、风险很高的地方的投保资格,使农作物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

从1965年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不再向科罗拉多州、新墨西哥州、得克萨斯的14个风险高灾害频繁的县销售农作物保险,因为这些地方几乎年年亏损,不利于发展健康稳定的农作物保险。

(3)在《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充分体现出防治逆选择的最新措施,推出一种集体风险保险计划,主要为大麦、玉米、棉花、花生、小麦、饲料等作物提供保险保障。

该项目的保险金额计算不是按个别农场的产量作为厘定依据,而是参照一个县的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在投保农户遭受农业损失时,只有当全县的平均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被保险人才能得到保险赔款,使得投保农户加强对作物的管理,避免了风险高地区的逆选择。

4、如何解决高风险、高赔付率、高费用的问题在发展农业保险的道路中,高风险、高赔付率、高费用似乎是一堵看不见的高墙,阻碍着农业保险的进程。

美国从1938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40年间,就是因为这堵高墙,导致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不高、发挥成效不大。

到了1980年,为了鼓励农户投保农业保险,减轻其压力,第12次修改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以农作物平均产量的50%和65%为其保障水平,对投保农民政府补贴保费的35%,对保障水平稍高的75%的投保户,政府补贴保费水平略低。

1988年政府还把购买农作物保险和提供灾害救济款相挂钩,使得农民的投保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此后补贴水平不断提高,例如选择55%产量保障水平的保单,保费补贴由1994年的46.1%提高到2000年的64.1%,85%的保障水平由13%提高到38%。

三、对我国的经验借鉴1、加强立法进程,推出强有力的立法保障从美国等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经验来看,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和不断调整来增强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能力是主要途径。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很笼统,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2006年9月,由保监会牵头,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等单位参加,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也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的立法计划。

农业保险立法及相关保险条例的尽快出台和完善,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证。

2、加大财政补贴,建立健全再保险体系按照美国2005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今后每年美国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会超过30亿美元。

如此高昂的计划成本,其他国家显然很难做到。

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要从我国的财力出发量力而行,财政部要坚持基本保障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

建立健全再保险体系也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途径之一,美国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形成了完善的再保险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最后买单,也就是提供最终的农业再保险。

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巨灾基金,各部门又没有实力承担农业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或者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代劳,积极寻求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来共同实现农业保险的再保险。

3、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结合,提高投保率,扩大投保范围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高保费”,造成其投保率如果简单依靠农户自愿投保的话,很难提高,最终造成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

单纯依靠政府的保费补贴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最终带来的将是逆选择的增多,保险赔偿的加大,农业市场萎缩和政府负担过重的恶果将在所难免。

美国1996年将农业保险和其它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结合在一起,不买农业保险就得不到政府的灾害救济或得不到政府的贷款优惠。

所以单纯依靠自愿保险很难解决“三高”问题,必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才能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扩大投保范围,降低逆选择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4、解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防灾防损体系借鉴美国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参考文献】[1] 美国联邦总会计办公室(GAO)有关资料.[2] 张大龙:如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DB/OL].中国金融网,2007-11-23.[3] 高伟: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与启示[J].WTO经济导刊,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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