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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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市场供给、需求及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研究——国内外研究进展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需求及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研究——国内外研究进展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需求及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研究——国内外研究进展农业保险是指在农业生产中对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疾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重大风险保障,增强其信心,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国内外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情况和其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

一、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情况1.国内目前,中国农村经济仍处于转型期,农业保险市场尚未完全成熟。

农村居民保险覆盖率偏低,农业保险相关机构和产品还不够完善。

供给方面,中国农业保险机构有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合作保险机构等,但其产品种类和覆盖范围相对较少,无法满足当前农村市场需求。

农村地区由于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薄弱,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需要还有待提高。

此外,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定价等方面也需要跟上农业生产以及市场的动态变化。

需求方面,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已经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他们希望有更全面、更灵活、更专业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但是,由于缺乏信息和知识,目前只有少数农户会主动购买农业保险,推销农业保险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

2.国外在国外,农业保险市场已经形成并且得到广泛应用,农民保险覆盖率相对较高。

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都有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产品丰富,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多个领域。

在保险运营机构方面,主要有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多个机构参与。

此外,国外的农业保险市场也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有效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需求。

二、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1.提高农民风险意识和自主管理能力农业保险的推广可以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使其更加关注农业生产的风险,更加重视作物和家禽的开发。

此外,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的同时也会增强他们的自主风险管理和决策能力,让他们自己更好地决定风险分配。

2.缓解农户灾害损失和减少损失农业保险可以及时、有效地减少自然灾害、疾病和虫害等非经济因素造成的损失,保护农户的基本财产和生产生活。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三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它们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各有特点。

本文将从政策内容、实施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政策内容比较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收入保险和灾害救助等。

美国农业保险倡导市场化,政府以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目前农业保险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农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和农业经营保险。

日本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提高保费补贴力度和完善保险产品,保障农业经营者的生计。

二、政策实施方式比较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方式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的竞争,政府通过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和补助。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方式是政府主导市场,政府提供大量的保费补贴和奖励政策,保险市场较为稳定,但也存在政府主导过多的问题。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保险市场的相对成熟和多样性,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丰富,农民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政府提供的大量保费补贴和奖励政策,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成本,提高了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四、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1. 政府支持力度要加大,提高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2. 市场化与政府主导相结合,引导市场竞争,同时政府适时干预,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性;3. 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不同需求,提高保险保障水平;4.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的行为,在保障农业生产的防范风险。

五、结语通过对美国、法国和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保险市场的支持力度,引导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参与,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外农业保险论文2篇

国外农业保险论文2篇

国外农业保险论文2篇第一篇一、国外运行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一)日本采用相互式农业保险日本农业保险主要以政府扶持、补贴,由非盈利团体进行经营模式。

养殖业和种植业能够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农民的生活和收入产生决定性作用,国家会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强制性保险,而对其他险种则以农民自愿为准。

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非盈利的民间保险互助社,他们是由村、镇、市各级农业共治组以及府县、道、都各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成。

政府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行为,并提供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风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二)公助民办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采用公助民办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

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参与或者经营农业保险,全国没有农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度。

所谓公助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保费和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助和扶持。

而民办就是由保险互助会、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三)以政府主导的美国、加拿大的模式加拿大、美国、智利、瑞典等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以国家专门机构经营和主导关于农业类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实行私营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联系的农险双轨制模式,以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体系。

政府支持、鼓励保险互助会、股份联合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农业保险,并对农作物承保的各种险种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重点扶持是亚洲国家农业保险普遍选择的方式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亚洲国家农业保险都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模式。

这种险种少,承保范围小,利用政府与联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对畜禽养殖类鲜有涉及。

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政府负责贷款、业务补贴、保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

对世界各国经营的农业保险进行分析,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导、法律保护、减免税收、财政支持、以及农业信贷和业务发展的衔接等方式,这对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启发性作用。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国外农业保险启示与建议
结合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和税收优惠幅度,减 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完善业务开展
保险公司应注重社会责任,提高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同时,简化理赔程序, 优化保险条款,提高业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本 次演示将介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历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探讨 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
农业物联网是指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和 可视化。这种技术的出现,使得农业生产过程得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 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目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进入 了快速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农业保险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期为了应对农业生产风险而出现。随后,日本、 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些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模式。例如,美国采用了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通过 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手段进行支持;日本则采用了政策性金融模式,政府主导并 给予高额补贴。
其次,要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建立农业物联网技术示范基地和 农业科技园区,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体验农业物联网技术的优势,从而推动技 术的广泛应用。此外,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应用能力,促进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
最后,要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的过程中,要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体系,确保农业生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性,避免信息泄露和被滥用。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农业保险政策不仅在农民保障和农业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将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首先是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过长期发展已经相对完善,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实施。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覆盖范围广,包括农作物、养殖业、水产品等多个方面;保费和补贴相结合,农民需支付一部分保费,剩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补贴;并且保险金的支付与真实损失的关系密切相关,避免了道德风险。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强调了市场风险管理,通过期货市场等工具对价格风险进行管理。

其次是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由政府和农民互助保险机构合作实施。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是保障范围广泛,包括农作物、畜牧业、葡萄酒等多个方面;农民可选择参加保险,并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参与;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对保费进行补贴。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注重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环境友好的农业经营提供更多的保险支持。

在保障范围上,农业保险应覆盖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畜牧业、养殖业等,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在保费补贴上,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降低农民的参与成本,鼓励更多农民参与保险。

建立农民互助保险机构,促进农民自愿参与和共建共享。

在风险管理上,应注重市场风险的管理,为农民提供价格风险保护的工具和机制,帮助农民应对市场波动风险。

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农业保险政策应注重环境友好的农业经营,为环境友好的农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支持。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在不同方面都有着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在制定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时,可以参考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能够更好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农业保险发展及对策建议

农业保险发展及对策建议

农业保险发展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回想2023年第9号台风“威马逊”,就广西而言,局部市县的农作物患病严峻破坏,农作物受灾面积1455千公顷,农业损失82亿元,主要受灾农作物有甘蔗、果树、木薯等。

农业保险是特地针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患病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保障的一种保险,而农作物产量很大程度上受天气因素影响,故充分利用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具有现实意义。

二、农业保险进展现状在2023年,国家拨下10亿元补贴资金拉开了农业保险业务快速进展的序幕。

2023年至202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840亿元,202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325.7亿元,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居世界其次位,仅次于美国。

(1)掩盖面和渗透度明显提升2023年至2023年,农业保险开办区域已掩盖全国各省,农业保险年增长速度达57%,供应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1.66万亿元,累积达5.72万亿元,1.68亿受灾农户得到了赔款。

在灾难重建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2)承包品种、保障范围逐年扩增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较美国等兴旺国家更为广泛,以农业产业链进展了广泛延长,向生产、流通、质量风险等领域不断扩展。

在承保品种上,掩盖了农、林、牧、渔业的各个方面以及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和支柱农业,产品数量达450多个。

在保险责任上,种植业保险新增旱灾保险责任,养殖业保险则承保了全部自然灾难、疫病、疾病、意外事故。

(3)保障作用日益凸显2023~2023年五年间,农业保险支付保险赔款403亿元。

2023年1~11月,农业保险户均赔款519元,约为农夫年均纯收入的7.4%,到2023年,支付赔款更是增加到了205.80亿元,成为农夫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

(4)效劳体系逐步完善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从2023年的6家增加到2023年的25家。

一方面保监会与其有关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改善农村信贷环境;另一方面各保险经办机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效劳网点和效劳队伍,将新科技引入农业保险领域,增加农业防灾防损力量。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相对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之一。

这三个国家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点,也有一些差异。

通过比较和分析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为其他国家制定和改进农业保险政策提供一些启示。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是由政府主导的。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是由美国农业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的,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是由法国农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的,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是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和实施的。

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农民在灾害或不利天气条件下的损失,提高农产品保障水平。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范围广泛。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不仅覆盖了主要农作物,如小麦、大豆和玉米等,还覆盖了畜禽养殖业和水果种植业等其他农业领域。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也覆盖了农作物、畜禽养殖业和果树种植业等多个领域。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覆盖稻谷、蔬菜、果树等农业领域。

广泛的保险覆盖范围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有相应的补贴机制。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为农民提供了财产保险、收入保险和生命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并且有相应的补贴机制,保费的一部分由政府承担。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也有类似的补贴机制,政府为农民支付了保费的一部分。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则由政府全额承担保费,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补贴机制可以降低农民的保险成本,提高其参保积极性,保障农业产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参保率较低,尤其是对于小农户而言,保费过高无法负担。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是保险产品过于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农业领域和不同农民的需求。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是保险赔付不足,对于灾害损失的赔付金额有限。

这些国家可以通过改进保险产品设计、降低保费成本、提高赔付比例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农业保险存在的现状及展望

农业保险存在的现状及展望

农业保险存在的现状及展望一、农业保险存在的现状1. 农业风险严重,需求增长迅速随着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急剧增长。

据统计,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保险的普及率仍然较低,很多农民仍然没有购买农业保险,从而无法有效应对风险。

2. 产品和服务不够多样化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依然比较单一,很多地区和农户只能选择传统的农作物保险,而对于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特色农产品等风险保障的需求却得不到满足。

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也相对薄弱,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

3. 监管和管理不够规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参与度不够高,市场秩序井然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以营利为目的,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了不正当干预,导致了市场环境的混乱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理赔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4. 农户风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不够,风险意识也相对较弱。

特别是一些小农户和贫困地区的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和理解程度都比较低,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瓶颈。

二、农业保险的展望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应当出台更加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政策补贴的力度和范围,鼓励更多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还应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未来农业保险应当朝着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当有更多的农作物保险产品,还应当注重发展畜禽养殖保险、渔业养殖保险以及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满足不同农户和不同地区的保险需求。

应当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3. 引导农户风险管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农户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增强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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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自2世纪3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

这些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加大政府补助,承担农业保险大部分费用。

同时也采取一系列其他有力措施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比如美国就建立了一套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的农业保险体系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

农业保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

最早是德国,其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

同时,牲畜保险、森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

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完善,并把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模式(一)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美国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

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政府主导、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

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它先是一种强制安排,通过诱致性制度实现制度的演进。

为了提高参保率,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的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二)政府主导、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加拿大模式加拿大于1959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授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支持办理农作物保险,建立联邦和省二级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机构,由其直接负责经营,保险补贴、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承担。

联邦政府和各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负担,对农作物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经营费用补贴,并对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免税和再保险政策。

加拿大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50%。

政府对保险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希腊、前苏联也采用这种模式。

(三)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社会组织经营(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日本模式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重新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

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分保,政府通过再保险特别基金会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和保费补贴,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为主,政府对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达到预定规模的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还对农业保险实行再保险政策。

(四)政府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的法德模式该模式的特征是农业保险主要由各级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

法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担保、提供公共灾害援助金来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损失,如通过公共援助金对由于干旱给畜牧业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遇到大灾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优惠税收或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

德国也采用这种模式。

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之间按照比例支付损失份额。

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以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提供特大灾害补偿等方式予以扶持。

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限,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

农民自愿投保,保费全由自己支付。

(五)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

根据《农业保险法》,菲律宾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

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占费用补贴的75%),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保险主要是农作物品种如水稻、玉米等。

(六)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仍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

1791年在德国诞生的雹灾保险即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政府不对保险进行补偿,商业保险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

为确保实现利润,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户(场)的承保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对入保品种也有严格的界定,还确定了较高的免赔比例,如智利国民保险集团的免赔比例为30%。

(七)有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发展中国家模式其特征是政府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强制性保险,并提供财政资助,农业贷款与保险挂钩。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一)实行农业保险立法并将其摆到重要位置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政府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保护制度,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

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往往由于保险公司财力有限、风险过大、成本过高而难以持续经营,所以需要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借助于财政税收优惠和补贴等来支持其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健全和完备。

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及水平、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初始资本筹集数额和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都进行规范。

同时应考虑到农业保险法的适时性,即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农业保险法,使其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也要注重其可操作性。

如墨西哥、巴西都有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颁布时间不长即废除或颁布后根本就没有实行的情况。

(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转变过程实质上是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

从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可以看出,各国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其经营模式,典型的是美国,其农业保险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私企经营阶段和政府直接参与保险业务阶段,曾受到了参与率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项目精算不准确等难题的困扰,最终形成了由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加拿大农业保险发展也同样经历了农业保险模式的不断调整过程,从私人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调整为政府资助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再调整为目前纯政府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在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同时要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进一步转移风险。

如把保险与金融市场结合起来为农业灾害提供风险保障,它通过发行具有特定约束条件的要求权并将其直接卖给金融投资者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

(三)绝大部分国家都在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政府必须通过农业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其补贴与介入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措施主要有:一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实施保费补贴,减轻农民交费负担;二是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三是国家专门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分担风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四)突出了农作物再保险机制的构建由于农业保险低保额、低保障、高风险、高赔付、高成本等特点,需要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来分散农业风险。

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不仅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支持,更是一种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

通过农业再保险业务可以扩大农业保险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可以降低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分散风险,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从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看,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中不乏农业再保险体系。

例如,美国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创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该公司作为美国政府全资的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销售的农作物保险通过承担再保险责任予以支持。

而日本则形成了由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机构提供二级再保险的二级再保险体系,进一步分散了农业风险。

三、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减少自然灾害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农业保险也于2004年开始了新一轮试点。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发展及进一步推广不无借鉴作用。

(一)对农业保险进行正确定位正确的定位是开展和发展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实践向前推进的前提条件。

对农业保险的定位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方式。

从国外的实践看,各国举办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有两类:一类主要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另一类主要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对我国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

我国农业保险的目的应是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水平,在政府救助(基本保障)之上提供补充保障。

(二)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对农业保险业务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扶持。

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具有的职能和应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三)选择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把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发展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组织。

多样化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包括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地区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引入外资农业保险公司、成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采取保险证券化运作方式、保险与金融市场融合的方式等。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商业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举的农业保险体系。

(四)加大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扶持首先,我国应确定农业保险的强政策性,确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结合国情对农业保险实行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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