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_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_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_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黄英君

摘 要: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多种模式,启示我们应以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要健全农业保险立法,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设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推动多渠道、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农业保险的发展切实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选择;农业风险;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86(2005)12-0015-04

作者简介:黄英君(1979- ),男,河南商丘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 610074)。

重庆社会科学

2005年第12期(总第132期)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个充满风险的弱质产业。我国农业生产一直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风险”,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要真正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表达了对农业保险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决定无疑对发展农业保险有深远的意义。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多次表示了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2004年7月13日,由吉林通化钢铁集团等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长春的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显然,中国已经从各个层面加大了建立与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的步伐。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本文尝试总结了目前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以期能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更好

地为“三农”服务做好准备。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农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制度模式。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与模式研究”(批准号:03BJW10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表,也可以称为美国、加拿大模式(简称美加模式)。至于美国,有时也可称为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投保自愿,但也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

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也可称为政府垄断模式。其主要特点有:1.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2.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3.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尽管这种政府垄断模式在苏联解体之后几近消失,但讨论该模式并非没有现实意义。前苏联自1922年就开始发展农作物一切险,在近60年的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无论国有、集体农业企业、个体农民的主要财产—农作物、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以及原料等,统统实施强制保险。但也开办自愿保险项目,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额的不足。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已渐近消失。

(三)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

这种模式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有时也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其特点是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小的灾害保险。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但由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目前欧盟许多国家正在考虑改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加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四)日本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这种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可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1952年,日本还建立了以各府农业相互救济协会联合会为成员的“农业相互救济基金会”,以通过联合会筹集资金,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主要有以下特征:(1)由民间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为其提供再保险;(2)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3)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该模式主要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斯里兰卡、菲律宾、泰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这种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主要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所以又可以称为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其特点主要有:(1)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2)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保险责任范围较为狭窄。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而且农作物也只是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泰国和印度等国还有棉花,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持续、稳定;(3)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国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有的国家(如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

要依法投保;有的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印度)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实行依法强制投保。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

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但我们依然不难总结出世界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地方配合

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立法都相对健全。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至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4.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从世界范围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当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强调行政保护只能挫伤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最终制约和阻碍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

5.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把千千万万家农户转嫁来的农业风险责任集合于一身,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保险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二)各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农户的合法权益,在农户收入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位。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业保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无以为继。因而,农业保险只能以平衡收支为主要经营目标,既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又使得农业保险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各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不尽相同,各有千秋

由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立法结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有政府组织、合作组织、私营公司、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等,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垄断性或低竞争性。纵观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同一种模式,在各个国家又有所侧重,不完全雷同。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平均每年达7.66亿亩,成灾面积4.13亿亩,占播种面积的18.8%,因灾损失粮食760亿斤,损失棉花51万吨,损失油料289万吨。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占总保费收入的0.6%,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这就是我

国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的现状。

从1980年到2002年,农业保险总计承担保险金额约8800亿元,保费收入97.76亿元,累计赔款支出85亿元,在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远不能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规模太小,且呈下降趋势。由于农业保险成本高,没有利润可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逐年缩小,只有中国人保(PICC)和中华联合(CUPI)试办,国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涉足这一领域。二是风险保障简单,不足以构成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三是经营主体单一,主要是中国人保经营或由人保代理地方政府经营等,难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农业风险保障的要求。农业保险发展形势尤为严峻,我国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也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随着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和法律系统化是农业保险制度立法支持的基本体现。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

我们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象过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

(三)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四)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保险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保险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还是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地方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保险。

(五)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下转30页)

些人主张的那样:对话平台不是由传统的伦理学所能提供的,这个平台也必须有伦理学的一般性理论来提供,但应用伦理学的一般性理论难道不是寄生于传统的伦理资源吗?

总之,应用伦理学的革命性意义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不能忽视这种革命性意义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应用伦理学的泛化产生的不仅仅是伦理学的危机,它也昭示了实证性社会科学的危机,我们可以把这种危机理解为哈贝马斯所说的“系统整合(System integration)的持续失调”,[6](P4)我们必须借助于交往主体的理性共通来寻求解救之道,而不能使已经泛化的应用伦理学助长多元学科和多元主体间的不可通约性,要寻求“一”而不是“多”。在任何社会,伦理原则的“公度性”和普遍性的丧失,就是对人的法则的破坏,对公共理性能力的否定,也是对自律性责任的放弃。我们必须通过反思来确立某种平衡,确保作为“母系统”的伦理学和作为“子系统”的应用伦理学的适度平衡,不至于令子系统在遗传中产生太大的变异而游离于母系统的指导和控制。也就是要在广泛的应用伦理学中确立“可公度性”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7](P141-184)尽管“合理”的行为主体不应该缺乏那种必要的道德敏感性,但个人或者单个应用学科认为是“合理”的东西,并非就是“理性”①[7](P50-56)的,合理仅仅意味着主体理智地采取行动、接近自己的任务,而对任务或者目的本身的价值评断可能是短视的、不健全的,从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之间的持久矛盾就能看清这一点。应用伦理学必须确立在“理性”而不是“合理性”的基础上,确立在“理性的尺度”和“道德的原则”互动基础上。任何一个研究领域和研究学科最终都不能成为一种纯粹的中立学科,必须作出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一种应用伦理学最终追求不仅仅是组织、行业、机构负责,而是对整个社会负责,并且要对代际正义的实现负责。因为依从公共伦理原则是人的生存之道。

① 对于“合理”和“理性”两个概念的区别,康德和罗尔斯都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在他们那里,“合理”是具有很大的个体性、经验性和非公共性特征,而“理性”则具有公共性、公平合作性和绝对律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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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黎明)

(上接18页)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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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山 泉)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在国际上都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为帮助大家了解和借鉴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对工程保险制度做如下介绍: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 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1929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1867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1909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1981年颁布了《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 在国外,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三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所谓自愿性保险,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Third Party)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但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承保责任的范围、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资信水平、保险公司承保同类业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探讨(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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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探讨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理论依据与现状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因国情的特殊性经济学家把它的重要战略性归结为五个方面: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及生态环境贡献。而农业又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体,因此经常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影响,而其中最突出的是自然灾害风险,主要是因为农业风险标的具有周期性、生命性、连续性等特征,受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影响大。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因地理位置和区域结构的差异,遭受灾害的种类、周期、频率均难以确定,以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生产经营结构,在短时期内很难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由于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的密集型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进程不断加快,要素投入不断增加,加之人类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农业风险的关联性越强,风险的破坏力和经济损失也随之扩大。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时间上与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有效工具,并且农业保险作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鉴于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大职能,

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业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国民收入再分配,确保农业资金、技术,人才的投入,促使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试办、停办、再试办及多种模式发展的探索过程,特别是进入1993年之后,我国农业保险呈现的格局是: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连年萎缩,农业技术人才匮乏,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等。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中国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一家经营.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只针对新疆地区开展一些地方性的保险业务,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于2004年9月投入运营,并处于试办阶段。从1993年开始人保的保费收入逐年下降,1993年的保费收入为56130万元,1995、1996两年保费收入虽有上升的波动,但1997年之后保费收入是逐年下降,从当年的71250万元降至2002年的27200万元,年平均递减17.2%,年平均赔付率为88%,远远高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在6596-7096之间的平衡点,1985、1986、1987这三年的赔付率高达121.6%、136.3%、125.7%,完全是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如果加上同期20%~30%左右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累计亏损6亿元左右,在这期间人保公司均是通过“暗补”的方式来弥补其亏损,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及人保公司的商业化进程,“暗补”肯定是有限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势必将不断萎缩。

国外农业保险现状

而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自2世纪3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加大政府补助,承担农业保险大部分费用。同时也采取一系列其他有力措施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比如美国就建立了一套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的农业保险体系 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 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 排,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农业保 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最早是德国,其后法国、美国、奥地 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 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 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建 立和完善,并把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 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模式 (一)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 美国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 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政府主导、私营商业保险公司 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政府 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 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它先是一种强制安排,通过诱致性制度实现制度的演进。 为了提高参保率,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的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 式。 (二)政府主导、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于1959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授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 共同支持办理农作物保险,建立联邦和省二级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机构,由其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承保准备 第二条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司审核。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机构或服务网点。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 (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农业保险宣传。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监管要求,学习掌握保险公司品条款、承保流程操作规范及承保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承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积集体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并做到“承保到户”。“承保到户”是指,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对于以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基本信息及标的信息,由农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 第十二条农业保险投保单及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采用格式化单证,由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负责设计。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可附投保须知,明示投保险种主要内 容。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应交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 (一)种植险业务还须填写作物名称、地块位置(能够简单描述地块位置的基本信息),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使用GPS、无人航拍机等新技术承保。 (二)养殖险业务还须填写饲养方式、饲养品种、耳标号(能繁母猪、牛、羊、马、骡子、骆驼等必须有唯一的耳标号)或批次号。 (三)林业险业务还须填写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指导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保费,由农户签字确认投保信息。 (一)向农户进行说明与告知,提示阅读投保须知。 (二)按照农户应交保费金额向农户收费。 (三)由农户确认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所填内容,签字确认。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说明与告知义务应在投保清单上明示,种植业保险、养 殖业保险、林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样例详见附件1-3。 第十四条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承保情况公开”,在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和预收保费后,应做好收费登记,

农业保险制度选择

农业保险制度选择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 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 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 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 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 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 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 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 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 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 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

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升,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对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农业保险在经过200多年的探索发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考察其发展演进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将以若干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作出比较和基本评价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示 一、研究综述 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原因。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了共识,并将其原因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比如,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主张农业保险是介

(2003)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经营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引导,实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赵学军(2004)从政府干预的角度,认为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胡秋明(2004)认为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出路就是制度创新,而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农业保险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顺畅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兴起 农业保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保险机构的国家(1791年),也是最早开办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国家(许谨良,2000)。此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农业保险之所以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因为农业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已经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农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方式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于是一些私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作者:陈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陈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 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10月16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 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据介绍,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 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 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 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我国农业保险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 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该负责人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 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 预计可如期实现。 据介绍,为加大协同推进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 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 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 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 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 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 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 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了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四方面要求。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 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唐铭阳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___唐铭阳 唐铭阳对首控集团共进行了7次增值,总持股8548.8万股,持股占比15.46%。在接下来的三月又进行了十次增持动作,首次场内增持公司好仓360万股,耗资990.0000万港币,成交均价2.75港币,最高成交价2.75港币。变动后持股8908.8万股,持股占比16.11%。唐铭阳最近一次增持是在2016年3月24日,此次场内增持公司好仓1203万股,耗资3594.564万港币,成交均价2.988港币,最高成交价3.08港币。变动后唐铭阳目前持股首控集团1.60872亿股,持股占比29.09%。 摘要中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地形复杂,气候多边,农作物病虫害种类繁多。而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的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近21年来,农业累计保费收入仅为83亿元,2002年仅为3.3亿元。农业保险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路在何方?AbstractChina is vast in territory,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country. But terrain is complex, climate changeable, and there are many types of crop disease.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ctually lagged seriously, not very symmetric with insurance's fast ascendant trend. In the past 21 years, agriculture has added up to premium incomes only 8,300 million yuan, and only 330 million yuan in 2002. The supply and demand pattern of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that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siness of insurance company drops on one side, whether another side urgent need agricultural peasant household of insurance have place that is insured -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here is the way? 关键词:农业保险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再保险Reinsurance 一、引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一)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二)农业保险的分类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 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 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 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教材原文】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_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黄英君 摘 要: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多种模式,启示我们应以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要健全农业保险立法,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设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推动多渠道、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农业保险的发展切实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选择;农业风险;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86(2005)12-0015-04 作者简介:黄英君(1979- ),男,河南商丘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 610074)。 重庆社会科学 2005年第12期(总第132期)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个充满风险的弱质产业。我国农业生产一直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风险”,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要真正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表达了对农业保险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决定无疑对发展农业保险有深远的意义。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多次表示了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2004年7月13日,由吉林通化钢铁集团等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长春的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显然,中国已经从各个层面加大了建立与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的步伐。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本文尝试总结了目前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以期能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更好 地为“三农”服务做好准备。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农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制度模式。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与模式研究”(批准号:03BJW10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方案

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 采取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联办模式, 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要坚持三项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 把握政策制定、政策调控和维护稳定的关键环节, 组织、宣传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财政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补贴及其它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兼顾、保费共担。农业保险要兼顾国家、农民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益,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 又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引导和保护好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县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负担 (三)市场运作、风险控制。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业务形式和技术手段进行运作。积极探索并运用再保险、防灾减损等市场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 全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水稻、大豆。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我县主要自然灾害特点, 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200元/ 亩、水稻266.67 元/ 亩、大豆166.67 元/ 亩。 费率分别为玉米10%水稻8%大豆8% 保费分别为玉米20 元/ 亩、水稻21.33 元/亩、大豆13.33 元/ 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全县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20%参保农户承担20% 四、基本目标 (一)保障目标参加农业保险的各乡镇三大作物参保面积要达到本乡镇三大作物播种面积的70% (二)时间目标月日前申报结束,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 月日前投保结束。 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要突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和保费收取工作。大力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 让广大农民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 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机构努力做好保费收取工作。 二是做好出险查勘和防灾减损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工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 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 及时有效地做好灾害记录和现场查勘工作。 三是做好灾害定损和赔款理算工作。及时准确查勘定损, 保障参保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和技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 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 变为市场需求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转移、分散、防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手段。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实行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 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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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经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 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 3 2020年5月29日

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当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 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经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尽管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各具特色,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有一定的共性。主要做法包括: (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如美国以198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农作物保险 4 2020年5月29日

活动方案之农业保险培训方案

农业保险培训方案 【篇一:农业保险培训记录照片】 农业保险培训记录照片 功桥镇农保所 2012年度 【篇二: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开办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其目的在于防 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村灾害损失,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扎实有 效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是将党的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进入千家万户的关键举措之一。为此,省分公司高度重视并制 定了《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方案》,指导全省系统各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的和意义 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交办公司的一项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乎公司发展大局和长远利益。因此,全为抓好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首先是公司放眼未来,统筹发展的战略安排。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农 村经济结构和农民消费水平在发生显著变化,保险需求不断增 加.广阔农村具有良好的保险市场成长性。农业保险基层专业队伍 和服务网络是我们占领广大“三农”市场,实现公司在县域经济板块 可持续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同时,也是我们实现营销政府,搭建 平台,全面发展目标的生力军。其次是保证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公司农险业务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电于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 的差异性、农村地域的宽泛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以及农民对政府 的依赖性,决定了承办农业保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 们有一支熟悉农村基层情况、精通农业生产业务、掌握保险专业知 识的队伍以及相适应的服务网络承担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再次 是完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赔款支付流程的重要保证。农业 保险线长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有专业的队伍和服务网络。才 能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 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工作要求。为此,我们要举公司之力,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范文:________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立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开创桥港新时代,建设美好新”的目标,巩固前期农业保险工作试点成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民富、村美、风气好”的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认真做好大宗农作物承保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全市高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20%以上,同时,积极开办新的险种,确保我市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普及面和受益面得到有效提高。 二、稳定运营模式,提高工作水平 (一)坚持“联办共保”运营模式 ~年度,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运营,市政府和人保财险支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并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工作委员会与承保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 (二)稳定和提高财政各项保费补贴 1.提高种植业参保保障水平。提高主要农作物参保品种的保险保障水平,从年秋季起,新签单的小麦、油菜、玉米(春播、下同)、棉花等主要农作物保险金额每亩提高到5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5元、本级财政补贴5元,农户缴纳5元。 第 2 页共 8 页

2.稳定养殖业参保补贴标准。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80%。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8元、本级财政补贴30元,农户缴纳12元。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上起保)每头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6元、本级财政补贴10元,农户缴纳4元。春秋蚕每张保险金额统一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6元、本级财政补贴10元,农户缴纳4元。农险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与市场价波动的联动机制,提高农户受损的保障程度。 3.提高设施农业参保补贴标准。高效设施农业参保补贴标准从原来的70%提高到80%。设施栽培钢架大棚棚架(起保面积1亩,下同)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3%,保费为9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27元、本级财政补贴45元,农户缴纳18元;水泥立柱大棚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6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8元、本级财政补贴30元,农户缴纳12元;竹木大棚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4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2元、本级财政补贴20元,农户缴纳8元。大棚塑料薄膜作为棚架的附加险,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18%,保费为108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32元、本级财政补贴54元,农户缴纳22元。棚内作物保险作为棚架的附加险,每亩保险金额为xx元,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分上、下半年,分别为每亩1000元,保险费率为6%,全年每亩保险费为1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36元、本级财政补贴60元,农户缴纳24元。从今年起,凡有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的设施大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大棚种植的,都要参加农业保险,并在财政奖补 第 3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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