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_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难以支付足够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保险, 一条可供参考的路径是通过我国当前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为 农业保险筹措必要的资金 。鼓励公司对农业风险开展研究 , 通过提高经营效率, 细分投保群体 、 投保地区等 措施来降低农业保险费率, 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业保险当中。 ( 加强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 三) 逐步推出切合各地实际的保险品种。目前我 国农业保险经营经营效率不 高, 主要 原 因在 于管 理机构 不健全 , 险种 设计 不科学 。政府 应组 织保 险公 司及科 研机 构 , 强对农 业风 险科 加
二、 国外 成功经 验对我 国农业保 险发展 的启示
( ) 一 尽快设 立政策 性农 业 保险公 司 , 分发பைடு நூலகம்挥农业 保 险的农 业保 护功 能 。加 人 WT 充 O后 , 国对 农业 的 我 保 护 主要 被 限定 于非价 格保 护 , 因此必 须 充分 发挥农 业保 险 的农 业保 护 功能 , 而建 立政 策性 的农 业保 险公 司是 一条重要 的途径 。政 策性农业 保 险公 司不 以盈 利 为 目的 , 着眼于 为农业 生产发 生 的风 险提供经 济补偿 ,
吻 合 。 此 , 入 分 析 国 外 主要 农 业 保 险 的 模 式 , 鉴 其 成 功 经 验 , 因 深 借 对促 进 我 国农 业保 险 全 面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关 键 词 : 业保 险 : 外 经验 农 国
中 N. 类 号 :8 05 4 - J " F3.
组 织 中的成 员 是精 通农 业 技术 的农户 , 投 保人 和 保 险人 的统一 体 , 是 双重 身 份具 有 的共 同利 益 关 系有利 于 形成 相互 监督机 制 , 以有 效 防止道 德危 险和 逆 向选 择 。这 种组 织 的非 盈利 性 和成员 问 的利益制 衡机 制 , 可 有 利 于降低农 业保 险 的费率成 本 和信息 不对 称程 度
最新-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特点与经验借鉴 精品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特点与经验借鉴1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基本经验1.1政府为主导的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具有全球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
美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历了从私营到国营再到现在的公私合营双轨制的模式演进。
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农业保险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其农业保险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1.1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双轨制经营模式美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以作为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美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运作分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农险查勘核损人三个层次。
农业保险业务由经政府审批的商业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不做直保业务,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对私营公司的稽核与监督,提供再保险等。
美国经营农业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只有15家,占总数的1.5,平均每个州不超过两家。
这样的市场格局和商业保险高度的竞争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具有充足的资本和良好的信誉,并且都有丰富的农业保险业务经验,技术强大,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拓展的需求。
农作物直保业务主要是通过代理人销售。
农险核损人需要经过农业部风险管理局专业培训两年,取得从业资格。
核损查勘人可以供职某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也可做独立查勘定损人。
美国农业保险采取自愿原则,但带有强制色彩。
联邦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实质上是在自愿保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强制性的因素。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避免逆选择。
对于一般的农作物损失保险,农户可以自愿选择。
1.1.2政府制定与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公私合营双轨制阶段,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于1994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明确了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运营组织机构等,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
要: 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 府得 民心 , 民得 实惠 , 农 农业得发展 的大好 事。它对于发展现 代农 业, 建设社 会主
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 可 以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 制 , 强政 府防灾救 灾的能力 , 可 以使 受灾农 户及 时得到 不仅 增 还
现, 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 , 将是今后
一
个 时期 的长期 国策 , 业保 险作为其 中的组成 部分 , 而农 正
①
收稿 日期 :0 1 2 1 —6—1 1
作者简介 : 唐福眷 (95 ) 男 , 17 一 , 安徽怀远县人 , 讲师 , 经济、 从事 管理方面的教 学和研 究。
供保障 的一种保 险。农业 保险是市 场经济 国家扶 持农业 发 展的通行做法 。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 , 既可 以增强广 大农 民
抵御 自然灾害 的承受 力 , 有效 地减轻农 民 的受 灾损 失 , 定 稳
重庆 、 四川 5 ( 市) 省 区、 耕地受 早 面积 10 亿亩 , .1 占全国受 旱耕地 面积的 8 % , 4 作物受早 70 9 7万亩 , 待播耕地缺水缺墒
6月起 , 长江 中下 游部 分地 区出现 了较 强 降水过 程 , 部分 早 区变为涝 区, 年农 业生产 遭受旱 涝双重 灾 害 , 全 损失 肯定 又
将是 巨大 的。
系。20 年 国家财政拨 出 1 亿元 专项补贴 资金 , ”07 O 通过地 方 财政资金的配套 , 作为党和政府实施的一项支农惠农措施 在
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 , 一旦遭 受 自然灾害 或发生 意外 事故 ,
粮食 、 、 猪、 油料 生 奶牛生 产的各项 政策扶 持 , 支持 发展主要 粮食 作物政策 性保 险。分析 近年来 农 业政 策 情况 , 以发 可
《2024年关于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思考》范文

《关于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思考》篇一一、引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障范围有限、保险产品同质化、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等方面,而对于疫情、病虫害等农业风险保障程度较低。
此外,部分地区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够广泛,仍有大量农民未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二)保险产品同质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缺乏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产品。
这导致农民在购买保险时缺乏选择余地,无法满足其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三)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保障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时,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措施(一)扩大保障范围为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应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将更多农民和农作物纳入保险保障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疫情、病虫害等农业风险的保障力度,以满足农民的多样化保险需求。
(二)开发差异化农业保险产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际情况,应开发差异化农业保险产品。
通过细分市场、定制化服务等方式,满足农民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农业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农业保险的定价、承保和理赔提供依据。
2. 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与气象、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降低农业损失,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2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经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32020年5月29日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当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国外农业保险启示与建议
结合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和税收优惠幅度,减 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完善业务开展
保险公司应注重社会责任,提高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同时,简化理赔程序, 优化保险条款,提高业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本 次演示将介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历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探讨 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
农业物联网是指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和 可视化。这种技术的出现,使得农业生产过程得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 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目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进入 了快速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农业保险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期为了应对农业生产风险而出现。随后,日本、 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些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模式。例如,美国采用了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通过 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手段进行支持;日本则采用了政策性金融模式,政府主导并 给予高额补贴。
其次,要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建立农业物联网技术示范基地和 农业科技园区,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体验农业物联网技术的优势,从而推动技 术的广泛应用。此外,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应用能力,促进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
最后,要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的过程中,要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体系,确保农业生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性,避免信息泄露和被滥用。
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国外经验借鉴

作用 也有限 , 多的是起到维护社会稳定 的作用 。 更
21 我 国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发展 的 典 型 模 式 .
-
7— 5
农 业 经 济
经 过 近 些 年 来 政 策 性农 业 保 险 公 司 的 发 展 。 国 目前 形 成 我 了以下四种模 式 : 海“ 信 ” 式 、 上 安 模 吉林 “ 华 ” 式 、 江 “ 安 模 浙 共
务。
价 交 换 ,农 业 保 险 商 品 通 常 既 不 是 完 全 意 义 上 的 私 人 物 品 , 也 不 是 典 型 的 公 共 物 品 .而 是 介 于私 人 物 品 和 公 共 物 品 之 间 、 更 趋 近 于 公 共 物 品 的 一 种 准 公 共 物 品 。现 行 的农 业 保 险 大 部 分 都 有 政 府 的 介 入 , 些 更 偏 向 商 业 性 保 险 的 模 式 , 使 政 府 没 有 那 即
险 公 司在 黑 龙 江 农 垦 区 正 式 挂 牌 开 业 , 始 探 索 相 互 制 政 策 性 开
农 业 保 险 制 度 。 阳 光 公 司 是 中 国第 一 家 相 互 制农 业 保 险 公 司 , 也 是 中 国第 一 家 相 互 制 保 险 公 司 。相 互 保 险 模 式 适 用 于 道 德 风
式 。 政 府 直 接 救 助 的情 况 发 生 的较 少 . 农 业 风 险 灾 害 风 险 的 对
的 一 切 保 险 业 务都 纳 入 农 业 保 险 的 范 围 , 样 很 顺 利 地 增 加 了 这
利 润 的来 源 。 12 相 互 制保 险公 司 模 式 - 20 0 5年 1 1 月 1日,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 光 农 业 相 互 制 保 经 阳
国外农业保俭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2国外农业保 险发展 的经验 .
21实行农业 保险 立法并将 其摆到 重要 位置 国外 . 团体 经营) 日本模 式 14 年 1 日本政府重新颁布 的 97 2月 了《 农业灾害补 偿法 》开辟了依 法强 制参加 农业保险和 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 明 , 为促进 农业保险的健康 , 政府
以合作 组织为基本形 式的农 业保险制度的先河。 日本 的 发展必须制定 完善的法律制度 。 农业保险作 为一种农业
农业保险 采取区域性 农业共 济体 制 , 组织 形式采用 “ 三 发展保护制度 , 对法律 的依赖 程度是相 当高 的。在实践
级” 制村民共 济制度 , 即以市 、 、 的农 业共济组合 为 中 , 町 村 农业保险 往往由于保 险公 司财 力有限 、 风险过大 、 成 基 层组织 , 县级机 构 ( 、 、 、 ) 立农业共济组合 本过高而难以持续经营 , 都 道 府 县 成 所以需要建立政策性 的农业保
只负责规则 的制定及监督 等职 能 , 并提供 再保险 , 政府 保险仅承担很 小部分 的保费 ,大部分 由政府进行补贴 ,
对农业保险保费 、经营管理 费用给 予一定 比例 的补贴 的法德模 式 . 4 而农 作物保 险的直接业 务全部 由商业保 险公 司经营 或
Z n n ui og e a a hb k
04 险法对 农业保 险 的 目标 、 障范 围及 水平 、 保 组织机 构及 灾害对农 民收 入的影响 ,农业保险也于 2 0 年 开始了
1 有 重点选择性扶 持 的发展 中国家模式 其特征 . 5 策。 加拿大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 5% 政府对保险 0。 采取强制保险和 自愿 保险相 结合的方 式。希腊 、 前苏联 是政府 选择几种本 国最主要 的粮食 、 经济作物进行 强制 也采用这种模式 。 性保险 , 并提供财政资助 , 农业贷款与保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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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黄英君摘 要: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多种模式,启示我们应以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要健全农业保险立法,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设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推动多渠道、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农业保险的发展切实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选择;农业风险;制度创新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86(2005)12-0015-04作者简介:黄英君(1979- ),男,河南商丘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 610074)。
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总第132期)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个充满风险的弱质产业。
我国农业生产一直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风险”,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要真正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表达了对农业保险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这一决定无疑对发展农业保险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多次表示了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
2004年7月13日,由吉林通化钢铁集团等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长春的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
显然,中国已经从各个层面加大了建立与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的步伐。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
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本文尝试总结了目前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以期能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做好准备。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
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农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制度模式。
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与模式研究”(批准号:03BJW10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表,也可以称为美国、加拿大模式(简称美加模式)。
至于美国,有时也可称为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
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投保自愿,但也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
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
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也可称为政府垄断模式。
其主要特点有:1.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2.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3.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
尽管这种政府垄断模式在苏联解体之后几近消失,但讨论该模式并非没有现实意义。
前苏联自1922年就开始发展农作物一切险,在近60年的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对无论国有、集体农业企业、个体农民的主要财产—农作物、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以及原料等,统统实施强制保险。
但也开办自愿保险项目,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额的不足。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已渐近消失。
(三)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这种模式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有时也称为民办公助模式。
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
其特点是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小的灾害保险。
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
但由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目前欧盟许多国家正在考虑改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加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四)日本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这种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可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1952年,日本还建立了以各府农业相互救济协会联合会为成员的“农业相互救济基金会”,以通过联合会筹集资金,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
主要有以下特征:(1)由民间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为其提供再保险;(2)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3)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该模式主要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斯里兰卡、菲律宾、泰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
这种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主要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所以又可以称为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其特点主要有:(1)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2)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保险责任范围较为狭窄。
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而且农作物也只是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泰国和印度等国还有棉花,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持续、稳定;(3)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国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
有的国家(如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要依法投保;有的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印度)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实行依法强制投保。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
但我们依然不难总结出世界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一)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地方配合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立法都相对健全。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
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
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
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至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
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4.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