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及启示研究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难以支付足够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保险, 一条可供参考的路径是通过我国当前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为 农业保险筹措必要的资金 。鼓励公司对农业风险开展研究 , 通过提高经营效率, 细分投保群体 、 投保地区等 措施来降低农业保险费率, 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业保险当中。 ( 加强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 三) 逐步推出切合各地实际的保险品种。目前我 国农业保险经营经营效率不 高, 主要 原 因在 于管 理机构 不健全 , 险种 设计 不科学 。政府 应组 织保 险公 司及科 研机 构 , 强对农 业风 险科 加
二、 国外 成功经 验对我 国农业保 险发展 的启示
( ) 一 尽快设 立政策 性农 业 保险公 司 , 分发பைடு நூலகம்挥农业 保 险的农 业保 护功 能 。加 人 WT 充 O后 , 国对 农业 的 我 保 护 主要 被 限定 于非价 格保 护 , 因此必 须 充分 发挥农 业保 险 的农 业保 护 功能 , 而建 立政 策性 的农 业保 险公 司是 一条重要 的途径 。政 策性农业 保 险公 司不 以盈 利 为 目的 , 着眼于 为农业 生产发 生 的风 险提供经 济补偿 ,
吻 合 。 此 , 入 分 析 国 外 主要 农 业 保 险 的 模 式 , 鉴 其 成 功 经 验 , 因 深 借 对促 进 我 国农 业保 险 全 面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关 键 词 : 业保 险 : 外 经验 农 国
中 N. 类 号 :8 05 4 - J " F3.
组 织 中的成 员 是精 通农 业 技术 的农户 , 投 保人 和 保 险人 的统一 体 , 是 双重 身 份具 有 的共 同利 益 关 系有利 于 形成 相互 监督机 制 , 以有 效 防止道 德危 险和 逆 向选 择 。这 种组 织 的非 盈利 性 和成员 问 的利益制 衡机 制 , 可 有 利 于降低农 业保 险 的费率成 本 和信息 不对 称程 度
最新-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特点与经验借鉴 精品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特点与经验借鉴1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基本经验1.1政府为主导的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具有全球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
美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历了从私营到国营再到现在的公私合营双轨制的模式演进。
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农业保险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其农业保险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1.1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双轨制经营模式美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以作为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美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运作分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农险查勘核损人三个层次。
农业保险业务由经政府审批的商业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不做直保业务,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对私营公司的稽核与监督,提供再保险等。
美国经营农业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只有15家,占总数的1.5,平均每个州不超过两家。
这样的市场格局和商业保险高度的竞争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具有充足的资本和良好的信誉,并且都有丰富的农业保险业务经验,技术强大,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拓展的需求。
农作物直保业务主要是通过代理人销售。
农险核损人需要经过农业部风险管理局专业培训两年,取得从业资格。
核损查勘人可以供职某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也可做独立查勘定损人。
美国农业保险采取自愿原则,但带有强制色彩。
联邦政府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实质上是在自愿保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强制性的因素。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避免逆选择。
对于一般的农作物损失保险,农户可以自愿选择。
1.1.2政府制定与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公私合营双轨制阶段,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于1994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明确了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运营组织机构等,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学习和思考之一世界农业保险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凝聚着先行者的艰辛和智慧。
经过无数次试验、挫折、失败,终于在实践中探索到一条基本可行的发展路径,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认真总结和反思世界农险的历史和现实,可以发现规律,昭示未来。
我们能把世界各国农险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借鉴和参考,就可以提高工作起点,避免一些低级的重复和失误。
我们能把别人的成败得失当作自己的学费,就可能形成后发优势,少走弯路,甚至后来居上。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现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一般认为从1791年的德国雹灾保险开始算起,至今已有219年的历史了。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则是上个世纪40年代前后的事,大约有六七十年的时间。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路线图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
但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农业保险的本质特征却异途同归。
那就是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它的发展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行政帮助、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放眼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即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做法,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的做法,以西欧有关国家为代表的政策优惠的做法,以及亚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做法。
各种类型,不是绝然分开,相互排斥,而是互有交错,互为融通。
在我们研究各国农险发展路径,盘点它们当下的政策和做法时,就不难发现世界农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重要趋势。
其一,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和救助农业的一个公认方式,它属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
世界农险曾经无数坎坷,几近山穷水尽。
后因政府援手,得以死而复生。
对于政府要不要扶持农险,特别是财政上支持农险,各国的认识并非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搞农险,一是因为其难度大,不好搞;二是政府不出钱,搞不了。
但是民以食为天,农业由于它的社会公共属性,以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农险与国家救济、社会捐助和农民自救等其它农业救助方式相比所显示出的比较优势,使一些国家政府认识到发展农险,支持农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oc 15)

国外农业保险开展的经验与启示摘要:农业保险在经过200多年的探索开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考察其开展演进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文章将以假设干兴旺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开展特点作出比拟和根本评价的根底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开展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示一、研究综述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
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
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原因。
学者们对这个问题根本形成了共识,并将其原因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
比方,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主张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于公共物品;陈璐(2004)那么认为农业保险应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
(2)关于农业保险开展模式的问题。
许桂红、陈珂(2003)认为,农业开展的模式问题可以从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考虑。
兴旺国家的农业保险开展的历史尽管参差不齐,他们的农业保险体系却有共同之处,比方各国都有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的组织、保险承包的范围也都从单一风险过渡到了综合风险、保险费一般由农场主和政府共同承当等。
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论〞模式(刘芙、吕东韬,2003),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合作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该模式主张建立合作保险为主体的保险组织。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国外农业保险启示与建议
结合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和税收优惠幅度,减 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完善业务开展
保险公司应注重社会责任,提高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同时,简化理赔程序, 优化保险条款,提高业务质量。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本 次演示将介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历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探讨 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
农业物联网是指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的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和 可视化。这种技术的出现,使得农业生产过程得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 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目前,国外农业物联网技术已经进入 了快速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农业保险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期为了应对农业生产风险而出现。随后,日本、 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些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模式。例如,美国采用了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通过 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手段进行支持;日本则采用了政策性金融模式,政府主导并 给予高额补贴。
其次,要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建立农业物联网技术示范基地和 农业科技园区,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体验农业物联网技术的优势,从而推动技 术的广泛应用。此外,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应用能力,促进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
最后,要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的过程中,要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体系,确保农业生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性,避免信息泄露和被滥用。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及启示研究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及启示研究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模式。
标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它的主要目标大致有: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稳定农户的收入;稳定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减轻高速发展的经济对农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农村社区稳定,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
但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如保险险种,经营方式、经营主体、销售渠道、财政补贴等有所不同。
1 国外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1.1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开办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它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风险管理,险种设计和各项保险技术的创新方面,有其独到的理论。
第一,完善的法律保障。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
到1980年该法经过了12次修订,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
1994年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了提高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为了防止逆选择,新推出了区域风险保险计划。
1996年又推出《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办收入保险,这种引起农民极大兴趣的保险产品既可以分散农作物产量风险,又可以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
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的补贴比例。
美國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
第二,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方面,投保农民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获得保费补贴。
从1980年起,以作物平均产量的75%为保障水平的投保农民,政府补贴保费的16.9%;1994年政府补贴保费的23.5%;2000年,补贴比例提高到55%。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性补贴 。另一方面保 险公 司摆脱隶属于 政府的局面 ,自主经 强制和 自愿保 险桕结 合的模式 ,并构建 完善 的法律作保障体 系 。政府支持 、鼓 励保险互助会 、股份联 合保险公司和私营 营独立核算并将业务范围逐渐扩大。 三 是政 府支持型农业保险模式 。2 0 。 7 年以后政 策逐 步完 保险公司共 同加 入农 业保险 ,并对农作 物承保的各种 险种提
司经营此项业务 ,这种模式能够适 应当时经济体 制 ,保险公 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 ( 二 )公 助民办是 发达 国家普遍 采用的模式 。西欧 的一 司不是独立存在 的 ,只是政府 财务分支 ,运用计 划经济管理
方式 ,职工工 资政府制定 ,利 润上缴国家 。当时保险管理不 些经济 发达国家采用公助 民办 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 。这种 模 式 的突出特点是 ,政府不参与 或者经营农业保险 ,全 国没有 完善且规模小 ,但也取得相 当大 的成绩 。 二是改 革开 放后至 2 0 0 6 年的政府主导型 向政府支持型过 农 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 度。所谓公助就是政府 和国家在保 渡的时期 。随着 改革开放和责 任制的实行 ,农村 经济和农业 费和 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 险进 行一定补助和扶持 。而民办就 制度也进一 步完善起来 ,农 村保险业进入新 的时期 。这个 时 是由保险互助会 、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引 言
善 ,我国农业 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中央和地方财政提供
根据农业专家 的调查和研究 ,农业 投入 、农业保险和农 财政补贴给农业保 险 ,根据种植和养殖农业 提出具体补贴 的 业科 技是农业发展 的重 要因素 。农业保 险就 是运用保 险方 式 办法 ,并要求 各级财政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促进农业保 险享
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作者:李霞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20年第01期摘要:在20世纪,世界上没有完全的商业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展较为缓慢,一直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日本以及法国等国家才慢慢建立了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文章主要分析了农业保险国外经验及启示,并提出了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准公共产品; 保险模式; 财政支持一、国外农业保险经验(一)美国农业保险经验在美国,农业保险成功经验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
美国政府不但保证了经营农作物业务,也给予了农作物足够的保险费用补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一些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保险与保障。
其二,健全法律保障。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都是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确定了,在本次保险法中,确保了农作物真正的保险目的、性质以及开展办法等多方面内容。
为联邦政府展开农作物保险提供充足的保证与依据。
其三。
完善农作物保险组织体系。
在美国,农作物保险体系依次为农户-私人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
简单来讲,农户向私人公司进行投保,从而取得政府方面的保费补贴。
这样也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取得政府各项补贴与相应的优惠政策。
可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以及私人再保险,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私人再保险公司能从政府取得费用补贴税收以及金融等条件的农业保险。
其四,大范围的农业保险产品。
在美国农业保险产品中,具有一定的投机风险——农产品价格风险收入保险,例如:团体收益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收益保证保险以及收入保护保险等方面。
(二)法国农业保险经验法国农业保险最成功的经验有如下几个方面:政府大力的支持。
作为政府部门应向农民提供足够比例的保费进行补贴。
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费用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政府。
健全法律保障措施。
基于法国政府依次颁发了各种农业保险法。
其主要目的便是提升农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从而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才恩能够强制性的实施自然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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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及启示研究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模式。
标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它的主要目标大致有: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稳定农户的收入;稳定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减轻高速发展的经济对农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农村社区稳定,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
但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如保险险种,经营方式、经营主体、销售渠道、财政补贴等有所不同。
1 国外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1.1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开办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它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风险管理,险种设计和各项保险技术的创新方面,有其独到的理论。
第一,完善的法律保障。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
到1980年该法经过了12次修订,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
1994年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了提高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为了防止逆选择,新推出了区域风险保险计划。
1996年又推出《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办收入保险,这种引起农民极大兴趣的保险产品既可以分散农作物产量风险,又可以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
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的补贴比例。
美國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
第二,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方面,投保农民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获得保费补贴。
从1980年起,以作物平均产量的75%为保障水平的投保农民,政府补贴保费的16.9%;1994年政府补贴保费的23.5%;2000年,补贴比例提高到55%。
另一方面,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在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也可到FCIC获得管理费和保费补贴。
第三,健全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经过长期发展和改革,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的设计开发,到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定损(专职人员)、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总之,美国农业保险从自由竞争、自主经营的模式转变为政府高度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财政高度补贴型模式,它为美国农业发展,稳定农场主收入,并成为世界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2 日本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共济组合形式,政府提供再保险和政府补贴甚至在出现资金不足时,由农业经济基金进行融资。
它总的特点是通过立法、财政补贴(再保险和融资)支持合作。
日本1947年12月通过《农业灾害补偿法》,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农业保险架构分三个层次:最低一级的是村一级的农村共济组合,第二级的是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此外,还设立了作为联合会贷款机构的农业共济基金会。
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以其周围的村民为会员。
以村成立农业共济组织后,对所有参加的农户来说,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0.3公顷,就自动成为村农业共济组合的会员,这是强制性的规定。
日本政府和农林省一直在进行改革,起初,把可保作物的最低种植面积定在0.1公顷,后来才把种植面积定在0.3公顷,而且对保费的档次也进行了多样化的调整,使农业保险的形式变得灵活了很多,而且,日本的被保作物在该国几十年的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结构也变化了很多,最初的农作物如稻米、小麦、大麦等农作物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下降,不同种类的水果和精细园艺作物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这当然与日本实行的精细农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了。
1.3 法国法国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负责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
资金来源构成为:火灾保险保费的10%,其他财产保险费的5%,这些收入约占基金的50%,另外50%由财政预算中支出。
它总的特点:农业保障组织健全,业务范围广,不局限于农业,还可保全国人民的财产和20%的农民人身保险。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除基金支持的外,免征经营和所得税,经营有余可留作后备金,当后备金到一定程度后,部分或完全返还给被保险人。
采用强制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1.4 加拿大加拿大农业保险计划是由联邦和省政府共同立法并分摊经营成本,由农场支付一定保险费的保险计划。
它包括农场主收入的保障。
农场主净收入稳定计划,除农作物再保险基金另外,还有农场主收入灾害援助。
它的总的特点是由联邦、省、农场主共同承担保费的保险体系。
省政府根据各省情况制定,并由省政府提出和管理,以自愿保险为主,政府是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鼓励农场主开展投保,加入农业保险计划,保证农场主有稳定收入并据此建立起一种保险补贴机制。
2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及启示根据对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考察,我们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资金支持,这是许多政府对农业实施保护所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
总的来说,国外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发达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来稳定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
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其农业保险不仅仅承保自然灾害风险,而且承保收入保险。
发展中国家则将农业保险作为稳定粮食供给的重要手段。
例如战后初期的日本,如果没有农业保险政策,其国内粮食的供给就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菲律宾的农业保险政策对于稳定其粮食供给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有健全的法制。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得好的,都有相关法律或法规作后盾,农业保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上述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迫切需要国家的专门立法保障。
第三,树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识。
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独立的农业保险机构。
我国政府从来都没有明确表示过农业保险就是政策性保险,这是因为政府不愿将大量资金投入不能及时取得收益的农业保险,政府实施这项政策的成本和费用在短期内大大高于收益。
第四,国家投入资金支持农业保险业务。
总结国际上农业保险的做法,政府对农业保险至少应在以下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政府投入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
凡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计划都是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但出资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
如美国是山财政部认捐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部分资本股份,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也主要山政府认购公司股本。
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
几乎所有举办农作物一切险保险的国家,都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包括职员上资、福利以及行政、韦业和基本建设开支:保险费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发生重大灾害后,农业保险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也常得到政府的支持。
三是税收方面的优惠。
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政策手段,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主要是农作物一切险保险经营都实行免税。
美国、加拿大规定,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
第五,强制或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
农业灾害的发生往往范围很广,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风险,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危险单位同时投保,否则将会导致风险的过于集中。
同处一地的同一风险单位之中同一种农作物,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技术等条件不同所面临的风险频率和强度以及作物损失程度也有差异。
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逆选择就难以防止。
因此,有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并不对所有农作物实行法定保险,而是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政府对农民在发放农业贷款、救灾的支持上则向己经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予以较大的倾斜。
实际上,这也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有的国家对法定保险的标准也是有选择的。
例如,日本对稻米、麦类、蚕茧和牛、马等实行强制保险,而对果树、蔬菜等作物和小家畜实行自愿保险。
菲律宾只对那些有生产贷款的农户才实行强制保险,免得受灾后贷款收不回来。
从险种方面来看,对农作物保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多,而对饲养动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则较少。
第六,依托政府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是在农业部下设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而且联邦农作物保险人还利用农作物雹灾保险费率精算协会为其厘定费率,由美国农作物保险人作为宣传和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行业机构。
日本的互助共济保险则是依靠农民互助组织,县级以上则依靠政府,同级并存的保险机构还有“森共联”、“渔共联”等。
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以菲律宾国家银行为依托,土地改革部等作为支持部门。
参考文献[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宋淑芳.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J].重庆社会科学,2006,(1).[3]孙镟.我国农业保险的难点与发展模式[J].统计与决策,2005,(7).[4]孙秀清.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J].经济问题,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