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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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后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交付给竞标人或承包商。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 竞标人或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3.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受到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扣除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竞标人或承包商。

2.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后期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 如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维修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通知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实际管理和施工的单位。

2.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商或竞标人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约定缴纳给建设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的一种形式。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困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解决办法:a. 给予提醒和催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b. 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竞标人或承包商进行处罚;c.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参与物业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物业企业为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设立第五条物业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比例和金额由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规模、服务内容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缴、使用、退还等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不得拖欠、挪用或者擅自减少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一)物业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要赔偿业主损失的;(二)物业企业因故无法继续提供物业服务,需要临时委托其他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使用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物业企业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且无违约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退还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应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缴纳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报告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扣或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质量保证金数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质量保证金,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业主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交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缴纳,严禁随意拖欠或违规扣缴。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质量保证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其他媒介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应当在缴纳时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缴纳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业主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投入资金解决;(三)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要赔偿给业主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合法合规,使用后应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缴纳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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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
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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