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范围
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判定办法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二)建筑工程设计1、建筑专业(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2)改变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层高等);(3)改变建筑设计标准;(4)改变总平布置和建筑单体平面形状、立面形状、色彩;(5)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6)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8)改变建筑物防水等级;(9)改变人防地下室级别。
2、结构专业(1)改变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2)改变结构体系;(3)改变荷载取值;(4)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设置。
3、电气(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或设施;(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4)改变安防系统风险等级。
4、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3)改变主要设备位置或参数;(4)改变涉及安全、环保或卫生等内容。
5、暖通(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2)改变空调系统或设施。
(三)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变更。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内容。
第九条勘察设计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或《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
第十条勘察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等资料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属一般变更的,施工图不需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
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目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是在施工图纸完成后,在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过程中提出的修改、调整意见,经相应程序确认后产生的变更图纸,是对设计内容的修改、完善和优化。
图纸变更会引起工程成本、现场施工、开发配套以及客户承诺等问题,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2.1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2.2变更类型2.2.1类型一:设计疏漏设计完善变更:图纸自身的不完善,图纸表达不清,图纸不全,图纸内容发生错、漏、碰、缺,现场配合中不满足施工要求等。
2.2.2类型二:甲方优化2.2.2.1、工程变更:优化工艺,与厂家或专业设计二次结合的相关内容。
2.2.2.2、营销变更: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客户的共性及个性要求、增加卖点的变更等。
2.2.2.3、预算变更:因成本控制等因素产生的变更。
2.2.3类型三:被动变更2.2.3.1、开发配套变更:图纸不满足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等相关部门审批产生的变更;在报件过程中不满足专业局相关规定产生的变更。
2.2.3.2、操作性变更:由于操作过程中失误需要图纸配合产生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变更。
2.3由于施工单位图纸理解问题、工艺做法问题等引起的不涉及费用变化的变更,由设计师及相关部门在现场协商解决,并以现场洽商记录的形式执行,不再另行出具变更。
3、部门职责3.1项目发展部3.1.1负责设计变更审批单的统一管理。
3.1.2负责提出除营销变更和操作性变更等各部门提出的主动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3.1.3负责与设计单位沟通、接洽,向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联络单》。
3.1.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分析论证。
3.1.5负责变更图纸的下发及管理。
3.2工程技术部3.2.1负责提出操作性变更。
3.2.2负责现场签证及洽商的管理。
3.2.3负责落实并反馈变更执行情况。
3.3预算合同部3.3.1负责进行变更造价估算。
重大设计变更概念

重大设计变更概念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
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旳界定对已经审查合格旳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波及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汇报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旳有关岩土层旳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汇报不相符,需进行旳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导致旳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旳补勘;5、设计文献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构造旳抗震设防等级、构造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旳重大变更,导致原勘察汇报不能满足规定期而进行旳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献1、建筑(1)变化建筑规模(如:变化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变化建筑原则(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变化层高、建筑总高度;(3)变化建筑物旳使用性质;(4)变化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变化建筑内部旳平面布局、重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变化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变化建筑旳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旳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重要功能发生变化旳;(7)变化建筑造型,并波及主体构造旳变化;(8)增长或减少楼梯旳数量和形式、电梯旳数量;(9)增长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变化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构造(1)变化建筑构造旳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变化建筑构造体系;(3)变化承重构件旳布置和传力途径,变化重要荷载,变化砌体构造抗震墙旳位置;(4)变化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变化重要构造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构造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旳数量。
(7)变化构造旳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旳娱乐等)。
3、给排水(1)变化给水、排水系统和波及环境保护、卫生、公共利益旳设施;(2)变化消防系统和波及人身、财产安全旳设施。
重大设计变更概念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设计重大变更

东建质安(2017)50号: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工作,并简化相关事项办理程序。
通知中规定,一般变更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后以通知单等方式交建设单位实施,不需要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报。
而由勘察、设计单位判断为重大变更,则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房屋建筑工程方面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如下(一)建筑专业1.改变建筑层数;改变建筑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2.改变项目的主要使用性质或功能。
(例如:居住建筑改为公共建筑);3.建筑平面形状和形式、建筑面积发生重大改变的;4.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星级评价等级的;5.变更防火分区划分的;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
(二)结构专业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结构体系(如框筒改框剪,或现浇改装配式等);3.大范围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或者基础变更后采用人工挖孔桩的;4.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5.超限高层结构设计进行调整,抗震设计与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通过后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或措施不符合的;6.由于岩土勘察重大变更、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结构专业变更;7.建筑结构需进行加固的。
(三)给排水专业1.改变给水、排水主干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3.由于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给排水专业变更。
(四)暖通专业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3.由于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暖通专业变更。
(五)电气专业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2.降低电线、电缆等级、规格等标准的;3.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4.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5.由于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电气专业变更。
施工合同设计变更

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一、前言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业主需求变更、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技术应用等原因,对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内容、施工方案、工程量等进行调整的过程。
设计变更是施工合同执行中常见的问题,它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明确设计变更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对于保障施工合同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计变更的范围1. 业主需求变更: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建筑物的外形、使用功能、室内布局等进行调整,从而导致设计变更。
这种变更通常需要重新修订预算,并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2. 设计错误:由于设计人员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可能导致设计图纸存在错误或者不完善的地方。
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重新修改,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 工程环境变化:由于工程条件预定不准确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可能导致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需要进行调整。
4. 新技术应用: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技术和知识,这些新技术和知识可能会对原设计方案产生影响,从而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5. 政府部门要求:政府部门可能会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这可能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
6. 合同实施问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实施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问题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目标需要调整,或者合同条款需要修改。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1. 变更申请:当发生设计变更情况时,应首先由合同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
2. 协商一致:合同双方应就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确保变更内容公平合理。
3. 签订变更协议: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签订设计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责任、工期、费用等。
4. 变更实施:合同双方在签订变更协议后,应按照变更协议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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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一)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二)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
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三)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四)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
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五)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
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建筑专业
1.消防通道宽度、场地主要出入口或各单位建筑之间的消防间距改变;
2.单体建筑平面使用功能性质及用途改变,建筑物层数的增加及建筑面积的改变,建筑物的
竖向高度改变以及在总平面图中位置的改变;
3.安全出口或通道的位置、数量、宽度或疏散距离的改变;
4.临空部位栏杆、玻璃的改变;
5.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
6.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布局和尺寸;
7.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包括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8.改变无障碍设计;
9.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10.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1.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的改变外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二)结构专业
1.桩型改变,桩身强度、基桩承载力及桩施工工艺改变;
2.基础及结构型式的改变、主要结构布置改变,使用荷载的改变,或地基基础的承载力改变;
3.结构材料强度等级或主要受力构件截面的改变,钢结构焊缝等级由一或二级改为三级;
4.增加幕墙,幕墙改为窗,或门窗改为幕墙;
5.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6.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
7.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8.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9.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的。
(三)节能专业
1.外维护结构(屋面、墙体、门窗等)材料、材料厚度或构造的改变;
2.遮阳措施的构造改变;
3.设计文件中主要暖通空调、照明设备及其节能性能改变;
4.单体建筑在总平面图中的朝向的改变。
(四)给排水专业
1.单位建筑平面使用功能的改变;
2.改变给水、排水、消防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3.生活、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方式改变及给水分区改变。
(五)暖通专业
1.建筑物内房间使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物层数的增加及建筑面积的改变,层高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或面积发生改变;
2.设计文件中主要冷(热)源设备、暖通空调设备型号及末端设备型号发生改变;
3.由于建筑专业或相关专业围护结构、构造发生改变,应重新提交《建筑空调系统节能审查表》;
4.涉及节能设计、影响公共与居住建筑节能指标的设计计算参数修改;
5.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六)电气专业
1.主要供电系统图、低压配电系统图、发电机容量的改变;
2.变配电房、发电机房内电气设备及其布置的改变;
3.消防报警系统图、消防控制中心内设备及其布置的改变。
4.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