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商事登记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商事登记制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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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法通)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法通)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阙凌云2012年以来,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

从深圳、珠海到上海自贸区,纷纷出台政策,创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又颁布了《公司法》修正案,从上位法律层面扫除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障碍。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从特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

一、商事登记改革历程1、2012年10月30日,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圳规定》”),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规定》在前置事项许可审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实际性的变革和超前的创新,至今仍超前于国务院的改革方案。

2、2013年5月27日,珠海颁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珠海规定》”),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

《珠海规定》总体上与《深圳规定》大同小异,甚至明确规定允许“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3、2013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上海规定》”)。

准予试验区企业试行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并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享受“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服务,并采用与区外企业完全不同的新版营业执照。

更为前沿的是,上海自贸区内股份公司也可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并且突破了《公司法》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期款出资比例、出资形式配比等的原《公司法》的规定。

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摘要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要制度安排,其发展历程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连。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旨在强化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规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理发展提供依据。

本文将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法律规定、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商事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规范化、合法权益一、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而商事登记制度的开展也始于此时期。

1987年,《证券法》中提及的“证券上市公司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最早成型之一。

1996年《企业法》颁布实施,商事登记制度被进一步推进。

我国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规制,最早见于1936年出台的《实施商事登记条例》。

之后,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不断完善。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标志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制化开始。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加速,1998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登记注册要求。

之后,2005年和2017年,又相继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使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日益完善中更加规范化。

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及注册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该法律明确了公司的设立要依法申请,交纳注册资金,核发营业执照等内容,细致而规范地为商事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事登记管理制度

商事登记管理制度

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商事登记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商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登记主体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公司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两大类。

公司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内容1. 公司登记(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注册地和经营地必须一致。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需根据其性质进行登记。

(3)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真实。

(4)股东或合伙人信息提供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情况、持股比例等信息。

(5)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7)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相一致。

2. 个体工商户登记(1)个体工商户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信息需进行登记。

(3)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必须符合《个体工商户法》规定,不能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相一致。

四、登记流程1. 公司登记流程(1)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2)受理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受理。

(3)审查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

(4)发证符合条件的公司经过审查后,颁发《营业执照》。

(5)信息公示工商管理部门将公司登记信息进行公示。

2. 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202X商事登记工作总结

202X商事登记工作总结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202X商事登记工作总结202X年商事登记工作总结202X年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年,也是商事登记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的一年。

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的同时,我部门积极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深化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提升登记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202X年,我们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便利企业为核心目标,不断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环节,提高登记效率。

我们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简化材料、优化流程、提速公示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办理登记的成本和时间。

同时,我们还推进了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建设,引入了人脸识别和无纸化材料审核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了登记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登记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我们在202X年加强了登记服务工作。

一方面,我们积极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技术,开展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等服务,方便企业随时随地办理登记业务。

另一方面,我们推出了一对一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解答疑惑的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商事登记制度。

同时,我们加强了登记人员培训,提升了登记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

三、加强登记监管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在202X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登记监管工作,推进登记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的动态对接,加强对虚假登记和不合法经营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我们积极与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强化风险预警和追溯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登记结果的有效监督,建立了举报电话和在线举报平台,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商事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202X年,我们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登记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

我们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进行研讨,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我国商事登记工作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
加 了登 记人 员 的工 作难 度 和工作 量 . 使得 登记效 率 降
低; 另 一 方 面 导 致 监 管 难 度 大 和不 同 商 事 主 体 的待
遇 不平 等 现象 。


我 国现 行 商事 登 记 制 度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二) 商事主体 的主体 资格与经 营资格合一 , 导致准
不 同的主 体采 用不 同的登记 规则 , 不 同类 型 的商 事 主
发展 的需 要 , 改 革势 在必 行 。本 文就 我 国商 事登 记 现
行制 度及 试 点改 革情 况 进行 分析 , 并 提 出商 事登 记 制
度 改革 的构 想 。
体 违 反登记 法 规承 担不 同的法律 责任 。 一 方 面大 大增
① 石慧荣: 《 商业登记 的制度检讨 与立法展望》 ,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第2 0 3 期第 2 1 3页。 ② 乔军、 白廷举 : 《 对我 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问题的探讨》 , 《 攀登》 第1 3 9 期第 1 2 3页。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完 1 5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可 。现 行商 事 登记 制度 下 , 营业 执照 既是 商事 主体 的
主 体 资格凭 证 , 又是 商事 主体 的经营 资格凭 证 。 《 企 业
法 人 登记 管 理 条例 施 行 细 则 》 第 三 十七 条 明确规 定 ,
本 文获 2 0 1 2年 度 中 国工 商 学 会优 秀课 题 成 果一 等 奖 。
入 门槛 高 . 登记 效 率 低
我 国 现行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是市 场 主 体 准 人 与 监 管 制度 , 由工 商 行 政 管 理机 关 负责 对 公 司 制企 业 、 非 公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通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了企业创办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便于监管和服务。

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效能和便利性,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

首先,改革了企业类型制度,取消了原先的非公司制企业,推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型企业形式。

其次,改革了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实现了名称自由选择和自行核准。

再次,简化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的实缴要求,降低了企业注册成本。

此外,我国还不断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了信用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

三、企业退出机制改革企业退出机制是商事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退出机制改革。

首先,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减少了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提高了破产清算效率。

其次,推行了市场化债转股制度,鼓励债务重组和处置不良资产。

此外,我国还完善了企业注销制度,简化了注销手续,提高了企业注销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我国不断完善和优化商事制度,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形式审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 形式审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 (1)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商事登记的结果和利益直接归 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 属于申请人。因此, 属于申请人。因此,要求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其相关文件的真 实性负责,体现了利益与负担的均衡。 实性负责,体现了利益与负担的均衡。 (2)更具可行性。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掌握上,显然申请 更具可行性。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掌握上, 人比登记机关更具有优势地位,因此, 人比登记机关更具有优势地位,因此,让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 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更具有可行性。 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更具有可行性。
(一)强制登记原则。和任意登记原则对应,要取得 强制登记原则。和任意登记原则对应, 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综合各国规定,强制登记主义是基本原则, 综合各国规定,强制登记主义是基本原则,仅少数商 人无需登记。 人无需登记。 日本商法典》规定: 本法中有关商业登记、 《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中有关商业登记、商号 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即营业资金在50万 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即营业资金在50万 50 元以下的非公司形态商人)。 )。” 元以下的非公司形态商人)。” 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则对下列事项免于商事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则对下列事项免于商事登记: 沿门沿街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农林、 沿门沿街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农林、渔、牧业 者;家庭手工业者;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 家庭手工业者;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
4.公示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的时限。未作规定。 公示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的时限。未作规定。 5.公示备案制度。未作规定。 公示备案制度。未作规定。 6.公示内容失实的纠正制度。未作规定。 公示内容失实的纠正制度。未作规定。

调研报告商事制度

调研报告商事制度

调研报告商事制度商事制度是指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是商业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将从商事登记制度、商事合同制度、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商事信用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商事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首先,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制度的基础。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依法对企业和商业组织进行登记的制度。

在中国,商事登记实行的是统一的登记制度,即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根据调研情况,商事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登记难、登记费用高等问题;其次,登记机关信息共享不畅,企业信息更新不及时等。

因此,需加强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

其次,商事合同制度是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事合同制度是指商业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和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调研情况,商事合同的履约问题是目前主要的矛盾之一。

一方面,有些商业主体存在合同不履行、违约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商业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等等问题。

因此,需要完善商事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履约监管和约束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再次,商事纠纷解决制度是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事纠纷解决制度是指解决商务纠纷的法律程序和机构。

根据调研情况,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商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复杂,审判周期长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效率存在差异。

因此,需要完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提高解决商务纠纷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商事信用体系是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事信用体系是指商业主体根据其经营行为和信用状况建立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根据调研情况,商事信用体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商业主体存在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不良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商事信用评价机构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有待进一步规范。

因此,需要加强商事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商业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行为水平。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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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商事登记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商事登记制度的分类为有效破解企业注册难问题,大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今年4月初,顺德区开始进行商事登记改革的可行性调研和制度设计,5月正式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至今已经6个多月。

目前改革总体情况良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社会反响热烈。

一、顺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打造“三分离三构建”的审批监管模式。

“三分离”是指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实缴备案相分离。

“三构建”是指构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并联审批体系和一体化审批体系以及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通过三分离三构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零首期”、“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了企业住所权属证明限制,使前置许可变后置,另外同步推进外资登记改革,对于我国产业政策中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许可改为事后备案,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解决了因资金和住所条件而引致的登记难问题。

二是积极压减审批事项。

审批许可无论是前置还是后置,始终都要办理,因此,审批事项优化和压减才是解决办照难的根本。

顺德在2012年3月就向省政府报送了建议取消和优化审批事项目录共548项,占现有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其中市场安全监管建议优化压减审批事项179项,占73.7%。

同时区市监局今年对全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梳理、分析,共清理和标准化审批事项245项,优化审批事项201项,压缩审批时限196项,减少审批环节146项。

目前我局有179项实现窗口综合受理,窗口直接审批161项,占受理总数的90%,综合受理压缩审批时限51.38 %。

三是简化完善审批流程。

顺德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验资报告和前置审批手续,申请材料由11项简化为8项;办理流程由4个压减为3个;审查项目由11项缩减为7项;出照时间由原来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最快可做到1至2日甚至当场办结出照。

四是积极转移、下放政府职能。

结合商事登记改革,我们进一步推进审批和监管事项下放和转移工作,将“组织机构代码办理”、部分文体、餐饮的许可登记权限下放到各镇(街),同时,积极向法定机构和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将食品许可实地核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等专业性较强、事务性工作较多的项目转移给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目前全区各部门已经成功向社会组织转移了31项职能事项。

另外13个部门也已经确定了76项拟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事项。

这些事项都已制定了转移方案,将于近期启动转移审核程序。

五是推出“双轨制”服务措施。

顺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保留了传统模式,但执照上的内容与传统登记存有比较大的差异,如经营范围是按大类核定,住所有可能是住宅(只作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实收资本有可能为零等等。

为保证我区企业在外地办理业务的连续性,我们还推出了双轨制服务措施,企业可以选择办理商事登记,也可以选择传统登记模式;商事主体需登记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明或特殊登记服务。

六是强化网上审批和部门信息互通。

目前顺德已建设覆盖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的网上审批服务大厅。

该平台于2012年7月1日投入运行,目前区属部门上线审批事项250项,镇(街)上线事项120项,该大厅可提供网上办理审批事项432项以及约600项审批业务的结果查询。

商事登记改革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也将有关的业务平台和数据并入该审批大厅,并同步推进并联审批,与其他部门实现商事主体数据和情况共享,在网上为市民提供全天候的受理、进度查询、结果展示等审批服务。

七是建设“宽进严管”的市场管理体系。

一方面按照“谁审批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以《实施办法》的形式明确各审批部门的职责分工,共同构建权责一致的后续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建立技术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统一的准入标准。

如将食品许可的实地核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质量专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等审批事项,委托专业机构覆行,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意见和支撑,减轻商事登记改革后人力不足的监管压力。

同时强化电子化监管手段。

完成“市场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专门设置了“顺德区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目录”,该目录作为商事登记重要信息平台发挥着“两大告知”作用:包括将商事登记数据及监管情况通过并联系统向其他部门告知;将商事登记基本情况向商事登记申请人告知,为后续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另外,商事登记改革后,我们建立了“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标准制订和后续监管”的工作思路,以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通用审批操作系统为依托,编制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要件标准、流程标准和裁量标准,最终实现“无差别化审批”。

二、顺德商事登记改革的初步成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系统地解决了注册难、投资难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热烈追捧:一是通过商事登记改革使行政审批改革突破困局,开始形成良好的效应。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顺德三大改革的龙头于2011年7月率先推出,顺德区政府一直在内部酝酿改革方案,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取消优化548项的审批事项。

但由于这些事项很多都是涉及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属部门需要比较长时间研究,不可能一下子批准同意同步取消或者优化,尤其是有相当一部分事项,省委省政府还要向国务院请示。

所以在前段时间,顺德的审改工作可以说处于一个改革的困惑期,难以寻求突破。

今年4月,省工商局及省委省政府在听取了顺德的汇报后,决定给予顺德商事登记改革的试点机会,让顺德在商事登记改革率先突破,使我们整个改革找到了突破口,找到了出路,让顺德的行政审批改革走出了前一阶段的困局,并获得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同,使我们改革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好。

二是商事登记改革使顺德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传统的登记模式和体系是非常严谨和全面的,但也存在着登记环节多,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烦琐、登记所需要的时间较长的缺点,通过商事改革简化了很多手续,减少了许多申报的材料,目前顺德在审批的时间基本上能够跟得上香港的节奏,可以说,商事登记改革使顺德营商环境全面与国际接轨提供一个前提。

三是商事登记改革为顺德其他领域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典范。

顺德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打造地区的核心竞争力。

顺德的核心竞争力是市场、经济发育得比较早,也发育得比较好。

顺德通过商事登记改革将使社会、市场活力释放得更加充分,使我们对社会和市场活力原有的一些约束制度(如住所和资金的约束)可以有效冲破,商事登记改革虽然只有短短两个月,但它的效应、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出来了。

据统计,5-10月共办理商事登记1269户。

改革前,全区每月申请新设立的公司约430户,而改革后仅9月份申请设立的公司就有636户,改革前后对比增长了47.9%。

商事登记的改革模式还为其他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典范和模式,目前顺德正在着力推动的投资管理体系改革正是商事登记改革延续和补充。

四是商事登记改革提升了顺德改革的整体形象,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一个契机。

商事登记改革增加了政府与企业、群众的互信度,大幅提升广大经营者的幸福指数。

对于商事登记改革,社会是高度认同的,广大投资者、经营者是同声赞好的。

今年9月,全省推广顺德南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在顺德召开,顺德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及商事登记改革作为其中一个亮点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和推广,得到了汪洋书记、朱小丹省长的高度肯定。

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及各地政府、企业考察团亦纷纷到顺德考察学习。

三、顺德商事登记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顺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在探索中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后续监管措施未到位的情况下,仍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部门审批许可制度改革仍需进一步加快。

改革前,行政许可是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者不办理就拿不到营业执照。

改革后,我们一方面大幅度削减一般类不必要的前置审批项目,另一方面将特殊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改为后置。

但是究其根本,企业在办理完商事登记后仍然需要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不论前置还是后置,根本结果是一样的,都未能改变目前特殊经营项目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本质。

实行商事登记制度后,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对许可审批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亦延伸出一种令人忧虑的情况,如果相关许可的审批通过率不高或手续仍然复杂,一些经营户在没有办全所有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就“抢跑”开业,势必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所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是真正促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产生化学反应的根本力量。

唯有政府放手,市场才能归位,社会才能成长。

二是由下而上推动的改革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登记制度是建立在民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的认定也都是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

现行的登记制度有着极为庞大的法律、法规根系,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非常困难。

目前顺德的商事登记改革仍未得到省人大立法支持,有关改革措施法律效力尚未明确,相关民事诉讼会否因为外地法院判决登记行为无效而引起国家赔偿的情况尚无判例支撑,我局发放商事登记执照是否存在不依法行政的履职风险,也需要时间来检验。

三是审批及监管体系重构困难重重。

这次改革对现行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的审批格局和日常监管格局产生了严重影响、冲击,同时重构新的审批及监管体系也面临困难重重,特别是一些利害关联巨大、影响深远的行业,如金融、外资领域准入审批权限仍然在国家层面,在推行商事登记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难免触及一些雷区,例如外资的商事登记办理,由于海关是根据物品的明细,即经营范围的小类核定来确定关税的,目前我们商事改革的经营范围是核中类,造成了外资企业办理商事登记存在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目前只能增加一个“含进出口贸易的补充说明”。

又如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这其中必然要求验资或相关资产证明,这跟我们实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相冲抵,也和目前的金融管理制度冲抵,这些都是重构新的审批与监管体系过程中所面临无法调和的矛盾。

四是部门协调沟通及信息化建设仍有待加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触动各部门利益,改革仅靠一个部门来推动是不可能的,而应该靠整个政府各部门的力量来推动,因此,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以准入的信息化整合为例,要实现“面对面”到“键对键”难度十分巨大。

目前审批制度涉及的各部门使用的信息系统都较为封闭,统筹整合难度大。

即使在全国信息化试点地区--东莞改革中建设的“登记信息交换系统”也只是大朗镇使用,与全市相关部门仍未实现对接。

在信息共享和审批部门认领中由于不再由工商部门把关,造成了审批部门要加大力量投入,对是否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企业进行二次甄别。

同样,电子登记系统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企业使用电子证书、电子签名及电子审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待完善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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