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及基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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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九讲第三部门与基层自治第一节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分类1.1第三部门的概念第三部门,即独立于国家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组织。

在西方语境下,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志愿组织”。

第三部门的行为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

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经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就是从“第三部门”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团体不受其规范:(1)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活动的团体。

除去这三类社团,各类第三部门都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

《条例》规定,任何社会团体的成立都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中国政治背景下的社会团体,属于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能包括所有的第三部门在内。

1.2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关于第三部门的必要性,理论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由于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所以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特殊需要就无法满足,第三部门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它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者的偏好。

第二种解释基于市场失灵理论,由于人们的搭便车行为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只能通过政府或第三部门途径提供公共物品。

由于政府本身存在缺陷,一部分公共物品职能通过第三部门进行提供。

总之,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第三部门社团是不可或缺的,在许多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

上述两个理论解释了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接下来的问题是:第三部门能否自动生成?奥斯特罗姆的自组织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

奥斯特罗姆认为,对组织而言,如果它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那么这个组织就能自动生成。

第一个问题是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设计组织的制度。

重复博弈研究表明,在有限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群体中的个体会进行合作产生一定规模的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

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

职责是:(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论基层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定位与重构——基于“第三部门”视角分析

论基层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定位与重构——基于“第三部门”视角分析

Or a ia in n Tr n ii n lCh n g n z to si a sto a i a
— —
An a a y i r m h e s e t e o t e Tl r e t r n l ssf o t e p r p c i f¨ h l d S c o ¨ v i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uzo om l nvrt (oil c ne or l f i uN r a i sy Sca i c) n G h U ei Se
20 0 9年第 4期 ( 总第 19期) 5
论基层社会组 织在现代社会转 型时期的定位与重构
me tmo o o y a d t e mi i z g o e rl f h o it ,t e a l a o g b e ty n w yfo t e ma n sr a o ca n n p l n mii f oe o e s c ey h y h d a n e n sa i g a a m i te m f o i n h n h t t ll r h s l c n tu t n h r p s f h 7 h Na in lC n r s fCP n e e t g t e p w ro rs o sr ci .T e p o a o e 1 t t a o g e s o C o x r n o e fg a s—ro ra iain a n o e o o l t o i h o to g n z t sh e d w d o s
具 有 组 织性 、 民间 性 、 非赢 利性 、 自治 性 和公 益 性 等特 征 。“ 三部 门” 2 第 是 O世 纪 后期 关 于 社会 建
设的一个重要理论 , 其代表着公/ 私领域二元划分 基础 上 的一 种 中介 机 制 , 它发 挥 着 既 不 同于政 府 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 又履行异 于一般商业经营 的社 会服 务义 务 , 为 建 立 公 民秩 序 和 维 护 社会 成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

内容提要:学术界普遍用“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对“第三部门”的起源进行了经济解释。

本文认为中国“第三部门”起源于社会与经济体制的变革。

因此,本文拟结合中国“第三部门”产生的特殊的制度环境,应用制度变迁理论对其起源进行经济分析。

关键字:第三部门;制度创新;成本效应一、文献回顾(一)“第三部门”的定义“第三部门”这一概念首先由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目前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大多认同“第三部门”是除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塞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6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形式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

例如康晓光就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第三部门”。

(二)“第三部门”起源的一般解释“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主要包括经济背景分析和经济原因分析。

经济背景分析是对“第三部门”兴起的经济大环境的研究,经济原因分析是借用经济学工具对其兴起的本质原因进行论述。

西方关于“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由美国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证明“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

不过该理论更多的是说明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没有揭示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产品或服务只能由“第三部门”提供。

在此基础上,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汉斯曼(1980)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通过分析市场的局限性(信息不对称)及“第三部门”的特征(受“不得分配盈利”约束),解释了在市场机制与第三部门之间选择后者的原因。

第七讲 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

第七讲 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

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差异 政府、市场、
政府是以强制方式(行政命令、 政府是以强制方式(行政命令、以权力为中 介)满足公共利益 市场是以志愿方式(自由交易、 市场是以志愿方式(自由交易、以货币为中 介)满足私人利益 第三部门是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 这种划分是相对的) (这种划分是相对的)
二、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关系 政府、
让人困惑的第三部门
上述5类组织是当之无愧的第三部门吗? 上述 类组织是当之无愧的第三部门吗? 类组织是当之无愧的第三部门吗 此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此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民自治组织 是否属于第三部门? 是否属于第三部门? 当前最为活跃的NGO大多活跃在环境保护、 大多活跃在环境保护、 当前最为活跃的 大多活跃在环境保护 慈善、社会福利、扶贫等领域。 慈善、社会福利、扶贫等领域。未来的发展 方向:化解社会矛盾、公共卫生。 方向:化解社会矛盾、公共卫生。 中国的第三部门:多样性、双重性( 中国的第三部门:多样性、双重性(半官半 民)
一、理论渊源与概念辨析
哈贝马斯的三分法:国家、 哈贝马斯的三分法:国家、市场与社会 什么是国家?韦伯的定义,公共部门/第一 什么是国家?韦伯的定义,公共部门 第一 部门 什么是市场?私人部门/第二部门 什么是市场?私人部门 第二部门 什么是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 什么是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 )
自由资本主义国家 福利国家 发展型国家( 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 ) 中国模式
当代中国的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 当代中国的政府、
政府:发展主义导向; 政府:发展主义导向;地方法团主义 市场: 市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部门与公民社会: 赋权的自主性” 第三部门与公民社会:“赋权的自主性” 政权大于产权

第七章 第三部门制度管理 《第三部门管理》PPT课件

第七章 第三部门制度管理 《第三部门管理》PPT课件

5.用户对组织的影响不同 6.从业人员的职业性和专业性不同
7.价值观不同
8.文化观念不同
9.组织的产权特征不同 10.组织绩效期望不同
第三部门自治管理
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是指:第三部门要能控制自己的活动,具有不受 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构
1.政府和法院;2.支持机构; 3.监督机构
内部结构
1.董事会;2.管理委员会;3.执行委 员会;4.提名委员会;5.审计委员会; 6.筹资委员会
第三部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
第三部门与营利组织战略管理的区别
1.组织面临的环境不同 2.利益群体不同
3.组织目标不同
4.组织影响范围不同
第七章 第三部门制度管理
第三部门的使命及原则 第三部门的组织结构 第三部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 第三部门的自治管理 中国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
第三部门的使命及原则
使命
在第三部门中需要确定进入哪个社会公共部门、提供什么样的 社会服务产品,这就是第三部门所应该确定的使命。
实现使命的原则
1.可实现的使命;2.企业式的董事会;3.强有力并且受过良好教育的 员工;4.了解电子化和科技的能力;5.重视营销;6.财政授权;7.具 有组织未来发展方向的愿景;8.严格的控制管理

“第三部门”在美国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

“第三部门”在美国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

“第三部门”在美国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王建芹如何借鉴一些国家在权力制约上的经验与做法,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仍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美国的“第三部门”在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作用就很值得研究。

一、美国的“第三部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法国政治哲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民情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这个早在17世纪形成,后经基督教新教的地方教会自治思想培养壮大起来的制度,促进了美国独立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觉悟,并为后来被联邦宪法肯定下来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托克维尔把乡镇自治的传统看成是人民主权和美国人在实践中确立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

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除了依法以乡、镇、市、县为名建立的常设社团以外,还有许多必须根据个人自愿原则建立和发展的社团。

本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美国也未能免俗。

但是,相比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政府在为其国民提供福利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不少在别国由政府提供的福利,在这里是由私营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提供的,他们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却提供着公益性服务。

如果说美国现代化社会福利制度有什么特点的话,那就是非营利组织在其中起着不同寻常的巨大作用。

非营利组织,或称第三部门。

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纽约爱乐交响乐团、费城交响乐团等非营利组织。

事实上,除了上述这些享誉全球的机构外,美国还有上千所私立学校,成百个基金会,几十个交响乐团以及许多博物馆和研究所等无数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它们遍布在美国的东西南北,渗入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天到晚,不管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没有可以完全不与非营利组织打交道,它们无处不在。

据估计,1995年,美国共有116.4万个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非营利组织,没有它们,很难想象美国是否还能成其为美国。

[整理]第三部门

[整理]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前言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家莱维特使用的。

在这之前,人们往往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没有第三种选择。

莱维特认为这种分法过于粗糙,因为它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所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

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

除了“第三部门”这个词外,还有一系列名称用以描述这一类民间社会组织,如:“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自愿组织”等等。

“第三部门”所指的社会组织相当庞大,因此,对其下定义就显得十分困难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也不同。

综合各位学者的见解,目前我们给它的定义是:第三部门就是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志愿性。

西方第三部门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教会的慈善传统和行业协会的兴起,其时间,大约在中世纪。

到20世纪40年代是一条分界线,在此之前,第三部门处于自发阶段;4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国家走上福利国家模式,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第三部门失去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在很多领域出现萎缩态势;70年代起,西方国家经济面临“滞涨”,政府积极进行改革,重新放权给社会;进入90年代,由于科学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第三部门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

因此,第三部门不管是从基础、资金还是理论,都要远远高于中国。

我国的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虽然历史源远流长,但是并没有一套理论做基础,到了现代,已经远远落后西方国家,并且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道路可谓是坎坷不平。

一、第三部门及其及其管理研究的兴起早在1831年,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注意到美国公民有喜欢结社的现象。

他把这种参与倾向与美国民主的活力和成功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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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本级 1688 1619 15
1688 0
0
0
330 645 594 103
浙江省 11555 10011 939 0
796 3052 7707 3443 3044 2717 2017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第三部门
2009年社会团体发展统计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第三部门
环保组织在行动
第三节 基层自治
第三节 基层自治
三、居民自治 3.居民自治形式 (1)沈阳模式
第三节 基层自治
3.3.3.2 江汉模式
第三节 基层自治
3.3.3.3 盐田模式
图1:“一会两站”的社区管理体制组织框 架
图2:盐田区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前后政府行政成本 对比图(单位:万元)
第三节 基层自治
居委会门前牌子多
山西省晋中市榆 次区堡子社区的一 份日常工作明细表 上总共有计生、劳 动保障、医保、民 政、卫生、绿色社 区创建、精神文明 建设、老年工作、 工会、综治、统战、 党务、证明盖章、 职介等14大类146 小项工作,涉及党 委、政府以及各种 群团组织。其中, 仅开证明及盖章项 目就有45项。
1998年
1999年
2007年
十七大—“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
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2002年
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 管理制度……”
十六大—“完善城市居民自治、
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
社区” 《全国社区建设实验田工作方
案》
城市社区居委“会社直区接自选治举”改 革
青岛
2.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代表会议
公共权力按照一定 原则在中央与地方 之间进行配置,地 方为拥有自治权的 自治体。
没有实质性关联的 民间性之社会自 治”,即国家将权 力交给社会,让社 会自行处理社会事 务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2.基层群众自治
内涵
基层群众自治是 我国基层社会自 治的特定形式, 是指基层群众根 据法律规定,在 一定的居住地范 围内,通过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活动。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机构,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的决定,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制章权 任免权
评议权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形式,在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 数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
人民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自治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 1947年《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的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
三个时期
2.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
村民会议 村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决 策地位
村民代表会议 有些村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职权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外国商会暂行规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困境
正式制度: 管理:
立法空白、 审批和审查
权威性不足、
制度(业务 主管部门、
实体法缺失 行政职能部
门)
第三节 基层自治
一、自治理论 1.自治的一般理论(1)
自治
Selfgovernm
形式
农村村民自治
城市居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
1.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
演进 历程
中国历史上的乡里制度
秦—郡县制; 宋—保甲制;
汉—乡官制度; 晚清—《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中唐—职役制;
“乡镇自治”首次出现。
民国时期的“乡绅自治”
河北省定县翟城村—村民自治由当地乡绅米鉴三、米迪父子兴 办,村长佐、区执行。
3
制度供给问题、惩罚问题以及相互监督问题
三、第三部门的分类
我国:
第三部门
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国际上
ISIC体系 NACE体系 NTEE体系 ICNPO体系
教育
医疗和社 会工作
其他社区 社会个个 人服务
教育
研究与 开发
医疗卫生
休闲与 文化
其他公 众服务
教育、 保健
医学研究
E
I
E
最适合私营部门
经济任务
I
E
D
投资任务
I
E
D
产生利润
I
E
I
提高自足的能力
I
E
D
最适合第三部门
E
社会的任务
D
I
E
需要志愿劳动的任务
D
I
E
产生微利的任务
D
I
E
提高个人的责任心
I
D
E
加强社区
D
I
E
提高对他人福利的责任心
D
I
E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第三部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第三部门
2005年社团统计数据:
一、第三部门的概念(2)
中国:“社会组织”
二、第三部门的必要性
政府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
1
一部分人对于公共物品的特殊偏好就无法满足。
而第三部门则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者的偏好
2
克服市场提供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行为;
弥补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缺陷
很多第三部门能够有效解决组织形成过程中的
ent
1.自治的一般理论(2)
人民主 近代:市 权学说 民社会, 古希腊: 个人私权 政治自由 自治 和自主
“自治”在实践中的两种宪制样态
自治权的直接样态
直接参与
自治权实现的间接样态
代议制
当代宪政学中“自治”的两种情形


表明国家的民治共 “不具有政权性质

和性质,也包含了 而称之与政治国家
域 自 治
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委会 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 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 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 人。
(2)村委会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活动的常设机构,行使着管理村 级事务的权力。
村委会主任
3.中华妇女联合会
4.其他人民团体(一级社会团体)(1)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免予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名称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文化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法学会 欧美同学会
居民参与不足
传统全能政府的影响 城市社区与居民利益的关联度低
谢谢
第一节 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分类
三个部门的优势和劣势
每一部门最适合的任务(E=有效果;I=无效果;D=取决于环境)
公营部门 私营部门 第三部门
最适合公营部门
政策管理
E
I
D
管理实施
E
I
D
实行公平
E
I
E
防止歧视
E
D
D
防止剥削
E
I
E
提高社会凝聚力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
“村官”贿选
三、居民自治
1.居民自治的形成和发展(1)
1949—1953年
- 1949年底至1950年。冬防队、居民组等 - 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1953年,《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1954—1957年
- 1954年3月,《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 1954年12月,《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1956年,全国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成立时间 1953.5.3
1952 1983.11 1982.5.29
1931 1984.6.16 1949.12.15
1907 1983.1
4.其他人民团体(一级社会团体)(3)
一级社团的缺陷
➢ 角色不清 ➢ 自制能力不强 ➢ 阻碍真正意义的社团发展
二、一般社团
相关法律法规:
村委会副 主任
村委会委 员
村委会委 员
村委会委 员
办公室主 任、行政
民政、残 联
计划生育
公共卫生、 水、电
(3)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而分设的,小组 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
3.村民自治的内容
1983年 1987年 1989年 1994年
1998年
《关于实行行政社分开、建 立乡级政府的通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海选模式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 理制度的通知》
第三节 基层自治
“村官”腐败
第三节 基层自治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侵犯
地方政府权力 地方财政角度 法律制度
村民自治是 对乡级政府 权力的重新 划分,是对 地方政府权 益的重新分 割,为了保 持对农村的 控制力,乡 镇政府会想 方设法干预 村民自治
分税制的实施
“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 对村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 助”,但没有 规定“指导、 支持和帮助” 的内容和方法, 也没有明确 “协助”的具 体范围
青少年 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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