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0年关税法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摘要: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
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关键词:关税法修订案非市场经济国家wto “双反”双重救济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1-0089-05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于3月5日和6日先后投票通过一项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经美国总统奥巴马13日签署已经正式生效。
而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问题,无论在美国国内法上还是在wto框架下,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的国内法变迁[ht]在本次修订案之前,美国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从最早涉及补贴的《1897年关税法》,到《1930年关税法》第303条与第701条的补贴专门规则,再到《1979年贸易协定法》、《1979年第3号重组方案》、《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历次修订,乃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261节(a)条,①美国国内法始终没有对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规定。
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给予罗马尼亚、匈牙利、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几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最惠国待遇以来,来自这些国家的货物开始与美国货物竞争并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美国商务部开始陆续受理一些企业与产业提出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并因此产生了一些法律诉讼,其中比较著名的是“乔治敦城钢铁案”②和“钾碱案”。
美国337条款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
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论1920年~1930年美国保护关税政策

“ 当国 内制 成品 的生产 成本 高于进 口品时 , 就 提 高关 税 ; 反 之
则 降低关 税 。 ” 这一条 款看 似 响应 了美 国提 出 的“ 公 平竞 争 条 件” 原则, 实则 让 国外进 口品在美 国永 久丧 失 了竞 争力 。
二、 1 9 3 0年 关 税 法
贯穿 于整个 2 O世纪 2 O年代美 国的高关 税保 护 政策 , 并 未能 解决本 国的农业 危机 。而伴 随着美 欧贸 易摩 擦 的升 级 , 欧洲 主要 国家 的经济 在 2 O年 代 末 期 已危 机 四伏 , 美 国经 济 在经 历 了短暂 的繁荣 后 也 尽 显疲 态 。佛 罗 里 达 的飓 风 吹破 了美 国繁荣 的泡 沫 , 1 9 2 9年 美 国 股 市 的崩 溃 揭 开 了大 萧 条 的序 幕 。面对危 机 , 共 和党依 然坚 守其 关 税保 护政 策 。1 9 3 0 年 6月 1 7日, 总 统赫伯 特 ・胡佛新 的税 法 , 由于该 税法 由众 议员 威廉斯 ・ 霍 利 和参议 员里德 ・ 斯 穆特制 订 和修 改 的 , 因 此 1 9 3 0年关税 法 又被称 为霍利 一斯 穆特税 法 。
弃 对企 业行 为 的管理 。恢 复 常 态 的 核心 就 是 把 国家 利 益 与 特 权集 团利 益等 同起 来 , 恢 复 高额 关 税 ” 。 民主 党 总统 伍 德
罗 ・ 威 尔逊 也 随着 战争 的 结 束走 到 了幕后 。共 和党 开 始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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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审 计
论 1 9 2 0年 ~1 9 3学 院 ,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3 )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及其影响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及其影响作者:李建飞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6期摘要:美国新一任政府上台以来,为了实现所谓“美国优先”的战略,不顾全世界的反对,重新拾起违背世界经济发展规律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棒,回顾历史,美国多次动用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斯姆特-霍利法案》(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被美国历史学家称为史上最具保护主义、最具破坏性的贸易立法之一。
该法在美国政治、经济、外交史诸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斯姆特-霍利法案》的出台既与一战后美国国内农业市场供需失衡有关,也受美国两党政治的影响。
法案招致1028名美国经济学家和著名企业家亨利·福特的联名反对,引发了一场报复性的风暴,并加剧了经济的大萧条,同时导致国会将贸易谈判权力下放给行政部门,是美国国会制定实际关税税率的最后一项立法。
关键词: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出台背景;影响1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案《斯姆特-霍利法案》,即1930年美国关税法,1930年6月17日通過的提高进口关税以保护美国企业和农民的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发起人是犹他州参议员里德·斯姆特(Reed Smoot),他是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俄勒冈州众议员威利斯·霍利(Willis Hawley)是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
这是美国国会制定实际关税税率的最后一项立法。
在1928年的竞选活动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赫伯特·胡佛承诺通过提高农产品关税等措施帮助陷入困境的农民。
“众议院在1929年5月以264票对147票通过了该法案,提高了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关税,其中244票来自共和党,20票来自民主党。
参议院一直到1930年3月才结束对这项法案的辩论,参议院法案以44票对42票通过,39名共和党人和5名民主党人投了赞成票。
随后,会议委员会统一了这两个版本,主要是将关税提高到众议院通过的更高水平。
论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中的“双重救济”问题及我国的对

论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中的“双重救济”问题及我国的对作者:策周天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摘要 2012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该法案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权利,并对“双重救济”问题作出明确的的规定,使美国对华“双反”调查中的双重救济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本文将探析此法案中“双重救济”问题的法律缘由,并探讨我国可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1930年关税法》双重救济作者简介:周天翔,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30-02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进口国常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旨在减轻他国不公平的贸易竞争给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双反”特指对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WTO成员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展开双反调查,常涉及“双重救济”并对国内补贴重复征税,这将对出过国的外贸事业造成不公正的负面影响。
2006年以来,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案件就有30多起,其中绝大多数涉及“双重救济”问题,中国产品因此遭受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重复计算使相关中国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2012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该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場经济主体”征收反补贴税,并对“双重救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案提供了美国以税率低估构成补贴为由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法律依据,提高了我国企业出口美国的贸易风险,将对未来几年中美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针探析此法案的法律缘由及影响,并探讨我国可采取的对策。
一、引发中美贸易争端的“双重救济”问题美国对华双反的“双重救济”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在WTO框架下的“特殊身份”——非市场经济主体(NME)。
论美国关税法有关条款的竞争策略

论美国关税法有关条款的竞争策略337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U.S. Tariff Act)第337节,即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由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国销售,造成现存的工业企业受到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该工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贸易,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属于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以“不公平做法”这一宽泛的概念囊括了所有包括垄断、知识产权侵权等在内的反竞争行为,虽然实际解决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但仍可以称之为处理不公平或不公平竞争方式的条款。
标签:337条款;ITC1 337条款适用的条件与WTO规则337条款要求存在国内产业,并且这些行为的威胁或实际效果是:(1)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实质性损害;(2)阻碍美国境内产业的建立;(3)限制和垄断美国境内贸易和商业,即要求不公平行为必须达到损害美国国内产业的程度。
1.1 337条款与WTO的宗旨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美国在1994年对337条款进行了局部细微的修改,作为乌拉圭回合协议的一部分确立下来,但此次的修改也只是“换汤不换药”,337条款的合法性仍被质疑。
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首先337条款与WTO的宗旨不符。
WTO倡导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而337条款无论在功能设计还是适用结果上都对进口产品造成了歧视,已经构成了对合法贸易的障碍。
其次,337条款的争议解决方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违背。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内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议的排他性争议解决制度,所有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都应受到多边法律体制的制约。
1.2 337条款与TRIPs协议(1)符合TRIPs协议国民待遇要求。
霍利斯穆特关税法

霍利斯穆特关税法1. 简介霍利斯穆特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贸易法案之一。
该法案于1930年通过,是为了应对大萧条期间的经济困境而制定的。
然而,该法案却被广泛认为是导致全球贸易衰退加剧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2. 背景20世纪30年代初,全球经济陷入了严重的大萧条。
美国股市崩盘、失业率飙升,许多国家都面临着经济衰退和贸易萎缩。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试图通过保护主义措施来刺激本国经济发展。
3. 内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进口商品,并保护本土产业。
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关税:该法案将超过9000种进口商品的关税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
这些关税幅度高达40%,大大增加了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减少了对外贸易。
•扩大征收范围:该法案还将许多新的产品列入关税征收范围,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制成品等。
这使得更多的商品受到关税限制。
•提高农业补贴:为了保护农民免受国际竞争的冲击,该法案还提高了农业补贴的水平。
这使得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4. 影响霍利斯穆特关税法产生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政府最初的预期。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贸易萎缩:由于关税提高,全球贸易受到严重压缩。
许多国家对美国采取报复性措施,进一步限制了美国商品的进口。
作为回应,美国出口也受到了重创。
•经济衰退加剧:霍利斯穆特关税法被广泛认为是导致大萧条加剧的因素之一。
由于贸易萎缩和经济保护主义的加剧,全球经济陷入了更深的衰退。
•国际关系紧张:该法案引发了许多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和紧张关系。
各国之间的贸易战加剧了国际合作的困难,使得全球经济复苏更加困难。
5. 结论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是一项备受争议的贸易法案,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虽然该法案旨在保护美国本土产业和刺激经济增长,但其导致的贸易萎缩和大萧条加剧却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损失。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

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在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大萧条的阴影笼罩着整个国家。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对其关税法进行了修改,这一举措不仅对美国国内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1930 年之前,美国的关税政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的产业。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恶化,原有的关税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时的需求。
1930 年关税法的修改大幅提高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试图通过减少进口来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就业。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次修改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首先,它在法律程序上相对复杂。
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包括产业界、劳工组织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衡和妥协。
这一过程中,各方都在努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政策。
其次,在法律条款的制定上更加细致和严格。
对于各类商品的分类和关税税率的设定更加精确,以确保能够有针对性地保护国内特定的产业。
从经济影响的角度来看,1930 年关税法的修改带来了多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短期内确实对国内的一些产业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减少了外来竞争,使得部分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然而,从长期来看,却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其他国家对美国的高关税政策采取了报复性措施,纷纷提高对美国商品的进口关税。
这导致了国际贸易的急剧萎缩,全球贸易量大幅下降。
美国的出口受到了严重打击,许多依赖出口的产业陷入困境。
此外,高关税还导致了消费者的负担增加。
由于进口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生活成本上升。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加剧了经济的困境。
在社会层面,1930 年关税法的修改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一些产业得到保护,相关企业的工人就业暂时得到了保障。
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萎缩,其他与出口相关的产业却出现了大量的失业。
总体而言,就业情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反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这次关税法的修改引发了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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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1337节: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一、非法活动、有关产业及定义(一)根据(二)段,以下情形为非法活动,如委员会发现存在此类活动,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及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予以处理:1.美国货物进口(2、3、4、5段中列明的货物除外)中,或其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销售中,存在以下效果或威胁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1)破坏或严重损害美国一产业;(2)阻碍该产业的建立;(3)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
2.美国的货物进口,为了进口的销售,或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在货物进口到美国后在美国的销售,存在以下情形的:(1)侵犯了根据第17卷,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版权;(2)按照或利用有效的、可执行的受美国专利权利保护的方法制造、生产、加工或开采的货物。
3.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美国有效的、可执行的,根据2《1946年商标法》注册的美国商标。
4.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将半导体产品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方式,侵犯根据第17卷第9章注册的掩膜产品。
5.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根据第17卷第13章受到保护的设计的专有权。
(二)只有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与专利、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的货物的产业时,2、3、4段才适用。
(三)就(二)段而言,有以下情形时,应认为关于专利、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货物的美国产业存在:1.对工厂和设备的实际性投资;2.对劳动力或资本的实际性雇佣;3.进行开发的重大投资,包括工程、研究开发或许可。
(四)就本条款而言,“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包括其任何代理。
二、委员会发起调查(一)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或自行对任何被指控侵犯以上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
发起上述调查时,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
在发布通知后,委员会应在可行的、最早的时间内完成本条款的调查并作出裁决。
为推进迅速裁决,委员会应当在发起调查后45天内,制定作出最终裁决的目标日期。
(二)在根据本条款发起的每一起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应与卫生与人员服务部、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其认为合适的部门进行磋商,并征询意见。
(三)在根据本条款发起的调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只要委员会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一问题全部或部分,属于本章第四分章第二部分的管辖范围,则应立即通知商务部长,以便根据第二部分的例外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一问题依据本卷第1671 或1673节管辖范围内的行为或效果而提出,或一问题涉及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根据第17卷第1007 节规定,不得提起诉讼,则应立即终止对该问题的调查,或不发起对该问题的调查。
如果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一问题的依据部分是本卷1673节管辖范围内的行为或效果,且部分可能(单独或与上述行为或效果一起)可根据本条款给予救济,则可以对该问题发起或继续调查。
如果委员会就本(三)段中的问题(根据本卷1677 节第一小节的规定)通知了商务部长或主管部门,则在商务部长或主管部门作出最终决定前,委员会可中止调查。
商务部长或主管部门应根据1671、1673节规定,就委员会通报的1671、1673节管辖的问题作出的决定,在低于公平价格销售或补贴,及作出有关与此的决定有关的问题上,对委员会而言是最终决定。
三、裁决及复议委员会应在每起发起的调查中,裁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但是,委员会也可通过发布同意令,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包括提交仲裁的协议),在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作出上述裁定的情况下,终止调查。
应在根据第五卷第五章第二分章的规定发出通知并给予召开听证会的机会后,将本条款四、五小节的决定记录在案。
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可进行合法公平的抗辩。
应诉人可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提起反诉。
在委员会收到反诉后,提起反诉的应诉人应向美国地区法院递送移送通知;该法院应根据第28卷第1391节规定,对于应诉人提起的任何反诉都有管辖权。
任何根据本条款提起的反诉都应回溯到在申诉人在委员会提起申诉之日。
任何关于反诉的诉讼都不应延迟或影响本条款的调查程序,包括可以根据本小节提起的合法合理的抗辩。
任何受到委员会根据本条款第四、五、六、七小节作出的最终裁定负面影响的人,都可以根据第五卷第七章规定,在最终裁定作出后60 天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尽管存在本小节上述条款,委员会根据条款第四、五、六、七小节作出的裁定中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决定七是可复议的: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美国境内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长状况、美国消费者状况和保证金的金额和性质,或合适的救济。
根据第五卷第706节规定,委员会的裁定中的以下决定也是可复议的:委员会根据本条款第五、六、七小节作出的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裁定,根据第八小节作出的关于因滥用披露信息或滥诉而实施制裁的裁定。
四、排除令(一)如果委员会经调查后裁定违反本条款,应要求任何侵权人(即侵犯本条款规定的人)的有关产品不得进入美国。
除非,在考虑了上述排除进口行为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状况后,认为不应排除上述产品的进口。
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条款作出的排除进口的决定,财政部长应在受到该通报后,通过有关官员,拒绝有关产品入境。
(二)排除令仅能适用于委员会裁定本条款项下的侵权人,除非:1.为了防止出现规避针对特定人的产品的排除令(即有限排除令),必须对有关产品实施普遍禁止入境措施;2.难以辨认侵权产品的来源。
五、在调查期间排除产品进口(非提供保证金情况下)、适用程序及初步救济(一)如果在根据本条款的调查期间,委员会裁定有理由相信存在本条款项下的侵权行为,则可排除上述侵权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除非考虑了上述排除进口行为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状况和美国消费者状况后,认为不应排除上述产品的进口。
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条款作出的排除进口的决定,财政部长应在受到该通报后,通过有关官员,拒绝有关产品入境;除非上述产品根据财政部长命令提供保证金后(且委员会裁定该保证金金额足以保护申诉人不受损害),有权进口。
如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违反本条款,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申诉人。
(二)申诉人可请求委员会发布该排除令。
委员会应不迟于《联邦公报》上公布发起调查的通知90 天后,就该请求作出裁定。
如果委员会认为一案件较为复杂,可将该时限延长60天。
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就认为该案件较为复杂而作出解释。
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提交保证金,作为发布该排除令的条件。
如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并未违反本条款,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应诉人。
(三)委员会可根据本小节或第六小节规定,给予初步救济。
初步救济的程度相当于根据《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可作出的初步禁令和临时限制令。
(四)委员会应就第(一)、(二)段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情况作出规定。
六、停止令及违反停止令的民事赔偿(一)除根据第四、五小节采取措施外,或与上述措施一起实施,委员会还可对任何违反或根据案情相信违反本条款的人发布并对其实施停止令,要求该人停止使用有关不公平方法或实施有关做法;除非,考虑了上述停止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状况和美国消费者状况后,认为不应发布该停止令。
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发布其认为合适的通知和利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修改或取消上述停止令;如取消停止令,还可根据案情采取第四、五小节的措施。
除根据第四、五小节采取措施外,或与上述措施一起实施,委员会可发布临时停止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提交保证金(且委员会裁定该保证金金额足以保护应诉人不受损害),如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并未违反本条款,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应诉人。
委员会应就本段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情况作出规定。
(二)在委员会根据第(一)段发布的停止令为最终停止令后,如如何人违反了该停止令,则应被罚款,用以向美国赔付民事赔偿。
该赔偿额应不超过每天10 万美元(自有关产品的进口或销售侵犯该停止令之日起计算),或两倍于进口或销售产品的国内价值(以违反停止令当日价值计算)。
该赔偿的孳息应归美国(政府)所有;该赔偿也可也可基于委员会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而拨付给美国(政府)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地区。
如果地区法院任何合理,则可以在此类诉讼中发布强制性禁令;该禁令可将委员会计划在最终命令中实施的救济措施合并在内。
七、排除进口或停止令及适用条件和程序(一)如果1.根据本条款对某人提起申诉;2.对该人提起申诉并公布了调查通知;3.该人未对申诉及调查通知作出反应,或未能出现以对申诉和调查通知作出答复;4.该人未能就其不应被裁定存在过错提供有力抗辩;5.申诉人仅针对该人寻求救济。
委员会应推定申诉事项属实,并根据要求,发布针对该被申诉人的排除令或/和停止令;除非,考虑了上述排除令或停止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状况和美国消费者状况后,认为不应发布该排除令或停止令。
(二)除应诉人出现并就其违反本条款提起抗辩时委员会可发布普遍排除令外,出现以下情形时,委员会也可以发布普遍排除令,而不管产品进口商的情况:1.没有人就违反本条款的调查进行抗辩;2.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存在充分、可靠、有力的证据;3.符合第四小节第(二)段的要求。
八、对滥用披露和滥诉的制裁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则,就有关当事方滥用披露或滥诉而实施制裁;该制裁力度应符合《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11 条、第37条的授权。
九、没收(一)除根据第四小节采取措施外,委员会可在以下情形下发布命令,要求扣留并没收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进口货物:1.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曾试图将该货物进口到美国;2.该货物曾因根据第四小节规定发布的命令而被禁止进入美国;3.在上述禁止进口情况下,财政部长曾对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提交关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1)上述命令;(2)因再次试图将货物进口到美国而对其予以扣押和没收。
(二)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小节作出的任何命令。
接到上述通报后,财政部长应根据本条款实施上述命令。
(三)如发现有人试图进口有关命令(根据本小节发布的命令)制裁的货物,财政部长应立即通知所有试图进口的港口,并确认上述第3段第(2)分段的人。
(四)财政部长应提交以下通知:1.如根据第四小节作出的命令禁止某货物进口,应向该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提交上述第3 段第(2)分段的书面通知;2.向委员会提交上述通知的副本。
十、移交给总统(一)如果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者根据第五小节,有理由相信存在此类行为,则应:1.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此裁定;2.向总统转交关于上述裁定及有关措施(即根据第四、五、六、七、九小节采取的措施)的副本,以及上述作出上述裁定所依据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