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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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案情简介】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多次以拦截河间市长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石庆华等人途径L 县运送砂石料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等手段,迫使给他们交保护费,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敲诈勒索长江公司现金九十多万。

2014年底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鲁某多次拦截河间市长江公司车队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为手段,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鲁某帮助王某收取长江公司交来的保护费二万余元。

【质证意见】本部分是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非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

具体质证意见证据名称页码主要证据内容(略)受案登记表举报信真实性有异议:举报信里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三人身份不明,本案《破案经过》描述是我队接特情举报,三名举报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情?2.举报时间均在时隔案发时两年后才写的举报信,而且是在同一天写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3.三人的举报信都是交给长江公司的丁永州,由丁永州在10月10日交给侦查机关,而且三人都是长江公司的员工,这有串谋的嫌疑。

因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皆存在明显瑕疵;4.本案报案人匿名报警,时间是9月24日,而举报信上交是10月10日,时间不一致;5.这些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存疑。

王某讯问笔录第一次2—8 真实性无异议王某讯问笔录第二次10—15一、合法性有异议:讯问时间在凌晨,23时40分至2时15分,存在刑讯逼供,口供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真实性有异议:庭前9份笔录,仅这一份笔录供述涉县的犯罪事实,恰恰这份笔录是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不具有真实性王某讯问笔录第三次16—17王某讯问笔录第四次18—20王某讯问笔录第五次21—23王某讯问笔录第六次24—28王某讯问笔录第七次29—30王某讯问笔录31—33王某讯问笔录第八次34—37徐某讯问笔录40—46徐某讯问笔录 47—50真实性有异议:1.长江公司车从2012年前后就开始对王某交保护费,而王某说是2013年才开始帮忙看道,因此徐某说的无法得到王某的佐证,不具有真实性; 2.徐某说长江公司不交保护费,王某就会安排人把它们的车队拦住不让走,扬言要路政查扣他们车辆,如果此话为真,徐某仅拦过两次,在这两次拦车中并没有扬言路政查扣车和其他威胁行为,其次,王某的笔录并没有指使徐某拦车,徐某说的不能得到王某的验证,不具有真实性; 3.徐某说超载的车一般超载四十吨左右,超载每吨100元,可能被罚款大约4000元,敲诈仅每辆车100至200,收取领车保护费可能性更大; 4.徐某说关系户也收100元标准收费,帮着带车,这说明带车是要付出劳动,收取劳务费在正常不过了; 徐某讯问笔录2015年10月23日51—531.开始收取保护费时间真实性有异议:徐某说我应该是在2012年上半年就开始跟着王某收钱,与王某说的不一致;2.徐某说拦截两次货车,说是王某让其拦截,而王某在2015年11月18日讯问笔录说没有拦过大货车,不知道徐某是否拦过,因此徐某说王某让其拦截,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无法定案;3.徐某说的两次拦车,但不存在任何威胁的行为; 徐某讯问笔录 54—55徐某说长江公司的小丁和小谦在路上看道,这说明长江公司的大货车需要有人帮助看道,不是可有可无的,对他们通行起到重要作用,“保驾护航”。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上海律师,今天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为被告进行辩护。

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提供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本案的证据链。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需要一份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来支持指控,而目前,这样的证据链并不存在。

第三,我们还需审视被告的动机和人品。

被告是一个无辜的人,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过敲诈勒索的行为记录。

他在社会上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每天忙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根本没有时间和动机去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要提到的是,我们不能单纯从表面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罪行。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只是个别误会或者是被他人的陷害。

我们
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看起来像是敲诈勒索而就断定他有罪。

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审视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是公正的,您们会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地看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请求您们撤销对被告的指控,释放他回归社会,恢复他的名誉和尊严。

以上是我作为上海律师代表被告在此提出的辩护词。

我希望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称、律师的委派、事实的陈述(从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从证据方面、从认罪方面、从经济纠纷赔偿方面)、建议从轻处罚、落款、年月日。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

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

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提出一项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从犯罪名,但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是,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另外,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本案中的事实应该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

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虽然被告人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犯,而不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未遂犯不应该被定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被告人在受
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得到任何财物。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从犯,也不应该被定罪。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和涉嫌罪名解释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我被委托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本案中,被告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

二、辩护观点和理由在本案中,我们将以以下几个观点为基础进行辩护:1.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2.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3.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三、辩护策略和建议为了达到上述辩护观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2. 法律解释和法条参照:我们将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法条,以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合理解释。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

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整理了以下辩护词,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针对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

2. 受害人的证词缺乏可信性。

受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源自其他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了此次指控。

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纠纷进行综合审查。

诈骗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欺骗、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2. 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此项指控。

3.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不应当被单纯归咎于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结论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坚信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上海律师为被告辩护,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我想强调被告并非敲诈勒索的主体,其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向被害人提供某项服务,并且被害人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告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威胁或恐吓,而是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流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

被告在与被害人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

被告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格侮辱。

被告只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双方自愿的合作达成了交易,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进行与被害人的交涉时,并非出于恶意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取合理的报酬。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被告的行为并非敲诈勒索罪。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在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并且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

因此,我请求法庭判被告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向法庭保证,被告将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并且将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感谢法庭的审理。

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四川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

本律师对X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事实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起诉书中事实的意见(一)所谓“共谋”,被告人等共谋的并非指获取非法利益,而是指工程承包、侵害赔偿、物资销售等所获得的正当收益,只是后来超出了一定限度。

因此,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XXX未参与20XX年XX月XX日XXX事件的处理,也未分到钱。

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可知,XXX与XXX的证词前后矛盾且相互矛盾,而其他证言仅为猜测,且值得注意的是XXX与XXX 曾因XXX要求他们把XXX钱拿出来分而耿耿于怀,其猜测更不可采信。

因此,既无法证明XXX参与该事件,也无法证明其分到了钱。

(三)XXX未指使XXX做XXX。

根据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XXX指使其做XXX的(卷二PXXX)。

另据XXX证实:“XXX、XXX对XXX 说,这个事情必须解决好,XXX这个人头脑有点儿问题,处理不好他会去XXX的,然后XXX听到XXX、XXX说的话后就XXX……”(卷三PXXX)。

与其他被告人仅为推测的供述相比,前述二人的证言更为可信,这是显而易见的。

(四)XXX在XXX与XXX之间充当协调角色的过程中的确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无奈在《起诉书》指控的后两件事情中事与愿违,以致于有失偏颇,然而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

二、本案系事出有因,且系合法之因+不特定权利行为人面对特定权力受到侵害时行使自救互救的行为是能被普遍理解的,是一种互助与和谐的表现,尤其在乡里乡亲中较为常见。

当然,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金钱数额大大超过了正当的权利数额,才能对“溢出”的部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认定为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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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
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河北大深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
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一、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
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与韩小红曾经发生关系,并且韩小红为此堕胎,被告人为韩小红的表哥,韩小红向被告人求助后,被告人先行垫付堕胎医疗费用,术后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等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与韩小红的关系,并且对使韩小红怀孕的事实不予否认,被害人的这种承认,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不再怀疑,被告人因此开始以赔偿因堕胎所需费用、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
钱财的,并且以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其妻子相要挟,这些都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抢劫罪不会有这些前提条件。

第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抢劫罪采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当说是暴力行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因为对被害人的始乱终弃,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进行了殴打,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而是气愤于被害人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

第三、从获取钱财的时间上进行区别
抢劫罪一般是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往往是事后获取。

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强调当场就取得钱财,虽然说当天晚上从被害人身上取得800现金,后归还100,在得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后,前往自动取款机取了4900元,但是,应当注意到,双方谈成的赔偿金额是10000元,除了当天晚上的5600元,还有一个4000元的欠条获取的钱财,也就是说,其获取钱财并不是当场获得,而是事后获得,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为什么本案应当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原因。

第四、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通过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主观故意就是以被害人“欺负”被告人表妹韩小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欺负”则指的是被害人先前对被告人的表妹韩小红所作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其主观故意就是敲诈,而不是抢劫。

综合上述四点意见,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犯罪的客观特征、还是从其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与抢劫罪不符,其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二、被告人李书辉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本案对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情节,控辩双方持有相反的意见。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是被抓捕的,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更加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并且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得知韩小红被公安机关拘传后,立刻与同案另一被告人李国梁商量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在达成共识后,于前往公安机关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拘传。

其主观意愿是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的,并且在此前公安机关并未完全掌握案件事实,也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

第二、关于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书辉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退一万步讲,如果公诉方否认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且还供述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指认现场的工作。

法庭对于上述情节也应酌情考虑。

三、被告人李书辉是初犯。

被告人李书辉从未有过其他的违法犯罪纪录,表现一直很好,此前一直从事着务农的工作,兢兢业业,淳朴善良。

本次犯罪也是系出偶然、义愤填膺而误入歧途的。

这与其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对于这种犯罪是不能原谅的,但是,对于像李书辉这种被告人,应当是可以挽救的,也是值得挽救的。

四、被告人李书辉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李书辉在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且还供述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指认现场的工作;另外,被告人李书辉在到案后,主动交出案中得到的3500元,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害人也进行了赔礼道歉,这些都反映了他比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坦白从宽的政策,根据以教育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原则,本着积极挽救被告人、使其重新做人造福社会的目的,考虑到上述这些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李书辉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此致
平顶山海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星豪
2012年 3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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