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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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甘肃省庆阳市【辅警协警】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1年)甘肃省庆阳市【辅警协警】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1年)甘肃省庆阳市【辅警协警】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被害人张某向甲地公安机关举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甲地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乙地公安机关。

乙地公安机关如果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则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

A.李某B.张某C.李某所在单位D.甲地公安机关2.按照《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B.公安信息网用户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调查,不得蓄意干扰、屏蔽、卸载、拆除安全保密监控程序或者监测设备C.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擅自扫描、探测、入侵公安信息网及应用系统D.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擅自篡改公安信息资源或者审计信息3.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1994年1月,正式印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

下列选项中体现英勇善战要求的是:A.惩恶扬善B.坚韧不拔C.机智果敢D.崇尚荣誉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加重处罚。

下列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有()。

A.小型出租车B.没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巴C.单位接送职工的班车D.学校接送师生的校车5.下列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有()。

A.乞丐甲以反复纠缠的方式在繁华的商业街上乞讨B.球迷乙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体育场C.农民丙为防偷瓜贼而在其瓜地四周私自安装了电网D.小区居民丁经常放任其饲养的两条狗在楼道内随地大小便,如有邻居劝阻,其还放狗进行恐吓6.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执行()等规定。

A.从轻B.减轻C.不起诉D.缓刑E.社区矫正7.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的两大历史任务是()。

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更多司考干货~扫码关注厚大司考~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李薇案件法律依据(3篇)

李薇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薇案件是指2019年发生在我国的一起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案件。

李薇,女,原某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还因为李薇曾是一名优秀的企业管理人员。

二、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进行侦查。

(2)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但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02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四

202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四

202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四参考答案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使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本题22分)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

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参考答案:1.不正确。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021案情: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否则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 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 (事实一)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

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 (事实三)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 (事实四)问题: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刘某与赵某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刘某知道真相,明知赵某敲诈勒索,帮助其取赃款,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帮助犯。

成立侵占罪的理由是周某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已经成功占有了财产,敲诈勒索罪的罪行已经施行完毕,刘某取赃款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观点一,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有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

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后,赵某尚未取得控制财务,因为现金随时会被清洁工发现并取走。

所以,赵某此时尚未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司法考试主观题历年真题.刑法

刑法一.2006(四、本题26分)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 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

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案例1】甲见某饭店生意红火便产生歹意,向朋友乙谎称该饭店老板丙欠了自己10万赌债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事成后给乙1万元酬劳,乙同意。

某日,甲和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至某宾馆,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对丙进行看管。

次日,甲和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

丙迫于无奈给饭店出纳小丁打电话,以谈生意急需10元现金为由,让小丁将钱送至宾馆旁一公园交给甲。

甲指派乙前往取钱。

小丁在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不肯把钱交给乙,乙威胁说:丙已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杀了丙。

小丁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乙。

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头部受伤已死亡。

乙吓坏,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

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

问题:1、甲将丙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乙将丙扣押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乙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甲对丙的死亡,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乙对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为什么?答题要点: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财物。

(知识点:绑架罪、抢劫罪的界限,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无绑架的故意,而是为了索要债务。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3.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知识点: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理论观点展示(背诵版)——张宇琛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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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一)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

敲诈勒索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认为其实行行为不包括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关键词: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暴力法律拟制刑罚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1]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1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2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

”2]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国外立法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为两个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恐吓利得罪。

第二,将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看成是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只规定敲诈勒索罪,例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的敲诈罪。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3]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却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

4]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通过“骗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

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以此为依据,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

5]
(2)一般国民能够接受。

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

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

例如,案件1:甲威胁乙在三天后给自己五千元,否则杀死某乙的儿子丙;案件2:与甲要挟乙在三天后免除自己欠乙的五千元,否则公布乙贪污受贿的事实。

案件1属于敲诈勒索财物(金钱)的情况,而案件2属于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免除债务)的情况。

如果法院认定案件1中的甲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认定案件2中的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就显示公平,不能被一般国民所接受。

但是,不法财产性利益,例如嫖娼费用、赌博欠债等,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以威胁或要挟手段不支付不法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另外,特殊主体威胁或要挟他人获得财产性利益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威胁或要挟他人给与自己财产性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对于财产性利益的计算,笔者认为直接按照可期待利益计算即可。

例如甲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乙的出租车使用一个月,那么敲诈勒索所得的财产性利益数额就是乙在一个月以内使用出租车能够赚到的金钱数额。

另外,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要求对方提供给自己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的,例如,案件3:甲是县委书记乙的司机,以揭发乙违法违纪事实为要挟,要求乙任命自己为某镇镇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国外立法对此也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其他不法利益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例如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34条第2款a项规定:“…‘利益’和‘损失’应被解释为仅能扩展至金钱和其他财产的利益或者损失的范围,但是可以扩展至任何此类利益或者损失,无论其是暂时的还是永久性的…”,因此,D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威胁P任命自己为公司的董事,构成敲诈勒索罪。

7]第二,另外设立其他罪名,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22条规定胁迫罪,第223条规定强要罪,前者威胁的是个人意思决定的自由,后者在侵害意思决定自由的同时也侵害身体活动自由。

8]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敲诈行为,如晋升、保持同居关系等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处理。

9]但也有人建议将“敲诈勒索罪”改为“敲诈罪”,侵犯的对象由“公私财物”扩展到“不正当利益”,包括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公共权力。

10]
笔者赞成通说的观点,认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获取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相关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进行处理。

主要理由如下:
(1)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保护的是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

而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获取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侵犯的是财产以外的其他法益。

(2)其他不法利益虽然有时候可能给不法行为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但与财产性利益具有不同的性质。

例如,公共权力的获取或保持同居关系并不一定使不法行为人的财产增加,甚至存在减少的风险。

如果将其他不法利益也解释为财产性利益,那么就是类推解释,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

但是,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获取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值得刑法处罚。

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参考日本刑法,增设胁迫罪和强要罪(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了)。

在现行立法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进行处罚。

二、暴力手段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是否包括暴力手段,这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英美刑法的绝大多数立法例规定了以威胁手段构成本罪,只有加拿大刑法明确的将“被显示暴力”作为本罪的行为手段的一种。

11]大陆刑法一般认为恐吓只能是胁迫行为,不包括暴力,如果使用暴力,就构成抢劫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55条。

但日本的通说认为恐吓能够包括暴力,并且认为如果暴力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就构成抢劫罪;如果暴力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恐吓罪。

12]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不包含暴力。

但也有学者赞成日本的通说。

13]
笔者赞成传统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不应该包括暴力。

(1)如果根据暴力对被害人产生的实际作用来判断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那么司法机关在对行为进行定性的时候就必须查清暴力究竟只是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还是足以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而这种查证非常的困难。

(2)暴力对每个被害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不相同,对于有的被害人来说,轻微的暴力就足以使其完全丧失反抗能力,而对于有的被害人来说,严重的暴力也就仅仅产生一点恐惧。

也就是说,同一个行为人对不同的被害人使用相同的暴力对被害人产生的影响可能完全不同,从而构成不同的犯罪;同一个行为人对不同的被害人使用不同的暴力对被害人产生的影响可能完全相同,从而构成相同的犯罪。

这样就很有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也就显失公平。

三、法律拟制的增加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规定处理)”14]法律拟制的特点是:(1)属于特别规定,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某种行为在立法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2)不具有普遍意义,即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类似情况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了若干出法律拟制,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学说,第267条第2款和第269条属于转化犯,即“在刑法上将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而作为另一种犯罪论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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