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特征——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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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胁迫方法要求他人交付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危害行为。

敲诈勒索罪行为狡猾,给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和损失,应该予以严惩。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第二,胁迫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与占有财物行为存在没有必然联系;第三,胁迫行为具有迫使性,即产生了被胁迫人无法抵御的结果。

从上述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仅仅是通过胁迫行为使得受害人付出财物或者是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就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行为的狡猾在于,犯罪人往往通过借势敲诈、威胁报复等手段来达到勒索目的,受害人在被迫付出一定代价的同时,也承受了心理上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而如果其情节恶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其情节加重处罚,从重处罚:第一,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多次敲诈勒索,情节较重的;第三,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敲诈勒索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尤为重要。

对于情节较轻的敲诈勒索罪案件,应该根据过错轻微的原则,可以通过轻判或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

反之,对于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罪,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以示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除了刑罚之外,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应该从源头入手,加大打击力度,防止其误入歧途并及时挽救。

印象中敲诈勒索行为大部分都是因为经济上的问题而引发的,因此可以以经济扶贫为一种方法。

例如,对于一些贫困户等特定群体,可以加强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为他们解决经济上的困难,以减少该群体的敲诈勒索风险。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的危害行为,应该予以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现象的打击,防范和控制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敲诈勒索在不仅在农村地区时有发⽣,在⼤城市⾥的企业公司⾥,也会有这样的事情,那么怎样才能算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的⼈⾝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采⽤威胁、要挟、恫吓等⼿段,迫使被害⼈交出财物的⾏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及其亲属的⽣命、⾝体⾃由、名誉等进⾏威胁,威胁⾏为只要⾜以使他⼈产⽣恐惧⼼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产⽣了恐惧⼼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为⼈⾃⼰实现,还是将由他⼈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是违法的,例如,⾏为⼈知道他⼈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的,也可能是暗⽰的;既可以便⽤语⾔⽂字,也可以使⽤动作⼿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产⽣恐惧⼼理,然后为了保护⾃⼰更⼤的利益⽽处分⾃⼰的数额较⼤的财产,进⽽⾏为⼈取得财产。

被害⼈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默许⾏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为⼈敲诈勒索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法强索他⼈财物的⽬的。

如果⾏为⼈不具有这种⽬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为讨还久⽋不还的债务⽽使⽤带有⼀定威胁成分的语⾔,催促债务⼈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敲诈他人财
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和证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二是主观恶意。

客观行为是指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索取他人财物。

而主观恶意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被害人的证言,即被害人对
敲诈勒索行为的描述和说明;二是证人的证言,即目击者对案件的描述和说明;三是书证,如敲诈勒索嫌疑人的勒索信函、电话录音等;四是物证,如勒索行为的现场照片、视频等;五是鉴定结论,如法医对被害人受伤情况的鉴定;六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七是其他能够证明敲诈勒索罪的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要根据以上立案标准和证据要求,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
确保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和定罪。

同时,要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对敲诈勒索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总之,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及其证据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宁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充分收集和审查证据,才能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敲诈勒索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浅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浅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能认 定 为抢 劫 罪 。 如果 其 暴 力 尚未 造 成被 害 人严 重伤 残 或 者死
亡 ,可 以认 定 为 敲诈 勒 索 罪 ;如 果 造成 被 害 人严 重 伤 残 或者 死 亡的, 可根 据案 件具 体情 况认定 为故 意伤 害罪 或者 故意 杀人 罪 。 为 了正 确 认定 敲诈 勒 索 罪 ,应 当把 握 本 罪 的威 胁 和 要 挟方 法 ( 即胁 迫 )的 以下 特 点 : 第 一 ,行 为人 以将 要 实施 的积极 的侵 害 行 为 ,对 财 物所 有
私 财物 ,而不 包括 人 。
二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1 . 客 体 要 件 本 罪侵犯 的客 体是 复杂 客体 , 不 仅侵犯 公 私财物 的所 有权 , 还 危及 他 人 的 人 身权 利 或 者其 他 权 益 。这 是 本 罪与 盗 窃 罪 、诈
骗罪 不 同的显 著特 点之 一 。本罪 侵犯 的对 象为 公私 财物 。 2 . 客 观 要 件
本罪 在客 观方 面表 现为 行 为人采 用威 胁 、 要挟、 恫 吓等手 段 , 迫使 被 害人交 出财 物 的行为 。 威 胁 ,是 指 以恶 害相 通 告 迫使 被 害 人 处分 财 产 ,即如 果 不 按 照行 为人 的要求 处分 财产 , 就会 在将 来 的某个 时 间遭受 恶 害 。 威 胁 内容 的种类 没有 限制 ,包 括 对被 害人 及 其 亲属 的生命 、身 体 自由 、名誉 等 进 行 威胁 ,威胁 行 为 只 要 足 以使 他 人产 生 恐 惧 心 理 即可 ,不要 求 现 实 上使 被 害 人产 生 了恐 惧 心理 。威 胁 的 内 容 是将 由行 为 人 自己实 现 ,还 是 将 由他 人 实 现 在所 不 问 ,威 胁 内容 的实 现 也 不要 求 自身 是违 法 的 ,例 如 ,行 为 人 知道 他 人 的 犯罪事实 ,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 以向司法机关 告 发进 行 威 胁 索取 财 物 的 ,也 成 立 敲诈 勒 索 罪 。威 胁 的方 法 没 有 限制 ,既 可能 是 明示 的 ,也 可 能是 暗示 的 ;既 可 以便 用 语 言 文 字 ,也 可 以使 用 动 作 手 势 ;既 可 以直 接 通 告被 害 人 ,也 可 以 通过 第 三者通 告被 害人 。 威 胁 的结果 , 是使 被 害人产 生恐 N - 心理, 然 后 为 了保 护 自己更 大 的利 益 而 处 分 自己 的数 额较 大 的 财产 , 进 而行 为人 取得 财产 。被 害人 处 分财 产 ,并 不 限于 被 害人 直 接 交 付财 产 ,也可 以是 因 为恐 惧 而 默许 行 为 人 取得 财 产 ,还 可 以 是 与被 害 人 有特 别 关 系 的第 三 者 基 于被 害 人 的财 产 处分 意思 交 付财 产 。 行 为人 敲诈 勒索 数额 较小 的公私 财 物 的 , 不 以犯 罪论 处 。 敲 诈 勒索 的行 为 只有 数 额 较 大或 者 多 次 敲诈 勒 索 时 ,才 构 成 犯 罪 。数 额 巨大 或 者 有其 他 严 重 情 节 ,是 本 罪 的加 重 情节 , 所 谓情 节 严 重 ,主要 是 指 :敲 诈 勒索 罪 的惯犯 ;敲 诈 勒索 罪 的 连 续犯 ;对 他人 的犯 罪事 实 知 情 不举 并 乘 机 进行 敲 诈 勒 索 的 ; 乘 人之 危 进 行 敲诈 勒 索 的 ;冒充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敲诈 勒 索 的 ;敲 诈 勒 索公 私 财 物 数额 巨大 的 ;敲 诈 勒索 手 段 特别 恶 劣 ,造 成 被 害人 精神 失 常 、 自杀或 其他 严 重后果 的 ;等等 。 所 谓要 挟 方 法 ,通 常 是 指抓 住 被 害 人 的某 些 把 柄 或 者制 造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

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罪名构成要件、犯罪手段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对敲诈勒索罪进行深入研究。

一、罪名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1. 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敲诈勒索行为是为了自己非法获取财物。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能构成该罪。

2. 手段:手段是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敲诈勒索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手段可以包括威胁、恐吓、利诱等,只要是以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法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都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3.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需要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其他权益为手段,即通过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所导致的危害。

二、犯罪手段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威胁:威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进行威胁,以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以暴力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以泄露他人的隐私来要挟,以破坏他人名誉来勒索等。

2. 恐吓:恐吓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对他人的恐惧心理,以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发布恐吓信件、电话,威胁他人的亲属或朋友等。

3. 利诱:利诱是指通过给予他人利益,使得他人为了获得这种利益而受到操纵,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通过贿赂、诱惑等手段,使他人屈从于敲诈者的意愿。

4. 暴力威胁:暴力威胁是指以直接的暴力手段来胁迫他人交付财物,比如以打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来进行敲诈勒索。

5. 社会影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对他人进行勒索,比如一些江湖人物、社会底层人士利用自己的地位进行勒索等。

三、影响因素敲诈勒索罪的发生和存在有一定的影响因素:1. 社会矛盾:社会的不平等、贫富差距大、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是敲诈勒索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二十):敲诈勒索罪

《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二十):敲诈勒索罪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为了追回合法债务对债务人使用威胁手段,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行为人实施恐吓、要挟、恐吓等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危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益。

三、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和经济损失。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刑法学理论中的二阶层理论逐渐被引入到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中。

本文将探讨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意义和适用。

一、刑法二阶层理论的内涵刑法学中的二阶层理论是指将犯罪行为分为两个层次,即普通层次和高危层次。

其中,普通层次指的是犯罪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而高危层次则指的是犯罪行为具有较高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在敲诈勒索罪中,二阶层理论可以用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2.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3.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在于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三、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应用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量刑上。

由于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给予更高的刑罚。

首先,二阶层理论可以用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于一般的敲诈勒索案件,犯罪行为主要在普通层次上进行,即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但对于一些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的案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高危层次。

例如,对于知名企业家或政府官员等特定人群的敲诈勒索案件,由于其社会影响和旁观人群的获取利益问题,其危害程度明显高于一般敲诈勒索案件。

其次,二阶层理论可以用来确定犯罪行为的量刑。

在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中,二阶层理论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把危害程度更大的案件量刑做适当的提高。

例如,在普通的敲诈勒索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事实量化刑罚。

而对于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考虑增加刑期或加重刑种,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更好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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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特征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特征 一、基本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被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 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注意: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 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 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罪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 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 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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