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公交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8日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判决书内容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因与林某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志伟、郭青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志伟、郭青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晋10民终1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玲萍王慧勇梁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伟;郭青霞【当事人】张志伟郭青霞【当事人-个人】张志伟郭青霞【代理律师/律所】陈晓东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晓东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晓东【代理律所】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志伟【被告】郭青霞【本院观点】依据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涉案纠纷作出的事故认定,本案案由应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张志伟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未提任何异议,该认定书应作为认定事实及赔偿标准的依据,认定书结论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审据此判令张志伟对郭青霞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涉案纠纷作出的事故认定,本案案由应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张志伟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未提任何异议,该认定书应作为认定事实及赔偿标准的依据,认定书结论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审据此判令张志伟对郭青霞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张志伟称自己并未撞到郭青霞,只是帮扶的主张与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实不符,也无其他证据否定该认定书确定的事实,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应予驳回。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上诉人张志伟承担。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经过: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某法院于2021年某⽉某⽇⽴案后,李某某(反诉原告)于2021年谋⽉谋⽇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21年某⽉7⽇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刘冰冰、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某(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某(反诉原告)赔偿王某某(反诉被告)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等各项费⽤共计124434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反诉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某⽇11时某分许,李某某(反诉原告)驾驶电动车沿某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驶⾄某某附近时,与驾驶电动车由某地进⼊新华路的王某某(反诉被告)发⽣碰撞,事放致双⽅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后,王某某(反诉被告)被送往原中国⼈民解放军第⼀五⼆(以下简称解放军⼀五⼆医院,现为中国⼈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救治。
平顶⼭市交警⽀队事故预防和处理⼤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反诉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反诉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李某某反诉原告)未对王某某(反诉被告)的合理损失进⾏赔偿,故诉⾄法院。
李某某(反诉原告)辩称,要求王某某反诉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9799元。
另,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显⽰因护栏维修导致事故双⽅必须同时从该道路经过,故事故责任四六划分为宜。
王某某(反诉被告)围统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2,王某某(反诉被告)⾝份证复印件;证据3.李某某(反诉原告)⾝份证复印件;证据4.⼊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据、门诊收据(含伤残鉴定费票据1张)和住院费⽤每⽇清单;陪护证明1份;证明1份,病历信息错误更改证明1分;证据5.鉴定意见书;证据6.被扶养⼈⾝份信息及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的分析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的分析热门城市:吕梁律师秦皇岛律师汉中律师岳阳律师临沂律师周口律师攀枝花律师三明律师巴彦淖尔律师由于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机动车作大量的出行工具在街道上行驶,难免会出现交通事故,我们不可忽略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危险,就会造成严重的事故,针对保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做出了以下说明。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与机动车一样均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停车不要压越停止线,不要占用机动车道停车,转弯时也应仔细观察路况,注意避让机动车辆。
我们为了避免和减少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可以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占道停放、经营、堆物等违法行为,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点),从严查处占道经营堆物、不按规定停车等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2012年6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
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因为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如果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认定呢?下面小编就为您提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为您参考,相信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的知识。
▲相关案例▲万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案2012年6月9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
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万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刘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当时是因为万某骑车造成双方发生碰撞,其因为不明白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的字,应该是万某负全部责任。
而且万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刘某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就责任认定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对万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后在二审阶段,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分析: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规则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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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和环保性,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到2.5亿辆、电动三轮车社会保有量5000万辆。
1同时,近年来餐饮外卖、共享单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仅2018年,上海外卖总单量超过6391万单,2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达115万次。
3伴随着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率的快速增长,各类交通问题也频繁出现,因此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以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审理的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为样本,统计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此类案件的审判特点,提出此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文明出行环境。
一、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两大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品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生命权、健1参见国家自行车电动车质量监检中心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
2参见指食针、再惠两家大数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外卖大数据报告》。
3参见任翀等:《上海共享单车一年时间缩水一大半,“共享经济”是伪命题吗?》,载“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23日。
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8年,我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10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659件,占比59.3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共319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71件,占比22.26%。
见图1(外圈为机动车案由,内圈为身体权案由)。
图1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收结数(件)(一)涉案主体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为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次之从案件事故双方的主体性质上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在涉非机动车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事故,其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659件,占比90.27%;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47件,占比6.44%;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20件,占比2.74%;其他类型的事故4件,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护栏碰撞、电动自行车在路面滑倒等。
见图2。
图2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主体统计(件)(二)案涉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自行车次之当前,非机动车的种类繁多,从动力上看,既有人力的自行车或三轮车,也有电动或燃气的助动车。
就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而言,案涉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其次为自行车。
具体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中各有不同。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中,案涉非机动车最多的为电动自行车,计580件,占比88.01%;其次为自行车,计50件,占比7.59%。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29件,占比4.40%,其中包括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燃气助动车等。
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中,67件系非机动车被诉的案件。
其中,电动自行车最多,计52件,占比77.61%;其次为自行车,计8件,占比11.94%;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7件,占比10.45%,诸如燃气助动车、人力三轮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中,有一起案件的肇事方为电动滑板车,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动滑板车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
见图3。
图3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非机动车类型统计(%)(三)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造成死亡近一成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同样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姑且不论财产损害,仅从人身损害来看,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人员死亡重大事故的有68件,占比9.32%;造成不同等级伤残的有609件,占比83.42%;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53件,占比7.26%。
见图4。
图4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事故后果统计(件)不同事故类型造成的事故后果各有不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66件,占此类案件的10.02%;造成人员伤残的564件,占比85.58%,其中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伤残554件,非机动车乘坐人伤残9件,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皆伤残的1件;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29件,占比4.40%。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人员伤残的26件,占此类案件的55.32%,包括驾驶人伤残的25件,乘坐人伤残的1件;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21件,占比44.68%。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行人死亡的2件,占此类案件的10.00%;造成人员伤残的15件,占比75.00%,包括行人伤残的14件、非机动车驾驶人伤残的1件;造成行人受伤的3件,占比15.00%。
其他类型事故共4件,皆造成人员伤残。
见图5。
图5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事故后果分类统计(%)(四)提交事故认定书的逾九成,非机动车有责的近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记录事故相关事实,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则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都是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重要的证据材料。
从证明事故过程的证据材料类型看,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671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占比91.92%;50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占比6.85%;5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其他材料,例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经交警协调后当事人出具的承诺书、交警情况说明等。
另有4件案件无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从责任认定结论来看,有认定书的671件案件中,非机动车4无责任的374件,占比55.74%,且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非机动车次责的76件,占比11.32%;非机动车同等责任的117件,占比17.44%;非机动车主责的73件,占比10.88%;非机动车全责的31件,占比4.62%。
见图6。
图6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件)不同事故类型中非机动车的责任认定差别较大: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618件,其中非机动车无责的374件,占比60.52%;次责的73件,占比11.81%;同等责任的110件,占比17.80%;主责的60件,占比9.71%;全责的1件,占比0.16%。
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37件,其中从作为被告的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来看,全责的24件,占比64.86%;主责的10件,占比27.03%;同等责任的3件,占比8.11%。
4在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案件中,此处统计的仅为被告一方的非机动车。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16件,其中非机动车全责的6件,占比37.50%;主责的3件,占比18.75%;同等责任的4件,占比25.00%。
见图7。
图7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责任认定分类统计图(五)部分案件中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非机动车作为区别于机动车的交通工具,应当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2019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正式实施,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车身重量、速度、尺寸、电池、功率等方面的限制,并提出了防改装要求,增加了车速提示音等,遏制电动自行车行业“野蛮生长”。
在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5件案件中非机动车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其中1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4件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
(六)部分非机动车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我院2018年审结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9件当事人系外卖骑手,且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
其中,有6件案件为骑手全责,1件为骑手主要责任,1件为骑手同等责任,1件为骑手骑行过程中不慎摔倒。
此9件案件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残。
此外,我院2018年审结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3件案件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且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
其中,有2件案件为电动自行车全责,1件案件为电动自行车次责。
三起案件分别造成一死一伤一残。
二、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引发原因(一)基本概述尽管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无论是交警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就非机动车过错的认定,相较于机动车过错的认定,都采纳了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但是,从数据上反映,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比例仍超过四成。
在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经法院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案件数为237件,占总案件数的32.47%;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数为83件,占总案件数的11.37%;非机动车驾驶人完全不承担责任的为410件,占总案件数的56.16%。
5然而无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是5该数据为根据法院裁判统计的非机动车承担责任比例的数据,与上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的统计数据存在一定出入。
一方面,法院通常情况下会采纳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详见下文)。
另一方面,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比例的,法院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所记载的事故情况予以认定。
造成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超速、超载以及非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标准等原因。
(二)典型案件类型分析1、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引起的侵权纠纷。
目前,“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然而由于刑法惩处的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交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饮酒进行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加之舆论宣传也并未对该问题有过多关注,人们对于酒后是否可以驾驶非机动车仍有不同的认识。
然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造成的伤害也同样惊人。
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宫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韦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宫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认定宫某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据此,法院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宫某仍需对自身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