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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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展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这种制度改革旨在解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分离问题,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方式和保障其土地权益。

这一制度改革还存在许多争议和挑战,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改革方向。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注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一直是农民的重要资源,在推行改革时,必须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要加强土地权属的登记和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有效保证。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注重发展现代农业。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长期以来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改革应该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升级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在改革中,应该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要加强技术培训和科技支持,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农民就业和收入的增加。

在改革中应该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还应该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农民提供充分保障。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注重社会稳定和民主参与。

在推行改革时,应该广泛征求农民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监督,打击乱占耕地和恶意侵占土地的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农民能够主动参与土地改革,并分享改革的成果。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和转让。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被集体所有,农民只能使用土地,没有自由转让和流转的权利。

而在“三权分置”的制度下,农民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和有偿使用。

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是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创新土地管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介绍“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土地流转市场化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可以实现农民农地分离,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土地流转市场化可以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农民可以将自己不需要或无法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企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土地估价、信息咨询、交易撮合等服务,为农民和土地经营者提供便利。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也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通过创新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开发。

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统筹规划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集资建设用地等,实现土地的多功能利用。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还应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近年来,针对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被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和目标。

目前许多地方对于三权分置的认识存在误区,将其仅仅当作一种理念和制度工具,忽视了其背后的经济逻辑和政策目的。

实际上,三权分置的本质在于分离土地承包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从而推动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避免过于简单化理解,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本质意义。

其次,应加强对于三权分置过程中的风险和约束的考虑。

在实践中,土地三权分置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和问题,如地方政府的干预、土地闲置、一些违法使用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加强约束措施,如加强土地权属证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土地使用权年审机制等。

第三,要优化土地功能,推动土地多元化利用。

在传统的观念中,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住宅建设,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土地还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利用和开发。

因此,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应当充分延伸土地的功能范围,推动土地多元化使用,为农民增加收入来源,实现土地的优化利用。

最后,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发展。

农村土地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

因此,在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应当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条件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总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推动农村发展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

在改革中,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不同层次的政策配套,推动农村土地产权的有效保护,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开,使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经营权,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时,应以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思考。

要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在实施三权分置时,要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属性和范围,确保他们可以长期稳定地承包土地,得到土地的经营权益。

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流转市场,为农民提供流转土地的机会,增加他们的土地经营收益。

要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经营主体,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于小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建合作社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对于大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进专业化管理模式,提升经营效益。

要建立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良好协作机制。

在实施三权分置时,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多样化的利益关系。

为了确保利益的平衡和协调,需要建立起政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协商与合作解决问题。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土地,保障农民权益。

第四,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提供政策支持。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政府要制定相关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

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更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和农民要共同努力,推动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大农村产业发展力度,提高农村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简述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

简述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

简述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认识一、背景介绍二、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三、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过程四、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效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六、未来展望一、背景介绍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

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不相统一,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土地流转困难、农村住房建设受限等。

因此,2008年中国启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

二、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 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题:通过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解耦,使得农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出租或流转土地。

2. 促进农业现代化:通过让专业化经营主体进入农村,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

3. 改善农村居住环境:通过将住房产权划归给农民本人或家庭,鼓励他们进行住房改造和新建,提升了农村居住条件。

三、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过程1. 立法:2008年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的划分和交易方式。

2. 试点:2008年开始在江苏、安徽、湖南等省市进行试点,探索出一些可行的模式。

3. 推广: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效1. 农村土地流转加速:截至2021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2.3亿亩,占到总承包经营面积的30%以上。

2. 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专业化经营主体进入农村,推动了现代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

3. 农民收益增加:通过流转土地获得租金等收益;通过住房产权划归获得住房增值收益等。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土地流转价格过高:需要加强监管,遏制土地流转价格过高的现象。

2. 农民权益保障不足: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住房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需要加强住房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六、未来展望三权分置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进行分置的一项改革措施。

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还能够为广大农民带来一系列的“红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为农民带来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利益。

在过去的承包地制度中,农民只能通过“承包批地”或“集体合同”等方式获得土地承包权,但这种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而通过“三权分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还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流转和经营权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提高农民土地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过去的土地承包制度限制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权,农民难以自由流转土地,限制了其进行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自由流转土地,可以按照自身的农业规模和经营需求进行土地的分散或集中经营,提高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为农村地区带来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过去的土地承包制度使得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一些土地被闲置或者被长期不合理使用。

通过“三权分置”,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权明确界定,农民可以将自己的闲置土地流转给其他需要的农户或者企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企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升级。

农村地区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自然资源农耕生产,可以通过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农产品的深加工等方式,开展更多的农村经济活动,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推行为农民带来了很多红利。

通过确权土地承包权,提高了农民的土地经营积极性;通过土地流转权的明确界定,促进了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分离和确权的制度。

该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完善土地权属确权制度。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基础。

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中,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建立更加完善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保护。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解决农民土地流转问题的关键。

当前,应继续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民依法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土地流转的灵活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要通过政策手段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健全农民经营收益权保护机制。

农民经营收益权是农民劳动成果的体现,也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中,要加强对农民经营收益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农民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在土地利用中合理分享经济效益。

第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中,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土地资本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提高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

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中,要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建设合理的农业生产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推动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方向应包括完善土地权属确权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民经营收益权保护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

只有推进这些改革方向,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中,实行“三权分置”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举措。

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承包权和所有权三项权利分离,让土地经营者真正成为土地的经营者和使用者,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的生产潜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实行“三权分置”能够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率。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下,土地的承包权和管理权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农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和收益者,无法灵活调配土地资源,导致很多农民的土地利用率较低。

而通过实行“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出去,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将土地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实行“三权分置”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村产业升级。

在传统的土地承包权制度下,土地的流转受到很多限制,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

而通过实行“三权分置”,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流转,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的集约化发展。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具备规模和经验优势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的升级。

再次,实行“三权分置”能够提高农民的经营意识和创业意识。

在传统的土地承包权制度下,农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很少有机会参与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导致农民在土地经营方面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

而通过实行“三权分置”,农民可以获得土地经营权,并成为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种植作物、调整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培养农民的经营意识和创业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实行“三权分置”还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服务。

在实行“三权分置”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加强对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法律监督,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防止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和不合法行为。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提供专业的农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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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作者:陈敦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1期陈敦*内容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

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

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

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

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

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

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关键词:土地信托农地流转三权分置*西南财经大学、中铁信托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优秀人才基金项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D00500300000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不动产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4SFB50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据介绍,我国农户户均农地规模为0.5公顷,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这导致我国长期实行小规模农业生产,面临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直接竞争。

参见《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大幕开启“三权分置”思想是指针》,《国土资源》2014年第12期。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活了农民对于经营的热情,农业生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随着城市工业化的推进和农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现有农地经营模式和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一方面,城市工业化的推进,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要求农业生产能够提高效率,节约劳动力,从而为城市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业面临国际竞争的压力,这迫使农业生产改变经营模式,采用农业机械发展规模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协调好国家、集体、土地经营者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将各方的诉求均纳入制度设计的考量之中。

中央文件有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思路回应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变革的目标,也指明了农村土地权利变革的方向。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使得“去身份化” 〔2 〕后的土地经营权能够以更加自由的方式进入市场,为农地流转方式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其中,以信托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可以创新农地经营方式,有助于向农业生产“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3 〕,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变革的目标。

当前,由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流转项目已达数十万亩,〔4 〕学者对于农地信托实践的研究成果也日渐增多,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建议。

〔5 〕现有研究中,对农地信托的某些问题已经形成共识,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分歧,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信托,能否或应否将其交付给受托人;在“三权分置”改革思路提出后,农地信托制度在构造上有何变化;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土地信托制度以最大程度发挥信托制度在农地权利变革中的功用,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笔者对如何以土地信托方式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探讨,并对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及制度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一)土地信托制度与农地经营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经营模式所面临转型的压力推动了本轮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其目标是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经营的适度规模化,以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保障城市所需的劳动力供给。

以信托方式流转农村土地,能够在如下方面促进农地经营模式的更新,实现土地权利制度变革之目标。

首先,信托模式可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

通过将农地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交付适度规模农业经营者实际经营,可以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之目标。

其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利用其融资功能为农地规模经营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便利。

信托公司可以受托资产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农地规模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信托公司还可以跟农业公司、农机公司、种子公司等合作,为农业经营提供农业机械、技术、良种等方面的服务。

对于以其他流转方式经营农地者,融资难以及技术、农业服务成本高等问题,是提高农业生产收益的主要障碍之一。

相比较而言,信托模式更具有金融支持方面的优势。

第三,信托制度可以更好处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农地经营模式变革的目标。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区隔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为破产财产,从而确保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

通过在信托合同中载明信托目的,《信托法》所规定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亦可为农地经营目标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二)土地信托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以不损害农民土地利益为基本目标。

这要求同时兼顾流转土地获得收益又不失去承包土地的资格。

稳定承包权确保了农民不至于失去承包土地的资格。

将土地经营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负责土地经营管理,农民作为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可以借助土地受托管理而享受专业规模经营的益处,同时又通过信托制度在保护受益人方面的完备而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勤勉、谨慎、善管、忠实等义务,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优势。

在实践中,信托公司往往将所获得的农地交给专业的农业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经营管理,信托公司对这些实际经营农地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负责。

借助信托公司的融资能力和规模经营形成的谈判能力,可以为实际经营农业的经营者提供资金支持,减少其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收益。

这在客观上确保了农民在农地信托关系中的收益。

作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农民还可以运用《信托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6 〕当农地经营因为采用现代化农业机械和技术而获得收益的增长,从而农民在农地经营中的利益得到维护时,农民不会成为“落魄的失地者”流入城市形成贫民窟而影响城市发展。

相反,农民能够更加安心在城市工作,谋求稳定的工作岗位,提高农民工的劳动生产率,最终实现城镇化的目标。

(三)土地信托制度与农地经营监督农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始终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

现有的农地保护制度包括农业用途管制制度、农地规划管制制度以及农地质量评价制度等,其目标在于确保耕地面积和农地可持续发展。

以农地经营权信托给信托公司并不影响农地保护制度的实施,相反,通过信托制度的合理设计,还可以更加有利于实施农地保护制度。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农村土地,都不应改变农业用地性质,也要在农地规划之内开展农业经营,以信托方式流转自然亦不例外。

鉴于农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农地信托流转中,可以设立信托监察人以监督实际经营受托土地的行为。

我国《信托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公益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是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不特定,从而无法行使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而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出于种种原因也难以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7 〕考虑到农村土地流转及实际经营过程中,作为受益人的农民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能力和时间来有效监督农地的实际经营,且农地经营承载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诉求以及国家有关农村土地的总体规划。

因此,在农地信托关系中设立信托监察人,既可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也有助于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的目标。

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可在民事信托或者营业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但也并未禁止基于当事人合意的信托监察人之设置。

比较法上,2006年新修订的《日本信托法》即规定在受益人尚存的情况下,得通过信托行为设立信托监督人。

〔8 〕可见,信托监督人的设置应以是否存在监督受托人之必要而定。

基于前述分析,农地信托中的信托监察人可由村集体的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行使对受托人实际经营农地行为的监督权。

三、“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一)土地信托的目的信托目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信托法律关系的灵魂。

如果说信托法是一串珍珠,那么,信托目的贯穿信托的设立、管理与消灭,恰如贯穿信托这串珍珠的丝线。

〔9 〕信托目的有公益、私益之别。

在私益信托中,正是委托人意欲实现某种目的,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信托关系。

目前信托公司在信托的农地上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属于私益信托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有相当部分的土地信托项目以现代农业、循环农业等为经营的目标,其中包含了生态农业和环境保护的理念,〔10 〕或部分涉及公益目的。

中央文件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态度是积极的,即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发展农业经济,但作了两个限定:一是从事适合企业化经营的项目;二是搞现代种养业。

〔11 〕从表面上看,农地交付信托公司经营应纳入工商资本下乡的范畴,从而土地信托也应受前述限定之约束,但细究之,尚存解释之余地。

信托公司取得农地后,并不自己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其交付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者,〔12 〕或者与农业公司合作开发现代种植园等项目。

换言之,土地信托后实际经营农地的,既可能是规模适度的农业种植户,也可能是公司企业,因此,唯有后者应予限定其范围。

实际上,如何让工商资本能够助力农业经营,颇值研究。

农业的低收益以及农业经营固有的风险,与现代资本追逐利润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从本轮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目标出发,对于农地的用途管制是应有的题中之义,从而在土地信托的信托目的上亦应作出相应的限制无疑,但为了更好利用土地信托制度,还需要从制度设计和政策扶持角度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

(二)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对于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为何,有不同的认识。

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者,有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者,亦有以土地租赁权为信托财产者,不一而足。

信托财产者,通常认为应具备得以金钱计算其价值、积极财产性、移转或处分的可能性及存在或特定的可能性等四个要件。

〔13 〕土地信托者,系以土地为信托财产也。

日本法上,土地信托系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与“地上权及土地之租赁权”信托之一种。

〔14 〕美国土地信托则通常指伊利诺伊州土地信托,该信托模式除了将所有权之法律上的权能和衡平法上的权能,以及一些纯粹管理上的义务移转给受托人外,所有权的其余权能几乎均保留给受益人。

〔15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背景下,作为《物权法》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信托财产的一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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