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及相互关系
国际商事惯例内涵及外贸易作用论文(全文)

国际商事惯例内涵及外贸易作用论文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商事惯例是无数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经济交易活动ZG同总结、提炼出来的,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且至今仍在不断进展和完善的一系列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就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作用谈点浅见。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急剧增长和各国经贸关系的日趋融合,传统的冲突规则确定商事交易的行为准则,已显得不能满足国际经贸进展的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一般而言,国际商事惯例更符合特别国际商业实践,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能满足国际经贸关系当事人对法律安全的要求。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已表现出“遵循国际惯例”之态度,但理论界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却相对不足。
国内相关著作大多停留在对具体惯例的描述上,学者们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国际惯例”的含义、性质、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规范。
如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UCP、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就属于此类。
一般而言,其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
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医业。
2.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
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而是由地区、行业乃至国际社会组织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们把一些习惯做法归纳成条文,并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与解释,从而被越来越多的GJ所认可。
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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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 '#'$ 年第 > 期
法律内涵(! &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 对 ! B5-J+" 的定义是 ! 一种广泛知晓的) 惯常的和一致的实践#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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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惯例

私法协会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 1 8 . 条也采取 了与其相同的做法 , 该条的评注中更 明确
规定 : 惯例不包括 习惯做法 , 惯例必须是 被相关的贸易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 悉并经常遵守 。 ⑤ 我 国学说对 惯例 的含义 见解也不 一致 。 国际 贸易法领域 的通说 认为 :“ 国际贸易惯 例 是形成统一 的国际贸易法的 另一个重要渊源。成文 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是 由某些 国际组织或
则 应 当适 用 国 际 商 事 惯 例 。
关 键 词 : 国 际 惯 例 ;性 质 ;识 别 ; 适 用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 识码 : 96 A 文章编号 :1 0 -1 9 (0 )4 0 4 — 8 6 42 0 — 0 8 0 0 8 l 0
自18 9 5年的 涉外经济合 同法 首次规 定 “ 国际惯例 ” 我国其后相继 颁布的私法性 质 , 的法律规 定 “ 国际惯 例”的尚包括 民法通 则 海商法》 ( 、 、( 票据法 民用航空法 归 、 、 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 ,但该些法律均没有定义 “ 国际惯例 ” 由此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 困惑包 。 括 :第 一 ,立法所指的 “ 国际惯例” 的含义是什么?第二 ,“ 国际惯例” 的性 质是什 么?第 三 ,“ 国际惯例”的范 围包括哪些?第 四,法院与仲裁庭应 当如何查 明 “ 国际惯 例”?第五 , 适用 “ 国际惯例 ”的条件是什 么?本文结 合立法和学说予 以论述 。
外 交文件上所 称惯 例 ,及包含 已经具 有法律 约束 力的 “ 习惯 ” ,也 包含 尚未具 有法 律拘束
力 的 常例 、通 例 或惯 常做 法 。狭 义的 “ 例 ” 则专 指 尚未 具 有法 律 约束 力 的 常例 之类 。 惯
国际法学概论

导论
一、概述 (一)国际法 1、概念:是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 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主体主要是国家 3、特征: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强制实施
(二)国际私法 1、概念:是指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各 种民商事关系 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3、特征: 广义性 国际性
(三)国际经济法 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 国际组织决议 三、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相 互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第一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或称法律人格者,是指能够 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具有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二、主体范围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五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一)外交关系 1、概念 是指国家之间在为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 的一系列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2、形式 正式的外交关系、不完全的外交关系、非 正式的外交关系、国民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1、概念 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签订协议而彼此 在对方特定区域从事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 家间关系。 (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 1、都是根据两国协议建立的 2、均受外交部领导 3、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必然断绝领事关系 4、外交代表可以执行领事职务,没有正式 建交时,领事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三)国际经济法 1、概念: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 往中的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 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 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2、特点:边缘性 综合性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指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合作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务活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和合作。
在国际商法中,国别原则和国际公约的适用是其重要特点。
2. 杂属性:国际商法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需要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因此,国际商法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优先性原则。
3. 国际商事惯例的运用:在国际商法中,商业惯例和习惯法的运用非常重要。
这些惯例通常被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有助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
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海关、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张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对贸易壁垒和歧视。
2. 平等与互惠原则:国际贸易法强调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合作精神。
根据该原则,各方应平等对待,并互利互惠地进行交易。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
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是紧密相关并相互依存的。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它创造了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贸易法则是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和表现。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权益保护、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