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定义)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定义)国际贸易惯例定义1. 概述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间贸易活动中被普遍接受并遵守的规则和标准。
它涵盖了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货物的交付与运输、支付与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惯例的各个方面。
2. 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1 合同的要素贸易合同通常包括七个要素:当事人、商品描述、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和争端解决方式。
合同的签订要符合双方意愿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履行其他合同条款等方式进行。
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 货物的交付与运输3.1 货物交付方式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物交付方式有FOB、CIF、DDP等术语,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责任和风险分担规则。
3.2 运输方式货物运输可以通过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多种方式进行。
各种运输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 支付与结算4.1 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电汇等。
每种支付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和使用条件。
4.2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包括账期结算、现金交易、预付款等。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要考虑到双方的信誉和资金安全等因素。
5.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
各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附:本文档涉及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FOB:Free On Board,即离岸价-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DDP:Delivered Duty Pd,即交货完税价国际贸易惯例定义1. 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广泛遵守的规则和标准,为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惯例的各个方面。
2. 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1 合同要素和签订流程贸易合同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要素,合同的签订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

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在长期的对外经济活动中逐
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国际贸易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开展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交换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有: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及构成要素(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在长期的对外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得到国际社会
普遍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国际贸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开展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交换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有:(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构成要素国际贸易惯
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及其作用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及构成要素(1)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在长期的对
外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
种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国际贸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开展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交换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有:( 2)国际贸易惯例的构成要素。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特征。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那可真是国际贸易里的通用密码呢!就像我们在一个神秘的俱乐部里,大家都得遵循同样的规则才能玩得转。
比如说FOB(离岸价),这就好比你在市场上买水果,你只需要到摊主那拿走水果,摊主把水果搬到你面前的这个动作就像是卖方把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从这之后的风险啥的就归你了。
这时候,卖方就像那个摊主,只负责把货物交到指定地点,后面的事就和他关系不大喽。
2.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呀,可别小瞧它!这就像游戏里的关卡规则,你不遵守就没法通关。
CIF(到岸价)这个术语呢,就像是你在网上买东西,卖家不仅要把东西寄给你,还得给你的包裹买保险,一直到东西送到你家门口才算完成任务。
要是在运输途中出了啥问题,卖家可不能袖手旁观,这就是CIF的妙处,让买家觉得心里特踏实。
3.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简直是国际贸易的指南针。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些惯例,就像一群人在黑暗里乱撞。
拿CFR(成本加运费)来说,就如同你订了个外卖,商家把餐做好了,还负责找个快递员把餐送到你附近,但是这个餐在路上的风险就由你来承担啦。
卖方就像那个商家,把成本和运费都安排好,剩下的就看你的运气喽,不过只要餐安全到你手,大家就皆大欢喜。
4.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哟,那是国际贸易的基石呢!这就好比盖房子,没有稳固的基石,房子随时可能塌掉。
FCA(货交承运人)是个挺有意思的术语。
比如说你要寄一个大包裹,你把包裹交给快递员那一刻起,责任就开始转移了。
就像你把接力棒交给了下一个人,之后包裹发生什么事,可就不是你的事儿啦,这就是FCA的简单之处,责任界限很清晰。
5. 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像是国际贸易海洋里的灯塔。
在茫茫商海中给大家指引方向。
CPT(运费付至)呢,就好像你让朋友帮忙带东西,你朋友负责把东西带到你指定的地方,而且路费啥的他出。
不过呢,东西在路上要是出了意外,从你朋友交给运输工具的那一刻起,你就得担着风险了。
这就告诉我们,在贸易里每个环节的责任划分得清清楚楚,可不能含糊。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 嘿,你知道在国际贸易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超流行呢!就像大家在同一个游戏里都遵守的规则一样。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他做服装出口生意,和国外客户谈的时候,就用这个通则里的FOB术语,清楚地划分了谁负责货物上船前的事儿,特方便。
2. 《华沙 - 牛津规则》也是国际贸易中很有名的惯例哦。
这就好比是一条大家默认的小路,虽然不是大路,但走的人也不少。
我认识个做工艺品进口的商人,他在和波兰那边的供应商打交道时,就参考了这个规则里关于CIF术语的一些规定,避免了不少纠纷呢。
3. 在国际贸易这个大舞台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可不能被忽视啊。
这就像美国在国际贸易里的一张独特名片。
我有个同行,他和美国的一家公司做电子产品贸易,就因为了解这个惯例里关于FOB Vessel的特殊解释,顺利地完成了交易,不然肯定得一头雾水。
4.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的惯例就像指南针,指引着大家顺利进行交易。
像EXW这个术语在很多贸易惯例里都有涉及,我有个亲戚刚开始做贸易,从工厂直接拿货卖给国外客户,用EXW就简单明了,工厂把货物放在指定地点,他的客户自己来取,大家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就像分蛋糕一样明确。
5. 你要是做国际贸易,不了解那些流行的贸易术语惯例可不行啊。
就拿FCA来说吧,这是个很实用的术语。
我曾经和一个印度商人聊天,他说他做的香料出口,用FCA在当地的仓库交货,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他的责任就基本完成了,就像接力赛中他跑完了自己的那一棒。
6. CPT这个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惯例里也很流行呢。
这就像一辆装满货物的车,只要开上了规定的路,责任就开始转移。
我有个做机械出口的朋友,他把机器运到指定的运输地点交给承运人,用的就是CPT术语,感觉整个过程很有条理,一点也不混乱。
7. 国际贸易惯例中的CIP术语也很值得一提。
它就像是一个全方位的保障。
我有个客户,他进口一些高科技设备,用CIP术语,卖方不仅要负责运输,还要负责保险,就像给货物穿上了一层厚厚的保护衣,从发货地到目的地都不用担心太多。
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的做法,制定成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一)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二)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效力;1)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在国内法明文规定适用国际惯例;2)通过国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公约或条约中;3)通过合同,在合同中直接引入某一国际贸易惯例;4)司法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5)默示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三)可以修改或变更;即使贸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该惯例中的有关规则予以修改或变更,这样修改或变更国际贸易管理的内容,只要与当事人国家的法律不矛盾,同样可以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修改或变更后的内容或条款为准,对双方有约束力。
3、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INCOTERMS2000》《Incomterms2000>>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Incomterms 20000>>的不同:1〉FOB:在与美方做生意时,应写FOB Vessel地点名,表示装运港交货;2〉FAS:(1) 1941: Free along side (2) Incoterms: Free along ship5、贸易术语的区别:(一)主运费未付,风险在交货地转移:1)EXW:工厂交货;2)FCA:货交承运人;3)FAS:船边交货;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二)主运费已付,风险在交货地转移:1)CFR:成本加运费;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3)CPT:运费付至;4)CIP:运费与保险费付至;(三)到达,风险在交货地转移:1)DAF:边境交货;2)DES:船上交货;3)DEQ:码头交货;4)DDU:未完税交货;5)DDP:完税后交货6、FOB的义务,风险提前转移(案例3---3)FOB的变形: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有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有关的装船费用。
国际贸易惯例 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惯例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各种习惯做法,加以整理、编撰、概括和提炼,最后形成的规范国际贸易的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非强制性,它比其他任何习惯或惯例更多地受到国际社会和商业界的尊重和承认,但不同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遵循惯例都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没有任何国家或任何人有权强迫或强制某个当事人去遵循国际贸易惯例。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规则不仅详细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各种具体做法,而且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专门的机构和程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在国际贸易的日常运作中,一些惯例被形成并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和协议之中。
这些惯例秉承着简化和规范化交易程序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靠性。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几个国际贸易惯例,并分析其应用和影响。
一、装卸惯例在国际贸易中,装卸货物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装卸程序,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国际贸易惯例中出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例如,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与商务实践)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环节的权利和责任,并明确了各方需遵守的标准。
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简洁明了地约定装卸的具体细节,如起运港口、目的港口、装卸方式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装卸惯例的应用,我们可以以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例为例。
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要求甲方将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并在目的港卸货。
然而,在装卸过程中,货物因吊装工具不当而受损。
根据INCOTERMS的规定,装卸风险在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之间由卖方承担。
因此,乙方作为卖方,应该承担货物受损的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装卸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分担规则,有效避免了纠纷发生。
二、付款惯例付款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另一个重要的环节。
由于交易双方所处的地域和国际金融体系的差异,付款方式和时间成为一项需要仔细约定的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信用证、托收和跟单承兑等。
以信用证为例,它是买方委托银行向卖方承诺在履约条件满足时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信任风险,并且提供了对卖方履约行为的监督机制。
例如,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并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在货物发运后,甲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相关单据给开证行进行核实,并支付货款给乙方。
这样一来,买卖双方都能够在交易完成后获得一定的保障,降低了风险和纠纷的可能性。
三、仲裁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常常来自不同的国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规则。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1932年华沙-⽜津规则》主要解释CIF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解释6种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产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具旁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的港码头交货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解释4组INCOTERMS200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E组EXW(Ex Works)⼯⼚交货F组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CE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e(Cost, Insurance and成本加保险费,运费Freight)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CIP(Carriage and运费\保险费付⾄Insurance Paide To)D组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未完税交货Unpaid)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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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惯例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的产物, 是在商品交换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
公元5世纪起,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 商品经济逐渐繁荣, 但当时各城邦国家立法调整面相当狭窄, 且分歧很多,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各国商人为了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关系将商事活动中大量涌现并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规范化, 以供商人们组成的商务法庭断案之用。
这些习惯是最早的国际贸易惯例。
17 世纪以后, 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 欧洲各国都以各种方式将贸易惯例纳入国内的民商法调整范围, 使贸易惯例失去了国际性。
例如, 英国在18 世纪中叶就由当时担任大法官的曼斯菲尔特将商事惯例吸收入中, 使之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这一阶段, 由于欧洲国家大规模进行国内商事立法, 限制和排挤国际惯例的使用, 所以, 国际惯例发展较慢。
17世纪中叶到20 世纪初, 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阶段, 由于各国法律各异, 依据各国国内法律调整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必然生尖锐的法律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 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仍愿意采用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冲突的出现。
因此,在这个时期内, 国际贸易惯例重新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一些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商会开始将中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成册, 供各国当事人自采用。
如: 1928 年~ 1932 年, 国际法协会制定了5华沙) 牛津规则, 1933 年, 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这一阶段, 国际贸易惯例得以大量成文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随着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 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 越来越多的国家、经济组织接受了国际贸易惯例并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大量采用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获得新的发展, 一些国际组织对原有的成文惯例进行了修订, 与此同时又出现了许多国际贸易新的惯例。
例如, 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并已成为数十个国家制定各自仲裁法的蓝本。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
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
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
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
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
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
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
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
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
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决或裁决。
3.国内法、公约或条约中准用国际惯例。
如果某项国际惯例已被吸收进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则此项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中国的许多立法均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予以适用,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是指国际或国内的仲裁、司法机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争议的方法。
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具体有两种方法:1.明示认定方法。
依照该方法,判断惯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
这种方法一般多使用于当事人有共同选择某一惯例的意向,但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它以推定的形式适用惯例,排除当事人争执。
适用这种方法的惯例一般应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第二,这种惯例,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即从交易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知道某一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贸易。
五、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用1. 指导作用国际贸易惯例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统一的行为标准。
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 当卖方报出某种货物的FOB 价格时, 总是要求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责租船和投保,那么卖方就会将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列入其报价, 即CIF价。
这些不同的报价方式反映了买卖双方承担不同义务的一般做法, 经过无数次的重复适用, 久而久之, 当卖方或买方中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等义务, 就不言自明了。
凡从事与此行业惯例有关的业务人员都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并对此不会再产生什么误解。
这样, 这种在国际贸易中为大家所遵守的类似于行业行为规则的惯例就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使得国际贸易当事方有章可循。
2. 协调作用在国际交往中, 各国国内法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利益,所以国际贸易当事方一般都不愿意适用对方的国内法律,这就使得国际贸易往来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和障碍, 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进行和发展。
正是为了避免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的不便, 各国在制定本国旨在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的规范时, 也开始寻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即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规范。
但是这些规范都是一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的规范, 作用的范围非常有限。
而国际贸易惯例是超越于国家之外的一种行为规则, 从其历史发展轨迹来看, 其正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歧而采用并不断积累起来的。
国际贸易各方都乐意采用, 说明其比较公平、合理。
所以在国际交往中, 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协调各种矛盾, 避免贸易纠纷,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3. 简化作用国际贸易中, 买卖的标的物也经常需要由一国经过长途运输运抵另一国。
在这种情况下, 一宗国际货物交易将涉及到诸多的问题, 例如运费保费、风险转移、交货时间地点, 进出口报关结关以及许可证的办理, 等等。
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和繁琐, 并且需要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不选用国际贸易惯例, 整个谈判过程势必艰苦而漫长。
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就可以简化谈判程序和内容, 例如, 贸易术语的选用使得交货地点、风险费用负担等都非常清楚, 将本可能长篇的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非常方便的用一个极为简的术语如CIF、FOB 等来替代, 这将节约当事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六、加入WTO 与国际贸易惯例加入WTO 以后, 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了解熟悉各种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 包括国际贸易惯例。
1. 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并未就国际惯例的含义作出明文规定, 但我国法律承认国际惯例的效力并允许当事人适用。
例如,民法通则和海商法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另外, 当事人也可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当然, 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 即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民法通则第150 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 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我国经济立法和贸易实践与国际贸易惯例的接轨( 1) 我国现在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 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即仅仅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还不够, 应该进一步将国际贸易惯例融入我国的国内经济立法中。
我国近年来颁布的许多经济法律法规, 特别是有关涉外经济合同、吸收利用外资、外贸、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许多都是在参考借鉴国际惯例基础上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