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合集下载

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

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
8: R$# $$ ?2,.0'#$9%# 22I$:9 W$>#I
*'$*
国际法研究 '#'$ 年第 > 期
法律内涵(! &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 对 ! B5-J+" 的定义是 ! 一种广泛知晓的) 惯常的和一致的实践# 经
常出现在一个特定的行业或交易中" # 并援引了美国 &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关于第 '$% 条的观 点, ! 尽管在 B5-J+中经常能够找到法律规则# 但 B5-J+本身并不是一项法律规则# 而是事实上的 惯行或实践(" " &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 中 ! 6B5*/A" 的定义是 ! 一种通过普遍的采用和长期不变 的惯行从而获得法律效力的实践(" # 可见# &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 认为# ! 6B5*/A" 和 ! B5-J+" 的关键区别在于 ! 6B5*/A" 具有法律拘束力而 ! B5-J+" 没有# 但二者又都是一种 ! 惯常的实 践" ( 詹姆斯*克劳福德 $ T-A+5P,-LC/,D% 也认为# 尽管这两个词语有时仍会交互使用# 但 ! 惯 例" $ B5-J+% 和 ! 习惯" $ 6B5*/A% 二词应逐渐分别指向不同的含义( 一项 ! 惯例" $ B5-J+% 应 是一项不表示法律义务的通例 $ J+)+,-02,-6*.6+% ($ 相应地# 一项 ! 习惯" $ 6B5*/A% 就应是一 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 ,B0+/C6B5*/A-,4.)*+,)-*./)-00-L% (

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析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

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析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

《 海商法》 民用航空法》和 《 、《 票据法 等均有所规定。但我国 格意义上说 .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与国际经济惯例等有 法学界对何谓国际惯例.却因角度不同.各有侧重.岐异纷呈。 定 的区别 , 但本文遵从学界大多数的意见 . 不作区分 。 我国 《 合

同法》15 条仅规定 . 2 在解释合同时考虑 “ 交易习惯” 一般认为 . 它是各 国重复类似的行 为而具有 法律拘束 力的结果 .必须具备 这里应包括 国内交易 习惯和 国际商亭惯例 。《 民法通则》等法律 常例 ” ( U )与 “ U¥ S 法律确信 o ii j i ) (pno u s 主客观两方面的因 也仅对国际惯例作可 以适用 的规定 .并没 有规 定或解释何谓 国际 r 素。 此即 《 国际法院规约》所称的 “ tntnl ut 《 ie aoa cs m 。 奥本 商事惯例。德国 nr i o 法国、西班牙等许多国家的国际贸易立法也都 海国际法》也认 为:《 国际法院规约》第 3 8条I { 的规定也 采用这种 “ 一) 五) 言及而不定义 的方式 。美国 ( ( 统一商法典 》 lC U C)
程度上 ,译 为习惯还是惯例也是个 习惯问题 。但鉴 于我 国有关立
二,事实与法律一
【 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私 法 国际经济法 事实规范


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
同 运输 保险 支付 单证、金融 投资与仲裁等领域的国际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实践 中越来越 受到重视 .并被视为现代 惯例 。也有人称 国际贸易惯例 .或国际经 贸惯例 .国际经济惯例 商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 自18 年第一次在 《 g5 涉外经济 等。在当今的国际商事交往中. 严格意义上的贸易习惯是很鲜见 合同法》 5 第 条规定 “ 国际惯例 “ 的适用后 . 相继在 《 民法通则》 的. 大量存在着并日见增多的是各种各样的贸易惯例。虽然从严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 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 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 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 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 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 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 私人编纂而成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 (三)判例。 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156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 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 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 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 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 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 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 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 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 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惯例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惯例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 Practice).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普退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时。

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的空块和立法的不足,起到稳定当事人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作用。

然而必须指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

对当事人无普退的强侧性,所以,当事人在采用时,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其中的某一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做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的种类和方面。

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讲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货物运翰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的提单文本、租船合同;在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等。

另外,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洽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新的惯例。

这些惯例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贸易商和银行广泛使用。

国际贸易饭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当买卖双方都同愈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并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国际惯例资料

国际惯例资料

• 需要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断磨合
•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
成共识的
和协调
各个领域
• 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需
• 通过国际组织和条约逐渐确立和
• 有的国际惯例具有强制性,有的

完善
具有建议性
• 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 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
约定
国际惯例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

国际惯例是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基石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国际惯例:全球化背景下的行为准则
DOCS
01
国际惯例的定义与重要性
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及其形成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
期实践形成的一套行为规则和标准
国际惯例的形成是一个
漫长的过程
国际惯例的种类繁多
• 这些规则和标准是在各国之间达
国际惯例是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基石
• 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与合作
• 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 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惯例有助于减少全球化过程中的冲突和误解
• 提供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减少了不必要的摩擦和纠纷
• 有助于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 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依据
• 当国际惯例与某一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时,可能会导致国际交往的困难
•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国际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冲突
国际惯例的遵守和执行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 各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确保国际惯例在本国的遵守和执行
• 国际组织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和条约,促进国际惯例的遵守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_法律适用(2篇)

国际商事仲裁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广泛应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法律适用不仅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效力,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原则、冲突法规则、主要法律体系以及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时,仲裁机构应根据仲裁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缺乏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仲裁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时,仲裁机构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冲突法规则1. 法律选择方法(1)合同法方法:以合同成立地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住所地法方法: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法方法:以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法律适用顺序(1)当事人约定: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法: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的情况下,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仲裁地法:在上述方法均不适用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四、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体系1. 国际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Model Law):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

2. 国际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了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适用。

exw用法 -回复

exw用法 -回复

exw用法 -回复 「exw用法」:全程报价术语的解析与应用

引言: 在国际贸易中,准确和清晰的术语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EXW(Ex Works)是国际商务中常用的一个术语,它是国际商会国际商事惯例(Incoterms)的一部分。EXW术语意味着卖方将货物提供给买方,而买方需要负责承担货物的出口手续、运输和保险等费用。本文将深入探讨EXW的含义、主要特点以及如何正确应用EXW术语。

一、EXW的含义与主要特点: EXW是英文“EX Works”的缩写,中文译为“工厂交货”,是指卖方仅需在自己的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交货,买方需要承担所有运输、关税、手续和保险费用。EXW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出货点:EXW要求卖方仅需在指定的地点提供货物,通常是卖方的工厂。 2. 交货责任:卖方仅需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地点,卖方的责任即告完成,随后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3. 运输费用:EXW术语中不包含任何运输费用,买方需要自己安排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 4. 关税和手续:出口证明、报关和许可证等手续,以及与货物出口相关的关税,都由买方负责处理和支付。 5. 保险:卖方不负责购买运输保险,买方需要自行购买货物的运输保险。 二、正确应用EXW术语的步骤: 正确应用EXW术语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下面是正确应用EXW术语的一步一步的过程: 1. 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协商:在交易开始之前,卖方和买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确保卖方清楚指定交货地点,买方明确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2. 确定交货地点:卖方需要明确指定交货地点,通常为自己的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 3. 制定合同:在购销合同中,明确注明采用EXW术语,并详细规定货物的规格、数量以及交货日期等关键信息。 4. 安排运输和保险:买方需要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包括货运方式、运输公司和路线等。同时,买方也需要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风险。 5. 处理关税和手续:买方需要熟悉出口/进口的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和义务。 6. 质量检验和接收:买方接收货物后,应立即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有任何瑕疵或其他问题,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拍摄证据以备纠纷解决之用。 7. 结算款项:卖方在交货后予以结算,并提供所需的交货单据和文件。 8. 纠纷解决:如果在交货后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诉诸相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结论: 正确应用EXW术语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和买方都至关重要。卖方需要确保在指定地点及时交货,买方需要明确了解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双方应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只有通过正确应用EXW术语,双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确保双方的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网 络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 *: *** 学 号: *********** 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南京 指导教师: 肖冰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还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1.国际商事惯例 关键词2.含义 关键词3.法律效力 关键词4.适用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目 录

一、 引言.... ............. ............. ..............1 二、 正文 三、 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四、 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 (一)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有普遍适用性 (三)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很强 (四)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则,运用灵活 (五)它仍处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之中 五、 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 (二)国际商事惯例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三)对国际商事惯例效力的限制 六、 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 七、 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与方法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 (二)公共秩序问题 (三)合理性问题 (四)法定的适用顺序 参考文献 致谢 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一、引言

国际商事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商事惯例,有些被某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和编纂,法典化和成文化了,有些仍保持着古老的原貌,这些成文或未成文的商事惯例遍布贸易、运输、商品检验、保险、银行结算、共同海损理算等领域,不仅被用于解释合同、填补合同空白,并且它的规范功能也逐渐体现,并被广泛用于合同履行和解决争议问题。但我国相关的立法或司法活动却差强人意,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实践经验也略显不足,使得国际商事惯例并不能在我国对外交往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本文从研究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出发,延展讨论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以及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与方法。

一、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还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源自《涉外经济合同法》并规则于《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终究是指何种规范的国际惯例,我国学说依然存有争议。代表性观念有三:一种以为国际惯例是指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第二种观念以为国际惯例是指抵触规范的国际惯例;第三种观念以为国际惯例既包括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也包括抵触规范的国际惯例。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更具压服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力,由于:(1)我国司法实际标明,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法院不时以来的观念均以为所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度或地域的实体法,不包括抵触法和顺序法。”(2)我国通说以为我国的抵触规范不采用反致和转致。如立法的国际惯例包括抵触规范的国际惯例,则肯定会发作反致、转致的结果。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规则了国际惯例,但均没有给予立法定义。但比拟法的调查可以让我们了解他山之石以便更准确地看法国际惯例。美国《一致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对惯例予以明白规则:“贸易惯例指停止买卖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需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域、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失掉经常遵守,致使使人有理由置信它在现行买卖中也会失掉遵守。”普通法系知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更明晰地指出:“习气做法是行为的重复,它与惯例的区别在于惯例是从该种重复中所发生的法律或普通规则”。 我国台湾地域民法典未区别惯例与习气性做法,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也不区分习气做法与惯例,而统称习气。学说以为该习气即为习气法,习气之成为习气法的方式一为经过法律认可,一是在法律没有规则时的遵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以下简称为《销售合同条约》)第9条第2款虽然没有对惯例予以明白定义,但指出了惯例的特点包括“普遍知道”、“经常遵守”。国际一致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8条也采取了与其相反的做法,该条的评注中更明白规则:惯例不包括习气做法,惯例必需是被相关的贸易范围的当事人普遍知悉并经常遵守。 我国学说对惯例的含义见地也不分歧。国际贸易法范围的通说以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构成一致的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一致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度的商业集团依据临时构成的商业习气制定的。这些一致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是,依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答应 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在,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韩德培教授则以为:“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构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我国国际公法闻名 学者王铁崖教授以为:惯例一词有狭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惯例包括习气在内。通常外交文件上所称惯例,及包括曾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气”,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通例或惯常做法。狭义的“惯例”则专指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常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例之类。换言之,“国际习气”与狭义的“国际惯例”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们“能否被各国以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经过上述简明比拟,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立法还是学说,均认可国际惯例的特性在于“重复实际而构成”、“普遍知悉”并失掉“经常遵守”的做法。由于我国立法规则的国际惯例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立法并没有规则国际惯例可以适用于涉外行政关系以及我国与他国的关系,并且我国规则国际惯例的立法均为私法性质的法律,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等立法所指的国际惯例应为国际商事惯例,而有别于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习气。 基于上述剖析,笔者以为: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活动中经临时的重复实际而构成的,并为从事相关商业范围的当事人普遍知悉并经常遵守的商业做法。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 (一)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不断扩大,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有普遍适用性 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

(三)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很强 目前,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基本上都是成文的,大都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订的,有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十分确定,是判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处理索赔、理赔案件的重要依据。

(四)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则,运用灵活 尽管国际商事惯例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同于国际条约之于缔约国及其国民,也不同于国内法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它对有关国家和国民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它不具有直接的普遍法律约束力。通常,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些惯例时,当事人才受该惯例的约束,该惯例才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它仍处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之中 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飞跃发展,其变化速度在加快。在国际商业或贸易的各个领域中,存在着许多惯例。不过,已为各国外经济贸易、运输、商品检验、保险、银行结算,共同海损理算以及仲裁机构和法院等各界人士所熟知的国际商事惯例,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1)在贸易术语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及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前者对13种贸易术语分别作了解释并对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仅对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作了规定;而后者对六种价格术语作了解释,它不仅同前两者在解释上有一些差别,而且只在美洲国家通行。(2)在支付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2年建议本)和《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本)。前者对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采用;后者则对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银行与委托人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规定。(3)在运输和保险方面,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75年修订本),197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前者对联合运输的含义、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及其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约克——安特卫普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