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推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一
款 第( 项 规 定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 是 强 一) 二
授 本部 门、 单位 统 计机 构 、 本 统 得不够全面、 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 在制定 令 、 意本地 区、 过 程 中充分 考 虑 了上述 问题 , 定 了新 的违 计人 员或 者其 他 有 关机 构 、 员拒 报、 报 、 设 人 虚
本部 门、 本单位 严重 失实 的统计 数据 , 当发 授 意弄虚作假 ; 以是 某位 领 导 自行 决定 , 应 可 也
可 现 而未发现 或 发 现 后不 予纠 正 , 成 不 良后 可 以通过会 议 方 式集 体 决 定 ; 以指 令 某 一 造
果 的( 四条) 第 。二是增 加 了组 织实施调 查者 位统 计人 员或 者 其他 人 员弄 虚 作 假 , 可 以 也
法违 纪行为 。一是增加 了领 导人 员的违 法违 瞒报或 者篡 改资料、 造虚 假 数据 。 实践 中, 编 授 纪行 为种 类: 对揭发 、 举 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领导 人 员强令 、 意 有关 人 员弄 虚 作 假 可 以 检 可 也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 对本地 区、 有 多种表现形 式 : 以通过 直接 命 令 , 可 以 ;
及 其工作人 员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种 类 : 级人 通过 发 文件 的方 式 , 求集 体 作 假 。认 定 强 各 要
民政府 统计 机 构、 关 部 门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强 令 、 意有关 单位、 员弄虚 作 假 的违 法违 纪 有 授 人 令 、 意 统计 调 查对 象 虚报 、 授 瞒报 或 者 伪造 、 行 为时应该 注 意 , 授 意 单位 或个 人 是 否 实 被 篡 改统计 资料 的( 第五 条 ) 故 意拖 延 或 者拒 施 了弄虚作 假 的行 为 , 非是 决定 该 行 为 是 ; 并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续)

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方 面不停止 权 限和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料 , 成 不 良后 果 的 另 造
对该 调查 对象 的检查 。 统计 违法违 纪行 为应 当给 予什 么处 分作 了规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 定 。 对象 中的单位拒 绝提供情况、 提供 虚假 情况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八条 的规定 , 违反 国
或者 转移 、 匿、 弃 原 始 统 计 记 录、 计 台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 成不 隐 毁 统 造
账、 统计报表 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情 良 后果的, 对属 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 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 有 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
第( 项 所 规定 的统 计违 法违 纪 行 为 , 当 中, 四) 应 如果 违反 国家规 定 的权 限或者 程 序 , 可 就
依 法给 予处 分 。
能造 成 数 出多门 、 数据 混 乱 , 而损 害 统计 数 进
在 实践 中有 一 种 情 况 需要 区别 对 待 , 据 的真 实性 和 权 威 性 , 重 情 况 下 甚 至可 能 即 严 调查对 象在 接 受检 查 或 质 量 抽 查 时, 出没 危及 国家 的经 济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现 行 《 提 统
员要另定检 查 时 间 或者 以查 询 的方 式 , 知 性和权 威性 , 大 对 违反 国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通 加 调查 对象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对那 些 故 意妨 碍 工 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惩 处 力
作 , 合本条 构成要 件 的 , 符 一方 面 要依 据本 条 ・度 , 处分 规定 》 《 第八 条 对 于违 反 国 家规 定. 的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查报告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查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和支持这次统计执法检查,专
门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就这次统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自查
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大家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全力做好自查工作。
并集
中组织人员学习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省
农机化统计管理方法》〔试行〕等专业法律法规和各级通知精神,明确了
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存在的问题。
经自查,我局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以上的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统计人员数量偏少,
没有专职的统计人员;二是统计网络不健全,没有建立各部门统一的网络
直报系统;三是缺乏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四、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待遇。
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
分规定》,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解决统计人
员的待遇。
2、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
可以积累经验,为单位管理做出更大的奉献,为统计部门提供更准确的统
计数据。
3、搞好培训工作。
要不断加强对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
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统计工作队伍。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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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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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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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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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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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1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 (1)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
❖ 3、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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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 阻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局 部利益对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违法干预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
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
(7)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 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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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3)不得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计人员打出报复[禁止有关负责人通过工作调动、撤换
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打击报复]---不得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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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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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

讲座内容
03
介绍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标准等。
目的和意义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
意识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法 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统计行为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自觉 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 为。
促进统计工作健康
发展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数据质 量保障体系。
加强统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 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05
如何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
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
通过定期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提 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 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统计法律
推行统计标准化管理
制定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指标、分类和计算 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及时曝光和处理。
法规知识。
建立法律培训机制
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统计机构和 企业的培训计划,确保统计人员能够
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制定统计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统计工 作规范,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权利、义务 和程序。
强化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统计数据进行全 面、系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省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6月 2 日 省统 计局 、 2 国家统 计局 贵 州
,
员参加 了会议 。
调查 总 队联 合 组 织 召 开 20 0 9年 上 半 年 经 济形势 分 析 座 谈 会 。 陶谋 立 局 长 、 张贵 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刘带春、 副巡视员 程邦嘉—行督查劳动力调查工作
6月 1 日, 2 刘带 春 副局 长 、 邦嘉 副巡 程
局社科处有关 同志布置 了20 0 8年环境 综 合统计年报任务, 对相 关的环境统计 业务 知识进行 了 讲解和培训, 布置 了《 贵州省资 源环境监测统计报告(0 8 》 20 ) 书稿的编写
任 务。 省直 有关部 门省 统计 局 有关 处 室人
规定》 贴图。全省各地、 县也陆续组织开展 了学习活动, 处分规定》 对《 进行 了 培训。
。
走势进 行 了分 析 讨 论
陶局 长 指 出: 年 今 上半年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特 殊 复 杂 大 家要 深
。
,
调查补助经 费的发放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深入调查 户指
导调查 员入 户登 记 工作 。针 对 前 3个 月度
调查 中出现 的 问题 及 全 国花 溪 会 议 精 神 ,
入分析研 究
力 求尽 可 能 客观 、 实 、 确 真 准 地分析 评价 上半 年经 济运行 情况
,
。
要 求贵阳 进一 加强 度劳 调查工 市 步 月 动力
作 , 格执 行 国 家调 查 制 度 , 心 组 织 , 严 精 加 强对 新调 查 员 的培 训 , 一 步提 高 数 据 质 进
量。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到我省
副 长出 局 席会议, 杨大昆 统计师主 总 持会 议 会议 。 邀请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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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9-04-28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家统计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