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的权利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外出旅游有以下具体规定:投诉: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情形可以投诉并获得赔偿是每个外出旅游的人所关注的。
根据规定,旅行社有以下3种行为时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即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如有这3种情形,你就可以考虑向旅游监督管理所投诉。
出行:“在家千日好,出门步步难”说的是外出行路难。
虽说假期长,可对于出门在外的游客来说,安排好每一天是游出好心情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行的方面有这些规定:旅行社收取游客预付款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游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游客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游客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El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吃饭:身体是本钱。
吃得放心,吃得饱,吃得好是出行最为关心的。
对吃的方面有这样的规定要记住: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所付餐费的20%;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费用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游客的全部费用。
住宿:住是外出时的一个难题,绝大多数人都是把这繁琐的事儿交给了旅行社,如果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游客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游览:游是目的,该看的要看,该听的要听,旅行社及其指派的导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旅游责任书游客的权益保护我们共同的责任

旅游责任书游客的权益保护我们共同的责任尊敬的游客:在您选择参与旅游活动之前,我们作为旅游公司代表,向您提供旅游责任书。
这份责任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确保您的旅行安全和愉快。
以下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一、旅游公司的义务:作为旅游公司,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障您的权益和安全。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确保行程安排合理、准确;2. 为您提供详尽、准确的旅游信息,包括目的地、住宿、交通等;3. 组织专业的导游,确保导游具备专业知识、良好素质和服务意识;4. 监督旅行服务供应商,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服务质量;5. 根据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援和协助。
二、游客的权益与责任:作为游客,在享受旅行乐趣的同时,您也需要履行一些义务。
具体权益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获得准确、及时的旅游信息,包括行程、目的地、住宿等;2. 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和服务,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履行个人的健康管理;3. 遵守旅行中的行程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与旅游公司联系,并积极配合解决;4.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5. 在旅行过程中,保护好个人财务和贵重物品;不散布谣言,不进行恶意破坏。
三、应急预案:无论我们多么细心和努力,旅行当中依然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因此,我们拟定了应急预案,以确保您在紧急情况下获得及时帮助和保障。
如果发生如下情况,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并按照相关指示行事:1. 交通事故:确保人身安全,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警方报案;2. 自然灾害:听从导游或相关人员的指示,确保自身安全;3. 重大突发事件:保持冷静,听从官方通知和指示;4. 人身意外伤害: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救治。
四、争议解决:如果因旅行服务引发争议,我们将本着诚信和公平原则与您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机构或仲裁机构寻求解决。
尊敬的游客,旅行是一次美好的体验,我们希望能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当然,我们也需要您的配合和理解。
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游客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协议书甲方:旅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游客(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的旅游服务机构,具备从事旅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2. 乙方希望享受甲方提供的旅游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旅游线路、交通、酒店、餐饮等相关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2. 甲方将提供专业的旅游咨询服务,协助乙方解决旅途中的问题。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1.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旅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观景点、导游讲解等;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旅游过程的可靠性;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并保障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旅游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甲方;2. 乙方应保管好个人财物,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旅游地的相关规定和禁令;3. 乙方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和宗教信仰,不得侮辱、破坏或损害当地居民和景观;4.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2.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3. 甲方应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乙方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费用和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包括相关费用和服务费用;2. 支付方式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纠纷解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责任和义务

游客责任和义务协议书双方,即旅游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服务方”)和游客(以下简称“游客”),根据自愿、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则,就游客在旅游期间的责任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游客的责任1. 游客应当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
2. 游客应当遵守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和活动。
3. 游客应当保管好个人财物,妥善保管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有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服务方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 游客应当保持团队和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
5. 游客应当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如有参与特定活动,应遵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6. 游客应当妥善使用旅游设施和设备,不得故意破坏或损毁公共设施和私人财物。
7. 游客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扔垃圾,不任意污染环境。
第二条游客的义务1. 游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并按时、按规定到达集合地点。
2. 游客应当听从导游或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在旅游过程中保持良好的配合。
3. 游客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如有身体不适、疾病或病史,在报名前应如实告知服务方,并遵循医生的建议和指示。
4. 游客应当尊重导游或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不得进行侮辱、恐吓或暴力行为。
5. 游客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规定,不擅自离团,不参与危险活动或违法行为。
6. 游客应当在旅游过程中注意个人和集体安全,如有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导游或相关工作人员。
7. 游客应当在参与涉及体力活动的旅游项目前,评估自身身体状况,确保能够完成相应活动,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服务方的责任1. 服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 服务方应提供准确、及时的有关旅游行程和目的地的信息,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并为游客解决相关的困难和纠纷。
3. 服务方应保证旅游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
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关于旅游责任的相关条款。
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编《旅游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的简要概括: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内容、价格、时间、地点等关键条款。
2.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提供安全、有序、优质的旅游服务。
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旅游者有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2. 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遵守旅游规则和公序良俗。
三、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1.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若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
1. 若旅游经营者能够证明旅游损失是由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2. 旅游者在遭受损失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
知旅游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还需根据《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旅游纠纷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简析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如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
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
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条“旅游合同
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
第三,旅游者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时,可解除合同。如德国
民法典第651e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存在有第651c条所列举种类的瑕疵而明
显受损害的,旅客可以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旅客因此种瑕疵出于重要的、
旅游举办人知情的原因而不能期望旅游的,亦同。”
第四,旅游组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笔者赞同其观点,因为在旅游合
同中,旅游组织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
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作为间接给付性很强的旅游服务,无疑
将为旅游组织者逃避责任提供诸多托辞。
第四,精神损害求偿权:旅游是一种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行为,旅游过程中
定的附随义务,也可称为“旅客之从给付义务。”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
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3条第1项规定“旅游需旅客之行为始能完成,而旅客
不为其行为者,旅游营业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旅客为之。”而前南斯拉夫的
《旅行组织合同》中的规定更严格、更详细,其要求旅客把组织旅行所必需的
费用,最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如未规定期限,旅客应按习惯做法至
迟在交给旅行文件之日向旅行组织者付清旅费。”在现今实务操作中旅行社一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 故时,旅游者有权依法获得赔 偿。
知情权与选择权
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 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
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 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时 ,应当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公平交易和缔约权
旅游者在旅游交易中享有公平交 易的权利,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contents
目录
• 旅游者基本权利 • 旅游者具体权利 • 旅游者基本义务 • 旅游者具体义务 • 旅游者权益保障措施 • 总结与展望
01
旅游者基本权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身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享有人身安全保障的权 利,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 者的人身安全。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 安全规定,不得从事危及自身 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权利
住宿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 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住宿 设施,如酒店、民宿等。
餐饮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口 味和饮食习惯选择合适的 餐饮服务。
服务质量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住宿和餐 饮提供者提供符合质量标 准的服务,如干净卫生的 房间和食品等。
交通工具使用权利
交通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 算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如飞机
未来,旅游者权益保护机制将更加完善,包括投诉处理、法律援助等 方面,确保旅游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旅游者自我约束意识的提高
随着旅游者素质的提高和旅游文化的普及,未来旅游者将更加注重自 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自觉遵守旅游规定和道德规范。
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与法律保障
旅游合同的权利与责任及法治保障引言随着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旅游合同成为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深入探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如何通过法律保障这些权利与责任。
一、旅游合同的基本概念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服务的提供和接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它通常包括旅游的目的地、时间、费用、服务内容等基本条款。
二、旅游合同的权利1. 游客的权益- 知情权:游客有权了解旅游行程、费用、服务标准等信息。
- 选择权:游客可以选择不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 安全权: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和服务。
2. 旅行社的权益- 收费权:旅行社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旅游费用。
- 变更权:在特定情况下,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进行合理变更。
- 免责权:在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中,旅行社有权免责。
三、旅游合同的义务1. 游客的义务- 付款义务:游客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
- 配合义务:游客应遵守旅行社的安排,配合旅游活动的进行。
- 安全义务:游客应注意个人安全,保管好随身物品。
2. 旅行社的义务- 服务义务: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信息告知义务:旅行社应及时向游客提供相关信息及变化情况。
- 责任承担:旅行社应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承担责任。
四、法律保障1. 合同法的适用旅游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任何一方若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游客在购买旅游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旅行社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法律救济途径若发生争议,游客可通过投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结论旅游合同不仅是旅游活动的基础,也是游客和旅行社权利与责任的体现。
了解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利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是每位游客与旅行社应尽的责任。
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与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甲方权益和义务
旅游合同的甲方权益和义务合同书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一、甲方权益1. 旅游安全:乙方应确保旅游过程中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合格的导游人员和安全的住宿条件。
2. 行程安排: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刻执行旅游行程,并提供具有质量保证的旅游服务。
3. 合理住宿: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条件,包括安全、卫生、舒适等标准。
4. 饮食安排:乙方应提供合格的饮食安排,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5. 景点游览:乙方应按照旅游行程的安排,带领甲方游览景点,并提供相关讲解和导游服务。
6. 质量保证: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义务1. 付款: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清旅游费用。
2. 遵守规定:甲方应遵守旅游行程的相关规定,并不得随意更改行程或与乙方协商变动。
3. 配合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如按时参加集合、听从导游的指挥等。
4. 保管财物: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乙方不对甲方财物的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 遵守法律法规:甲方应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费用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旅游费用或未遵守旅游行程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其他约定1. 合同变更:若需变更合同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下签订修改协议。
2. 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3.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论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论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获得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这些服务可能包括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导游服务、交通工具、住宿、餐饮等。
2.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有投诉权和起诉权。
4.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详细行程单,并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相对应的,旅游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也有以下义务:
1.向住宿登记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2.支付旅游团款和其他合法费用。
3.在旅游过程中,配合旅行社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并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民风民俗。
4.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带到住宿地;不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不酗酒闹事,大声喧哗。
综上所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旅游者应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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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
旅游合同作为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倍受关注。
但由于目前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在实践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出现。
本文旨在本着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借鉴和参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来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初步探讨,阐述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
关键词:旅游者;旅游合同;权利义务……一、何谓“旅游合同”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研究,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
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
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
”;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用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
如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
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条“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
1970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ICTC)第1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综上,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费用给付义务这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至于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给付时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台湾地区的学者林诚二认为旅游费用应包括“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如代办出台手续费、交通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用、接送费及行李费)以及税捐、旅游营业人应收之报酬以及合理之利润。
”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规定“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最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如未规定期限,旅客应按习惯做法至迟在交给旅行文件之日向旅行组织者付清旅费。
”在现今实务操作中旅行社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也就是当旅游者在旅游前交付费用后,他们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了。
(二)附随义务依照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也可称为“旅客之从给付义务。
”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3条第1项规定“旅游需旅客之行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为其行为者,旅游营业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旅客为之。
”而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的规定更严格、更详细,其要求旅客把组织旅行所必需的全部真实完整的文件,特别是把购买车、船、机票、预订旅馆所必需的个人证件和其他证体以及出入国境所必需的证件交给旅行组织者。
且旅客应注意使本人以及证件和行李符合有关边境、海关、货币和检疫的规定以及其他行政性规定所确定的条件。
三、旅游者的权利(一)变更权即旅游者可以变更旅游合同,由第三人代为参加旅游,当然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上主要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4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旅客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
旅游营业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人依前项规定为旅客时,如因而增加费用,旅游营业人得请求其给付。
如减少费用,旅客不得请求退还。
”德国民法典第651b条规定“(1)在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要求由第三人顶替他参加到旅游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
如果该第三人不具备旅游的特别要求或者其参加旅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命令,旅游举办人可以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2)第三人参加到合同中的,该第三人与游客作为连带债务人就旅游费以及因第三人参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对旅游举办人负责。
”笔者认为,此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仅是旅游者的。
因为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之间可能有一定期间,在此期间若出现了旅游者事先所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如突发疾病、单位有应急任务等,一谓强调其必须亲身履行合同,势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允许旅游者将合同变更给第三人,能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更使旅游组织者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而无需让双方当事人进入复杂烦人的返还价金、赔偿损失的过程。
(二)解除权第一,任意解除权。
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但应对由此给旅游组织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规定“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合同。
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合同终止而生之损害。
”第二,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变更预订的旅程,或提供的给付有瑕疵,且事后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
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
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
”第三,旅游者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时,可解除合同。
如德国民法典第651e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存在有第651c条所列举种类的瑕疵而明显受损害的,旅客可以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旅客因此种瑕疵出于重要的、旅游举办人知情的原因而不能期望旅游的,亦同。
”第四,旅游组织者因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给付时,可以解除合同。
如德国民法典第651j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相关损害的求偿权损害赔偿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均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补救措施,故求偿权无疑也是旅游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
基于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求偿权大致可分为:第一,物质损害求偿权: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
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Qualityoftour-guideservice[标准的附录]若干问题处理原则3的规定“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
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人身损害求偿权: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
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旅游者应有权向旅游组织者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现今都要求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上述两种权利,也减少了旅行社相应的风险,但它无形中也为旅行社推诿责任提供了借口。
故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应对其有所限制,当因旅游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上述两种损害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游组织者求偿;当然其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游组织者,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也能使旅游组织者的风险不致过高,同时增强其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第三,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游组织者应对由其选派的导游、领队、司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
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
笔者赞同其观点,因为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组织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作为间接给付性很强的旅游服务,无疑将为旅游组织者逃避责任提供诸多托辞。
第四,精神损害求偿权:旅游是一种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行为,旅游过程中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的手段而已。
因此,旅游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定会造成旅客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
ICTC对此也予以支持,在其第13条规定,旅游组织者应对因其不履行行为而给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在其第2项中具体规定了旅客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害的受偿限额。
但我国的民法通则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提及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其认为因债务不履行只能产生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债额,而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只有在因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之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履行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如冯建良诉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合同案等。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殊个案也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视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某种例外。
因为旅游合同有其特殊性,正如俞宏雷所述其消费的是种精神产品,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对旅游者造成精神上的阻滞,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如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
当然,在赋予旅游者此种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滥用权利,如在旅行社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不应支持等,以保障旅游组织者的利益。
第五,时间浪费求偿权:这是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性所派生的一项旅游者较为独特的权利,因时间之经过而产生损害赔偿之债。
典型的立法例有: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第2项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
”除上述立法例外,其他各国鲜有立法,我国对此也未有任何规定。
笔者认为,旅游活动多有较强的时间性,且行程安排在旅游合同上已明确,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此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
一旦旅程因旅游组织者的原因而造成延误,无疑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
而在现今高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时间的浪费已经超过了时间经过的本来意义而具有了一定的财产价值。
故此权的设立有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它会促使旅游组织者更加注意旅程安排,更好地履行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