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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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1导游权利
导游的权利是从服务和经济方面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即能够拥有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发展的权利,保障个人在劳动市场上承担职务或从事劳动。

(2)拥有合理收入的权利,即在个人能力及劳动积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合理报酬。

(3)拥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权利,即应当提供符合劳动生产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导游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拥有投诉的权利,即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遭受职业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2导游义务
导游的义务也是从服务和经济角度出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证件制度,按规定妥善使用、维护和保护导游证及其它工作证件。

(2)遵守导游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职权职责,给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负责客人的旅行顺利,严格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开展活动,确保客人的安全及行程的进度。

(4)做好游客管理工作,要求旅客注意安全,遵纪守法,禁止违反社会治安秩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导游的权利及义务相辅相成,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以保证导游服务的高效性和适当的收入。

导游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 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 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必须是在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有权拒绝 寻求保护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必备四个条件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 申请复议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机构 旅行社、旅游行政机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旅行社 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导游人员的义务
义务
责令 改正
1.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2.佩戴导游证

3.经旅行社委派
三、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对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行为的处罚 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违反旅游规定的处罚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的权利
维护途径
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时,导游人员才可能行使这一权利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投诉权 申请复议权 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接待计划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专业人士,担负着向游客传递旅游信息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导游人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作为导游人员,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

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尊重他们的工作,不干扰他们的导游活动,并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例如,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遵守旅游团的规定和安排,不擅自离团或违反旅游行程。

导游人员还有权要求游客文明旅游,不损坏旅游景点的环境和设施。

此外,导游人员还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应得到雇主或旅行社的合理对待和保护。

导游人员也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他们需要熟悉旅游目的地的相关知识,包括景点的历史、文化、地理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准确地向游客介绍和解释。

导游人员应该通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

其次,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游客保持良好的互动,解答游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导游人员还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危险或紧急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游客的安全。

此外,导游人员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导游人员还有义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确保游客享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服务,并且不得向游客强制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

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游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游客的个人信息。

在游览景点期间,导游人员还应引导游客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景区的秩序和管理。

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一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游客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同时,他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中,导游人员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游客创造愉快、安全的旅游体验。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6.“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 性质 颁发机关 程序 作用 期限 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 组织考试的部门 考试 从业资格证明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 业的失效 导游证 准许从事导游职业 所在地 申请 从业许可证明 有效期3年并可申 请续展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 导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调解 (2)行政复议权vs诉讼权 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 ①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③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权→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权→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 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欺骗”
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 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 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形。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诉权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 决。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条例》第19 条规定:“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
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 证并予以公告。
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5)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 其享受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 权利。
6)在某些情况下,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 的特定权利,它代表着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 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中,导游员李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缺乏必备 的政治素质。除对导游员李某依法给予处罚外,其所在的旅行社也应给予处 罚。
案例三
某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已是深夜12点多了,为使第二天带团精力充沛,家离 酒店较远的地陪赵某与全陪商量,当晚合住一宿。第二天早上,全陪觉得抽 屉里似乎少了300元,便不好意思地询问赵某是否见过。谁知赵某顿时大发 雷霆,拿起包转身欲走。全陪觉得团队不能没有地陪,再三向赵某道歉,但 赵某不顾而去。 全陪打电话到地接社,总是忙音,打给赵某,关机。全陪只 好立即打电话向组团社报告请示。结果在没有地陪的情况下,全陪付钱为客 人买门票,并找饭店安排游客吃午饭,勉强完成了上午的行程。 直到下午, 地接社接到组团社的电话后,才另派了一名导游员前来与他们联系。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之一,在工作中有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以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标题,详细介绍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1. 薪酬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同时,导游人员还有权利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能够按时休假,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培训与提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游人员也有权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打下基础。

二、导游人员的责任1. 服务责任: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形象代言人,有责任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知识,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建议,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2. 安全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事项,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并及时组织游客疏散或求助相关部门。

3. 维护环境责任: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爱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不随意破坏或乱扔垃圾。

导游人员还应宣传环保意识,提倡低碳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保护文物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负责。

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普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不触碰、刻画或损坏文物。

5. 法律责任: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导游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或索取非法利益,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互相制约和支持的。

只有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导游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是保障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一、工作制度1. 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规章制度,尊重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3.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旅游行程安排,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4. 导游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游客利益的行为。

5. 导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确保游客的旅行体验。

6.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7. 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旅游行业组织的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作职责1. 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和引导游客参观游览,介绍景点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知识,使游客获得丰富的旅游体验。

2. 导游人员负责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帮助游客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

3. 导游人员负责维护旅游团队的秩序,确保游客的安全,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4. 导游人员负责协调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5. 导游人员负责安排游客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确保游客的旅行顺利进行。

6. 导游人员负责收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旅行社,为旅行社改进服务提供参考。

7. 导游人员负责宣传和推广旅游目的地,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8. 导游人员负责遵守旅游行程安排,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9. 导游人员负责协助游客办理签证、机票、门票等事宜,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

10. 导游人员负责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以游客为中心,始终关注游客的需求和利益,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同时,导游人员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导游人员。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与提示】
此案中,赵某的行为是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发生在旅游途中,且由于个人恩怨未 经旅行社同意置游客于不顾,损害了游客利 益,理应受到处罚。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 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问题一
1、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
计划?
【案例分析】 答: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
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 社。”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 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 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 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 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 返回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作为一般公民,依法享有我国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 给导游人员所设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身自由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 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 制和侵害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 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从未讲过这类笑话的李某感到非常为难,婉言 拒绝,并提议让大家参与做一个互动游戏,张 某等人拒绝,并指责导游不开放,不能满足游 客需要,遂产生怨气。到达黄山后,张某发现 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怀疑是导游员李某拿错了, 要检查她的包并搜身。李某反复说明自己并没 有见过他的手机,对其搜身更是不能接受。但 张某坚持要查包搜身,否则就投诉李某所在的 旅行社。李某想自己刚参加工作,为了避免旅 行社遭受投诉而委曲求全,让张某检查了包, 并让一名女游客搜查了身上的衣服,但均未发 现张某手机。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
(一)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 律及纪律的教育; 组织导游业务的培训; 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等。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做出意思的表示。
10
刑事责任
(四)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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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01
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03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04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05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06
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07
违反旅游服务规定的处罚
08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09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02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03
0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的;
0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03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04
作为被代理人的旅行社终止的;
(3)代理的终止

第三节导游的权利义务及执业管理制度

其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是旅游者基 本权利的重要体现,也与导游服务密切相关。根据《条例》第12条第 1款《管理办法》第22条第4项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 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 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引导文明旅游。《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领队应当向 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领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 格按照《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LB/T039-2015)的规定,率 先垂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告知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 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所明确的旅游 文明行为规范。
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项目中如含有危险因素,导游应事先将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向旅 游者交代清楚,对于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说明和警示要 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 即采取必要措施,内容包括:
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 ,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导游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导游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 导游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 导游在利受到侵犯时,有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法律、法规确定的导 游的权利,是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具体化。
(2)导游权利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要指导游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导游作为不同法律关系 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内容是广泛的,本章所指导游的权利主要是指来自《旅 游法》《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因而得到国家确认 和保证。 第二,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权利并 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权利只是这 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三,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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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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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

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

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

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

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

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③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即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接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这是因为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确定的,是得到旅游者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

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

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

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

如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导游管理不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因此,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不一定需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复议条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③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④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本站原创2011-9-6 16:23:32【中华考试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第三:人生自由权
2、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第三:休息权
3、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诉权
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
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5、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6、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
8、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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